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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标准及制度

党费收缴标准及制度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缴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缴纳月工资的0.5%;400元-600月(含600元),缴纳月工资的1%;600元-800元者,缴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缴纳2%;1500以上(税后)者,缴纳3%;

2、离退休党员按其实际月收入状况(离退休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金为基数)划分不同档次,收取定额的党费;

3、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批准,可以减少或免交党费;

4、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全部上交中央组织部,即由所在党组织寄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5、党员应自觉地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时,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6、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7、新党员从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的那个月起交纳党费;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规定各基层党委按季度将党费全额上交至*市委组织部党费帐户(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缴纳上一季度的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