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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学

方法学

方法学范文第1篇

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

一、法学的性质及其方法

(一)学科的性质决定学科的研究方法,而学科的对象及领域决定了学科的性质。法学主要研究三个基本:1)应然法: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法律的理想和价值。2)实然法: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律令和技术。换言之,法律的意思是什么。如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揭示该制度的要件和技术问题。3)事实:应然法要解决的是法律的道义基础和正当性,实然法使得法律的意思变得明确,如果法律在道义上是正当的,在意思上是明确的,那么,这种法律就果真能够发生作用么?我国的破产法运行的实施失败,即是一个反例。因此,法学还要研究法律的作用与功能。

图表1:

应然法…………………理想、价值………………价值判断方法

实然法…………………律令、技术………………逻辑和语义分析

社会事实………………作用、功能………………社会实证分析方法

相应地,法学的方法也就有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价值判断。法学成为关于正义和善的,而不能成为。因为,科学有定式,艺术无定法。存在定法的是工艺,不是艺术。

第二层次是逻辑和语义分析,有点科学的意思。主要研究法条的语言,类似于形式化的学科研究。

第三层次是法律社会学,这是科学的研究领域。

当然,这些方法不是截然分开的,在针对某一话题时,存在着运用方法的交叉。

法律与法学的生成,存在时间差。先产生法律,后产生法学研究。

古希腊的家最先关注法律。由于法律是剥夺一个群体而保护另一个群体的利益,这种强制性就需要正当性的论证。人们关心是什么正当性支撑着法律在规则上保护某一群体和损害或扼制另一群体的行为和利益,此部分是法的关怀。

后来实然法在理论上进行,则是分析法律派的功绩,它标志着法律作为一种独立学科的最终形成。因为,它标识了一种独特的方法,声称要价值祛除,只是了解法律的意思。

而社会法学派,则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法律正当且明确,就果真能够改变社会么?他们的研究结论是:法律能够改变社会,但社会更能改变法律,换言之,社会改变法律的力量更强大。他们的方法是通过法律研究社会,也通过社会研究法律。法律不仅仅当作一个道德规范或实然规范来研究,而更应当作为社会事实来研究。只有才能这样实现法律的功效。

由此,法学方法归结为三种:1)价值评判方法;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方法;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二)法学的学科性质:即法学到底是科学,还是艺术?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即1、法学是不是科学,是何种意义上的科学?2、理性与情感的关系是什么?

1、科学是研究事实的,事实就是“是什么”,法学相当大的领域并不具有科学性,而是一门研究正义的艺术,是善与公正之学。

什么是科学,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我们关注的是科学内含的几种分析方法。哲学的任务是研究如何用词。因此我们就需了解“科学”有几种使用方法。下面介绍三种科学观。

第一种观点认为“科学”指称对自然界的实证研究,如上积累起来的有关自然界事务的知识经验和知识。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科学是不存在的。此说在十九世纪之前占主导地位,二十世纪也相当有。如英国曾认为科学具备四个特征:1)科学是“描述对象”的理论,而不是“规定对象”的理论。如物和化学,仅仅是描述所观察到的现象。比较而言,社会科学规范研究的多为规定性的东西,研究对象与研究者本身息息相关,两者合为一体。所以,完全要求社会科学按照自然科学来进行精确,是不可能的。如美国总统选举,就不可能象物理那样进行而得出结果。因为作为社会科学动物的人,是自己可以采取对策的,社会科学的研究结果可能诱发相关者采取对策改变行为。因此,社会科学永远不可能高度精确化。相比较而言,学较接近于科学,它是从数字化角度来观察。

第二种观点认为,科学是以经验方法为标志的实证研究。其代表人物是马克思。这种观点认为科学就是用理性的方法来整理经验的材料。这在二十世纪的西方社会是主流观念。所谓经验的方法,实证的研究,其基本的形式包括:观察法、实验法、统计分析法、数学模型法、问卷调查法等,其中最基础的方法是:观察法和实验法。如培根说科学是建立在观察和实验的基础之上的。观察方法,就是指在不改变研究对象的基础上,收集经验材料的方法。如达尔文的进化论,即是运用观察方法得出的结论。所谓实验,是指在人为控制的条件下进行观察,研究两个以上的变量之间的关系。如这样两项研究就是科学研究:1)为了小区的安全,研究这样几种方法的选择,是增加警察的数量或进行巡逻的次数,还是增加小区路灯的量度,研究结果是后者。2)研究偷窃啤酒中的证人作证的几率,发现在场的人数与作证的可能性之间存在比率关系。在这种意义上,伦理学、数学、逻辑学等都不是科学。因为逻辑学和数学并非实证研究,无须进行实验,它们研究的不是事实或经验,而是纯形式,是符号之间的逻辑关系。当然,辨明一个学科不是科学,决非意味该学科不重要。

在这个意义上,存在社会科学,而没有人文科学。人文由“Humanity”而来,是和神学相对立的知识体系,产生于文艺复兴时期。社会科学始于19世纪,由孔德创立,他论述了静态的社会静力学和动态的社会动力学。

这种科学观的内部也存在着分歧。如证实主义与证伪主义。证实主义是主流的评判,即使用了实证方法得出的结果还不算真正的结论,需结果可被证实。而后期的学者波普尔则创设了证伪主义。即能被证实未必就科学,能够进一步被证伪,才是科学。如算命天宫图,能被证实,但永远不能被证伪,它永远有其解释的方法。那种能解释和允许任何事情发生的辩证法是最可怕的。

第三种科学观(我国流行),认为科学是理性的最高体现,运用理性的方法研究即是科学。这是最广泛的科学观。依此,与迷信和宗教相对立的东西都是科学。其标准在于理性的有无。其结果是科学成为一种泛滥的话语。它同时向四种研究方法开放,即经验方法(观察实验),形式化方法(根据逻辑规则进行形式演算的方法),思辩方法(跳出经验世界的,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都是运用这种方法),规范性方法(进行价值评价)。但问题在于,这四种研究方法之间不可通约,无共同性。这种科学观,从语义学分析看来,是应该抛弃的。因为它造成了误解和混乱。神学和自然科学都属科学,但神学家之间的争论是关于应当如何的争论,与事实没有必然的联系,他们之间不能通约;而科学家则通过进行实验而达成共识,他们之间可以通约对话。这种科学观,导致科学成为一个“杂货店”。

我国存在三个关于科学的误区:误区之一,科学等于正确。科学不等于正确,正确也不等于科学。这是以图腾崇拜来崇拜科学。所有科学不过是对事实的临时性解释,换言之,科学的确追求正确,但并非追求终极的、不可改变的结论。科学精神是怀疑一切。随时准备被证伪。马克思具有科学精神,他不仅怀疑别人,他连自己都怀疑。西方人说,存在三个马克思:一是,青年马克思;二是,中年马克思;三是,老年马克思。三种不同的思想之间存在着的断裂,是不断怀疑自己的结果。其晚年可能怀疑中年的生产力决定一切的论断。生产力要成为决定性因素必须有一个条件,即出现以追求财富为最大欲望的人。所有的社会因素是相互作用的,没有什么是最终极的决定性因素。科学是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科学的态度是,不在于你说了什么,而在于你为什么这么说。相对来说,以经验材料、观察实验为基础的科学是可靠的,科学是一种假设。

误区之二,科学等于有用。科学不等于有用,有用不等于科学。有些科学理论的论证和推演,是无用的“垃圾”。但它们展现了用科学的方法逻辑去推演结论。

误区之三,科学等于善。这是一种浪漫的理解,求真等于求善,科学不一定是善。

2、法律是理性,还是情感?

流行的观点认为支撑法律的是理性。但是否在法律中,就只是理性起作用?情感起何种作用?比较而言,自然科学中,情感并非不发生作用。如居里夫人对科学的热爱的情感。但它是从科学的外部起作用,在科学内部是不起作用的。而人文学科,情感起着非常强大的导向作用。情感是基石。

道德因素,是情感。道德信念,传递着一种情感。理性是以情感为基础,由此产生对命题进行理顺的过程。理性的作用,是将情感的药包上糖衣。人是一种没有推理能力而又偏爱推理的动物。

何为理性?语义分析的基本命题,是避免定义。重要的是,把握如何使用该术语。如某人有理性,某杯子无理性,这就是关于理性的正确用法。这里须注意,存在哪些因素影响术语的运用。最基本的理性的含义,是从一个前提,合乎逻辑地推出一个合理的结论。

何为情感?情感无须理由的支撑和证成。法学理论,情感作用如何?帕雷托的剩遗物和派生物理论是一个非常具有启发性的方法论。理性是一个中性词,所以,非理性也非贬义词。非理性即情感,换言之,无须理由来支撑。按照上述学说,人类行为分为逻辑行为(理性行为)与非逻辑行为(非理性行为)。非逻辑行为类型有二:1)与逻辑推理没有任何关系的行为, 换言之,无须由任何逻辑理由支持的行为。如升国旗,热血沸腾。2)用虚假的逻辑理由来支持的行为。如虽然这里面也存在逻辑推理,但行为里面是反逻辑的。这里的“虚假”并非贬义,是指这里的理由是不能支持行为的,如乞雨的行为。

剩遗物永存,派生物转眼即逝。——社会中,形态各异的派生物以另类的面目出现,但回头一看,其内在的理性值得质疑。

图表2

C 理论(派生物)

A 情感(剩遗物) B 行为

情感A导致行为B,而人类主张、理论C 导致行为B.

派生物理论分为四大类:1)简单肯定式。如在母亲孩子时叫小孩听话。2)诉诸权威式。如在母亲教育孩子时叫小孩听话,理由是父亲叫小孩听话。3)诉诸原则式,如皇权至上。4)口头证明式。这是政客和作家的方法,就是没有逻辑的无休止的重复,比最好的逻辑论证更为有效。

二、规范性研究方法(价值评价方法)

(一)什么是价值、法律价值?

1、人类以两种方式面对世界: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

“是什么”属事实世界,回答三类问题:存在的现象(事实)是什么?现存的事实由什么的样的事实导致(因果关系)?我们一旦选定了目的,用什么手段去达到目的?

“应当是什么”属价值世界,当离开“是什么”而回答“应当是什么”时,就进入了价值判断。这是人类存在的特殊方式。价值并不是指客体的有用性。若说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那么主体本身就无价值了。而人性恰是价值的原点,人是有价值的。有很多在我们看来是无价值、甚至负价值的东西也能满足主体的需要。所以,价值就是好。

2、法律的价值有三种基本用法:

一指法律能促进的好,如自由、秩序,这是目的价值。

二是法律本身的价值,是形式价值,与目的无关,如逻辑一致性等。

三是价值评价标准。

(二)法学中的价值判断:包括和法学与价值的关系

1、法律与价值的关系:

1)法律本身即是一种稀缺价值分配自己的权威性规则。

2)法律制度中包含一套价值标准,确立具有弹性的价值位阶。

法律纠纷好处理的是有价值与无价值之间的冲突,不好处理的是价值之间的冲突,因此有价值位阶。如米兰达规则就体现了警察的破案率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价值的冲突。位阶是有弹性的。如20世纪70年代后期美一判例限制米兰达规则,承认在特定情况下,公共利益安全优先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但价值位阶很不好确定。

3)立法与司法活动都是一种作出价值判断的活动。

2、法学与价值的联系:

法学永远不能回避应然法的问题。实证主义法学家提出价值祛除,有些道理,但不可能真正做到。因为价值判断是法学固有的一部分。法学家在研究时不能离开价值判断。

常规与相对照。常规就是一个上由人制定的各种规则,主要指人定法,也包括道德。人把自然看作客体,是异己之物。古希腊人则认为自然是有理性的,人类理性是由自然赋予的,符合自然即正义。后来自然转化为人定法和正义。人定法是一些人给另一些人的立法,法的执行总以牺牲一种价值而成全另一种价值,人对法律态度或者是服从的或者是不服从的。自然法的内涵一是,法律的二元论,即法律的存在形态上有实然法和应然法;二是实然法应从属于应然法;三是自然法效力至上;四是恶法非法;五是反抗恶法的权利。

理论分为实证性理论和规范性理论。前者遵循价值祛除,情感中立;后者与价值判断有关,具有标准、情感的色彩,具有价值性。两者的区别是:1)规范性理论为评价而研究,为规定而研究,实证性理论为解释而研究;2)规范性理论认为存在本身不是正义,而实证性理论认为存在就是事实;3)规范性理论追求的理论目标是情感、信念、理论的传播,打动人的关键不在于合乎逻辑,而在于能否引起读者内心情感的共鸣,而实证性理论则目的在于建立一个较准确描述世界是怎样的理论,主要靠理性说服人。

(三)价值的功能与局限

价值分析法的功能:一是推动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进步;二是最大限度保障个案处理的公正;三是强化社会公众对良法的认同和支持。

法律力量取决于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态度。因为,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认同和支持太差。在,严格意义上说,没有多少人要求法治。人类的理性和情感,具体到问题,则不要求法治。

价值分析的局限:

一是从“是”中推不出“应当”。这是休漠的论断,认为两者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是两个领域。在价值分析,存在两种意义的“应当”和两种意义上的“是”,一种是价值意义上的应当,另一种是事实意义上的应当。

价值意义上的应当:如公民应当热爱自己的祖国。

价值意义上的是:是伪装的价值判断。是推不出应当,但应当可推出应当。

事实意义上的应当:如4+2=6,这是伪装了的是。

事实意义上的是:事实判断得不出应当,但价值判断可推出应当。

是不能推出应当,意味着应当这个领域永远不能有一种自然那样高度精密的理性。不存在客观的公理性的体系。应当不是从事实中推出的,而是来源于每个人对每种事实状态的承诺。

二是人们的终极价值观很难一致,这种差异,就引发一系列价值和事务上的冲突。

三是即使在终极价值上,取得了一致,但在具体的价值判断上,也可能产生分歧。

应对这些局限的原则:

原则之一,承认和尊重价值判断多元化的事实。承认并尊重。因为价值标准多元化,是和现代文明的基石即人的主体性相联系在一起的。

原则之二,排除思想霸权,实行最大限度的宽容,只对不宽容的行为不宽容(房龙)。宽容,即是孔子所言的“中庸之道”;

原则之三,寻求最低限度的一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应当是最低限度的共识。法律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些“空间”需要最低限度的标准来控制“空间”的裁量的滥用。

三、语义分析方法

20世纪初,受西方分析的,语义分析被系统化、哲学化,有人甚至主张20世纪,是分析的。要了解语义分析方法,首先须对分析哲学有所了解,而如果要了解分析哲学,还要了解实证主义哲学。

法律实证主义是19世纪产生的流派。分为逻辑实证主义,即分析法学派和社会实证法学派。法律实证主义的哲学背景是20世纪实证主义成为一种思潮,而非仅仅是一种学派。

实证主义哲学有两大核心理念:

一是拒斥“形而上学”。形而上学,在西方语言中,被写成“物之后”。这一术语,源于中世纪西方人整理亚里士多德的著作,在编辑完毕物理学之后,编辑探讨抽象的物理论的著作,它们探讨世界的本原,即本体论问题的。这些均是科学所不能回答的,是超出经验之外的,是人类理性所无法回答的,于是就被称为物理学之后。而中国在翻译这个术语时,借鉴了老子说的“道可道,非常道……形而上者,为之道,形而下者,为之器。”故定为形而上学。实证主义则研究确定的问题,追求确定的知识(POSITIVE) .

实证主义的方法论认为:不要用思辩的方法,而要采用实证的方法,即是用观察实验来建立知识体系。第一代的孔德主义,主张人类的知识,从古到今,经历了三个阶段:1、古代的神学阶段。此阶段,人们寻找世界的本原、超自然的东西。换言之,知识体系,一切神定。2、形而上阶段。此阶段,人们不再把一切归于神之上,而归于决定精神之上了。这不过是神阶段的变种;3、实证知识阶段。这是科学时代的开始。科学回答不了形而上学的、经验之外的问题。在这个时代,人们不再寻求终极的原因。现代哲学不再研究本质,而致力于研究。实证研究中的“规律”,就是指“两个以上之间的变量的恒定关系”,与我们一般所言的“规律是现象的凝结”不同。第二代的代表是马赫,主张其实世界既非物质,也非精神,而是由感觉这种既非物质也非精神的要素组成的。第三代,即分析哲学,代表人物是维特根斯坦。他认为,形而上学,不在于犯错误,而在于说了“无意义的话”,因为他们不会正确的用词。如绝对精神、物质等术语。他们还违反了句法构造句子。

分析哲学的第二个核心理念是研究语言的运用。哲学从本体论阶段(形而上学阶段)到认识论阶段(笛卡儿、康德)到语义分析阶段。认为过去的哲学家,让语言作了其所不能承载的功能。其中的符号语言派,又称人工语言派,主张所有的自然语言都是含混的、语义都不是很明确。这是由于自然语言本身的特点所导致,要创立一套人工的精密语言来避免争论。其中的自然语言派,又称日常语言派,代表者即维特根斯坦,认为以前的无谓争论不是日常语言的问题,而是这些哲学家没有搞清日常语言的正确用法,强调哲学要研究“词的用法”。认为语言的能力是有限的。对于“不可言说者,沉默!”

语义分析方法的,也就是分析哲学的体系。学派之一:普通语义学,把正确用词归纳为21个问题和5项原则。心思想是,词的误用是一切社会矛盾和分析的根源。五项原则:

1、指数原则。一切分类具有虚假性,所以在用类指称具体人或物时,要加上指数1、2、3、……

2、日期原则。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所有的事物都存在于时间中,是流动的,而非静止不变的。要注明所描述的事物的具体日期,以区别变化。

3、连字符原则。自然界是不可分的,所有的分类都不完美,但人类又有爱分类以把握世界的倾向,导致所有的分类均会出现困难。自然本身是一个渐进的函数,世界本无分类,彼此相连。分类都是人为的,便于明别,却又陷入武断。分类的同时,对自然的环境就造成了伤害。所有的法律责任,均是武断的。所以,要用连字符把相关的分类连接起来。

4、引号原则。词本身不是事物,而是人们创造的工具。但人们经常把词理解为背后还有一个确定的东西。越是抽象的词汇,越容易误导人,从而出现“词的暴政”。

5、等等原则。词不能描述出有的内涵,语言是地图,但不是版图。当描述对象时,总会存在被疏漏的东西。所以要加上等等。

整个分析哲学对语言的重新理解,引发了三个观念:

观念之一,词不是事物,是工具。抽象的东西是不存在的,并非每一个词后都对应一个实物。如世界上有“山”么?没有,但存在具体的“黄山”等。

方法学范文第2篇

兴趣是前提,当然也要有良好的学习方法,学习方法也是至关重要的,下面我就告大家让我受益匪浅的学习方法。

1、课前预习。课前预习是提高听课效果的一个重要策略。课前预习就是每节课前把本次课将要讲授的内容进行预习,初步熟悉课程内容,找到听课和理解的重点、难点、疑点,记下自己的困惑之处、薄弱环节,带着问题进课堂,以期在课堂学习中得以解决。

2、要注意关键点。上课时与预习时要注重老师所讲的精华和书本中的要点,并加以总结

3、课后复习。及时对听课内容进行复习,进行积极的回忆和必要的重新学习,以加深对学习内容的总体理解,减少遗忘。而且,遗忘的进程是不均衡的,刚开始遗忘得较多、较快,以后遗忘得较少。根据遗忘发生的规律,可以采取适当的复习策略来克服遗忘,即在遗忘尚未产生之前,通过复习来避免遗忘,所以,在复习时要注意复习的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研究,有效的复习时间安排是:

第一次复习,学习结束后的5—10分钟。

第二次复习,当天晚些时候或第二天。

第三次复习,一星期左右。

第四次复习,一个月左右。

第五次复习,半年左右。

4、不懂的邀请教老师或同学,要及时不懂的学会。

5、制定严格的作息时间表,贴在墙上,自己遵守并由父母监督,每当自己觉得不能执行下去的时候就看一看作息时间表,这时一咱遵守诺言的力量就会促使自己坚持下去。另外,养成一个良好的学习习惯,不仅要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而且还要做到“松紧一致”。有的同学到了假期就会比较放纵自己,作息时间比较乱,因为作息规律一旦乱了,到上学的时候要调整过来又比较困难,而且是很累的一件事情。假期的时间安排和上学时应差不多,学习有一个惯性,可以适当间歇,但是不能一下扔开过久,要“松紧一致”。

方法学范文第3篇

法律论证理论

寻找方法论之争的边界

专题:法律中的可废止性

法律与可废止性

法律论证理论的歧路徘徊

专题:法律论证的元理论

法学方法论中的体系思维

“同案异判”问题研究

霍菲尔德与授权性规则

宪法教义学的功能与界限

规则、原则与可废止性

《法学方法论论丛(第二卷)》勘误

论法律规则被假设的可废止性

专题:理论与历史之间的法学方法论

方法论、一般法律教义学与案件的解决

论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思想新战略

古希腊的双生花:衡平与修辞学

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的判决理由地位

官方话语体系修辞失效的法律原因探析

“诠释学循环”——概念、类型及运用

斯多葛辩证法及其对罗马法的影响

不可接受结果之论证与法律的合理适用

什么是法律规范?——一个本体论视角的追问

法律论证的可废止性需要特殊的法律逻辑吗

法律适用模式的比较考察:以德国和美国为例

法律的客观性与确定性——法律现实主义批判

道德论证的方法论问题——图尔敏与黑尔之争

基本权利的论证策略及其运用——以布朗案为例

“功夫在身外”:浅议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环境

行政处罚中的正当程序:6号指导案例解析

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我国检务公开信息化平台建设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学方法的今古两问——从拉伦茨与菲韦格开始

宪法中的权利、规范与条文——规范理论的视角

行政法规范论——行政法解释学研究的前提性作业

法律续造的程式建构——以张甲诉李乙离婚纠纷案为中心

论指导性案例的使用与滥用——一种经验主义视角的考察

破解“发还难”——论法院执行案款依职权提存机制的构建

美国关于跨国并购的反补贴法律规制及我国的应对措施

论法的安定性与民法法治——法治思想在部门法中的体现

以审判为中心对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影响及其应对

法学的问题立场与修辞学转向——《走近论题学法学》读后

法官释法中自由裁量的客观性——以法学方法论为视角的探讨

法律原则如何适用?——《法律原则适用中的难题何在》的线索及其推展

案例指导意欲何为?——新法学·读书沙龙第七期“案例指导制度”讨论纪要

国家法与法哲学之间的方法论——有时作为一种对理论与实践之断裂的掩饰

“终审不终”现象的成因与消解——确立司法终局性的法律和社会双重路径

初探法感(Rechtsgefhl)——以民事案例出发思考其在法官判决中之地位

方法学范文第4篇

论文内容摘要:目前,国内外都不存在系统的、成型的“流通经济学”。我国对流通问题的研究,虽然由定性分析为主发展到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并存的局面,但其方法论基础仍然混乱,方法论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并存。本文认为,应当把流通问题研究的方法论基础统一到主流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这是构建“流通经济学”的必要条件。

关于流通理论,国内有各种称谓,计有“流通经济学”、“商业经济学”、“贸易经济学”等。为讨论方便起见,本文采用“流通理论”这一称谓来概括所有关于流通、商业、贸易等问题的理论与学说。

我国流通理论的发展演进

(一)我国流通理论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大体上是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后期,这一时期流通理论的表现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重生产、轻流通”,“重工农业、轻商业”的局面开始转变,学界和政府都认识到了流通问题、商业问题的重要性。就这一时期的流通理论而言,主要以马克思《资本论》以及其他著作中的经济思想为指导,重新采取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要素理论来研究流通问题。这一时期的流通理论,以孙冶方的《社会主义经济论——流通篇》为发轫之作,随后涌现出一批在流通理论上多所创见的专家学者,他们撰写了大量的论文和专著,为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提供了理论上的论证。这一时期的流通理论,总体上说来是“破”大于“立”。之所以说“破”,是因为改革开放前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当时盛行的是“无流通论”;而改革开放伊始,首先进行的就是对“无流通论”的批判和破除,重新确立“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理论判断。从研究方法上来看,这一阶段的流通理论主要以马克思的经济学说为指导,并未引入西方主流经济学研究方法。

第二阶段即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今,这一时期我国经济学界重大转变表现为西方主流经济学说的大规模引进。大规模引进表现为大量西方经济学著作的译介、高校经济学教育中西方经济学的比重越来越大、学术研究当中运用西方经济学方法日益增多。具体到这一时期我国流通理论,出现了两种趋势,一方面是研究对象日益专门化,企业管理、市场营销、零售、物流、电子商务等领域的研究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另一方面是研究方法技术化,即计量经济学、博弈论等研究工具被用来研究流通问题。

(二)我国流通理论的研究现状

从目前来看,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并不存在系统的、成型的“流通经济学”。因为,任一学科如果足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就必须具有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明显特征,必须有一个或若干个核心原理,在研究对象或(和)研究方法上必须有其自身的特色。以主流经济学为例,其核心原理就是最优化,可以说,整个微观经济学就是建立在最优化基础上的。个体消费者最大化自己的效用,从而加总得出需求曲线;个体生产者最大化自己的利润,从而加总得出供给曲线,而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了市场。至于宏观经济学,也仍然是建立在微观主体最优化行为基础之上的。宏观经济学当中,消费、投资等活动仍然可以归结到微观主体的最优化行为,唯一一个外生变量是货币供给。而货币供给成为外生变量的时间也不长,只有在政府垄断货币发行并且货币不可兑换之后才成为真正的外生变量。既便如此,理论上政府也可以通过最优化的计算来确定最优货币供给量,说到底,还是归结到最优化这一基本原理。

当前我国流通问题研究的特点是“杂”和“乱”。所谓“杂”,是指研究对象“杂”。从批发、零售、物流,到餐饮、会展、电子商务、拍卖、租赁等,很难合并归类。所谓“乱”,是指研究方法“乱”。对于流通问题的研究,过去主要以定性分析为主,近年来定量分析方法的运用逐渐增多。计量经济学、博弈论等分析工具和研究技术被引入到流通问题研究当中。引入新的分析工具和研究技术固然是好事,但方法论基础不明确,仅仅引入新的分析工具,难免给人以“为技术而技术”的感觉。

流通问题研究与主流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

(一)方法论个人主义与方法论集体主义

主流经济学的核心原理——最优化原理,其更为深层的基础是个人主义方法论。整个主流经济学的方法论基础就是个人主义的,通过对微观个体进行“经济人”假设,从“经济人”的最优化行为出发,演绎出一系列的理论。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与政治体制上的主义、经济体制上的自由市场机制是相互匹配的,内部关系是融洽的。

与个人主义方法论相对应的,是集体主义方法论。集体主义方法论认为,某一集体是有共同目标的,是有终极目的的。这一集体可以小至家庭,也可以大至国家。特别是集体主义方法论认为整个国家是有共同目标或终极目的的。应当说,集体主义方法论与个人主义方法论是有重合之处的,二者都认为,微观主体(个人、家庭、企业、社团)是有共同目标的;但如果把主体扩展到整个国家,则二者分歧立显:个人主义方法论认为国家或政府没有终极目标,而集体主义方法论认为国家是有终极目标的。

二者分歧的深层根源在于对个人价值的看法不同,个人主义方法论认为,个人本身就是目的,并不是实现其他目的的工具或手段;国家、社会、政府只不过是帮助个人实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它们本身没有也不应该有自己的价值和目的。相反,集体主义方法论认为,国家、社会是有共同目标和终极价值的,个人仅仅是实现集体目标和集体价值的工具和手段。

(二)我国流通问题研究的方法论基础一直是集体主义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在意识形态上逐渐确立起集体主义价值观;相应地,在学术研究上也采取了集体主义方法论,这一点在经济学领域体现得尤其明显。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经济制度是“统制经济”(笔者认为,“统制经济”比“计划经济”更好地描述了改革开放前我国经济体制的特点,因为我们并没有像前苏联那样对经济进行精细的“计划”),相应地,我国奉行的经济学本质上是取自苏联的“统制经济学”,而“统制经济学”的方法论基础恰恰是集体主义的。“全国一盘棋”、“全国人民万众一心”等集体主义价值观不仅高扬在意识形态领域,而且也深入渗透到学术研究领域,这一点在经济学研究当中表显得尤为突出。直到改革开放后很长一段时间,这种思维模式仍然广泛地存在于各种流通问题研究当中,直到目前仍有相当的惯性。

西方主流经济学当中并不存在“流通经济学”这一分支学科,因为主流经济学的方法论基础是个人主义的,所以在西方国家,研究流通问题是微观主体即流通企业的任务,营销、物流、零售等管理类学科都很成熟,但针对“宏观”流通问题的理论几乎没有。在学科分类方面,营销、物流、零售都属于管理学,而不属于经济学。当然,管理学的方法论基础也是个人主义的,而不是集体主义。

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个人主义的,相应地,研究市场经济中的流通问题,也应当采取个人主义方法论。这样既与现实经济制度相适应,也与主流经济学方法论相适应。统一流通问题研究的方法论基础的必要性

我国学者对流通问题的研究,大多数都采取“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政策建议”三段论的模式,但以主流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来看,这种研究模式是有问题的。问题恰恰出在一般认为最有价值的“政策建议”部分。按照主流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流通问题几乎都是微观主体即流通企业面临的问题。流通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方面,与一般的生产企业并无二致,如果在流通中出现了问题,比如成本过高、效率较低等问题,企业自身出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考虑,自然会采取措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本不需要政府出台政策进行干预。举例而言,在物流领域有一个评价运输效率的指标——空驶率,我国的空驶率比欧美等发达国家要高得多,这当然说明我国在运输资源的使用方面效率低下。但是,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又能做什么呢?根据主流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无论空驶率高还是低,都是物流企业自身造成的,最有动力降低空驶率的不是政府,而是物流企业。因此,这一问题本不该由政府来负责,也无需政府出台什么政策来促使空驶率降低。所以,我国空驶率较高的原因,就应该从其他方面来分析,如物流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物流企业的技术手段比较落后等。严格来讲,在直接影响到物流企业的各种因素当中,只有税收与物流园区用地两方面与政府有关,其他方面,均属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问题。所以,即便空驶率很高,政府也管不了,而且也不该管。这是从方法论个人主义出发得出的必然结论。

但我国的现实是,政府往往先是对经济活动进行不合理的干预,干预之后使经济活动产生了许多问题,接下来对这些问题再次进行干预,由此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如此无限循环下去。

流通理论研究中的“政策建议”,往往就是建议政府对先前干预产生的问题进行再干预,这是一种“越描越黑”的做法。究其根源,便是学术研究中长期存在的方法论集体主义。前已述及,方法论集体主义就意味着微观个体的经济活动本身不是目的,而仅是承载某一或某些集体目标的手段,照这种思路,任何政策都取得了理论上的合法性。

以北京为例,如果某个人打算从事出租车行业,那么他必须“挂靠”某一出租车公司,否则就是“黑车”。各出租车公司为保持自己的市场份额和既得利益,联合起来游说政府,成功地建立起市场准入制度。而政府反过来以“保护乘客利益”为由,统一制定收费标准,于是便造成了目前空驶率高的状况。破除这种局面的釜底抽薪之举,是取消目前的市场准入制度。稍微学过经济学原理的人都知道,这样一来必然有更多的人愿意从事出租车行业,竞争的结果是产生一个均衡的市场价格,这一价格肯定要低于目前的统一价格,从而,空驶率必然大幅降低。

以上例子仅是我国流通领域中的物流、运输问题,类似的问题在其他流通领域还有不少。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很多学者潜意识里都在使用集体主义方法论,而不是主流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这也是众多“政策建议”难以发挥作用的根源。

结论

宏观流通问题进行研究,如果要运用主流经济学的研究方法,那么就应秉承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应当指出,解释和预测是主流经济学的主要功能,而不是动辄就要提出什么“政策建议”。我国学者应该尽量做到“述而不作”、“述而少作”。毕竟,提出政策建议这一行为,本质上采取的是集体主义方法论。

近年来,随着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大规模引入,在我国流通问题研究方面也出现了个人主义方法论与集体主义方法论并存的局面。而方法论基础的混乱,是当前我国流通问题研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如果要构建一门系统的、成型的“流通经济学”,那么首先要做的就是统一流通问题研究的方法论基础,也就是统一到主流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上来,这是构建“流通经济学”的必要非充分条件。

参考文献:

方法学范文第5篇

(一)教学方法单一,使用随意,教学效果不佳就目前教学实践而言,教师并没有按照教学内容的需要而选择,整合各种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单一,要么只用“讲授法”一堂课从头讲到尾;要么从头问到尾;要么一律采取讨论式教学,追求课堂气氛的热烈。单一的教学方式的使用,使得课堂缺乏一种凝聚力,不仅不能使学生提高学习兴趣,反而费时费力甚至不能很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另外,在教学当中,很多老师在使用教学方法的时候很随意,并没有考虑到主题或者教学目标的实现,仅仅只是为了体现多种教学方法的使用,这样表现出来的教学方法的选择可能并不适合这个主题或者就是一个形式,根本无法达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二)学生主体地位不突出美国著名教育家大卫?爱尔坎德(DavidElkind)教授曾通过大量的教改实践提出:教学要以学生为主体,允许学生各抒己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习成为学生的内在需要。传统的被动的填鸭式教学方式脱离了学生生活实际,已不能满足现实的法学教学的要求。由于种种原团,当今法学教学仍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师仍然是课堂的主宰者,学生的主体地位被忽视,没有积极参与到教学当中,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无法发挥。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方法改革的思路

(一)坚持的原则

第一,教学方式多元化原则。应该摈弃过去那种单一的教学方法,应该说不论是哪一种教学法,都有其自身的优、缺点。就比如讲授法,有利于教师在有限的时间内充分的阐述法律概念、法律规则,让学生能够收获系统的知识,但是其屡遭诟病。其实质问题不在于这种方法自身,而是具体的操作运用是否恰当。

第二,从实际出发原则。

这个实际一方面是指任何新的教学方法的引进和使用都不能脱离实际,要做好新的教学方法与传统的教学方法之间的衔接,而不是将其“一棍子打死”。另一方面教学方法的改革应当围绕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以及教学环节的设置等方面,使之为其服务。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方法的具体使用

第一,讲授式教学法。作为传统教学方法,讲授式教学方法主要以概念的讲解、理论的灌输和法律条文的阐释为主,虽然这种填鸭式教学方法有一定的弊端,但在法学本科教育中,需要通过讲授使学生掌握一个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为了克服其弊端,需要在授课过程中按照教学目的的需要结合其他的教学方法,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丰富课堂教学,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第二,讨论式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主要通过事先布置讨论议题,让学生组织材料,充分准备,发表自己的看法、见解,授课教师对讨论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观点,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和点评,这种教学方法的作用主要是通过讨论拓展学生的思维,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作为主持人的教师在讨论中应当尽量地唤起学生兴趣、激发学生积极参与、鼓励他们发表自己的意见,进而扩展学生的思维。讨论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可以分组讨论也可以全班一起讨论,但是要注意控制整个过程,比如学生跑题了就要将之引导回主题,或者在讨论中出现了争议比较大的观点,教师要适时介入进行评析,对一些关键问题进行提示和引导,对于某些偏激的观点,教师要正确引导,帮助学生得出结论。

第三,案例教学法。法学(包括“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它不仅以认识法律为目的,更重要在于把法律运用于实践。案例教学法最大的优点就在于能够活跃课堂气氛,通过分析以及解决案例中所提出的问题,扩展学生思维,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在分析生动的案例过程中,轻松地掌握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并逐步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应该是法学教育中让学生接触实践的最有效的途径。

第四,诊所式教学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目标就是要求学生掌握现行行政法律制度的框架及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的程序,同时培养学生严谨的法律思维能力,能够运用法律逻辑解决实际生活中的行政法律问题,培养在行政领域、司法领域的职业能力及帮助行政相对方进行权利救济的能力。而诊所式教学最大的特点在于注重实践教学,以弥补传统教学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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