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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管理

证书管理

证书管理范文第1篇

第二条*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下简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只限承包方使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得转借。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效期限的确定,应遵守法定承包期和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市农业委员会统一印制,由区(县)人民政府编号并加盖印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书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五条*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和指导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审核备案、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镇(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发证审核、变更登记、权证收回、权证纠纷调解与处理等。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乡)人民政府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应当及时发放到户。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土地经营权证书。

第七条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不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者因为依法征地导致承包方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的,应当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

第八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原件。

镇(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簿上记载。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镇(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镇(乡)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换发、补发应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换发、补发的证书应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十条承包期内,因承包方分户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的,可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第十一条承包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回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加盖“作废”章。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到城区入户,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地依法全部征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灭失的;

(四)重新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

(五)法律规定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其它情况。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应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书(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第十二条区(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和完善对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权证全部落实到户。对不按规定申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不及时发放给承包农户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证书管理范文第2篇

第二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第三条国家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持证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五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六条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七条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结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八条肄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肄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肄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九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修满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第十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或未修满规定的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结业者,可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

第十二条学历证书遗失后,可由本人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原发证机构审查后依据其毕业(结业、肄业)的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接收的进修生,进修结束后可取得进修证明书。

第十四条普通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招生规定而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学生,学习结束后学校只能发给学习证明书,不得颁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第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学校填写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肄业证书由学校自行印制并颁发。

第十六条统一制作的学历证书内芯印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制”及防伪标记。

第十七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学校三级管理。国家教育委员会对地区、部门按招生计划及实际毕业(结业)人数进行总量控制,统一印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和结业证书或证书的内芯;制定有关学历证书的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对学生的毕业(结业)资格审查和证书的颁发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所属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和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在地区范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每届毕业和结业生进行毕(结)业资格审查,将学历证书按相应年份经国家审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数发给学校。

学校每学年将毕业和结业生人数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领取该年度所需的证书,填写并颁发给学生。

第十八条从1994年起,凡未使用“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制”的毕业或结业证书内芯而自行印发的毕业或结业证书,国家一律不予承认。在本《规定》下发前,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向具有学籍的学生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仍予承认,毋须换发。

第十九条有特殊情况须颁发、换发毕业证书的,须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各地、有关部门、各学校必须加强对学历证书的管理。对失职、弄虚作假、的责任者和单位,除责令其收回学历证书外,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对仿制、伪造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一、自1994年,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结业)证书,使用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的毕业(结业)证书内芯。本、专科毕业(结业)证书封皮由学校自行制作(也可由学校自行设计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制作)。证书内芯规格为(长)23.5厘米×(宽)16.5厘米。研究生学历证书封皮及内芯均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当年预计毕业生数报我委高校学生司;预计毕业生数不能大于毕业生入学年份经国家审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招生计划数。经审核后,我委于4月底前将毕业(结业)证书(芯)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

三、各校(研究生教育单位)每年将应届预计毕业生名册及其入学注册名册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对省招生部门录取名册、学校学生入学注册名册、预计毕业生名册进行核对、审查后,5月底以前按各校预计毕业生人数的105%将毕业证书内芯和研究生毕业证书发学校。

四、各校(或研究生教育单位)每年颁发证书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剩余证书(芯)数和作废毕业(结业)证书报(退)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于每年本项工作结束后及时填表(见附表)具报我委高校学生司。不退作废证书(芯)的按剩余证书处理;剩余证书(芯)继续使用,第二年发证时核减。

证书管理范文第3篇

1、要求全体教师端正办学思想,以邓小平同志“三个面向”和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形成鲜明的办学特色,面向全体学生,充分发展学生个性,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为学生终身学习和愉快生活奠定基础。

2、规范化教学管理,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和标准开展教学工作,保证按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程,严格按照课表上课,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数,不得随意提前结束各学科课程。

3、保证合理安排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科学、合理地安排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要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保证学生健康成长。要坚决遵照教体局每学期规定的放假和开学日期,不拖延放假和提前开学,不利用节假日、星期天留学生上课或补课,坚持每周五天上课制。

4、保证坚决执行国家教体字[XXXX]X号文件的规定,学生每天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含自习)的时间,小学高年级不超过6小时,低年级还应适当减少。保证学生有充足的睡眠时间,学生不少于10小时。

5、早上学生进校时间为7:40;下午学生进校时间2:50,离校时间为6:00。

6、保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要大力加强课堂教学的力度,学在课内,练在课内,解决问题在课内,向课内要质量;不留少留课外作业,课外作业量要严格控制,坚决做到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作业,三四年级书面作业每天不超过30分钟,五年级每天不超过1小时。

7、保证全体教师不侵占学生自学时间,教师可进行监督、指导,但不能由教师讲授,学生听讲。 8、、依法管理学校,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教育法规、政策和条例,要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师生中无违法犯罪行为,学校无违法的规定和做法,无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

违反以上规定,将做书面检查,取消年各种奖励。

证书管理范文第4篇

1 公证文书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收集不齐全

从国家现行法规来看,当事人申请被公证机关受理后,负责公证事项的公证人员应收集各类文书资料,对谈话笔录和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制作公证文书,同时做好立卷工作。在办理好公证事项以后,公证人员应细致检查文书资料,及时归档,并将不必要的归档资料筛选出来,将档案材料补充齐全。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时候由公证辅助人员负责公证文书档案的归档工作,经常出现归档不及时的问题,也没有认真检查办证材料,容易出现遗漏、丢失的现象[1]。公证人员一般会归档重要的文书档案,包括公证文书、公证申请表、谈话记录和公证事项审批表等,不过证明材料不完整,主要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公证期间获得的调查材料等。案卷中文书档案资料不完整,为今后的查阅与利用带来不便,并对公证活动的合法性与程序的正当性带来不利影响。

(二)立卷不规范

在公证文书档案整理过程中,立卷还不够规范,与《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规定不符。在归档的时候,经常发生卷内文件顺序排列不正确的情况,很多重要文书资料未被归档,没有规范填写卷中目录和起止页码,且使用的笔和纸张也不能满足规定要求。

(三)分类不准确

公证文书档案主要分为如下四类:第一类,与公民个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等相关的公证事项,如遗嘱保管、文件事项等,都是民事档案。第二类,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公证事项,都是经济档案。第三,与当事人、文书使用地存在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都是涉外档案。第四,其他类别内容都是国内民事类和经济类。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与公共个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关的案卷,包括婚姻公证、遗嘱公证和房产公证等,经常被列入国内民事类,或者是国内经济类,且未将标准统一下来,不利于以后的查询与利用。

2 公证文书档案管理与利用的策略

(一)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因为公证文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所以要采取对公证文书档案的法制化管理。在公证文书档案管理工作中,应合理分类,规范立卷,妥善保存,能够为利用提供方便。第一,公证文书档案室的防火、防盗、防泄密等措施要做到位,要将卷柜、保密柜与相关办公设施等配置齐全[2]。第二,公证机关领导应提高重视程度,安排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负责管理档案,为他们提供培训教育的机会,保证持证上岗。第三,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实际工作情况结合起来,完善公证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到实处,这样才能提升公证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效率,避免档案出现丢失、破坏的问题,为今后的利用提供便利。

(二)做好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一,调整组卷。在组卷过程中,要结合公证文书档案形成特点与规律,根据立卷相关规定,严格审查所有接收的公证文书材料,如归卷公证材料有无遗漏,及时修补有破损的材料,筛选出重复的材料。同时要检查归卷的公证材料排序是否合理,是否具备保存的价值,并将保管期限确定下来。第二,排列编号。在对组卷材料排序时,应落实相关规定,要把公证文书放在第一位,组卷材料除了卷宗封面、卷内备考表与卷底以外,都要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第三,编目装订。根据卷中公证文书档案的排序,将目录逐项填好,内容包括题目名称、承办人姓名和时间等,将起止页码标明。与卷中文书材料相关的说明,要在备考表中填好,如立卷人、检查人姓名与立卷时间等。在装订案卷前,要全面、仔细检查卷中的公证材料,而手稿、照片、图纸等不便于装订,需要通过卷盒与卷袋的方法保存。第四及时归档。完成公证事项后,应及时做好公证文书整理立卷工作,之后移交给档案室。如果公证事项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机密,归档过程中应加盖密卷章[3]。要严格检查移交的档案,若是不能满足立卷要求,要重新进行整理。对于随卷归档的声像档案,如录音带和录像带等,要将当事人姓名、内容、档案?号、录制时间等标注在证物袋上。

(三)调阅和查询

公证机关应落实保密制度,建立公证文书档案借阅制度。公证文书档案与一般的党政机关文件档案不一样,其除了具备普通档案所有的特点以外,在诉讼中还能够发挥出证据的作用,法院可以在诉讼中将公证文书档案视为证据直接才用过。因此,在借调和查阅公证文书档案的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审批与登记手续,将借阅期限明确下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国家机关由于工作需要,在借阅公证文书档案的过程中,要出具正式查卷函件,得到公证机关主任批准以后,可以办理查阅手续。律师由于诉讼需要,要将律师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查卷证明、当事人同意律师查阅本人公证文书档案的证明或法院调查令等有关证据材料提交给公证机关,得到公证机关主任批准后,能够查阅当事人提交给公证机关的证明材料、谈话笔录等。通常来说,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借调与查阅公证文书档案,对于借出的档案,必须及时催还。在归还过程中出现案卷被拆、文件短缺、增删和污损的,要第一时间进行追查。

(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

在信息时代背景下,为公证文书档案的利用提供了更多的途径。公证机关要通过采取各种现代化手段,利用计算机等现代设备,实现对公证文书档案的存储、检索和统计分析等,逐步转变以往手工操作的方式,提升公证文书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4]。这需要公证机关逐步增加投入力度,尽快配置必须的现代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扫描仪、打印机和刻录仪等,并通过实行办公自动化,逐步提升公证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效率,让其得到有效利用。这样在利用公证文书档案的过程中,才可以提升检索的速度,及时将档案材料提供给利用者,减少他们等待的时间,让整个公证文书档案利用过程变得高效、便捷。

证书管理范文第5篇

1、金融学:证券从业资格证、金融理财师认证、注册会计师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国际商务单证员、高级文秘及办公自动化工程师等;

2、国际经济与贸易:报检员、外销员、报关员、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物流员、物流助理经理、国际商务单证员、高级文秘及办公自动化工程师等。

二、工商管理学:人力资源证、注册会计师证、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中国市场营销资格证书、调查分析师证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物流员/物流助理经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高级文秘及办公自动化工程师等。

三、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数据库系统工程师、企业信息管理师、国家计算机等级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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