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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伤害我

不要伤害我范文第1篇

我不想再承受内心的折磨

心——它轻轻地告诉我

它曾死过

是一位朋友救了它

它侥幸逃过一劫

可在它的心中

已没有角落来容纳你

于是

不要伤害我范文第2篇

铃……“谁在敲门呀?”我奇怪地说。我打开门,小熊在门外。小熊说“小白兔,小狗今天要我们在她家玩一玩,因为今天小狗家没人。”“是吗?我从来没有去过她家,我们走吧!”“好。”

我跟着小熊,来到一个水绕山环鸟语花香的地方,绿油油的草地上,盛开着五颜六色的花朵,它们千姿百态,绚丽无比,蝴蝶翩翩起舞,飞到争芳斗艳的花从中。海鸥在晶莹剔透的山下喝着清凉的泉水,高大挺拔的橡树伸出它的嫩叶,遮住了阳光。生平第一次见到这么美丽让人难忘的地方。

我慢慢地走着看着周围的环境,不知不觉到了小狗家里,我敲门发现门没有关,我就和小熊进去,发现了小虎的绒毛,知道她一定让我们找他们,我和小熊各找各的,一会儿都找了出来。

小狗说“我们来玩摸瞎子吧?”“好”大家高兴地说,我们让小狗当“瞎子”来摸我们,正在玩得起劲时,一个满面胡子的猎人来到了小狗家,我们害怕极了。到处乱躲,只有还在乱摸,“叭”的一声,小狗倒在屋内,鲜血染红了他那洁白的毛,血流遍整个屋内。猎人还高兴地说“这下可以吃一块狗肉了”。我们非常生气,但是我们没有出来,不是因为我们怕死而是一定要冷静,因为我们要为小狗报仇。猎人走后,我们看着那滩血,不停地流眼泪,小猪带着口吃慢慢吞吞地说:“你……你们别……别哭了……我们商……量……量一个……个计划……给小狗报仇血恨”小猪只有后面一句话说得最清楚。

过了几天,我们有一个陷阱,大家分头行动,我负责拉线,别说了,猎人来了。我一拉,猎人倒挂在树上,样子滑稽极了。我说“猎人,你不能伤害我们的伙伴,不要伤害动物行吗?”猎人无所谓地说“谁要我小时侯上学没上好!”“那你一定要这样吗?如果我是猎人我把你家弄得家破人亡,你会怎样?如果我把你的伙伴一个一个地杀掉你会怎样?”“好了,我再也不杀动物了,你们放了我吧?”那太好了,我们放下猎人,他带着愧疚的表情走了。

不要伤害我范文第3篇

关键词:故意伤害;犯罪构成;界限认定;罪数形态;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23-0189-01

一、 故意伤害罪的概念

在长期刑法理论研究中,理论界对故意伤害罪已有较为深入的探讨,故意伤害罪通常被认定为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种界定方式既简单又清晰的将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特征加以概述,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同,并在许多法学类教科书中被引用。然而,要深入研究一个罪名不能仅停留在概念上,还需要从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入手加以研究。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从前苏联直接引进的,它是在吸收他国犯罪构成学说的内容、并结合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建立起来的。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犯罪构成是由刑事实体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成立该种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特征

(一)故意伤害罪的客体特征

故意伤害罪侵犯客体中所指的身体健康,指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得到保持和人体器官正常机能不能丧失或者不能降低到一定程度,这个损伤程度的底线,就是在实践中被引入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这个标准的引入与我国的《刑法》体系息息相关,因为我国对一般殴打行为并不以《刑法》衡量与调整。所以,如果行为人同样以他人身体作为侵害对象,但是并没有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或者使其人体器官失去正常活动功能,而仅仅是一般殴打,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在实践中,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同时造成财产损害的,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如果使他人人格、名誉受到损害或者使他人人身失去自由,那么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构成其他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故意伤害罪侵犯客体中所指的他人身体,仅指有生命的人的整体有机组成部分,而且是行为人以外的人的身体。

由于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因此一般情况下,自伤身体不能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是战时军人为逃避执行军事义务而自伤身体的,则构成战时自伤罪,应依照现行《刑法》第434条的规定处罚;如果是为了诬陷他人而自伤身体的,则应按照现行《刑法》典第243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处罚。

(二)故意伤害罪的客观特征

伤害行为的形式一般表现为积极作为的形式,即行为人采取积极的方式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具体方法手段多种多样,有利用行为人自身身体的,也有利用工具器械的;有利用动物植物的,也有利用自然现象的。个别情况下,故意伤害行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行为。伤害行为通常表现为暴力性的,但是否以暴力为限呢?不能排除无形的、非暴力的故意伤害行为。一方面,从《刑法》规定来看,故意伤害罪的构成在手段上没有限制,因此在逻辑上只要能够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与手段,都可以成为故意伤害犯罪的行为和手段。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非暴力伤害的行为确也存在。

(三)故意伤害罪的主体特征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简称,其概念和内容各国刑事立法中一般未予规定,而是由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结合认定。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在我国《刑法》看来,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而不能成为一般的致人轻伤的故意伤害罪的主体。

(四)故意伤害罪的主观特征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强调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身体受到伤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罪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伤害的故意性。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这些观点虽然在文字表述上有差别,但实质是相同的。

故意伤害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犯罪,许多地方值得我们思考,本文笔者仅就故意伤害罪的某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故意伤害罪还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对故意伤害罪进行不断的探讨,在探索的过程中,使故意伤害罪有关的立法逐步完善。

不要伤害我范文第4篇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每个区选择1所区级综合性医院,2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中心卫生院作为监测哨点医院。监测对象为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首次在哨点医院急诊室就诊(包括其他临床科的门急诊伤害病例)被诊断为伤害病例,因同一伤害在医院复诊的病例不作为新病例监测。

1.2 方法

记录患者一般情况、伤害发生情况(时间、地点、原因、活动状态、意图等)、伤害性质及部位等。

1.3 数据处理

采用浙江省伤害监测系统进行伤害数据网络报告与审核,运用SPSS 17.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统计与分析。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监测哨点医院2009年全年上报的有效卡中,男性9419例,占60.3%,女性6213例,占39.7%,监测伤害病例男女性别比为1.52:1。15~64岁年龄组的伤害病例最多,占总病例数的80.2%;伤害病例以本辖区居民为主,占监测总病例数的83.43%,职业构成比位居前5位的分别为工人(26.6%)、农民工(16.0%)、农渔业劳动者(13.9%)、学生(9.5%)、离退休人员(8.8%)。

2.2 伤害发生地点

伤害发生地点以家中、街道/城区、工作场所最常见,分别占全年监测总例数的35.0%,35.2%和2104%。不同性别伤害发生地点顺位略有差异。45岁伤害病例,最常发生的地点为家中;5~19岁组主要发生地点为街道/城区和学校;20―44岁主要发生地点是工作场所和街道/社区,见表1。

2.3 伤害原因

全年的伤害监测病例中,受伤原因构成比居前4位的是跌伤/坠落伤(27.8%)、钝器伤(19.1%)、刺、割伤(18.3%)、交通伤(14.4%)。不同性别监测病例的伤害原因构成顺位相同,排前3位的依次是跌伤/坠落伤、钝器伤、刺、割伤。不同年龄段受伤原因构成特点:0~14岁,及65岁以上的病例以跌伤/坠落伤害为主,15~44岁的病例主要伤害原因为交通伤和钝器伤,见表2。

2.4 受伤时的活动情况

“空闲时”和“212作时”发生的伤害最常见,分别占总监测病例的47.9%和24.7%。男性次常见原因是在“工作时(30.4%)”,女性次常见则在“家务时(21.1%)”。

2.5 伤害意图

90.6%的监测病例为非故意伤害,“他人故意伤害”的构成比男性大于女性,“自己故意伤害”构成比女性大于男性。

2.6 伤害严重程度及结局

全年的医院伤害监测病例中,“轻微浅表伤”和“中度程度伤害”分别占55.9%、38.1%。男女伤害病例中占第1位的都为浅表轻微伤,分别占各自总数的54.1%、58.8%。97.2%的伤害监测病例的结局为“处理后回家”,留院观察和住院的比例占1.8%,全年的病例中,无死亡病例。

2.7 伤害性质及部位

全年监测病例中,伤害性质主要为软组织损伤,占85.4%,其次为骨骼系统损伤和全身性损伤,分别占11.6%、3.0%。伤害性质居前4位的为血肿或瘀伤(24.4%)、裂伤(15.4%)、浅表擦伤(11.8%)、咬伤(9.6%)。监测病例以头部和四肢受伤为主,占总病例的55.1%。男女受伤部位的顺位相同,依次为上肢、下肢、头部。

3 讨论

以医院为基础的伤害监测,是获得伤害资料特别是非致死性伤害资料的主要来源。通过监测不仅可以了解伤害的现状、发展趋势,还可以作为实施相关干预措施后的效果评估手段。

监测结果显示,伤害发生的主要年龄组为25~44岁及44~64岁,他们是社会建设的主要承担者,其潜在寿命损失、社会和经济负担远大于其他群体,伤害的预防控制应重点关注该人群。

不要伤害我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伤害事故;高校;责任归责;过错

中图分类号:G5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11-0084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界定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操场、实习工厂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高校学生伤害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有其自身的特征,具体如下: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主体是高校学生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主体是高校学生,而且该学生应该是在校学生,包括全日制学生和非全日制学生。从我国目前高校大学生年龄层次来看,有绝大部分在校大学生已是成年人(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伤害事故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高校负有管理职责时间和空间内发生的事故。如在高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包括课堂教学、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及其他负有管理职,有时也会发生在学校组织活动的场所(电影院、礼堂等)。

(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特指大学生人身损害事故

伤害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和其他权益损害,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特指人身伤害而不包括单纯的精神损害、财物失窃等。人身损害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等结构的损伤或死亡,如学生之间斗殴、学生与社会第三方的斗殴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由于教学设施不安全、教学方法不当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就属于学生伤害事故。

二、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归责原则

如何认定高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首先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我们对于高校责任归责原则的采用。目前在我国的民法领域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它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该办法规定高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可知即只有在高校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如果校方无过错或虽有过错,但该过错与损害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混合过错(学校和受害学生均有过错)等情况下,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

三、高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从我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高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的责任主要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一)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是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高校因违反行政法(《教育法》、《教师法》)或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