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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心脏起搏器是治疗多种严重心律失常的手段之一, 已经普遍使用于临床,越来越多的患者接受了这一治疗[1]。作为一种创伤性治疗方法其并发症也很常见,严重的并发症往往影响病人预后甚至危及生命。为了使术后患者早日康复, 我科采用整体护理模式,对32例重症心律失常安置起搏器的患者进行了护理,总结了一套完整的护理措施, 实践证明效果满意。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2008年5月~2011年5月因重症心律失常而安置起搏器患者32例, 男性20例,年龄43~69岁,女性12例, 年龄45~72岁, 其中严重窦性心动过缓者4例, 窦性停搏3例,严重房室传导阻滞者11例(IIIo房室传导阻滞7例, 2例双束枝传导阻滞, 2例三束枝传导阻滞), 病态窦房结综合征8例, 慢-快综合征6例。32例中22例合并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衰9例,高心病心衰7例, 扩张型心肌病6例)。
1.2 手术方法
1.2.1 术前准备 心理护理:患者对安置起搏器存有怀疑和恐惧心理。首先向患者及家属介绍安置起搏器的必要性、操作过程及术中注意事项, 以解除患者心理压力, 避免精神紧张影响休息,并指导患者在床上进行大小便,防止因术后卧床导致尿潴留及便秘。术区准备: 手术区上至肩关节下至剑突水平线, 包括腋窝备皮。动作轻柔勿划破皮肤造成感染。常规青霉素试验并记录结果。0.2%肥皂液500~1 000ml清洁灌肠。术前4~6h禁食, 排空小便。左下肢建立静脉通道, 滴注5%葡萄糖液500ml, 糖尿病患者应选用生理盐液。在送往导管室途中应备好各种抢救设施, 备齐抢救药品。注意勿翻动患者, 平抬平放, 防止电极脱落, 同时保持好临时起搏导管周围皮肤清洁, 防止感染。
1.2.2 术中配合 (1) 建立静脉通道, 视病情给氧。(2) 术中严密监测患者心率、心律、呼吸、血压及心电图示波变化。(3)手术结束时协助做好手术切口的处理包扎。(4) 术毕护送患者回病房, 做好详细记录及交班。
1.2.3 术后护理 (1)术后患者置于监护室, 一般情况床旁监护2~3d, 密切观察心率、心律、起搏情况。(2)术后3d内定时测量体温、脉搏、血压、电解质、血气分析等, 若有异常及时与医师联系。(3)术后24 h内绝对卧床,禁止翻身。待纤维蛋白渗出逐渐对电极形成纤维包裹后, 电极嵌顿才具有稳定性[2]。术后卧床休息1周, 取平卧、半卧或左侧卧位, 适当限制安装起搏导线肢体活动, 如穿脱衣裤及抬举肢体时活动幅度均不宜过大, 以防电极脱位[3]。术后24h由责任护士为患者做术侧上肢肘、肩关节被动训练, 减少患者自身活动。饮食上给予高蛋白、高维生素、多纤维、易消化饮食, 增加患者抵抗力,促使伤口早期愈合。保持大便通畅,避免大便用力时导致电极脱落。(4)术后手术切口处应用宽纱布加压包扎或沙袋压迫4~6小时[4],术后1周内每日更换切口敷料, 并观察局部有无红、肿、热、痛、渗血等情况,术后第7天根据伤口愈合情况决定拆线。本组2例出现伤口感染, 加强抗菌素治疗1周后, 得到及时控制。(5)密切观察起搏器运转情况( 如起搏频率、起搏阈值、起搏导线折裂等) 并及时做好记录, 有异常应及时处理。并可由医生进行体外调控。本组1例患者, 术后8 h仍感胸闷, 心电监护发现起搏信号时有时无, 后证实为电极移位, 经调整电极位置后症状消失。(6)心理疏导: 个别手术患者自觉安置起搏器部位有异物感, 并伴有食欲减退、乏力、心悸、心前区不适等症状, 甚至担心起搏器随时可能发生故障而出现心理障碍, 通过及时做好解释工作后, 消除了患者恐惧心理, 维持了心理平衡。
2 结果
本组32例患者全部成功, 术后体能和心理上得到良好的恢复。经随访及临床观察, 所有患者用起搏器治疗后,原有症状消失( 晕厥、黑朦、劳力性气短),头晕、乏力明显好转。术前、术后胸部平片及超声心动图显示心影缩小4例。22例心衰患者16例心功能明显好转。其中9例可自理生活并行中度体力活动。本组2例出现伤口感染,加强抗菌素治疗1周后好转。1例出现电极移位, 经调整电极位置后症状消失。
3 健康指导
加强出院指导和随访:安装起搏器病人, 基本是起搏依赖, 要防止电磁波干扰。护士应制定详细的教育计划, 教会病人及家属掌握自我维护及应急措施。包括(1)教会患者自测脉搏,一般而言,每日探测脉搏连续1周以上, 每日脉搏比以前慢了7次或以上, 应及时到医院就诊。(2)防止高电压、强磁场对起搏器的影响, 维持167cm 的安全距离。手提电话使用最好迹离起搏器15cm以外[5], 医院内多种诊断治疗仪器都可能对起搏器功能造成一定干扰和影响,如磁共振、手术电刀、碎石震波焦点治疗等。确需要者, 要在严格的心电监护下, 并与起搏器保持一定距离方可进行;(3)术侧肢体避免过度外展、上举, 术后6周内避免抬举重于5磅的重物.术侧肩关节活动要适度, 嘱病人随时携带起搏器植入卡片;(4)术后随访也极为重要, 积极宣传随访的重要性, 使病人增强随访意识;定期随访、观测起搏器的功能和治疗情况。每2到3周门诊随访1次, 2个月至1年内1到2个月随访1次, 以后每3个月随访1次, 待起搏器植入接近规定年限时, 要缩短随访时间,每周一次或电话监测。
参考文献
[1] 陈灏珠.心脏病学[M]5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0: 662-663.
[2] 马长生, 介入心脏病学[M] 第1 版,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8.1057
[3] 孙晓霞.心脏埋藏式起搏器安置术后护理及健康指导[J]中华护理杂志, 1999, 34( 11) : 659-660.
凡是经济交易都存在有不同程度的风险,不过风险的性质以及法律在规避交易风险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一般而言,我们可以把风险分为两类:一类是经济交易活动的不稳定性导致的风险。以货物买卖交易为例,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的成交价与实际交付货物时的市场价可能有很大差异:货物运输时由于种种不可预料的因素可能导致货物的短损灭失;货物交付时,买方可能会因为资金的周转问题一时无法全额付款。对于这类风险,市场经济在长期的发展中自身已形成了一套相应制度予以规避,如期货制度、保险制度。信用制度。诸如规范期货行为、保险行为、银行信用行为的法律规范构成了市场交易法。
另一类风险则是由于交易主体的种种不正当行为所导致的。如,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这类风险就是经济交易的非正常风险。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有关,这类风险不是天灾而是人祸。对于这类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性法律规范构成了市场交易保障法。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还较为淡薄,为一些不法交易主体利用合同实施恶意欺诈提供了可能性。在实际交易活动中,许多企业往往等到自己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时才想到合同条款是否在最大限度上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注意在合同缔结阶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合同内容、规避因合同中权利义务设置不合理或合同形式要件不合法而产生的交易风险。这里仅就其中的担保制度、合同的抗辩制度、合同的保全制度略加论述。
一. 利用担保制度防范和规避非正常风险
对于合同履行来说,担保是对合同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进行预先规定的赔偿。即如果发生违约的话,受害方的企业就可依据担保合同处分违约方预先提供的担保物,如将担保物拍卖、变卖,再将拍卖、变卖所得的金额弥补自己的损失。我国担保法共规定了五种对企业有利用价值的担保债权的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但实际应用得较多的是保证、抵押、质押、定金这四种。
合同担保在实践应用时应当注意下面两点:首先,无论采用哪种担保方式,都应当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特别是保证,合同法规定只有保证人口头承诺是无效的。其次,采用抵押担保时应注意国家对有关抵押登记所做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抵押的是土地、房屋这类的不动产和车辆、船舶、飞机这类的大型交通工具的话,必须到国家机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行为将不具有法律效力,抵押权人不能依此对抗第三人。最后,不能违反关于担保的有关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比如,企业债权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或者是法人。以抵押形式担保的,抵押物必须是流通的,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依法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标的。
二、利用抗衡辩权制度防范和规避非正常风险
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应当严格地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履行。但问题是,如果一方已发现另一方是在蓄意地利用合同进行欺诈。根本没有诚意履行合同,或者另一方因经营不善已向法院申请破产,其经济情况已不可能履行,或履行严重不合要求,如交付的货物低劣、数量与合同的规定相差很大、交货的时间严重超过规定的时间等等,在此时无过错的一方是否有义务按原合同的规定机械地履行合同?对于这种情况,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抗辩权,赋予合同当事人可以单方中止合同的履行并可以修改合同,以保证没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合同法规定的三种抗辩权,在法律上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分别规定如下: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66条)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67条)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要求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③丧失商业信誉的;④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如果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对这三种抗辩权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法律实际上赋予了合同当事人更大的权利,只要对方履行合同不合要求或有可能不履行合同,企业就可以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以防范不必要的非正常风险。当然,法律另一方面也要保障交易的安全,所以,行使不安抗辩的一方应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行能力的事实,否则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而且即使对方一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却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了担保,合同仍应履行。
三、使用保全制度防范合同非正常风险
行使抗辩权可以减少自己的损失或避免自己的损失,但如果违约行为已发生并造成一定的损失,此时,就应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违约责任人故意逃避责任的情况和方式是很多的。他们有的采取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方式将自己的企业架空(这常出现于企业的经营困难而违约金的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有的自身对其拥有债权在债权到期时,却要求自己的债务人暂缓向自己偿还债务,以造成无偿还能力的假象。这些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正常的社会经济关系,造成违约责任得不到追究,此时企业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
为了保护企业的债权,针对上述情况,法律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债的保全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即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抽逃财产的行为,有权向法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宣布债务人的这种行为无效。二是代位权,企业作为债权人通过调查债务人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发现债务人有债权到期、债务人却没有行使债权,或故意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来行使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但债权人在行使上述权利时有三个方面值得注意:首先,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抽逃财产的行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该行为的申请,否则法院对撤销申请将不予支持,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自然消灭,该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中止、中断或延长规定。其次,债务人的有些债权,债权人是不能够代为行使的,这些权利主要是与债务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债权,如债务人的继承权,债务人因受他人损害所享有的赔偿请求权,等等。第三,上述权利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一般临床表现
心律失常是由心率过快、过慢以及房室收缩不协调等而引起血流动力学的改变,对血流动力学影响的程度视心脏是否正常及心脏代偿功能如何而定。常见的症状有心悸、乏力、头昏,严重的可发生晕厥、休克、心力衰竭。婴儿可突然出现面色苍白、拒食、呕吐、嗜睡等。阵发性心动过速的患儿常有反复发作的历史。
有些心律失常除频率、节律等的改变,还可出现心音的改变。如第一度房室传导阻滞时,第1心音常减弱。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时第1心音加强。心房颤动时心音强弱不一,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时第1心音有时很响,称为“大炮音”。
2.窦性心动过速
引起窦性心动过速常见原因:新生儿窦性心动过速多为交感神经兴奋性增高,体内肾上腺素活性增强的结果,常见于生理因素,比如健康新生儿常发生在哭叫、活动增多、喂奶后。
全身性疾病病理因素:新生儿发热、贫血、各种感染、休克、心力衰竭及某些药物如阿托品、肾上腺素等应用后。
器质性心脏病病理因素:某些器质性心脏病如病毒性心肌炎、先天性心脏病等。
窦性心动过速频率:新生儿窦房结发放激动过速,频率超过正常范围上限称为窦性心动过速。一般认为足月儿窦性心率上限为179~190次/分,早产儿上限为195次/分。新生儿]性心动过速时,心率可达200~220次/分,有报道新生儿窦性心动过速最快心率可达260次/分。
3.窦性心动过缓
新生儿窦房结发放激动过缓,频率低于正常范围下限称为窦性心动过缓。一般认为足月儿窦性心率下限为90次/分。有报道足月儿入睡时心率可慢至70次/分。早产儿略低于足月儿。心电图具备窦性心律的特点。
新生儿窦性心动过缓多为副交感神经兴奋性增高所致,也可由窦房结异常引起,例如正常新生儿的某些生理活动如打嗝、吞咽、哈欠、排尿、排便等可引起窦性心动过缓,小早产儿甚至鼻饲时也可有明显的窦性心动过缓。刺激副交感神经如压迫前囟、眼球、刺激鼻咽部、颈动脉窦及夹住脐带等都可引起窦性心动过缓,心率可慢至80次/分左右。或者某些器质性心脏病如病毒性心肌炎、先天性心脏病等病变影响窦房结时,心内直视手术损伤窦房结时,都可引起窦性心动过缓。且新生儿呼吸暂停发生时或发生后、胎儿宫内窘迫、低体温、新生儿窒息、严重高胆红素血症、甲状腺功能低下、颅内压升高(见于颅内出血、颅内感染等)、电解质紊乱如高血钾,以及某些药物如洋地黄、利多卡因、奎尼丁、母亲用β-受体阻滞药等,皆可引起窦性心动过缓。
4.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
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是新生儿常见的心律失常,是新生儿期的临床急症之一。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可发生在宫内和出生后,宫内发生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因其过速的心率常被误诊为宫内窘迫。出生后发生的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多突然起病,患儿表现呼吸急促、口周发绀、面色苍白、烦躁不安、拒奶、肝大等,心率快而匀齐,一般为230~320次/分。发作时间超过24小时易发生心力衰竭。
5.过早搏动
关键词:人民币远期汇率;跳扩散模型;极大似然估计
一、引言
2005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公告宣布,我国从固定的汇率制度转变为盯住一篮子货币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在外汇自由化的进程中迈出了一大步。同时,伴随而来的汇率波动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当前人民币外汇交易涉及3个市场:即期市场、国内远期市场和离岸NDF市场。市场参与者利用相同时刻、相同标的资产(这里指汇率)的在不同市场所呈现出的不同价格进行交易,从而达到保值或盈利目的。一般的金融理论认为远期市场就像市场的预言家,具有价格发现功能。因此,我们研究国内远期市场汇率价格变化特征对金融市场参与者进行套期保值等决策提供一定的参考意义,同时也为监管层提供有益的市场信息,利于其进行相应的管理决策。本文以目前备受关注的人民币兑美元的国内远期市场汇率收益率为研究对象,利用跳扩散模型重点研究其跳跃波动特性,进而预测其波动发展走势。
二、国内人民币兑美元远期汇率及其收益率波动特征
这里选取的数据为人民币兑美元(下略)国内远期市场汇率,均来自:路透3000。数据区间为:2006年8月11日至2007年10月19日,共311个数据。利用Eviews5.0计量经济学软件,画出国内远期市场汇率的日变化趋势图(图1),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远期汇率(forward)和即期汇率的变化趋势相同,但是前者的波动非常频繁,并且在一定的阶段出现了明显的跳跃变化。如果对国内远期市场汇率进行对数收益率的处理(rt=lnpt-lnPt-1),即剔除其趋势项,只保留波动特征后,得到图2(共310个远期汇率收益数据)。从阴影部分我们发现远期汇率收益率多处出现明显的跳跃变化(阴影部分)。因此,下面我们采用跳扩散随机模型来考察汇率收益变动的情况,以期能够更好的描述远期汇率收益的波动变化特征。
三、跳扩散波动模型及离散化
关键词:定价效率;期货;中国;沪铜期货市场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Samuelson(1965)和Fama(1976)的定义,如果一个期货市场的期货价格在任何一个时点上均可以反映所有可以获得的对预测现货价格有用的信息,那么这个期货市场就是富有定价效率的期货市场。在一个成熟的期货市场中,期货合约的价格能够有效地预测合约到期日的未来现货价格,较高的期货市场定价效率意味着期货价格与未来现货价格之间有着紧密的关联程度。
本文采用协整分析及误差修正模型等分析工具来研究中国沪铜期货市场的定价效率,检验不同预测区间下的沪铜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的协整关系,实证分析沪铜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为期货市场监管者和套期保值者提供更多有价值的信息,并进一步为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二、数据采集
本文采集了2000年10月至2010年12月期间沪铜的期货价格作为对现货价格的预测。由于铜的现货市场上不存在与期货市场中规定的完全相符的现货商品,而根据 Crowder 和 Hamed (1993) 的研究结果,商品的未来现货价格可以选取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代替,因此本文选择每月沪铜合约交割日(即15日)的收盘价作为当月到期日的现货价格。如果合约提前交割完毕,则选择实际交割日收盘价格为当月现货价格,因此就得到一个现货价格序列sp。
选取离沪铜期货合约实际到期日还有1周、两周、3周、1个月、两个月及3个月的沪铜期货收盘价作为期货价格。如果预测日不是交易日,则选择距离该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前后最近的两个交易日与该日间隔期间相等,则将这两个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数作为该日的收盘价格。按这种方法得到六个期货价格序列,分别记作fp1w,fp2w,fp3w,fp1m,fp2m,fp3m。
三、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Engel-Granger法检验沪铜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之间的协整关系,并通过分析对应的误差修正模型以考察它们之间长期均衡关系的形成过程,下面对这两种方法分别加以介绍。
1.Engel-Granger协整分析
目前理论界对期货市场定价效率的研究主要是在市场有效性的基础上,使用一元线性回归方程St=β0+β1Ft-1+εt来对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的关系进行检验。使用这一方程主要是检验t期期货价格Ft-1是不是期货合约到期日现货价格St的无偏估计,即是否满足β0=0,β1=0,εt为白噪声。若检验结果为无偏估计的话,则t-1期的期货价格就是后一期现货价格的最佳预测和估计。这种建模方法通常要求时间序列是平稳的,而获取的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往往不具备这样的特征。为避免出现这种“伪回归”问题,本文采用检验经济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的Engel-Granger 检验法。
第一步是对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进行ADF单位根检验。得到的检验结果有这样三种情况:若两变量非平稳且单整的阶数相同,则进行下一步;若单整阶数不同,则两变量不协整,回归结果会是伪回归;若两变量是平稳的,则停止检验,直接进行回归。第二步是利用OLS方法来估计出长期均衡方程Yt=β0+β1Xt+εt,即进行协整分析。第三步是用不包含趋势项和常数项的ADF单位根方法来检验上述方程的残差序列et的平稳性。如果得到的残差序列均通过了 etADF单位根检验,这说明该预测区间的期货价格时间序列与到期日的现货价格之间存在着显著的长期协整关系。
2.误差修正模型
当未来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满足协整关系,则可以写出它们之间的误差修正模型。误差修正模型描述的是如果未来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协整,则表明二者存在长期均衡关系,虽然在短期内二者可能会偏离均衡,但由于长期均衡的存在,偏离会被纠正,重新回到长期均衡状态。常用的一阶ECM方程是ΔYt=α0+α1ΔXt+λεt-1+νt。该式中α1是ΔXt对ΔYt的影响方向和程度,反映的是短期波动关系。λ是纠正速度,νt是扰动项,服从白噪声过程,εt-1描述的是对短期中出现的偏离均衡状态状况的一种长期调节。因此,在误差修正模型中,长期调节和短期调节被有机结合在一起,从而提供了分析两种变量之间长期关系和短期调节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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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证检验
1.价格序列的ADF单位根检验
本文采用ADF单位根方法来检验时间序列的平稳性,确定它们各自单整的阶数。检验过程中滞后期的选择依据AIC原则。
检验结果表明,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都只有二阶差分序列能通过显著水平为5%的二阶差分ADF检验,而水平和与一阶差分序列均不平稳。这说明期货价格序列和现货价格时间序列都是二阶单整的。
2.协整回归分析
将现货价格分别对六个期货价格序列进行回归,并对得到的残差序列分别进行ADF检验。从得到的结果来看,各协整回归得到的残差序列均通过了1%显著性水平的ADF单位根检验,得到的回归结果不存在伪回归问题。这说明各预测区间的沪铜期货价格与到期日的现货价格之间存在着显著的长期协整关系,沪铜期货价格对沪铜现货价格确实有一定的预测能力。
根据期货定价效率的相关理论,协整方程中的回归系数和常数项可以衡量期货价格的预测能力。而根据检验结果,随着时间跨度的延长,沪铜期货价格系数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并且系数显著性水平不断下降,而常数项的显著性水平则表现出逐渐上升的趋势。这表明沪铜期货价格的预测能力随预测时间延长逐渐下降,这与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特点相符合。因为当预测的时间跨度较大时,与到期日现货价格相关的因素还没有完全出现,相关信息也就无法传递到市场上,所以对到期日现货价格的预测准确度也就很低。
3.误差修正模型的建立
对六个期货价格序列分别建立的一阶误差修正模型,从实证结果来看,各方程误差修正项的系数均是显著异于0的并且都是负值,这表明沪铜期货价格和沪铜现货价格间存在着长期均衡关系,并且沪铜期货价格对现货价格的影响使得现货价格背离原有趋势收敛回长期均衡的状态。
随着预测区间的扩大,误差修正项系数的显著性水平也逐渐下降,系数本身也逐渐向0趋近,特别是从两个月开始误差修正项系数的绝对值开始小于1。这说明这种长期均衡关系对短期现货价格变动的影响要受到时间的限制。随着预测时间区间的扩大,这种影响逐渐减弱,符合定价效率的相关理论,而1个月以内是个较佳的预测区间。
五、结论
综上所述,中国沪铜期货市场在一定的期间内具有较高的定价效率,价格发现功能显著,沪铜期货价格对现货价格有一定的引导和预测能力,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价格预测,有助于其建立合理的投资策略。
参考文献
[1]Samuelson.Proof that properly anticipated prices fluctuate randomly.Industrial Management Review,1965,June:41-49.
[2]Crowder,William J.and Anas Hamed.A Cointegration Test For Oil Futures Market Efficiency.The Journal of Futures Markets,
1993,(13): 933-941.
[3]童宛生,常清,胡俞越.期货市场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6:128-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