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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制度

党费收缴制度

党费收缴制度范文第1篇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对违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党费收缴制度范文第2篇

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组织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近年来,我市各级党组织认真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不断健全完善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绝大多数党员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按规定交纳党费,为管理使用好党费、发挥党费的作用提供了保证,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总体是好的。但通过对各单位党费工作的检查,发现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主要是:个别党组织对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重视不够,不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有的党费收支手续不齐全;一些党员不能按规定交纳党费,特别是街道社区管理的一些党员和企业移交街道社区管理的退休职工党员不按基数和比例足额交纳党费;个别机关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不能继续按标准交纳党费;一些农村党员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等等。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认真加以解决,势必会影响到党的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到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切实维护党内制度的严肃性,现就严格执行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性

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我们党历来都把党员向党组织按期交纳党费,作为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按规定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履行的最基本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党员党性的检验。因此,各级党组织都要高度重视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认真收好管好用好党费,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广大党员要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永葆先进性的思想观念,切实增强党的意识,严格执行规定,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用先进的思想和行为影响带动周围的群众,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做出应有贡献。

二、严格按规定的比例和条件及时收缴党费

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严格执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列入交纳党费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党支部在计算交纳党费基数时,必须严肃认真,既要防止漏计,又要避免多计,做到准确无误。

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基数;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按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并报上级党委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党员增加工资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员不管受何种处分、处理,不管因何原因出国出境,只要具有党籍,就应按规定交纳党费。

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按时。一般情况下,应由本人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有固定收入的党员应在当月工资发放10天之内(外出党员例外)交纳党费,没有固定收入的党员,如农、牧、渔民或大、中学学生党员,应在每月10日前交纳党费。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党员自愿一次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逐级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党组织收缴党费要有严格的手续。党支部要指定政治素质好、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同志收缴党费,一般应由组织委员和党小组长专人负责。向党员收取党费时要填写一式两联的《党费收缴明细表》,并记录在党员本人的《党费证》上。基层党支部、党总支每月所收党费于次月10日前全额上缴基层党委。大武口区委组织部、惠农区委组织部及市委所属各部门党委、各企事业单位党委所收党费,必须按规定比例在7月底前、次年1月底前分两次存入市委组织部党费专用账户,由市委组织部开具收据。市委组织部、平罗县委组织部按规定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缴纳党费。有留存党费的单位,每年要向上级党组织报送《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

三、严格按制度管理好党费

健全党费管理制度。市、县区党委的党费由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组织部门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市委所属各部门党委、各企事业单位党委的党费由党委办公室或政工科管理。党费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必须专门立账,要定期核对上下级之间党费收缴账款,定期与银行对账,作到账款相符、账账相符。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按规定办好交接手续。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健全党费报告制度。各级党组织必须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基层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下级党组织每年要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健全党费检查制度。上级党组织要结合党建目标考核,对下级组织的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四、严格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党费

使用党费必须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党费的支出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使用和下拨党费时要经过集体研究,党组织负责人审批,严格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违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五、严格组织关系接转,切实加强对党员的管理

各县区党委组织部、市直各部门党委、各企事业单位党委要在2006年2月底前,集中一段时间,对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各县区党委组织部对转入街道社区党组织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情况要进行认真调查,党员原单位党组织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党组织要积极配合,提供党员应缴纳党费的工资基数。要加强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建设工作,今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干部职工党员,除异地定居的之外,一律由原单位继续管理。各企业往街道社区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时,必须提供每个党员应交纳党费的基数及比例。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要查清原因,认真分析,研究制定解决的措施。对没有正当理由不交纳党费或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基层党组织要逐个进行教育,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党员增强组织观念,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按规定缴纳党费,做合格党员。对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要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组织处理。

党费收缴制度范文第3篇

党费收缴工作专项问题自查报告范文(一)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组通字〔2016〕33号,见附件一)和四川省委组织部转发通知(川组通〔2016〕55号)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现在全院各教工(含离退)、学生党支部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各教工(含离退)、学生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党费收缴专项检查工作,将其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严格对照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川组通〔2008〕75号)规定要求,按照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具体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安排专人,精心布置,扎实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二、把握工作进度,认真自查整改。学院党委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对正式组织关系在本支部的党员2008年4月以来交纳党费情况进行检查(教工支部的统计工作要求从2008年4月以来到2016年11月,学生支部只需统计从入学以来的年份截止到2016年11月)。一是各教工(含离退)、学生党支部要在8月29日前完成自查自改;二是我院党委要在11月20前完成本单位专项检查。如有未足额缴纳党费的要按规定比例将党员补交党费上缴学院党委统一收齐后上缴学校党委组织部,对上缴不按时、不规范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专项检查和整改的详细要求见附件一。三是各教工(含离退)、学生党支部开展专项检查情况报告(如有未足额缴纳党费等情况才提交报告,正常缴纳党费的支部不再单独写报告)以及《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请于2016年11月20日前报送至交运学院党委邮箱:。

三、严格责任追究,严肃工作纪律。学院将把各党支部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落实情况,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责任落实不够、工作推进不力的,将严肃问责追究。各党支部在开展专项检查时,要严肃保密纪律,工作文件及有关数据不向社会公布、不在网络,同时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党费收缴工作专项问题自查报告范文(二)

隆阳区政府办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和区委关于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的规定,通过明确责任、强化督查、严格公示,确保党费收缴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一是党费收缴工作责任明确化。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作为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列入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党费收缴工作责任人为首要,全面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明确党支部书记为党费收缴工作第一责任人,组织委员为党费收缴具体责任人,党小组长为党费收缴直接责任人,形成党费收缴有人问、有人抓、有人管的责任体系,确保了党费标准核定、催收、计帐和上缴等日常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做到了党费收缴及时足额,帐目规范清楚。 二是党费收缴工作标准精细化。针对党员收入的不断变化,办公室严格按照标准,核定每名党员交纳党费的金额。 三是党费收缴工作公开阳光化。建立健全党费收缴公示制,确保党费工作收缴透明化。党支部每季度在党务公开栏向全体党员、干部、群众进行公示支部全体党员党费缴纳情况。 四党费收缴工作分层定期化。为了进一步解决党费收缴工作中存在缓缴、迟缴等问题,党支部进一步明确党员应缴党费的标准;同时建立了党员向党小组每月1日上缴党费,党支部每月15日前向机关工委上缴党费的分层定期收缴制度,确保党费收缴工作的规范化和经常化。 五党费收缴工作监督常规化。办公室党支部通过健全党费收缴等系列制度,把党费收缴工作与党建各项工作同部署,每年对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工作进行自检自查;党支部每月实行党费收缴提醒催促制,采取短信通知、电话通知等多种灵活度样的形式联络各党小组长,提醒和催促党员按时交纳党费,确保办公室党支部党费收缴任务的圆满完成。 六党费使用管理科学规范化。办公室党支部在使用和管理党费的过程中始终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党费收缴制度范文第4篇

根据县委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和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对城关中学近年来党费收缴自查情况作以简单的汇报。

一、党费收缴的基本情况

我校共有党员 32 名,年应收党费 1501.10 元,实收1501.10 元。所收党费均全部及时上缴县委组织部或教育局党委,单位或个人绝没有截留党费或挪作他用等类似的事情发生。

二、党费收缴的具体做法

多年来,我校在党费的收缴、管理过程中,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做好党费的收缴工作。首先是建立了《党费收缴制度》,明确了《党章》中的党费对党员管理的要求、党费缴纳的数额、党费计算的依据、党费交纳的时间等;其次是指定党支部副书记李旭清同志专人负责党费管理,有力的保证了党费收缴的准确性和严肃性;三是严格履行收缴党费手续,做到党员交纳党费有登记,党支部收缴党费有花名册和收据;四是实行了党费收缴通报制,党支部对党员交纳党费的情况定期进行了通报。

二是把收缴党费作为增强党员党性观念的重要措施来抓。多年以来,党支部对党费收缴工作高度重视,坚持对党员进行自觉交纳党费的教育,通过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及县委有关党费收缴和管理的通知精神。同时,把党费收缴工作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结合起来,同党员教育结合起来,同民主评议党员结合起来,同党员目标管理结合起来,对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起到了积极影响。

三是认真做好党费收缴和管理情况的归档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坚持把全校党员缴纳党费的数额标准、党费收缴的原始收据、登记册等重要内容,归档整理,以便长期备查。

三、存在的差距及改进意见

虽然我校在党费的收缴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党员对党费的收缴虽然认识比较明确,也没有拖欠党费的行为,但有时因为忙于业务工作,未能按时、主动上缴党费,还存在催缴的现象。

党费收缴制度范文第5篇

我们今天这次会议是经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决定召开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市委组织部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安排和部署我县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去年以来,市委组织部先后两次召开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会议,专题就党费收缴管理工作进行研究、谋划和调度,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市委组织部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我们今天召开这次会议,就是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一系列会议精神的实际步骤和具体举措。刚才,郭部长宣读了《中共东光县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意见》,希望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深刻领会,全面把握,抓好落实。下面,我围绕这次会议的主题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党费收缴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党组织必须抓好的一项经常性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同时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按时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一名共产党员应当具备的起码条件,是衡量一名党员组织观念和党性修养的基本尺度。认真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对新形势下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全县各级党组织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委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在加强党费收缴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全县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市委组织部指导和县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全县各级党组织高度重视、通力协作的结果,是包括在座各位在内的各级党务工作者辛勤劳动、扎实工作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县委向过来在党费收缴工作中付出大量辛勤劳动和心血汗水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看到,我县的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与中央组织部的规定和要求相比,与周边兄弟县市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还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地问题:一是一些单位还没有把这项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经常性业务来对待,组织不落实,没有明确相关责任人,存在“无人管事”的问题;二是一些单位不能严格按照规定的基数、比例和办法收缴党费,存在着少收、漏收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离退休干部党员和流动党员身上表现尤为突出;三是一些单位不能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收缴党费,工作应付拖拉,随意性大,存在着收缴不及时的问题;四是一些党费管理人员不熟悉财务工作和党费收缴管理业务知识,帐簿设置、核算方法不正规,存在着手续不规范的问题;五是一些党员党性观念严重退化,通过种种手段成为挂空党员、口袋党员,长期游离于组织管理之外,存在着逃避交纳党费的问题;六是一些基层党委对这项工作抓得不够紧、不够细,存在着督查指导不到位的问题。这六个方面的问题,虽然是局部和个别的,但如果解决不好,就会影响到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在我县的全面贯彻落实,就难以完成市委组织部下达的目标任务。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绝不是简单的收多少钱的问题,而是衡量一级党委、一个基层组织、一名共产党员党性觉悟高不高、组织观念强不强的大问题,绝不是一项普通的工作任务,而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各级党组织都要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强化党员教育管理,增强党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高度,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高度,来认识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真正把这项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谋划,周密部署,扎实运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工作责任感,卓有成效地做好我县的党费收缴管理工作。

二、坚持标准,强化管理,扎实推进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坚持标准是根本,严格管理是关键,完善制度是保证。具体工作中,各级党组织必须要努力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要执行标准不走样。做好党费收缴工作,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标准问题。关于党费收缴的标准,早在1998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中就作出了明确规定,之后省市委组织部又先后多次召开会议就党费收缴标准问题进行了反复强调。党费收缴标准,是党费收缴工作的核心问题,是党费收缴的基本尺度,是我们做好工作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实践证明,过来我们党费收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执行标准不到位的问题。为此,我们这次会议对党费收缴的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希望各级党组织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严格执行这一标准,务必做到不走样、不变通、不让步。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有效落实,才能确保圆满完成我县党费收缴的各项目标任务。我们这次会议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搞好有固定工资收入人员党费标准的调查摸底。这次调查摸底,是继2000年全县党费调查摸底后的第二次摸底,这项工作是按照市委组织部的统一部署进行的,从另一个角度讲,这也是我们做好党费收缴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乡镇、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要组织精干力量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调查摸底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摸实情、查实底、求实效,做到一个支部一个支部地核准,一名党员一名党员地核实,不能马马虎虎,不能模棱两可,不能弄虚作假,确保不漏一个支部,不漏一名党员,要通过这次调查摸底,切实把各基层组织的党员底数弄清楚、弄明白,把有工资收入的每名党员的工资基数弄清楚、弄明白,把每一个基层党委、总支、支部,每一名党员应缴纳多少党费弄清楚、弄明白,切实为下步的党费收缴工作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对各基层单位上报的情况,组织部与财政、人事等部门要逐一核实,对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要推倒重来,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

二是要严守时间不拖延。按照规定时间上缴党费,是衡量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优劣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严肃党的纪律,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过来,一些单位在执行党费收缴时间上不够严格、不够及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县党费收缴工作的整体进程,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在这里再次重申,党员必须每月缴纳一次党费,每一个基层总支、支部每季度必须向所属基层党委上缴一次党费,每一个基层党委必须在每季度初10日前将本党委上季度党费上缴县委组织部。各基层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党费收缴工作的督促指导,县委组织员办公室要每季度向部务会汇报一次基层党委党费收缴完成情况,对无故拖延时限,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要由各单位有关负责同志说明情况。

三是坚持制度不动摇。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中央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各项规定,是我们党长期以来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我们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制度保障。这次会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党费收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比如党费管理专人负责、单立帐户、存入指定银行、帐簿管理、定期检查等制度,这些既是对中央规定的补充、完善和具体化,也是对省市一系列相关会议精神的系统化和具体化,必须认认真真、不折不扣地落实好。要把这些制度和要求贯穿和体现到党费收缴管理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落实到严格执行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中,落实到严格的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中。通过坚持制度不动摇,不断推进《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和县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切实把我县的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全县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实现新的突破

抓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关键在党委,重点在支部,基础在党员。我县党费收缴管理工作能否实现新的突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认识的高度、重视的程度和抓落实的力度。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努力做到思想认识到位,领导精力到位,工作措施到位,把我县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第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党组织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作为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真正摆上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周密谋划,常抓不懈。各级党委(总支、支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副职要直接抓,每个单位要明确一名政治素质高、责任感强的人员专门抓,对不适合做这项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要建立健全党费管理人员逐级上报制度,各单位主管党费管理的副职和具体人员名单要于4月15日前上报县委组织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在党费收缴工作中起着重要的表率作用,要带头缴、足额交、按时交。在这方面,首先要从县委、政府两院抓起,切实做到县委、政府两院走在其他单位前面,领导干部走在一般干部前面,干部走在职工前面。要通过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努力在全县形成党费收缴工作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第二,严格督查,加强指导。加强检查督导,是推动组织工作开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抓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促进党费工作目标任务落实的有效保证。各级党委要进一步加大对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检查指导的力度,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单位要进行跟踪检查指导,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要组织专门力量,定期不定期地对所属基层总支、支部党费收缴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指导检查。县委组织部要采取听、查、访的形式,每年至少要对基层单位党费收缴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一是听。即听取单位主管领导对本级党组织及下属支部和党员党费收缴、管理情况的汇报。二是查。即查党委(总支、支部)会议记录,看是否对党费收缴工作进行过专题研究,党员及支部党费收缴票据和帐目是否健全、规范,是否有党员组织关系挂空,逃避交纳党费的问题,是否存在个别党员少交漏交党费的现象。三是访。即采取召开部分党员参加座谈会或通过随机询问的方式,对检查的情况进行印证,进一步了解党员对党费交纳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等;基层党委每半年也要对所属党组织的党费收缴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自查。要突出实效,做到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处理到位。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自查、互查和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党费收缴不按标准、不及时和漏缴、少缴、瞒缴的,要及时提出批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强化考核,严格奖惩。县委组织部将把党费工作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条件和考核各级领导班子抓党的建设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一票否决制。凡不能按时、足额完成党费收缴任务的党委,不能评为组织工作优胜单位和先进单位,总支、支部不能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不能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要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基层党组织要将名单直接报送县委组织部,县委将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