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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选举

立委选举范文第1篇

现在进行党员大会选举。

大会应到正式党员名,因病、因事请假名,实到正式党员名,符合规定人数。

今天大会选举的程序有六项:

一、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二、通过监票人、总监票人名单、计票人、总计票人名单;

三、宣布中国共产党公安局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候选人名单;

四、进行选举。

五、新当选的党委书记讲话;

六、上级领导讲话。

现在进行第一项:通过大会选举办法。《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已经和同志们分组酝酿讨论,现在请同志宣读。(宣读完后)

同志们对《大会选举办法(草案)》有什么意见,请发表。(稍停)

没有意见。

现在进行举手表决:

同意的请举手(稍停)请放下。

不同意的请举手(稍停)没有(或有人)请放下。

弃权的请举手(稍停)没有(或有人)请放下。

一致通过。(如有少数不同意或弃权,则宣布:通过)

现在进行第二项:通过监票人、总监票人名单、计票人、总计票人名单。

根据各党支部的推选,下列6名同志为监票人。(宣读名单)

建议由同志担任总监票人。

现在提请大会通过。

同意同志为总监票人,同志为监票人的请举手。(稍停)请放下。

不同意的请举手。(稍停)没有(或有人)请放下。

弃权的请举手。(稍停)没有(或有人)请放下。

一致通过。(如有少数不同意或弃权,则宣布:通过)

根据大会选举工作需要,大会设总计票人1名,计票人4名。总计票由同志担任,计票人由同志担任。

下面进行第三项:宣布中国共产党公安局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中共公安局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已经各党支部进行了充分酝酿讨论,并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

现宣读中共公安局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宣读完后)

现在提交大会选举。

下面进行第四项:大会选举。

请总计票人、计票人清点到会正式党员人数。清点完后,总计票人将清点结果报告大会主持人。

根据总计票人报告,今天上午大会应到党员名,其中正式党员名,因病、因事请假名,实到正式党员名,符合规定人数,可以进行选举。

请监票人检查票箱。(检查之后)

请总监票人领取选票。(到主席台领取选票)

请总计票人向总监票人领取选票。

请总监票人、监票人回到原座位。

请计票工作人员分发选票。

各位党员拿到选票后,先不要填写。(发完票后)

各位党员是否都领到了选票?没有领到选票的请举手。(稍停)没有。

选票有没有重的、漏的、或印刷不清楚的,有的请举手。(稍停)

没有。

请各位党员注意:这次选举中共公安局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党委委员候选人11名,应选9名,差额2名;纪委委员候选人4名,应选3名,差额1名。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是按姓氏笔画多少为序排列的,请各位党员按照说明要求填写选票。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超过的为无效票。

现在请各位党员填写选票。(稍等)

各位党员,选票填写好了没有?还没有填写好的,请举手,请大家再检查一下,选票是否按要求填写?党委委员应选人数不得超过9名,纪委委员应选人数不得超过3名。(稍停)

都填写好了,现在开始投票。

投票的顺序是:先请总监票人、监票人投票,接着是主席台上的党委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投票,然后是党员投票。党员投票时,要按计票人的引导,到指定的票箱,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

现在请监票人和计票人开箱清点选票。(总监票人将清点票数的结果报告大会主持人)

根据总监票人报告,大会发出中共公安局委员会委员选票张,收回张,发出纪律检查委员委员选票张,收回张,收回选票与发出的选票相等(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

请计票工作人员计票,请监票人监督计票。

请党员就地休息。(休息分钟)(计票结束,召集党员继续开会)

同志们:

现在继续开会。

请总监票人报告候选人得票情况。(报告完后)

根据《大会选举办法》和候选人得票情况,当选为中共忻城县公安局委员会委员名单如下:(宣读名单、鼓掌)

当选为中共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单如下:(宣读名单,鼓掌)

下面请各支部书记到主席台来开个短会,请大家稍等一下。(支部书记会议结束后)

请党委、纪委全体委员到开会。全体党员就地休息等候。(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会议结束后)

同志们:现在继续开会。现在宣布中共公安局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的结果。

同志当选为公安局党委书记,同志当选为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同志当选为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根据规定,选举结果报上级党委审批。

下面进行第五项:

请同志代表党委领导班子讲话。(讲话完后)

下面进行第六项:

下面请县委同志讲话,大家鼓掌欢迎。(讲话完后)

今天大会全部议程已进行完毕。

全体起立。

奏《国际歌》。(奏《国际歌》完后)

请坐下。

立委选举范文第2篇

影响台湾此次“立委”选举结果的因素很多,除泛绿高额提名失策、泛蓝配票得当等技术因素外,当前中美关系的基本格局构成了影响台湾选民投票意向的牵制因素。在选前这种特定的政治环境下,中美之间对台湾地区选举动向出现某种程度的协调和一致,这是过去30多年来少有的现象。其最大的诱因,是为了岛内政治需要而采取极为激进冒险的“”政策所致。

1、大陆因素。

首先,随着大陆综合国力稳步提升,国际影响力与日俱增,围绕中国和平崛起的话题越来越为世人所关注,中国大陆的日益崛起已是不争的事实。美国总统大选期间,共和党在新的竞选纲领中提出:“共和党人相信,美中关系是我们推动建立一个稳定、和平与繁荣的亚太地区的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欢迎一个强大、和平与繁荣的中国的崛起。”这种表述与2000年将中国描绘成美国的战略竞争对手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反映出共和党人即便从心里不愿意看到中国崛起,但至少在改善与发展美中关系上已开始变得务实,并清楚地认识到最有可能打断中国和平崛起进程的就是欲图“制宪建国”的“”分裂势力。

其次,从两岸的实力对比、台湾经济的脆弱性、国际政治的现实主义和长期以来台湾民众求和平求发展的主流民意来看,我强台弱的整体差距进一步拉大,台湾与大陆相对抗的筹码正逐渐减少。

第三,大陆进一步对“”分裂势力施以强大压力,突显现阶段反“”的坚强意志、决心和能力。“3・20”以来,当局进一步谋求通过所谓“”改造,使台湾成为一个“正常完整的国家”,加紧大规模军购甚至发出战争的叫嚣,以及选前公然发表“中国敌国论”,推动“台湾正名”、2006年“公投新宪”等一系列激进“”分裂活动,面对两岸当前严峻的形势,大陆在对台大政方针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了阶段性、战术性、策略性的调整,开始把反“独”、防“独”以及国家统一的立法工作作为对台工作的新思维,以反制当局的“时间表”,同时明确指出,只要挑战一个中国原则底线,将不得不采取非和平的手段解决。

2、美国因素。

对于美国而言,当前最重要的战略利益是应对恐怖主义的挑战以及解决朝鲜“核问题”和应对伊拉克战争而造成的战略被动。“3・20”以来,当局一而再、再而三地挑战两岸关系现状,尤其“立委”选前公然提出更改“国徽”、机构“正名”乃至“新宪时间表”等一系列“”诉求,破坏了小布什政府的战略部署和损害了美国的战略利益。对此,小布什政府多次向当局发出严厉警告,并逐步加大了对“”的牵制。10月下旬国务卿鲍威尔访华期间,利用接受媒体采访的机会,强调“只有一个中国,台湾不是独立的,它并不享有国家”;鲍威尔罕见地使用“和平统一”这一说法,给台湾当局带去猛烈冲击。继鲍威尔讲话后,美国国务院发言人鲍彻11月29日针对预告2006年“公投催生新宪的时间表”,在国务院例行记者会中强调指出,美国反对改变台湾地位或走向“独立”的“公投”,美国将认真看待的“四不”承诺,这表明小布什政府已不将“新宪时间表”的演说视为选举语言,并且无法再容忍这种“选举语言”。12月6日,美国国务院针对提出“外馆”与公营机构“正名”的问题再度给予明确反对,认为当局推动所谓的“正名运动”是单方面改变台海现状的举动。

上述表明,美国对台政策的底线是决不允许台湾单方面改变台海现状。虽然这期间美国的两岸政策反反复复,但美国毕竟无法迫使中国大陆在一个中国原则上做出让步,也不愿因卷入而付出沉重的代价。因此,主导的泛绿阵营做梦也没有想到,他们的冲撞和失算,使中美双方在遏制“”上认识一致,利益趋同,使美国的两岸政策在选举的关键时刻向大陆倾斜,于是形成了中美台三角关系二对一的牵制局面。

二、台湾“立委”选举对中美关系的影响

尽管目前泛蓝阵营维持相对过半的优势,但却无法改变继续执政的现实。“立委”选后,在当局不放弃“制宪建国”诉求的情况下,两岸关系仍继续处于胶着状态,美国在制约“急独”路线的同时,依然采取两面手法,以获取最大的利益。受此制约,中美关系相对稳定的格局仍将面临诸多挑战。

1、泛绿阵营未过半,只是表明美国遏制的“激独”路线一时奏效以及当局图谋在“”体制内从事“”的努力暂时受到抑制。然而,由于图谋2006年“公投制宪”的计划并未停止,美国也没有放弃“不统、不独、不武”的两岸政策和遏制中国迅速崛起的全球战略,两岸关系紧张的根源并没有消除,台湾政局的走势依然不容乐观。在目前形势下,美国仍然在亚洲悄悄地增加军事部署,竭力构筑针对中国的军事包围圈。据《日本经济新闻》的报道,美日最快将在明年2月发表共同宣言,更新“日美安保条约”,其中极具争议的“远东条款”不会改变,这项条款把台湾的安全情势,纳入美日共同防御的范围内。另据权威防务杂志《简氏防务周刊》报道,美国将在明年起派驻现役军官到美国驻台湾的机构。若此消息获得证实,将是1979年美台“断交”以来首次有现役美军派驻到台湾。

立委选举范文第3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村民自治的基本法,关涉9亿农民的基本民利,关涉全国60万个村委会的制度化运作,自其试行以来的20年间,立法讨论、修改的次数之多,为中国立法史上罕见。又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开始到2006年,全国人大代表不断呼吁修改该法,累计有2000多人次提出议案或建议案,仅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就有400多项相关议案。正式实施8年后的2006年,民政部再次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草案》递交国务院法制办,预计今年11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自村民自治纳入中国民主政治进程以来,特别是2001年村委会直接选举普遍推开后,村民自治的基本制度——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十一五”开局之年,新农村建设全面启动,村民自治成为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内容。人们普遍认为,新农村建设不仅仅是新村庄建设,更应该是村民积极参与其中的、全面的农村自治体建设,而经由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是农村自治体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农村自治体建设的方向。

北京新启蒙村民自治研究所(以下简称新启蒙研究所)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推动村委会选举制度的法理规范和法律适用,他们在进行了广泛的乡村调查的基础上草拟了《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立法建议稿)。前不久,该所与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了“村委会选举的立法规范”学术研讨会,与会学者、官员、人大代表、农民代表以及法律实务界人士就此《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立法建议稿)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回应的现实问题

与会者首先就村委会选举的乡村调查实践和研究成果展开了广泛交流。他们一致认为,要在继续坚持乡村实证调查的同时,推动这部《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的立法进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余凌云认为,该选举条例直面村委会选举中的两大缺失:选举规则的缺失和国家对村民选举权的保障的缺失。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村民自治的基本法,全部30条内容中,规范村委会选举的内容只有6条500多字。这6条仅就村委会选举作了粗略的原则性规定,属实体法范畴,而对村委会选举过程的具体操作没有作出详细的统一规定,程序缺失。

随着村委会直接选举的普遍推行,选举过程中各种各样的问题不断凸现。候选人提名受到“社会痞子”、家族势力、为富不仁者的干预;选举过程受到强力因素干扰,存在贿选和操纵选举的情况;权力组织或个人利用法律规定的空白操纵村民代表的产生,进而影响村委会的选举;委托投票屡屡引发争议、上访;因没有明确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选举的干涉时而缺失时而又过甚,等等。据新启蒙研究所的调查,在全国范围内,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的无序状况普遍存在。

农村土地问题成为村委会选举中各种复杂问题的一个根源。根据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力的调查研究,在一些地处城郊或大型工程沿线的村庄,现有土地制度形成的土地级差地租给了村干部和“将来的”村干部权力寻租的空间,土地补偿款和出租、转让、发包等款项并没有转移支付给广大村民,本属于村民的这部分利益在选举过程中或者选举后几经博弈,却最终被剥夺了。农村土地问题成了村委会选举条例必然回应的一个难题。

村民选举权的救济欠缺。当村民选举权受到侵害寻求法律救济时,目前可依据的法律规定只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且这一条内容也语焉不详。村民往往就选举权受侵害提起行政诉讼,而法院多以村民选举权诉讼不属行政诉讼审判范围为由,驳回。而且,诉讼中的“被告人”究竟是现任或当选村委会、上级政府还是破坏选举的个人,则无法认定,对村民选举权的法律救济“无法可依”。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村委会选举的实施办法。但是,1998年至今的近10年时间里,各地虽然制定完成了本省通行的选举条例,但在内容与上位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差无几,可操作性差是其共同缺点。

与此相反,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调查组经过广泛乡村调查后的统计分析证明,通过较为完善的选举程序产生的村委会,其服务的村子在公共投资、行政开支、村级收入分配以及帮助穷困村民摆脱疾病造成的负面冲击等方面都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村民参与村庄管理和建设的积极性高涨,成效显著。

对此“无法可依”的全国性状况,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行政法学学者应松年强调,与实体内容相比,程序虽然并不直接决定问题和事件的性质,但却实质性地影响着问题和事件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没有规范村委会选举程序的严肃法律,村委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制度就无法保障。

因此,村民自治实践以及村委会选举的希望就在于,制定一套全国统一的、可操作性较强的选举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是直面当前现实的。

《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的基本内容和制度创新

新启蒙研究所制定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立法建议稿)共计11章94条。总则首先确认了村民自治的基本权利——选举权,确立了村委会选举的基本原则,即:普遍选举权原则、平等选举权原则、直接选举原则、秘密投票原则。

进而,该条例对选举程序做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首先是选举前的村级财务审计、选举工作机构等准备性环节,选举过程包括了选民登记、村民会议召集人及村民代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选举、产生村委会候选人、整个选举程序等较为完备的内容。而罢免、辞职与补选、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章节则建立起了“权责对应”的立法框架。

这部选举条例的第一个亮点就是以“二次法”选举村委会。所谓“二次法”,就是召开二次村民会议选举村委会。第一次村民会议选举村民会议召集人、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并推荐党支部成员候选人;第二次会议选举村委会以及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二次法”贯彻了村民会议是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的自治精神,并厘定村民会议召集人、选举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各自独立的法律地位,旨在建立一种村民会议与村委会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

新启蒙研究所在《关于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的建议案》(以下简称选举条例立法建议案)中强调,村民代表是被《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忽视的重要主体。村民代表不但是全体村民利益的代表,直接对其所代表的村民负责,还要从中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应予以详细规定,从而保证其有效地行使职责,避免业已出现的贿选村民代表的现象。该所进一步提出的在村民代表选举中实行科学的“选区划分”办法,属于村委会选举的一大创举。(参见本报5月9日发表的行政法学学者张千帆教授的署名文章《如何保证村民代表的公正选举》)

在该条例中,对候选人资格的认定更加灵活。候选人可以自荐或他荐,然后定职位竞选。这和目前农村村委会选举的实践是一致的:在浙江省已经有了“自荐海选”村委会的成功案例。针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非本村户籍的优秀的提名候选人,其资格认定经由村民会议作出,排除了强制性立法规定和行政手段的干涉。

村民会议召集人制度将选举过程中各种会议的召集权从上届村委会手中还原给了参与自治的村民。村民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会议。通过有效运作的各种议事会议,保证选举的规范运行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委托投票必须通过书面委托的方式公开办理。谁委托谁投票,原因是什么,必须要公开。中国人民大学教师仝志辉博士认为,委托投票不但牵涉到当选票数过半以及能不能充分代表民意的问题,而且,书面委托可以规避委托投票引起的贿选行为,也就是买卖委托票行为。

作为一部较为系统的程序法,《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立法建议稿)规定了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弹劾程序,共计10条的详尽内容保证了罢免程序的可操作性,这是对实践中“村官罢免难”问题的有力回应。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新启蒙研究所主持起草的这部《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总体立法目标是一致的。

《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的立法程序

目前,对村委会选举程序立法的讨论大致可以分为四类:第一,修改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入对村委会选举的详细规定;第二,由全国人大制定村委会选举的范例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参考制定本地区适用的详细的选举条例;第三,由全国人大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四,通过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条,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条件成熟后再由全国人大制定选举法。

新启蒙研究所草拟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依循的是第四条途径。他们坚持认为,无论是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是新立《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其间必然受阻于立法机关多个部门之间复杂的立法博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2年始得正式施行就是证明,这也是对有限立法资源的极大浪费。而更为迫切的是,正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的村委会选举实践亟需一部具有可操作性的选举规范。

该选举条例立法建议案关于立法程序的建议与民政部的立法规划相一致。作为村民自治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民政部依据广泛而扎实的调查数据,积极推动着选举条例的立法。同时,各省业已制定、实施的村委会选举办法为制定全国统一的选举条例提供了较为充分的实证准备。而来自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的马岭教授则认为,选举条例立法存在“良性违宪”的立法风险,应给予充分关注。

在立法技术上,统一的选举条例能否体现地方差别,是与会者讨论的一个焦点。质疑者认为,就目前的乡村调查实践来看,各地差异性较大,对既有调查的统计分析又无法保证对全国“面上”情况的掌握,那么,如果统一的选举条例无法适应地方的具体情况,条例的“可操作性”就会成为空谈。

对此,选举条例立法建议案有特别说明:该选举条例对村民选举权作了统一的、详细的赋权性规定,对村民会议召集人制度、选区划分、投票计票方式等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选举细节作了统一规定,但整部选举条例仍然是一个开放性的权利体系,全国各地方还要经过充分讨论,增删修改,直至达成统一;同时,该条例坚持对选举过程的量化分析,追求选举成本的节约,以适应不同地方财政的实际情况。

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的理论研讨

《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的立法方向是什么?与会者一致认为,《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就是要推动农村向着民主自治体的方向不断发展,确立村民自治在整个国家治理转型中的方位。因此,当前的选举条例要立足农村的社会基础,注重农村的本土资源,发挥农民在村民选举中的创新能力来选举产生村委会,避免立法者“为民做主”的思想倾向。

但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提醒与会者,在村民自治的现有实践中,村委会权力过大已成为民主政治发展的不利因素,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主导着集体经济组织、矿产资源、农村转城镇用地等多种资源的一部分配置权力,而其往往并不能自当选之日起始终秉持“受托者”的“公仆”角色,这就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深化农村产权改革等途径加以规制。(参见党国英《论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

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政策研究室的胡健提出,应将选举条例的立法置于国家总的立法体系中,先确立选举程序立法的四级权限划分:哪些由全国人大制定,哪些由省市区人大制定,哪些由县乡制定,哪些属村规民约。余凌云教授进而补充到,村规民约应该成为选举规则的重要内容,而目前对此的重视显然是不够的。

立委选举范文第4篇

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规定,总结出成立党支部的程序:

第一步:基层单位提出申请。

向上级党组织上报申请建立党支部的请示。请示的内容一般包括建立单位的工作性质、人员数量等简要情况;现有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数量,建立党支部的依据和理由;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委员设置方案等。

第二步:上级党组织审批。

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党支部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

第三步:基层党支部上报候选人。

基层党支部上报党支部委员会候选人或不设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

第四步:上级党组织审查候选人。

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步:召开党员大会选举。

(一)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直接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

选举出的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二)设里支部委员会的: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召开第一次支部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并对委员进行分工。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步:基层党支部上报选举结果报告。

向上级党组织上报选举结果的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支部党员大会选举结果,党支部委员会选举结果以及党支部委员的分工情况。

第七步:上级党组织审批。

上级党组织批复。党支部正式成立。

成立党支部、党支部换届流程

相关请示样式参考

请示格式:

关于XX党支部选举新一届支部委员会的请示

XX党委:

XX支部委员会于201X年X月任期届满。经支部委员会研究,拟定于201X年X月X日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支部委员会。现将召开会议的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会议主要议程

1、上届支部委员会负责人作工作报告;

2、上届支部委员会对新一届委员候选人产生情况的作说明;

3、选举新一届支部委员会;

二、新一届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

我支部现有党员X名,支部委员会拟由X人组成,其中书记、副书记各1人,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X人。

妥否,请批示。

附件:《XX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办法》

中共XXX党支部

XX年X月X日

选举办法样式:

XXX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办法

一、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选举的任务。党员大会的任务是选举产生新一届XXX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选举工作由上届支部委员会主持。

三、提名确定候选人的办法。按照党小组提名、支委会初选、党小组讨论、支委会研究确定的程序,对候选人进行了反复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研究确定了候选人预备人选。

四、选举方式。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XXX支部委员会委员采用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候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五、选举的有效性。选举时,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六、填写选票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选举人,有权对每位候选人表示赞成、不赞成、弃权或另选他人。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下方的空格栏内划一个“√”;不赞成的,在其姓名下方的空格栏内划一个“X”;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七、确定当选人原则。选举结果,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为当选。如果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如果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在其他候选人中重新选举产生。

八、大会宣布选举结果时,按姓氏笔划为序,并报告每位候选人所得票数。

九、选举设监票人2名,计票人2名。监、计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举手表决通过;监、计票人负责对选举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十、本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后生效。

同意换届选举的批复:

关于同意XX党支部支部换届选举的批复

XXX党支部: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你支部换届选举的请示,经XX党委研究决定,同意你支部进行换届选举。

中共XXX委员会

201X

年XX

月XX日

新成立党支部请示:

关于成立中共XX党支部并设立支部委员会的请示

XX党委:

我单位现有党员X人,正式党员X人,预备党员X人。为方便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成立中共XX党支部。拟于XX年XX月XX日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选举支部委员会委员,支部委员会拟设委员X名,其中书记1名

妥否,请批示。

XXX单位

XXXX年XX月XX日

成立党支部的批复:

关于同意成立XX党支部并设立支部委员会的批复

XX单位: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成立中共XX党支部并设立支部委员会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同意成立XX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批准设立党支部书记1人,支部委员X人。

特此批复

中共XX委员会

XXXX年XX月XX日

请示格式及内容:

关于XXX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

XX党委:

根据XX党委关于同意我党支部换届选举的批复,我们作了认真研究,对候选人进行了反复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按照支部委员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20%的比例,最后确定XXX……等X名同志为新的一届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

妥否,请批示。

中共XX党支部

XX年X月X日

上级党委批复格式:

关于同意XXX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批复

XX党支部:

经XX党委审查研究,同意你支部提交的新一届支部委员会候选人预备人选。请按照要求及时组织换届选举。

中共XX委员会

X年X月X日

关于XX党支部换届选举结果的报告

XX党委:

按照XXX党委XXX批复,我们于X月X日召开全体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XXX支部委员会。

本次大会应到党员X名,实到党员X名;发出选票X张,收回选票X张,其中无效票X张,有效票X张。候选人得赞成票情况(按姓氏笔划排列):XXX

票、XXX

票、……。当选委员名单(按姓氏笔划排列):XX

X月X日召开第一次全体支部委员会议。选举新一届支部书记、副书记,对委员进行分工。选举结果:XXX同志当选书记,XXX同志当选副书记。委员分工:组织委员XXX,宣传委员XXX,纪检委员XXX等。

妥否,请批示。

中共XXX党支部

XXXX年X月X日

批复样式:

关于党支部换届选举结果批复的通知

各党支部: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各党支部换届选举结果的报告,经党XX委研究决定,同意各党支部换届选举的结果:

XX党支部:书记XX、副书记XXX、委员XXX

XX党支部:书记XX、副书记XXX、委员XXX

特此批复。

立委选举范文第5篇

一、成立选举机构

乡级以上建立的选举机构称为选举工作指(领)导小组,村级建立的选举机构称为村民选举委员会。

1、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受县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领导,负责本辖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职责为:

(1)宣传、贯彻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方而的政策规定。

(2)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各村民委员会情况的调查摸底。

(3)根据县级选举工作方案,制定本乡镇的选举工作实施计划。

(4)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培训乡、村级选举工作人员。

(5)教育、动员村民依法参加选举,珍惜自已的民利。

(6)指导各村的选举工作,颁发当选证书。

(7)受理村民咨询、举报、来信来访,查处和纠正选举违法现象。

(8)组织检查验收,交流选举经验,总结选举工作。

(9)整理并建立选举档案。

(10)承办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2、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各村都应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领导、组织和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5至9人组成,其成员应有一定的代表性,除普通村民外,一般要有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代表,村民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辞职,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及时进行重新推选或补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主要职责是:

(1)调查摸底。

(2)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

(3)宣传并组织选民学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

(5)确定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6)公布选举日、投票具体地点和时问,确定投票方式。

(7)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张单,颁发选民证,受理并处理对选民名单申中诉。

(8)组织选民酝酿、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9)宣传介绍候选人,确定并组织竞选活动,主持竞选演讲会议。

(10)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11)做好领取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或投票站、设立秘密写票处等投票选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2)主持选举大会或投票站的投票工作.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

(13)按要求进行选举工作统计。

(14)总结选举工作,整理并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15)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是非常设选举工作机构,其履行职责从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

二、宣传动员

宣传动员的目的是:教育干部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动员选民积极参加选举、珍惜自己的民利;引导群众正确认识、理解、支持并配合选举工作;使选举办法、步骤和程序深入人心,真正把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熏陶和培育村民的民主法制观念,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宣传内容主要包括:《村委会组织法》、《陕西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及各级有关选举工作的文件、资料等。

选举工作中,要根据不同阶段,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

选举准备阶段:要广泛宣传换届选举的目的和意义,动员群众积极参加民主选举。

酝酿提名候选人阶段:要宣传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教育、引导选民克服宗族和家族等因素干扰,出于公心,推选好村委会候选人。

投票选举阶段:要向选民宣传介绍投票的方法、时间、地点,教育选民正确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真正选出公道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的村委会干部。

建章立制阶段:要宣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义,增强村民参与村务决策和管理的主观能动性。

三、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指村民选举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村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进行认定的法律程序,也是对全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进行人数统计的工作。

1、选民资格确定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村民是否具有选民资格,必须确认他(她)是否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年龄条件:必须年满18周岁。计算年龄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

(2)属地条件:必须是本村村民。凡居住在本村、具有本村农业户籍,并与本村集体经济有一定联系的村民都是本村村民。

(3)政治条件:未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应予以选民登记。

此外,精神病患者、严重智力障碍人员,由于不具有行为能力和正常的精神状态,在其犯病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认定精神病患者和严重智力障碍人员应以乡镇以上医院的证明为准,并经其监护人认可后方可停止其选举权利。

根据《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1)结婚后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户口未迁移的;(2)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仍在原村居住并履行该村村民义务的;(3)因受聘在居住地工作,不能在户口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

选民登记程序

(1)公布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

(2)确定和培训选民登记员;

(3)明确登记对象;

(4)对具有选民资格的选民登记造册;

(5)审核和确认选民名单;

(6)公布选民名单并受理村民申诉:

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应在选举日前20天,按村民小组顺序在本村显要位置予以公布。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作出纠正和解释。如果村民仍不服,可向乡镇选举指导小组提出申诉,乡镇选举指导小组应在选举日前5日作出裁定。村民仍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裁决。选民名单和选民数以调整后的名单为准。

(7)颁发选民证。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四、提名确定候选人

1、《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对候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五条:

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

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懂经济、善管理,能带领村民勤劳致富;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候选人的提名确定方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到一个村,村民委员会设什么职位、职数多少,要根据本村的人口多少、面积大小、经济状况和村民承受负担的能力,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拟设的职位和职数,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向全体村民公布,为有选举权的村民按职位和职数的要求提名候选人作准备。

我省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即实行差额选举。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候选人人数一定要比应选名额分别多一人。具体确定候选人可采取一人一票提名的方式或村民联名提名与村民会议予选确定的方式。

五、介绍候选人

为了使选民更好地了解候选人,可采取发表竞选演讲,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以及候选人走家串户或在公共场合自我介绍等方式来介绍候选人。

1、竞选演讲。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讲应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和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演讲的时间一般是从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到投票选举日前。

2、村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必须实事求是地介绍候选人的简历、文化程度、家庭经济状况、工作能力、特长、优缺点等。坚决做到不厚此薄彼、不评论、不诱导。

3、候选人走家串户或在公共场合自我介绍。从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到投票选举日之前,正式候选人可以走家串户或在公共场合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但必须尊重村民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威胁,不得妨碍村民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履行职责,对于违法现象或不正当行为,要及时给予纠正和制止。

六、进行正式选举

1、做好投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制定投票办法。要规定清楚投票方式、投票次数以及如何检验认定选票等内容。投票办法制定完成后,应及时向村民公布,同时报乡镇选举指导机构备案。

(2)公布投票时间和地点。在正式投票选举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有必要将具体的投票方式、投票时间、投票地点向村民公布,同时报乡镇选举指导机构备案。选举日和投票的方式、时间、地点一经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

(3)印制选票和制作票箱。制作票箱要考虑便于密封、加锁和投票口不能过大等要求。

(4)办理委托手续。选民委托其信任的选民代为投票选举时,应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请(口头委托无效),填写委托投票证,注明被委托人的姓名和委托理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后,委托选举有效。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接受委托的选民凭委托证和委托人的选民证进行领票、写票、投票。

(5)建立秘密划票间。要简单实用、方便选民。

(6)准备好投票用品。主要包括:工作人员证、当选证书、选举结果报告单和票箱封条、计票用的黑板、粉笔、划票用的圆珠笔等物品。

(7)布置投票会场。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主席台就坐。

2、选举大会投票程序

(1)选举大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担任主持人。

(2)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

(3)清点并报告到会人数。

(4)奏国歌。

(5)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

(6)宣布选举工作人员。

(7)检查并密封票箱。

(8)启封、清点选举。

(9)讲解选票、派出流动票箱。

(10)验证发票。

(11)秘密划票。

(12)投票。

(13)销毁剩余选票。

(14)集中票箱,清点选票。

(15)检验选票。

(16)公开计票。

(17)当众公布结果。

(18)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19)宣布当选名单,颁发当选证书。

七、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

1、另行选举:又称“再次选举”。是指本届村民委员会投票选举时,出现了同一职位的两位候选人得票相等而不能确定谁当选,或者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的情况,为确定谁当选或者选出不足名额而举行的再次投票、或第二次投票、第三次投票,统称为另行选举。它是第一次投票选举的继续,应采取与第一次投票相同的程序。时间一般应在第一次投票选举日的当日或次日进行,最多不超过10日。

进行了三次另行选举仍未选出3人的,不再进行选举,经县、乡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同意,可由村党组织书记暂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已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有效,参与村民委员会工作。

重新选举:是指由于选举工作机构或行为人的行为,致使选举未能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防害了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了村民委员会选举造成整个选举无效,经村民举报,法定机关认定,必须进行重新组织的选举。重新选举要具备如下条件:一是选举过程出现违法;二是有选民举报;三是经法定机关认定确属违法。

重新选举的程序基本上分为如下情况:一是属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程序和做法本身违法的,整个选举工作都必须重新进行。二是属选举中某个程序上违法,造成整个选举无效的,可采取哪个环节违法违规,就从哪个环节上开始纠正重来。

八、选举材料的立卷归档

1、乡镇选举档案主要内容

(1)上级和有关部门关于选举工作的文件、方案及领导讲话。

(2)县、乡、村关于成立选举工作机构的决定及组成人员名单。

(3)县乡选举工作的意见、要求、决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等。

(4)选举工作的报告、请示、批复,重要问题的处理,选举经费的预决算。

(5)宣传提纲、材料和标语。

(6)各乡镇的选举工作计划、方案、安排、要求。

(7)选举工作中的各种统计表。

(8)选举结果报告单和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村民小组长名单。

(9)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记录,原始材料和处理结果。

(10)选举工作的书面总结。

(11)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材料。

2、村级选举档案内容

(1)上级有关选举工作文件;

(2)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推选情况材料;

(3)宣传发动工作情况及宣传材料;

(4)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有关选举的公告;

(5)选民登记册;

(6)村民代表花名册;

(7)初步候选人提名表和提名情况统计;

(8)正式候选人名单及预选选票;

(9)选举大会议程和工作人员名单;

(10)选票及检票结果统计;

(11)选举情况报告单;

(12)村民委员会成员花名册;

(13)村民小组长及村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14)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及职责分工;

(15)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会议记录及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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