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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语录

苏格拉底语录范文第1篇

一、柏拉图的修辞观念

在西方思想史上,传统的见解将柏拉图视为智者学派的敌人、修辞的批判者。在智者学派声誉日隆、修辞研究的地位日益显赫的当代,仍有相当多的学者认为,柏拉图留下的是一个令人压抑的传统。这种观点无疑能在柏拉图的对话录中找到许多证据(至于这些证据是否代表了柏拉图本人的观点,我将在第二部分讨论),但另外一些研究者却提出了不同的解读。对比这些解读,我们就会发现,柏拉图对修辞的看法相当复杂,甚至很暧昧。

柏拉图的著作中很多地方都表达了对修辞的贬斥。在《高尔吉亚篇》中,苏格拉底声称,修辞“发明的是这样一种劝服方式:它只制造对正义与非正义的看法,却对如何认识它们毫无教益”(Plato:455a);修辞家“不需要了解事物的真实面目,他只需找到某种方式让那些无知的人相信他比真正有知识的人更有知识就行了”(459b)。因此,修辞与真理无关,根本不关心真理,甚至带有明显的欺骗意味。在《斐德若篇》中,苏格拉底将修辞定义为“以辩论魅惑心灵的技艺的总称”(261a)。修辞之所以可怕,不仅在于它让人丧失对真理的兴趣,更在于这种蒙蔽心智的魔力。柏拉图对智者学派的憎恶正是因为他们夸耀自己是修辞方面的专家,并且将所有的精力耗费在修辞的研究和讲授上,因而将修辞的危险影响扩散开来,威胁到哲学的生存。他在修辞和智者论辩术之间划上了等号:“智者(sophist)和修辞家(rhetorician)……其实没什么区别,或者说没太大的区别”(《高尔吉亚篇》,520a)。他将智者论辩术和修辞的关系比作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关系,暗示修辞其实就是前者所采用的具体手段。在《智者篇》里面,柏拉图借“陌生人”之口,淋漓尽致地嘲笑了智者,把他们比作钓鱼者、变戏法者和小丑,认为他们假借教育之名,干着骗取钱财、欺世盗名的勾当。既然修辞本身就对追求真理有害,将修辞作为教育的基本内容,就更是不可原谅了。

然而,柏拉图对修辞的看法并非一成不变。海德格尔在1924-1925年讲授《智者篇》时提出,柏拉图的修辞观念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其轨迹可以通过比较三篇对话勾勒出来(Brogan:3-15)。《高尔吉亚篇》代表了早期柏拉图全盘否定修辞的态度;海德格尔认为,在《智者篇》中,柏拉图的态度有了重大变化,转而相信修辞对“不在”(non-being)或者说“存在”之外的领域的关注应当在哲学中占据一席之地,辩证(dialectic)能够克服修辞的欺骗倾向,使之为哲学服务;《斐德若篇》则是发生这一转变的关键场所。在这篇对话中,柏拉图着重探讨了真理(aletheia)与语言(logos)的关系。由于语言始终存在欺骗的潜能,所以真理并不是语言的内在属性;语言对于真理的价值在于,它为思想的相遇提供了空间,使得真理的探讨成为可能。因此,作为一种语言形式的修辞便不应该排斥在哲学之外。如果对话中的修辞能够揭示出说话人和对话人灵魂的真实状态,并且符合所讨论话题的真实情况,那么它就是应当欢迎的。即使是以欺骗和隐瞒为目的的修辞,为了达到最佳效果,也必须研究和了解真实情况为基础,因而迂回地与真理建立了联系。这样看来,修辞可以视为一种次等的辩证,同样是哲学的工具。

有些研究者认为,柏拉图对修辞的严厉谴责在很大程度上是假象,他们特别指出柏拉图笔下的苏格拉底常常沉迷于修辞的神秘力量(Weaver:3-26)。玛巴克相信,修辞与柏拉图所推崇的辩证之间构成了互补关系。柏拉图意识到,修辞的力量能够感动人的灵魂,使他们更愿意接近善,而且这种力量在很多情况下是使用修辞的人所不能完全控制的,它的非理性因素和比喻特性常将人引向已知领域之外,这也与哲学探索的开放性一致。也许正是因为柏拉图这种秘而不宣的对修辞的热爱,被他从理想国中放逐的诗人们才反复强调他自己就是一位天才的诗人,朗吉弩斯还把柏拉图的文本作为崇高风格的范例(Longinus:163-4);诗与修辞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在《高尔吉亚篇》中,苏格拉底明确地说,诗就是一种修辞术(Plato:502c)。

詹姆斯·卡斯特里(James Kastely)等人甚至相信,柏拉图不仅不是修辞的敌人,而且是修辞理论最杰出的代表,因为他抓住了修辞的精髓,那就是通过语言的交锋,既改变自己,也改变与自己对话的人。卡斯特里特别指出,在论辩时,柏拉图笔下的苏格拉底没有将自己视为绝对的权威,并且始终尊重对手和对手的观点。在他看来,《高尔吉亚篇》并非是对修辞的否定,反而本身就是一种哲学修辞的化身,这种修辞“不断地反驳我们自己和他人对世界的理解,以保证这些理解不趋于僵化,避免我们对其他声音充耳不闻”(Kastely:46)。从这种角度理解修辞,柏拉图所倡导的辩证正是以追求真理为目标的一种有效的修辞。

在阐释柏拉图修辞观念的时候,学者们的意见存在如此大的反差,一个重要原因是柏拉图的著作具有很强的修辞性。虽然柏拉图在观念的层面上对修辞扭曲真理、偏离理性的效果非常警惕,并竭力保持哲学的客观性神话,但要用永恒的知识(epistemē)唤醒执迷于意见(doxa)的世人,劝服的手段无疑是必需的。和高尔吉亚等智者学派的代表比较起来,柏拉图较少采用各种微观的修辞技巧(tropes),更喜欢运用一些宏观策略,增强自己著作的说服力。然而,由于其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修辞常常是一种暧昧的手段。以暧昧的方式表述自己的观点,其结果是观点本身也变得暧昧。

二、 柏拉图的修辞策略

亚理士多德将修辞定义为“在每一个具体的情境中发现可资利用的劝服手段的能力”(Aristotle:1355b)。根据亚理士多德的观点,修辞策略可以分为三类:一类诉诸说话人(人格与权威);一类诉诸听话人(情感);一类诉诸论辩本身(1356a)。我们可以借用这个模式来分析柏拉图的著作。

柏拉图对话录中的代言人主要是苏格拉底。苏格拉底的观点在多大程度上与柏拉图本人一致,学术界一直众说纷纭。但将苏格拉底作为对话的主角无疑是高明的修辞策略,因为他既有足够的权威,也有强大的人格魅力。通过公元前399年的著名审判,关于苏格拉底的神谕(Plato:21a)在希腊已经尽人皆知。神谕的权威,加上他斯巴达式的俭朴生活和悲剧性的死亡,使得他几乎成了智慧和哲学家的代名词。无论读者是否认同通过苏格拉底之口所传达的思想,他们都很容易先入为主地崇拜他的美德和学识。其次,苏格拉底在智慧方面的权威不同于其他任何哲学家,因为他是以苏格拉底悖论(Socratic Paradox)的方式与人交谈的。他预先宣布自己无知,实际上是很“狡猾”的手段。因为这样一来,他便没有固定的立场,无需为任何明确的观点辩护到底,从而把论证的重担转移到了对话者一方,给作为第三方的读者造成一个假象——他是客观的、毫无偏见的,因而是值得信赖的。这样一个滑动的立场和超脱的姿态,让人无懈可击,因为哲学史已经证明,最高明的哲学家都难以周密地为自己的观点辩护。因此,与那些过分倚重修辞手法和论证过程的论辩者比较起来,柏拉图的修辞意识更胜一筹。

从听话人的角度看,柏拉图也充分利用了对话录这种形式的长处。在明显以论辩为目的演说或文章中,说话人与听话人处于直接交锋的位置,听话人的警觉状态和逆反心理显然会增大劝服的难度;而在对话录这种形式中,说话人(柏拉图)和听话人(读者)之间的关系却是非常微妙的。在读者的感觉里,柏拉图本人并不直接与他们论辩,双方都是对话(如同戏剧)的观众,这样读者的心理防线自然就松懈了。此外,读者与对话录中的听者(苏格拉底的对话人)之间也存在着某种潜意识的认同关系。这些听者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嘲笑揶揄的对象(比如《伊安篇》中的伊安),一类是苏格拉底的“拍挡”(比如《理想国》中的阿代曼图斯)。前一类听者类似喜剧中的丑角,让读者在轻松的气氛中,不知不觉地接受苏格拉底宣扬的观点。后一类听者在对话中往往并没贡献任何有分量的观点,只是起到一种结构作用,或是通过不断附和苏格拉底的说法诉诸读者的从众心理(herd instinct),潜移默化地改变他们原有的认识。因此,让这两类听者充当对话的角色,同样是出色的修辞手段。

转贴于

在论辩过程中,柏拉图笔下的苏格拉底也善于利用各种富于修辞力量的技巧。苏格拉底的典型方式是诘问(cross-examination),诱使对方定义、分类,然后抓住其中的问题,步步追问,直到对方“理屈词穷”为止。这样一种论辩方式对另一方明显是不利的。柏拉图对话录中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别人提给苏格拉底的问题往往很“友好”,明显出于“建构”的目的,而苏格拉底仍给别人的问题却很刁钻,带有“解构”的意味。在诘问对方的时候,苏格拉底喜欢大量使用一般疑问句,一般疑问句的特点是迫使对方作出简单的是与非的判断,以二元对立的方式进行推理,而无暇顾及各种复杂的情况,自然很容易给他创造反驳的靶子。在阐述自己的观点时,苏格拉底常常使用比喻和类比,这两种修辞手段在对话的形式中是非常有效的,当听话人追随这些比喻和类比时,往往在理性分析之前就预先认同了它们的内涵。以著名的洞穴和太阳的比喻为例(Republic, Book VII),当格劳孔在这两个比喻的基础上与苏格拉底对话时,他已经不知不觉预先承认了它们所暗示的前提:经验世界和理念世界的区分是存在的。同样,虽然类比在哲学中的地位一直是可疑的(Wittgenstein qtd. in Blackburn:14),但由于其修辞效果,听话人在对话过程中,很容易承认它引申的结论。比如柏拉图用工匠造床的类比来说明诗人写诗,并推论说诗离真实隔了两重,完全是建立在摹仿论基础上的偏见,格劳孔对此却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柏拉图在自己的著作中采用了有效的修辞策略。南丁格尔(Andrea W. Nightingale)等人认为,选择对话录这一体裁是柏拉图最重要也最成功的修辞策略。一方面,它继承了古希腊长期以来流行的口述传统(荷马史诗是靠口诵传播;悲剧和喜剧以口头的形式公开表演;还有各种政治演说),具有很强的亲和力。南丁格尔指出,《高尔吉亚篇》中融会了悲剧因素(Nightingale:67),《普罗塔哥拉斯》、《会饮篇》和《理想国》(Nightingale:186)融会了喜剧因素。另一方面,柏拉图明确贬斥了这些传统体裁在传达真理方面的缺陷,从而将它们作为哲学的对立面凸显出来,使得新兴的哲学从“智力教育”的宽泛领域独立出来,确立了自己的边界。

然而,尽管柏拉图意识到了修辞的危险效果,但他似乎相信哲学家的瓶子足以将这个妖精永远囚禁起来。西方哲学史表明,正是修辞造成的暧昧危及到柏拉图的体系,引出了一系列似乎与他意愿相反的后果。柏拉图选择对话体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想抑制修辞的不确定性。在《斐德若篇》中,苏格拉底严厉抨击了书写的发明,认为它对追求真理没有丝毫的益处。因为书写的作品无法回答读者的质询,无法保证读者的理解,也无法为自己辩护。与此相反,现场进行中的对话(living speech)却能通过相互交流和校正,确保讨论按照双方希望的方向进行(Plato:275a-276a)。换言之,修辞的危险性可以通过在场对话者的干预而加以控制,而书写的文字却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姑且不论这种看法是否符合实际,如果我们假定其有效,用它来反观柏拉图的著作,就会陷入明显的困境:它们也成了他自己所说的“弃儿”,无人为它们辩护,无人保证读者能够正确理解作者的意思。它们甚至比普通的书写作品更暧昧,因为其他“独白”的作品里还飘荡着作者的“幽灵”,对话录中究竟哪个声音代表了作者的声音,读者却无从判断。在《智者篇》里面,甚至苏格拉底都成了沉默的听众,这种沉默意味着什么,读者又如何说得清?更严重的问题是,在《斐德若篇》中,苏格拉底还说,严肃的哲学家不会从事写作,即使写,也只是出于自娱的目的(276b-c)。如果我们相信这也是柏拉图的观点,那么他的对话录难道都是游戏之作?

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柏拉图的对话录毕竟是书写作品,并非是“活生生的对话”。即使他的对话百分之百忠实于记忆,对于读者来说,那些出场的人物也不可避免地染上了戏剧色彩,从而激活了他所竭力抑制的那些可能违背自己意愿的修辞效果。因此,他的哲学对话从一开始就已经是文学文本。

三、 修辞:丰富的暧昧

无论柏拉图是修辞的敌人,还是修辞的朋友,有一点是比较明显的:那就是他始终不肯承认修辞的普遍性,始终将修辞视为某种有限的、工具式的东西。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始终梦想着一种像自己所描绘的理念(eidos)那样纯粹的哲学,和与之相匹配的不受修辞干扰的语言。这不仅仅是他一个人的梦想,也是两千年间众多形而上学思想家的梦想。斯宾诺莎的《伦理学》试图以几何学的推理形式穷极宇宙的真理,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因为数学语言无疑是最纯粹的。然而,修辞并非是外在于语言的、可有可无的某种装饰。

对修辞与真理的关系论述最为深刻的是尼采。他认为,人们对真理的幻觉源于对语言修辞本性的遗忘,真理的概念本身就是一种修辞。他用一个震撼人心的画面说明,人对世界的了解程度是多么可怜:“难道自然不是对几乎一切事物、甚至我们的身体都保持沉默吗?它把我们放逐并囚禁在一种高傲却虚幻的意识里,远离胃肠的持续蠕动、血液的疾速流动和神经纤维的精微颤动。”(Nietzsche:875)如果人的意识对自己的身体都难以感知,遑论灵魂,遑论对世界的认识?人以为词真的可以概括事物,语言真的可以谈论真理,尼采却揭示了语言与“自在之物”之间巨大的、不可逾越的鸿沟。他把从感知到概念的过程描述为一系列的隐喻:将外界对神经的刺激转换成大脑中的形象,是第一级隐喻;将大脑中的形象转换成语言的声音符号,是第二级隐喻;将代表着个体的、具体的、独一无二的原初经验的词语转换为抹掉了无数差异的抽象的概念,是第三级隐喻(877)。每一次转换都是在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事物之间发生的,语言的客观性假定自然不能成立。因此,隐喻是语言最根本的、不可剥离的属性,修辞是内在于语言的。他暗示,所谓理念、共相之类的哲学范畴是受了语言的骗。因为人被迫用单个的词“树叶”来描绘无数片彼此不同的树叶,哲学家便误认为存在先于、高于一切具体树叶的某种“树叶”的范本,这是本末倒置。尼采还指出,人对真理的渴求是一种人类中心的心理需要,人需要将内心的感觉外化成某种客观永恒的现实,作为确认其实没有任何客观性的人类价值体系和个体价值的依据。从这个角度说,真理的概念是描述人与世界关系的一种宏观修辞。基于这两点,尼采说真理是“由隐喻、转喻和拟人说法组成的不断变化的集合”,是“经过诗意和修辞的夸张、转换和装饰的各种人造关系的总和”,是“我们已经忘记其为幻觉的幻觉”,是“由于反复使用已经失掉其感觉的生动性的隐喻”,是“图案已经磨蚀,不再被视为硬币而被视为金属的硬币”(878)。

尼采用最具修辞色彩的语言阐明了人类语言和思维的修辞性。从这样的观念出发来审视柏拉图著作中的修辞问题,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柏拉图(或者苏格拉底)推崇面对面的交谈、贬斥书写的看法很难成立,因为无论是口头表达,还是书面表达,只要是语言,就无法摆脱修辞,即使交谈双方不断干预,也无法制止修辞所造成的多义性和误解。第二,柏拉图试图保护哲学语言不受修辞“污染”的努力是徒劳的,换言之,哲学文本和文学文本之间的绝对界限并不存在。二十世纪的文论家沿着尼采开辟的道路做出了新的探索。保罗·德·曼(Paul de Man)将修辞性(rhetoricity)和指称性(referentiality)之间的紧张关系视为文本多义性的主要来源;海顿·怀特(Haydn White)揭示了历史著作的修辞策略,抹除了历史文本和文学文本之间的人为界线;巴巴拉·约翰逊(Barbara Johnson)分析了文学文本如何将语言的修辞作为一种姿态和手段来呈现自身的理论意识。

玛巴克在《柏拉图的论辩术之梦》(Plato's Dream of Sophistry)中,用欧洲思想史上的众多例子说明,虽然哲学家们一再试图将修辞(至少它非理性的那一面)永远逐出理性的国度,但每当重大的认知危机出现时,修辞却总是以它非理性的魔力赋予人们新的灵感。修辞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固然常常令哲学家头疼,但反过来,它也是一种建设性的力量,甚至能迂回地帮助他们接近自己的目标。德里达曾经将乔伊斯的小说《尤利西斯》和黑格尔的《哲学百科全书》和《逻辑学》相比,因为“它们都试图通过一次记忆行为达到绝对的知识”;哲学家往往“认为只有通过透明的、无歧义的语言,也就是科学的、数学的纯粹语言,才能再现历史”,而乔伊斯却想“通过暗喻性语言、歧义和修辞的堆砌实现历史的重现并包容全部历史”(Caputo:25)。因此,修辞的浓缩性、暗示性和多义性可能为哲学的探讨提供比传统“透明”语言更广阔的空间。

以这样的眼光来看待柏拉图矛盾的修辞观和他著作中的暧昧之处,就会觉得对于西方哲学而言,柏拉图把自己藏在对话录的背后,让后人在修辞的光影变幻中去追踪他的思想,未始不是一件幸事。正是由于这些暧昧之处,思想史上众多潜藏的问题才得以呈现出来,哲学的阐释才变得如此微妙丰富。飞翔的天鹅才是可羡的,虽然我们永远无法将它射落。

参考文献:

Aristotle. Aristotle “On Rhetoric”: A Theory of Civil Discourse. Ed. and trans. George A. Kennedy. New York: Oxford UP, 1991.

Blackburn, Simon. “Analogy.” Oxford Dictionary of Philosophy. Shanghai: 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 2001.

Brogan, Walter. "Plato's dialectical soul: Heidegger on Plato's ambiguous relationship to rhetoric." Research in Phenomenology. 27 (1997) : 3-15.

Caputo, John D. Deconstruction in a Nutshell. New York: Fordham UP, 1997.

Diogenes Laertius. Lives of Eminent Philosophers, Loeb Classical Library. Cambridge, MA: Harvard UP, 1925.

Kastely, James L. Rethinking the Rhetorical Tradition: From Plato to Postmodernism. New Haven: Yale UP, 1997.

Longinus. “On Literary Excellence.” Literary Criticism: Plato to Dryden. Ed. Allan H. Gilbert. New York: American Book Company, 1940.

Marback, Richard. Plato's Dream of Sophistry. Columbia: University of South Carolina Press, 1999.

Nietzsche, Friedrich. “On Truth and Lying in a Non-Moral Sense.” The Norton Anthology of Theory and Criticism. Eds. Leitch et al. New York: Norton, 2001.

Nightingale, Andrea W. Genres in Dialogue: Plato and the Construct of Philosophy. Cambridge: Cambridge UP, 1995.

Plato. “Gorgias,” “Phaedrus,” “Sophist,” “Republic,” “Protagoras,” “Symposium.” The Collected Dialogues of Plato. Eds. E. Hamilton & H. Cairns. Princeton: Princeton UP, 1969.

苏格拉底语录范文第2篇

内蒙古能唱长调的只有四五十人

正如拉苏荣所说“长调是流淌在蒙古族人民血液里的艺术”,是马背上的产物,是大自然的产物。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蒙古族人民的生产方式逐渐改变,草原正被耕地蚕食。马背民族随之走下马背,马背上的歌亦自然终止,长调赖以生存的宽广沃土正日遭萎缩。拉苏荣近年来到内蒙古各旗采风,遗憾地发现由于各地对蒙古语的不重视,昔日繁荣的土默特蒙古族地区竟然没有一首长调流传。据调查,在内蒙古目前登记在册能唱长调的不过四五十人。

由于长调艺术的传承主要靠艺人们的口传身授,随着一些著名长调艺术家的相继谢世,一些古老的、珍贵的曲目也在流传过程中丢失。长调曲目知名的有上百首,现在能唱出来的也就几十首。

亟待理论整理

“蒙古人天天吃羊,却不会去研究一只羊到底有多少根骨头;就像草原人祖祖辈辈唱着长调,却没有人进行理论的整理。”拉苏荣的老师哈扎布是老一辈蒙古民族艺术家,他曾经为保留长调搜集整理过很多宝贵的资料,然而不幸的是在“”期间,长调被视为封建社会的“毒草”,老一辈长调歌唱者被打成了“反派”,那些宝贵的资料也不知所终。如今,拉苏荣也正在为搜集历史资料作着努力。除了演唱,拉苏荣还写作完成了《人民的歌唱家哈扎布》《宝音德力格尔传》和《我的老师昭那斯图》三部纪录第一代草原歌王的传记作品。

拉苏荣说:“我们都有责任为发掘、整理、研究蒙古族音乐做一些实际工作,我现在从事的职业和研究比较近,相比别人多了一些优势,还有,做这些工作需要懂蒙语、蒙文和蒙古国的文字,还要懂长调,熟悉蒙古族的历史和现状,了解蒙古族的生活习俗、文化传统,所有这些我都具备,所以这件事于我义不容辞。蒙文、蒙古国文和中蒙两国的音乐的比较研究,目前还是空白。我想去完成这件事。”

期望加大投入

就目前政府对保护长调的投入,拉苏荣觉得“还远远不够”。现实是,蒙族干部中,懂长调、会唱长调者有限。尽管申遗成功,但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程度、保护程度,人称“有待时间证明”。拉苏荣着急“不能坐等”,而要速速改写宿命。十几年来,那达慕上的骑马、摔跤、射箭挤走了传统的长调。不觉中,草原三宝渐为二宝。“长调在这一代成绝响”,不少人担心传承链条那似断非断的悲剧走势。

苏格拉底语录范文第3篇

一、苏格拉底方法简介

苏格拉底方法包括四个步骤:1.讥讽:针对对方的发言不断追问,使对方认识到自己的无知;2.助产术:帮助对方得出问题的答案;3.归纳:将各种具体事物进行比较,找出具体事物中的一般共性和本质的东西。4.定义:把具体事物重新归入一般概念,得出关于事物的一般定义。以苏格拉底的学生色诺芬在《回忆苏格拉底》一书中记录的一段话为例,这段话以苏格拉底的提问(以下简称“苏问”),和青年欧提德穆斯的回答(以下简称“欧答”)为内容。谈话的目的是帮助欧提德穆斯分清正直的行为和非正直的行为。“苏问:让我们在相反的两行中写出什么行为出于正直,什么行为出于非正直。

欧答:我同意

苏问:好吧,虚伪怎么样?虚伪放在哪一行?

欧答:当然放在不正直那一行。

苏问:欺骗呢?

欧答:放在同一行。

苏问:偷盗呢?

欧答:也放在那里。

苏问:还有奴役吧?

欧答:是的。

苏问:没有一样这类事情可以放在正直的一行里吗?

欧答:唔,要是那样搞,可没听说过。

苏问:好啦。但是,如果一个将军比须惩处那极大地损害其国家的敌人,他战胜了这个敌人,而且奴役他,这不对吗?

欧答:当然不能说不对。

苏问:如果他运走敌人的财务,或者在战略上欺骗他,这种行为怎么样?

欧答:自然这完全正确。但是,我想你刚才要谈的是欺骗或错待朋友。

苏问:那么,在某些情况下,同样的行为就得分写在两行里,是不是?

欧答:我想是这样。

苏问:好,现在就让我们来专门讨论对待朋友的问题吧。假如一位将军所统帅的军队已丧失勇气,又分崩离析。如果他告诉他们主力军即将到来,欺骗他们相信他,使他们鼓起勇气,取得胜利。这种欺骗朋友的行为怎么样?

欧答:唔,我想我们也得把这个写在正直的一边。

苏问:假定一个孩子需要吃药可又不肯吃。他的父亲欺骗他,使他相信药是好吃的,哄他吃了,救了他的命。这种欺骗怎么样?

欧答:那也得归入正直的一边

苏问:假定有人发现一个朋友处于极端疯狂的状态,怕他自杀,偷走他的剑。你怎样看待这种偷盗?

欧答:那也得算作正直。

苏问:但是,我想你是说过不能欺骗朋友的吧?

欧答:请让我全部收回。

苏问:很好。但是,还有一点,我想问你。你认为一个有意破坏正直的人比一个无意破坏正直的人更不正直吗?

欧答:哎呀,苏格拉底,我对我的回答已经失去的信心,因为整个事情已经变得同我原来想象的恰好相反。”

二、苏格拉底方法的现代启示

(一)强调老师主动发问,引导学生思考人生。

苏格拉底似乎有着强烈的使命感,他相信是受到天神阿波罗的委托来告诫人们不要为物质和金钱奔波,而要关心灵魂,尽可能使自己成为高尚的人。他总是急切地主动与人展开讨论,只要在大街上看到一个人,他就会走上前去和对方攀谈,而不管对方是个政治家还是修鞋匠,是位将军还是个赶毛驴的脚夫。因为苏格拉底敏感地意识到,种种迹象已经表明希腊人的生活已走向没落,他的时代已处于一种无可奈何花落去的危机之中,希腊精神文化的危机时刻已经到来。对此,他感到担心和害怕。

在雅典法庭上的辩护词中他公开承认:“只要我还活着,只要我还有能力,我就要永不停息地进行哲学思考,就像我已习惯的那样。不管碰到你们中间的哪一位,我都将劝诫他,揭露他的无知。我将告诉他,‘好人啊,你是一位雅典人。这座最伟大、最有智慧、荣誉与权力的城市的公民。但你却处心积虑,整日为更多的金钱、荣誉和名利奔逐,而不去追求知识与真理,不管灵魂的完美与高尚。对此,你应该感到羞愧。’” 即使常常受到雅典人的蔑视与嘲笑,有些人对他甚至拉拉扯扯,把他的头发和衣服弄脏弄乱。苏格拉底依旧充满了献身哲学的勇气与力量,他就是要使人们知道,为了真正做一个人,应该怎样处世行事。如苏格拉底曾称自己是针砭时弊的“马虻”,而雅典是一匹已经沉睡的懒惰的马,马虻的使命就是通过不断地叮咬使这匹纯种马跑得更快。

这一点与中国墨家的教育思想颇有相似之处,墨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反对孔子教育方法的,他们认为正确的方法应该是“虽不叩必鸣”,即使人们不来请教,你也应该主动的上门去教。兼士的职责就是主动、积极的“上说下教”,向人们宣传、推行自己的主张。当然,中国主流的儒家教育传统则主张“明哲保身”、“拱己以待”、“叩则鸣,不叩则不鸣”,以及“不愤不启,不悱不发”。这反映了东西方文化背景的巨大差异,即西方文化强调主动进取,东方文化则崇尚含蓄内敛。

(二)强调知识只能由学生自己去发现得出,老师只是助产士。

苏格拉底的母亲是产婆,从母亲的接生工作中,苏格拉底得到启发:产妇生产虽然需要产婆帮助,但生出婴儿则是要靠产妇自己。同样的,知识也只能由学生自己去发现去得出,老师只能起到一个帮助的作用,而不能直接把知识给学生。谈话是依据对话者内心的认识展开讨论,真理始终蕴含在每个人的灵魂深处,作为思想的接生婆,他只是帮助人们度过了真理诞生时的阵痛。苏格拉底通过提出一个个与学生结论相悖的问题,一步步引导学生发现自己的谬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谈话的最后并没有问题的答案,这也说明,人们对真理的追求永远是一个趋向的过程。

西方教育(education)一词,拉丁文本意就是“引发”的意思,意指教学是师生双方共同探索、发现的过程。教师的权威次于知识和理性。因此,亚里士多德有“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的名言。汉语教育一词,说文解字上的解释为,“教,上所施,下所效也”,“育,养子使作善也”。上,即师长;下,即弟子、学生。孔子相信“温故而知新”(《论语·为政》),在孔子的启发式问答的最后,是有一个确定的答案的,而老师就是最终给出正确答案的人。“天地君亲师”,老师的地位非常崇高。

苏格拉底语录范文第4篇

【摘要】

针对本质的模态主义解释,范恩发展了一个著名论证来反驳它。范恩试图证明,成为必然属性是成为本质属性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通过对范恩的论证给出新的分析,文章将表明,范恩的反例都建立在 “对象反身性”属性的构造上,其论证贯穿着“同一性本质”和“识别性本质”的混淆,从而其针对模态主义解释的挑战是不成立的。

关键词

范恩;本质;模态主义;对象反身性

中图分类号:B08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15)03-0070-06

作者简介:何朝安,(上海 201620)东华大学人文学院讲师。

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关于本质(essence)的哲学分析就成为一个有持续重要性和活力的哲学议题。但是,直到量化模态逻辑兴起以来,关于本质的形而上学研究才得以开始严格地以模态概念来刻画本质属性。对象X的本质属性被刻画为X的必然属性,这一观念具有相当强的直观基础。因为如果P是X的本质属性,则P是使得X成其为自身的要素(之一)。换句话说,在任何情况下(即在任何可能世界中)只要X存在,则X都具有P。反之亦然,如果X无论如何也无法失去属性P,那么P必定“根植于”X的本性(nature)之中,从而X本质上具有属性P。如此一来,我们有了关于本质的模态主义解释:P是X的本质属性当且仅当P是X的必然属性。

针对本质的模态主义解释,范恩(Fine)发展了一个著名论证来反驳它。

范恩试图证明,成为必然属性是成为本质属性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亦即,就某特定对象而言,它的某些必然属性并不是其本质属性——尽管其任何本质属性都是其必然属性。针对模态主义解释,范恩主张反其道而行之,以本质概念来定义必然性(而不是相反),并以此为基础,发展了一种回归到亚里士多德的新本质主义。范恩这一令人出其不意的工作引发了广泛关注和争论。科斯力基认为范恩恰当揭示了本质性与必然性之间的某种非对称性

;查尔塔认为范恩的挑战不仅成立,而且还有进一步推进的空间和必要性

;科雷亚认为某种独特版本的模态解释可以避免范恩的反例

;而扣玲则认为范恩的反例建立在对本质(essence)和本性(nature)混淆之上,从而是不成立的。

相关争论显然还没有完结的趋势,但我们认为这些既有争论对范恩反例之根源的认识并不充分。本文拟就范恩的论证给出新的全面分析,并对其有效性给出评估。我们将看到,范恩的反例都建立在我们将称之为“对象反身性”(object?reflexive)属性的构造上,其论证贯穿着“同一性本质”(identity?essence)和“识别性本质”(identification?essence)的混淆,从而其针对模态主义解释的挑战是不成立的。

一、范恩对模态主义的挑战

范恩构造了四组反例来挑战本质的模态主义解释,其基本目标是证明存在某些不是本质属性的必然属性。

第一组可称之为“非对称性反例”。由于“苏格拉底是{苏格拉底}的唯一元素”是必然真理,因而,〈{苏格拉底}的唯一元素〉这一属性是苏格拉底的必然属性。但是,范恩认为〈{苏格拉底}的唯一元素〉却不是苏格拉底的本质属性,因为苏格拉底的本性并不要求他属于某个集合,甚至并不要求存在任何集合。但其对称的情况却完全不同,〈包含苏格拉底作为其唯一元素〉这一必然属性却是{苏格拉底}的本质属性,因为集合的本质恰好在于其元素的构成情况。也就是说,在苏格拉底和{苏格拉底}之间存在某种非对称性:同一个必然真理仅仅揭示了{苏格拉底}的本质属性,而无法揭示苏格拉底的本质属性。

第二组反例可以称之为“无关性反例”。根据个体化原则,苏格拉底必然与其它任何个体都不同一,因此“苏格拉底不同于埃菲尔铁塔”是必然真理。从而〈不同于埃菲尔铁塔〉是苏格拉底的必然属性。但是它却似乎不是苏格拉底的本质属性,因为苏格拉底的本性并未以任何方式与埃菲尔铁塔相关联,否则的话,不光埃菲尔铁塔会与苏格拉底的本性关联起来,甚至任何东西都将与苏格拉底的本性相关联——只要把〈不同于埃菲尔铁塔〉中的埃菲尔铁塔换成任何东西(除苏格拉底)都将获得一个苏格拉底的必然属性。这意味着要了解苏格拉底的本性,我们必须先行了解所有的东西,而这显然不符合直觉。

第三组反例可以称之为“平乏性反例”。“苏格拉底是如此这般使得2+2=4”(Socrates is such that 2+2=4)是一必然真理。因而,〈如此这般使得2+2=4〉是苏格拉底的一个必然属性,但它显然不是苏格拉底的本质属性。与“无关性反例”类似,“2+2=4”这一算术真理与苏格拉底的本性完全不相关,否则的话,任何必然真理都将成为苏格拉底的本质属性的构成要素了。

第四组反例针对模态主义解释的一个限定性版本展开,本文暂不作讨论。

关于前三组反例之所以存在的根源,范恩本人作了简要分析。他认为,只有当某必然真理T具有关于对象X的根源敏感性(source?sensitivity)时,它才能够用于展现X的本质。所谓关于X的根源敏感性,是指T的真奠定于X的同一性之中。“苏格拉底是哲学家”的真奠定于苏格拉底的同一性之中,因而它具有关于苏格拉底的根源敏感性。但是“苏格拉底是{苏格拉底}的唯一元素”的真却并不奠定于苏格拉底的同一性之中,而是奠定于{苏格拉底}的同一性之中。因此,那个真理只能展现{苏格拉底}的本质属性,却不能展现苏格拉底的本质属性。范恩认为,必然性真理一般不具有根源敏感性,而本质性真理必须具有根源敏感性。这一差异解释了非对称性现象的存在,也解释了为何本质属性无法通过必然属性得以完全刻画和捕捉。

关于范恩的这一分析,存在一些疑点。首先,并不清楚为何“苏格拉底是{苏格拉底}的唯一元素”的真仅仅奠定于{苏格拉底},而不奠定于苏格拉底。实际上,“苏格拉底是{苏格拉底}的唯一元素”表达某种二元关系:“苏格拉底和{苏格拉底}具有如下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唯一元素”,其逻辑形式是R(a, b)。根据关于二元关系的一般性理解,对于R是否成立而言,a和b同样重要且缺一不可。似乎并无特别理由认定R(a, b)的真仅仅奠定于其中一个元素,而非另一个。实际上,如果苏格拉底不保持其同一性,那么“苏格拉底是{苏格拉底}的唯一元素”在某些情况下为假。这是因为,只有那个唯一的苏格拉底S才具有〈{苏格拉底}的唯一元素〉这一属性。如若苏格拉底失去其同一性,则它就“变成”了另一对象S’,而S’不可能具有那一属性。由此看来,“苏格拉底是{苏格拉底}的唯一元素”的真必定奠定于苏格拉底的同一性之上。

其次,根源敏感性的概念似乎掩盖了前三组反例之所以看上去存在的真正根源。这一根源最直观地体现于第二组反例中:如果“苏格拉底不同于埃菲尔铁塔”这一必然真理展现了苏格拉底的本质属性,那么对苏格拉底之本性的展示和说明将不得不诉诸埃菲尔铁塔。但直观上,埃菲尔铁塔与苏格拉底毫无关系,即使埃菲尔铁塔不存在,苏格拉底的本性也丝毫无损,从而对苏格拉底本性的说明不应该诉诸这一完全不相关的东西。同样的无关性也体现在第一组和第三组反例中,苏格拉底的本性似乎与任何集合的构成性或必然真理并不相关。从而通过诉诸这些不相关的集合和真理来说明苏格拉底的本质,必将导致反直觉的后果。因此,与其说三组反例的存在源于根源敏感性的差异,还不如说源于这种无关性。

接下来,我将尝试阐明:“无关性”主要是在本质属性归属的认识论意义上而言的,它的存在与本质属性在形而上学上的合理归属并无冲突。通过区分本质属性的两层含义,既可以从认识论上说明“无关性”的直观根源,也可以保留其在形而上学上的“相关性”,从而表明本质属性的模态主义解释在形而上学上仍然成立——尽管在认识论上不尽恰当。第二节的讨论将重点阐明这一区分及此区分下的认识论不相关性,以容纳范恩反例呈现出的基本直觉。第三节将从正面说明为何在形而上学上而言,看似不相关的本质属性归属实际上具有相关性。

二、两种本质属性的区分

关于本质属性的理解和界定,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就存在诸多争议。但几乎没有争议的是:本质是一个形而上学概念。一个对象的本质被认为是“使得它成其为自身”、“保持其同一性”、“使之不同于其它东西”的东西。由于一个对象的本质是造就对象同一性和独特性的根源,并使得它不同于任何其它东西,本质具有某种认识论的意义:它可以使得我们将此对象与任何其它东西区别开来。只要我们把握了对象的本质,我们就在认知上获得了某种区分性能力——使得任何两个无论区别多细微的东西都可以得以区分和辨识。

但是,认识论意义上的本质属性往往并不与形而上学意义上的本质属性重合。正如要从一群嫌疑犯当中辨别出凶手来,通常我们不必将〈人〉、〈成年男性〉、〈具有双脚〉等平乏特征纳入考虑,需要介入的是〈时间t时出现在现场〉、〈与被害人有利益关系〉、〈作案凶器上有其指纹〉等有效特征。在此情况下,大量“不相关”的本质属性不必介入,需要介入的仅仅是那些具有区分性意义的本质属性。

尽管在认识论意义上,很多属性不必作为辨别性属性介入,但在形而上学意义上,它们仍然不失为本质属性。恰如〈人〉、〈成年男性〉、〈具有双脚〉、〈会说话〉等特征不必介入到对凶犯的辨识中来,但它们仍然是凶犯的本质属性。于是,我们可以将本质属性区分为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同一性本质”和认识论意义上的“识别性本质”。在某种意义上,识别性本质是同一性本质的“显性”构成部分,它在各种认知情形中显著地成为对象的识别性特征。当然,哪些同一性本质成为识别性本质是取决于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认知诉求的。

当然,本质的概念在根本上而言是一个形而上学概念,因此谈论认识论意义上的本质似乎从一开始就不免显得有些矛盾。但是,我们认为“识别性本质”这一概念恰当地捕捉了范恩反例下的朴素直觉,使用这一认识论概念对于澄清本质属性归属的直观恰当性极为贴切。恰如,一位侦探在经过大量探查和深思熟虑后说“凶手一定是人”会多少显得不恰当一样,当我们需要通过诉诸本质属性来辨识苏格拉底是谁的时候,被告知“苏格拉底是{苏格拉底}的唯一元素”时会显得不恰当。这一不恰当性正好源于“识别性本质”的缺失。因为尽管这些非识别性本质的归属是真的,但却丝毫无助于相应的辨识要求——他们显得“无关”!

因此,与同一性本质与识别性本质的区分相对应,我们可以作出“真的本质属性归属”与“恰当的本质属性归属”的区分。本质属性的归属是否为真仅仅取决于被归属对象是否在形而上学上具有那一属性,而本质属性归属的恰当性不仅要求它是真的,还要求这一属性有助于在认识论上将被归属对象“凸显”出来。于是,关于范恩反例下所呈现出的“不相关性”,我们给出如下解释:范恩的三组反例所涉及的本质属性归属都是不恰当的,而这种不恰当性正是“不相关性”的源头。〈是{苏格拉底}的唯一元素〉等属性丝毫无助于“凸显”苏格拉底的独特性,继而有助于将苏格拉底辨识出来。

实际上,尽管范恩明确将本质概念视为形而上学概念,但在构造其三组反例时,他本人却时常诉诸认识论的概念来理解本质概念。比如,在苏格拉底与{苏格拉底}的例子中,他说“从来无人主张,为了理解一个人的本性,我们必须知道他属于哪个集合”。的确,为了理解苏格拉底的本性是什么,我们不必知道他属于哪个集合,通常我们只需要知道苏格拉底具有〈人〉、〈理性〉、〈出生来源〉等属性就够了。以我们的术语来说,识别性本质——而不是同一性本质——对于理解苏格拉底的本性才有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苏格拉底的本性是什么并不取决于他属于哪个集合。在形而上学而言,苏格拉底属于{苏格拉底}这一点对于苏格拉底的本性本身——而不是对于我们对其本性的理解——而言,至关重要!因为,只有苏格拉底才属于{苏格拉底},如果苏格拉底不属于{苏格拉底},则要么苏格拉底不等同于其自身,要么{苏格拉底}不等同于其自身。根据集合的外延性原理,{苏格拉底}不等同于其自身仅当苏格拉底不等同于其自身。由此,如果苏格拉底不属于{苏格拉底},则苏格拉底不等同于其自身。由于自我等同性是包括苏格拉底在内的任何东西的本性,苏格拉底属于{苏格拉底}这一点对于苏格拉底的本性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或许,范恩及其同情者仍心存疑虑:很难理解为何苏格拉底在形而上学上的本质性要诉诸某些不相关的对象。看起来,即使埃菲尔铁塔不存在,苏格拉底也不失为苏格拉底啊!有何理由认定必须通过诉诸埃菲尔铁塔来给出苏格拉底的本质呢?甚至,只包含苏格拉底作为唯一构成物的可能世界也是可想象的!在那种情况下,苏格拉底的本质问题依然存在,尽管不存在任何其它东西与之相区别。既然本质是使得一个东西成其为自身的东西,那么本质必定内在于对象本身。只要搞清楚苏格拉底的“内部构成”,就可以搞清楚苏格拉底的本质。既然埃菲尔铁塔外在于苏格拉底,在对苏格拉底的本质刻画中引入埃菲尔铁塔必定是荒谬的。

我们认为,这些疑虑源于我们习惯于在某种形象化的意义上来理解本质,即关于本质的说明就是“深入对象内部的观察和记录”。这一形象化的理解忽视了本质属性的某种外在性特征:既然任何对象的个体本质都将此对象与任何其它对象区分开来,那么通过诉诸外在对象与此对象的联系和区别,个体本质也将得以呈现。将所有不同于苏格拉底的对象分别带入“不同于……”,所得到的这些适用于苏格拉底的必然属性的逻辑合取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苏格拉底的本质。这一情况类似于集合的外延性定义:通过枚举其元素,我们可以定义集合{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尽管此集合作为一个抽象对象与作为具象对象的那几位哲学家是“无关的”。虽然集合的内涵性定义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那个集合,但在恰当的限制性条件下,外延性定义与内涵性定义是等价的。同样,尽管关于本质的“内在主义”说明更加简明,且更有助于推进我们关于对象的认知把握,但相应的“外在主义”说明在实质上是等价的。

在苏格拉底的例子中,这一等价性的源头可以浓缩为:任何对象都是自我等同的。恰好是由于苏格拉底具有自我等同性,因而它具有属性〈不同于埃菲尔铁塔〉。这里并不意味着如果埃菲尔铁塔不存在,就无法给出苏格拉底的本质。因为〈不同于埃菲尔铁塔〉仅仅是〈不同于……〉的实例,而后者才是苏格拉底的本质属性的充分表达。当埃菲尔铁塔不存在时,缺失的仅仅是这一本质属性的一个实例,而不是那个属性本身。因此,引入〈不同于埃菲尔铁塔〉来界定苏格拉底的本质不仅具有某种相关性,而且也不会导致把苏格拉底的本质依附于埃菲尔铁塔这一偶然存在物。总之,范恩的三组反例源于某些本质属性归属在直观上具有的某种“无关性”,而这种无关性又源于“识别性本质”的认识论要求。但在形而上学上,那些看似无关的性质其实具有相关性,它们是“同一性本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接下来,让我们通过某种技术化的手段来更详细地阐明这种形而上学相关性的基础。

三、作为对象反身性属性的本质属性

自弗雷格以来,语言表达式在形而上学、认识论和语义学上的相关性被逐步揭示出来。弗雷格之谜揭示了共指称表达式替换可以导致信息内容上的差异。其次,卡尔纳普的“内涵-外延”方法揭示了共指称表达式替换可以导致内涵或意义的差异。而蒯因关于量化纳入的论述展示了共指称表达式可以导致模态性差异。之后,卡普兰关于“符征”与“内容”的区分和克里普克用于挑战描述主义的三大论证表明,语言表达式在模态性、先验性、分析性上具有某种系统相关性。这种相关性正在当代流行的种种二维语义学中以不同的模式加以刻画和捕捉。

特别的,以先验性为例,包含索引词的语句与包含描述语的语句往往具有不同的认识论地位。“我在这里”或许不是一个很典型的先验真理,但“此时此地正在说出此话的人正在此时此地正在说出此话的人此时所处的位置”却毫无疑问是先验真理。后一语句对“我”和“这里”的呈现使用了不同的表述方式(way of specification),这一替换更加明确地展示了“我在这里”所具有的某种非经验性——大概没有人是基于经验知识才得以断定“我在这里”的。索引词的这一特性被莱辛巴赫称为“殊形反身性”(token?reflexivity)。正是由于对“我”和“这里”的表述是通过诉诸那两个殊形表达式本身而实现的,其非经验性(和分析性)才能以直观呈现。

现在,让我们把这一观察加以推广:属性与对象间的相关性的展示或许也部分受制于对象或属性的表述方式。在形如“X是Y”的语句中,Y的某些表述方式或许并不适合于展示X与Y之间的相关性,恰如“我在这里”并不适合于展示那个真理的先验性。如果能够通过某种恰当的技术手段来改写“X”或“Y”,或许二者间的相关性便可得以呈现。先以“苏格拉底是A和B的孩子”为例来说明这一点。如果某人对A或B一无所知,那么他便无法得知苏格拉底和〈A和B的孩子〉的相关性。如果把“A和B的孩子”替换为“苏格拉底的父母的孩子”,则“苏格拉底是苏格拉底的父母的孩子”明确展现了对象和属性之间的相关性。此例中,改写是通过诉诸对象而实现的——通过诉诸苏格拉底这一对象本身来呈现〈A和B的孩子〉这一属性。基于此改写方式与“殊形反身性”改写的类似性,我们可以称之为“对象反身性”(object?reflexive)改写,从而把以此方式加以改写和表述的属性称之为“对象反身性属性”。

把这种改写方式运用于范恩的反例,我们可以尝试系统地构造关于属性的对象反身性表述,以此来展示对象反身性属性与对象的内在相关性。〈{苏格拉底}的唯一元素〉这一属性的表述可以替换为“包含苏格拉底为唯一元素的集合的唯一元素”,后者表达的对象反身性属性显然与苏格拉底这一对象是相关的。从而,“苏格拉底是包含苏格拉底为唯一元素的集合的唯一元素”不仅是必然的,而且,鉴于苏格拉底这一对象同时介入对属性的界定,此必然真理的对象和属性呈现出直接相关性。相比较而言,之所以在范恩的原始例子中这种相关性看似缺失,是因为当那一属性通过“{苏格拉底}的唯一元素”加以表述时,似乎介入此属性定义的是{苏格拉底}这一集合。尤其是,集合被视为典型的抽象对象,从而那一属性的界定最终仅仅诉诸某种抽象对象。进而,由于苏格拉底是具象对象,它与通过抽象对象加以界定的属性之间必定没有相关性。

但是,尽管在形而上学上而言,作为抽象对象的{苏格拉底}是基本对象,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无法以其它的基础对象加以定义。特别是,尽管{苏格拉底}是抽象对象,但它并不是一个任意的抽象对象,而是仅仅包含苏格拉底这一具象对象——而不是包含其它任何对象——为唯一元素的抽象对象。这种非任意性恰好是我们加以捕捉的那种相关性的真正基础。那么在埃菲尔铁塔的例子中,是否存在同样的非任意性呢?

不像{苏格拉底}的例子,〈不同于埃菲尔铁塔〉似乎无法直接通过苏格拉底加以界定。确实,如果竟然可以做到这一点,那么大概任何对象都可以通过任何其它对象加以界定了。为了展示苏格拉底与〈不同于埃菲尔铁塔〉间的关联性,首先可以注意到的是,当把“埃菲尔铁塔”替换为“苏格拉底”时,“苏格拉底不同于埃菲尔铁塔”由真变假;而将之替换为任何有别于苏格拉底的对象名称时,它都为真。

因此,似乎可以认为,“苏格拉底不同于埃菲尔铁塔”之为真的根源在于如下一般性真理:“苏格拉底不同于任何有别于苏格拉底的东西”。由于埃菲尔铁塔是“有别于苏格拉底的东西”这一概念的实例,可以说“苏格拉底不同于埃菲尔铁塔”也仅仅是“苏格拉底不同于任何有别于苏格拉底的东西”这个一般性真理的实例。从而,〈不同于埃菲尔铁塔〉也仅仅是〈不同于任何有别于苏格拉底的东西〉这一属性的一个实例,而后者恰好是一个对象反身性属性。因此,对象反身性的改写方式同样适用于这一案例:〈不同于任何有别于苏格拉底的东西〉与苏格拉底的关联性是十分明确的,而通过成为此属性的一个实例,〈不同于埃菲尔铁塔〉也与苏格拉底关联了起来,尽管我们不得不说这一联系多少显得有些“间接”。或许,这一间接联系性也正是直观上的无关性的根源。

最后,让我们尝试将这一改写技术运用于范恩的第三组反例。“苏格拉底是如此这般使得2+2=4”所归属给苏格拉底的属性〈如此这般使得2+2=4〉看起来与苏格拉底是毫无干系的。因为我们可以将“2+2=4”替换为任意必然真理,从而获得相应的必然属性,但苏格拉底似乎无法与基于任意必然真理的任何属性都具有关联性。然而,首先必须注意到的是,“苏格拉底是如此这般使得2+2=4”甚至并不是一个真语句。通常而言,必然真理被认为在逻辑上等价于某种关于可能世界的全称量化。在可能世界语义学的当代运用中,有不少人认为在语义学上引入不可能世界(impossible worlds)的概念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不可能世界的特征性标志是它使得某些必然真理为假。尽管“2+2=4”在所有可能世界中为真,但它在那些违反算术基本定律的不可能世界中却为假。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引入不可能世界,本质的模态主义解释仍然成立。因为只要我们把必然真理看作是在所有可能世界为真的真理,而不是在所有世界(可能或不可能)为真的真理,本质属性仍然可被定义为必然属性。因此,范恩的第三组反例的完整表述应该是“苏格拉底是如此这般使得在可能世界中2+2=4”。接下来让我们说明〈如此这般使得在可能世界中2+2=4〉这一属性如何与苏格拉底是相关的。

在关于不可能世界的种种刻画中,真矛盾(true contradictions)的存在被认为是不可能世界的典型特征。存在某些苏格拉底既是哲学家又不是哲学家的不可能世界。具有矛盾属性的不可能世界对象与不具有矛盾属性的可能世界对象显然是不同一的。亦即,不可能世界是违反对象自我等同性原则的世界,而可能世界是遵循对象自我等同性原则的世界。把此刻画运用于范恩的例子,“苏格拉底是如此这般使得在可能世界中2+2=4”等价于“苏格拉底是如此这般使得在遵循对象自我等同性原则的世界中2+2=4”。由于苏格拉底即是遵循自我等同性的对象之一,范恩的例子进一步等价于“苏格拉底是如此这般使得在包括苏格拉底的所有对象都自我等同的世界中2+2=4”。现在,其表达的必然属性〈如此这般使得在包括苏格拉底的所有对象都自我等同的世界中2+2=4〉部分地通过苏格拉底加以定义,从而使得它与苏格拉底直接关联起来。

如前两组案例,这里所呈现出的关联性多少显得有些松散,甚至平乏。这毫不奇怪,因为“苏格拉底是{苏格拉底}的唯一元素”、“苏格拉底不同于埃菲尔铁塔”和“苏格拉底是如此这般使得2+2=4”这三个真理本身就显得足够平乏。根据我们关于语义内容的常识看法,一个语句断定的内容越平乏,那么它所揭示的对象与属性间的联系就越少、越空洞。当范恩给出的必然真理其本身就已经足够平乏时,我们怎能期待相应的关联性不那么平乏呢?无论如何,不可否认,在形而上学上而言,苏格拉底的确与那些属性具有联系。这仅仅是因为那些属性是部分地通过苏格拉底本身而加以界定的。

苏格拉底语录范文第5篇

苏格拉底教学法是一种以问答形式为主的教学手段,其通过师生之间问答式的互动交流来不断纠正学生的认识错误,引导学生全面分析问题的本质,进而要求学生寻求解决之道并得出正确的结论。这一教学法在近代经由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兰德尔(Langdell)的推广已经被广泛应用于不同的学科教育中,教育界对苏格拉底教学法的持续认同和运用则表明了其具有的巨大优势与影响。

对于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基本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阐释。首先,这一教学法使师生平等有序地参与到对所学知识或内容的讨论中,教师不再扮演全能式的知识传授者,而是引导学生围绕着一定的主题和线索来寻找答案,学生可以自主发言与提问,在民主的气氛中深化对问题的认识。其次,这一教学法不仅要求教师在课前对教学内容和步骤进行计划和安排,而且学生必须在课前完成对指定材料的阅读,对教师课前预留的问题有充分的准备。最后,鉴于这一问答和讨论式教学方法需要师生之间复杂的互动和配合,因此适用苏格拉底教学法的班级学生人数不宜过多。

通过了解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基本特征,不难总结出其具有的几个优点。第一,能够较好地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由于苏格拉底教学法强调推理和辩证思考的过程,学生在教师的启发诱导下首先需要树立自身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通过对知识内在的关联性和自身能力的判断,独立思考乃至独辟蹊径来发现问题和获取知识。换言之,苏格拉底教学法“不是把直接向学生传授知识作为教学的唯一追求,而是把训练学生发现、运用知识的思维、能力作为教学的中心任务,帮助学生发挥自身的潜能”[1]。在学生能够对知识及问题独立深入思考的前提下,其就不再满足固定的方法及结论,而是不断拓展知识的范围并反思问题解决方法的多样性和合理性,由此使学生的创新思维和综合学习能力得以提升。第二,实现教师课堂引导与学生独立思考的有机结合。传统的课堂教学在教师的操控下学生只能被迫做大量笔记或回答一系列问题,而苏格拉底教学法确立了学生的主体地位使学生能够独立思考并进行反诘;同时,教师依然抓住授课内容的重点和主要问题,“画龙点睛”般地引导、启发学生正确地运用相关原理和方法,及时纠正学生在获取知识过程中的错误思路和方法,从而在教师正确引导的前提下使学生能够独立思考和自主学习。第三,可以通过有效评价学生的表现来作为学生成绩的补充或评定依据。教师可根据学生在讨论中的表现,按照一定的评分标准和规则对学生做出评价并进行记录。这一评价分数既可以作为学生课程成绩的一部分,也可以作为日常测验和考试的重要参考依据,由此为全面了解学生平时的学习情况提供反馈信息。

据此,明确了苏格拉底教学法的一系列优点之后,我们就可以合理确定其具体的适用范围,进而能够有效地利用这一教学法实现不同的教学目的。

二、模拟法庭教学引入苏格拉底教学法的意义

模拟法庭作为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形式,其基本目标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及法律技能。近年来,国内许多高校的法学院系已经专门开设了模拟法庭实验或实践课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需要指出的是,相当一部分法学院系的模拟法庭课程在具体操作上更多是让学生熟悉审判过程,庭审需要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进行,选择的案例则相对简单,由此忽略了模拟法庭教学所具有的更为广泛的功能。尤其应当强调的是,模拟法庭虽然侧重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但是涉及案件实体问题时不可能完全脱离课堂理论教学,所以模拟法庭的功能应当取综合理论与实践教学之所长而加以扩展。那么,根据苏格拉底教学法的特点与适用范围,模拟法庭引入这一教学法则有助于自身教学功能的发挥和拓展,对此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模拟法庭要求学生能较为熟练地运用相关法律知识与思维方式来理解、分析、归纳和评价所给定的案例,由此强化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但是,参与模拟法庭的学生的理论基础与知识储备是存在差异的,对于缺乏基础知识的学生,仅通过快速并强迫式的灌输来使其完成学习任务显然不利于该学生对知识的汲取;同时,即使学生在参与模拟法庭之前已经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但是知识的综合运用及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能力依然有待提高,所以教师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引导,而且又不能完全替代学生预先思考和梳理案情。而引入问答式的苏格拉底教学法能够帮助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案例,并且有目的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相关理论问题。

其次,模拟法庭对于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使其具有较高的法庭辩论技能及应变技巧。无疑,通过充分调动学生的主体意识,使其具有积极参与性和主动性是实现实践技能培养目标的前提,不过,技能培育需要练习,但不能仅仅由学生练习,而是必须在教师引导下练习,否则学生就会学到并且保留错误的内容[2]。事实上,通过模拟法庭教学来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更需要师生之间良好的互动,苏格拉底教学法则可以作为实现这一互动的重要教学手段而引入模拟法庭教学实践中。尤其是苏格拉底教学法要求教师的介入是有限度的,借助这一教学法的运用,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发现法律规则的适用方法和范围,训练学生的论辩技能和技巧,但案例分析、法律意见的形成及辩论内容的编排等环节最终还是需要由学生独立完成,这也保证了模拟法庭教学中学生应当具有的主体性地位。

第三,模拟法庭教学存在多个环节,除了在模拟和再现审判的过程中需要对学生进行评价考核外,庭前准备阶段也要评价和考核学生的学习能力及状况,前者主要侧重考察评价庭审阶段学生团队的合作能力及辩论技能,后者评价和考核的重点则是学生个人的学习能力及效果。应当说,庭审阶段能够直接客观地对学生的表现进行评价考核,但是在庭前准备阶段对学生的考核往往缺乏客观真实的依据,而这一阶段运用苏格拉底教学法既可以实现对学生的有效指导,又能够根据学生的表现使其作为评价考核的客观依据。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模拟法庭教学对学生的考核评价不应只是分出优劣,更应是客观、全面和有效地观察、检测、判断和评定学生的学习情况,鼓励和强化学生学习中的长处或优势[3],显

然,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引导过程能够将模拟法庭的教学目的与考核要求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可以认为,对于模拟法庭教学而言,在引入苏格拉底教学法之后,只要结合这一教学法的特点及可适用的具体环节,该教学法对模拟法庭教学功能的发挥和教学效果的提升必定是事半功倍的。

三、苏格拉底教学法在模拟法庭教学中的应用策略

一般而言,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与目标设定的差异性,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或实验课可以分成三个阶段加以展开,即庭前准备阶段、开庭审理演练阶段和正式开庭审理阶段。苏格拉底教学法的适用在考虑模拟法庭不同阶段的教学内容和目标之同时也有自身的要求,我们在认识到适用这一教学法之必要性的基础上也不能盲目地将其应用于各个教学阶段。可以认为,苏格拉底教学法必须适用于能够形成师生良好互动的教学场域,只有满足这一基本要求才可以使该教学法的优点得以充分发挥。

检视模拟法庭的不同教学阶段,除了正式开庭审理阶段以学生之间的团队配合和表演及教师对其进行考核为主要内容外,庭前准备阶段和开庭审理演练阶段都需要教师的指导介入并形成师生之间深度互动的平台。无疑,苏格拉底教学法运用于这两个阶段既满足自身的适用要求,又符合模拟法庭对师生互动模式的建构路径。尤其对于师生在模拟法庭教学中的交流和沟通,其内容不仅是关于学术上的问题,学生还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来自指导教师人格魅力的熏陶[4],显然,苏格拉底教学法需要结合人性化的要求来进一步确定如何实施。而在我们看来,这一教学法的实施过程则应根据庭前准备和开庭审理演练这两个阶段之教学内容与特点加以确定及展开。

对于苏格拉底教学法在庭前准备阶段的实施,其步骤与过程的展开无疑必须与庭前准备阶段若干教学环节的顺序设置相吻合。具体而言,可按照先后次序将庭前准备阶段分为案例的选取、法庭角色的分工、相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准备等三个环节。苏格拉底教学法需要依次在这些环节中运用和实施。首先,在案例的选取阶段,教师应当有针对性地挑选具有代表性、可辩性且争议不宜过大的案例,若案例缺乏可辩性,使过程乏味,学生因而失去参与的兴趣;如案例具有太强的争议性,会超出教师的调控范围达不到教学目的[5]。需要注意的是,教师不应立刻就确定案例的范围,而是必须根据教学重点预先给出涉及不同部门法的多个案例,然后师生对这些案例进行讨论再最终加以确定。教师在师生讨论的过程中即可运用苏格拉底教学法。针对给出的各个案例,教师可以要求学生先自行讨论,在学生能够确定案例的范围后,教师按照苏格拉底教学法的要求可对学生不断追问和反诘,同时师生讨论的案例也不应局限于学生选择的范围,通过引导学生深入思考不同性质案例的难易程度及可辩性,进而确定合适的案例为模拟审判所采用。而在法庭角色分工这一阶段,教师应当运用苏格拉底教学法深化学生关于法官、人等不同法庭角色的作用的思考,在适当兼顾学生的特长和爱好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搭配。由于一些学生不自信或其他原因总选择简单的角色,有时就不能任学生自由选择而必须进行角色轮换,因此,苏格拉底式的问题讨论还需使学生认识到自身的学习责任与法律职业素质培养的重要性。应当说,必要的角色轮换,不仅有利于学生各种能力的锻炼,而且能够让学生体会不同角色的职业道德、职业特点[6]。最后,在相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准备这一阶段,教师结合案例选取环节产生的教学效果,并按照法庭角色的分工,至少可以运用苏格拉底教学法组织两次研讨。第一次苏格拉底式的问题讨论安排在材料和文书的初稿写作之前,教师根据不同的诉讼类型以及所需材料与文书的性质和内容分别提出几个起始问题,并以此为中心展开研讨,研讨结果可帮助学生调整和确立写作思路。事实上,苏格拉底式问题研讨一贯包括写作部分,故学生学会多样的写作技能也是这一方法所强调的另一种类的教育结果[7]。在学生完成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初稿之后,教师应针对这些书面材料所展现出的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运用能力、逻辑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进行总结评价,并就诉讼主张的事实、证据的甄别与法律适用等问题再次利用苏格拉底教学法分组展开问答式讨论,由此指导学生进一步完善相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准备工作。

开庭审理演练阶段作为学生正式完整地展示庭审过程之前的重要教学阶段,学生的主体性地位显得更为突出,但是并不排除教师的现场指导,对于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实施自然应无异议。基于这一阶段主要属于学生自我熟悉案件和审判程序的阶段,教师应先鼓励学生自我发现问题,而苏格拉底式的问题讨论在结合学生排练情况的同时可主要围绕两个方面展开。一个方面涉及学生对庭审过程不同阶段的把握和衔接;另一方面关涉学生法庭辩论的技巧及应变能力。就第一个方面而言,可在演练中的关键环节多作提示和引导,使学生在对程序逐渐熟悉的基础上与教师形成互动式的讨论以求改善演练质量。至于第二个方面的苏格拉底式问题的设计则较为复杂,对于法庭辩论技巧及应变能力而言,直接指向的载体就是语言的内容与表达方式,因而教师应当就学生辩论中的内容和表达方式适用苏格拉底式的讨论。基于辩论的内容往往易纠缠于事实和法律之间,教师必须引导学生认识到辩论的基础应当是庭前准备阶段完成的各类法律文书,避免脱离法律角度的事实辩论。同时,教师还应就语言表达方式问题分别从语言的条理性、语速快慢的安排、语调高低等方面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思考和反诘。毋庸置疑,通过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合理运用,学生庭审演练的流畅和精彩程度将得到极大提高,从而为之后正式开庭审理阶段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综上所述,苏格拉底教学法在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的应用无疑是从多层面、多角度不断加以深化和展开的,这也能够保证模拟法庭教学更好地执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现代教学理念,进而实现全方位提高学生法学理论素养和法律实践能力的教学目标。

参考文献:

[1]杜永红.试析苏格拉底“产婆术”教学法及其实践价值[J].现代教育科学,2005,(5).

[2]何美欢等.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21.

[3]罗文燕,刘建明.模拟法庭原理与实践[M].杭州: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2013:50.

[4]周景安,王.试析模拟法庭教学的功能意义[C]//法学教育研究:第六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08-109.

[5]侯晓蕾,田春雷.试论模拟法庭实验教学[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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