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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挂靠

资质挂靠范文第1篇

甲方:

乙方:

为配合乙方的施工的需要,双方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责权分明规范管理、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挂靠甲方公司之下,从事甲方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建设消防工程安装项目。同时甲乙双方订立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挂靠期内的注意事项。

第一条:工程情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总造价:大写

第二条:承包经营方式

1、以甲方的名义承接 建设消防工程项目,负责成立消防工程项目部,组织施工。由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需要的手续给乙方办理相关消防工程业务。

2、向乙方收项目资质挂靠费为本工程项目合同总额的 %(不含税费和报建验收资料服务费)。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

1、甲方提供给乙方合法正规有效的全套资质证明材料,书面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全权代表,在合同期内完成以甲方名义承接的本次消防工程所辖内容。

2、对乙方提供的资料审验和及时盖章,协助乙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

3、如需以甲方名义提供工程发票,其税金由乙方承担。

4、乙方以甲方的名义签订本消防工程项目后,乙方必须与甲方签订该项目的工程施工质量承若书和安全生产承诺书,如需甲方指派做本项目的施工项目经理,乙方需按月支付项目经理费用 元/月。

二、乙方:

1、乙方根据此协议按时按量完成业主方(此项目方)的整个工程内容包材料、包人工、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并制定该工程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程量及工程施工月进度表。

2、因材料欠款和工资欠薪引发的经济纠纷和责任全由乙方承担。

3、乙方施工的其合同、保险、银行、劳动、税务、财务、签证等由乙方自主办理,本项目乙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一切正常利润属乙方所有,甲方绝不得干涉。

4、在此项目的工作开展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因不符合消防规范,导致报建验收资料不齐全,不规范、不及时以及施工验收不合格等原因被消防部门处罚的,或影响业主方整体验收的责任,全由乙方负责。

5、认真负责整个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完全责任。若出现安全事故等重大意外,均由乙方独立承担,并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6、维护甲方公司的信誉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诈、损誉的行为,乙方不可以将此协议转包第三方,不得利用甲方的资质资料从事本合同意外的经营事项。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相关经济赔偿和处罚。

8、按照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人员和设备的商业保险。

9、乙方要求发包方(业主方)所支付的每一笔本合同消防工程进度款必须转入甲方对公账户。

第四条:挂靠费支付

1、签订挂靠协议之日支付本工程挂靠总价的 %,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签章之日一次付清给甲方。

2、乙方如需甲方报建、验收、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协商费用金额。

第五条:合作附件

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和本项目其他合作条款及甲方为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解除合同期限

1、甲乙双方在本消防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本合同同时终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身份证:

资质挂靠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挂靠问题

一、前言

近些年来,我国建筑行业获得了迅速发展,建筑业企业有着越来越大的规模和越来越多的从业人员数量,为了对行业管理进行强化,我国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实施了下去,但是近些年来,建筑市场出现了越来越严重的资质挂靠现象,对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具体来讲,建筑业企业资质挂靠指的是某些单位和个人没有建筑业施工资质,对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借用,对工程进行承揽,并且将相应的管理费缴纳给本企业,被挂靠企业不管理承揽的工程。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挂靠的形式及危害

一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挂靠的形式:首先是先有潜在工程,再寻求挂靠,挂靠人为了对某一个工程的承包权进行获取,借助于一些特殊渠道,与被挂靠企业进行沟通,对一定的管理费进行缴纳,以便形成内部联营合同。这样挂靠人在承揽工程的时候,就可以采用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施工组织等具体负责。结合工程总价比例,被挂靠人对管理费用进行收取,但是对于施工管理工作,被挂靠人是不参与进来的。其次是先挂靠,再找工程:挂靠人携带着一定的资源,向被挂靠企业投靠,如管理人员、机具设备、资金、队伍等,然后结合确定的协议,将一定的管理费用支付给被挂靠企业,这样在承接工程的过程中,就可以采用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于项目的施工,自行实施。

二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挂靠的危害:首先是资质挂靠会影响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被挂靠企业仅仅将资质证书给借出去,但是在实际的施工管理中,技术管理人员却不参与进来,通常来讲,挂靠企业在技术和管理水平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距,那么在施工过程中,技术和管理都会出现问题,这样就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所承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另外一方面,挂靠企业需要将资质使用费缴纳给被挂靠企业,那么为了找回成本平衡,就可能会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问题出现于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质量造成较大的影响。其次是对建筑市场秩序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某些建筑业企业组织没有相应的资质,为了获得承包权,采用挂靠手段,规避了国家的资质管理制度,这样就会对公平竞争的原则造成损害,对于那些真正有实力的承包商起到一定的排挤作用;另外,在支付工程款的过程中,也比较的混乱,甚至还会有一些重大问题出现,如经济纠纷、风险责任等,对于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最后是对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挂靠企业采取一些措施,获得相应资质,逃避了行业政策监管。被挂靠企业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到工程建设中,但是业绩却在不断地积累,社会影响力在不断地加大,这样就会对建筑业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起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作用,对于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较大程度的不利影响。

三、建筑业企业挂靠问题的治理对策

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要想进入建筑市场,就需要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需要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因此,为了促使我国建筑行业能够稳定发展,行业主管部门就需要将职能作用给充分发挥出来,将建筑行业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下去,对执法检查力度进行加大。具体来讲,可以从这些方面来努力:

一是对建造师IC卡信息化监管平台进行构建:具体来讲,指的是建筑企业在投标报名的过程中,投标人需要持有建造师的IC卡,如果中标的话,交易中心会对工程信息立即填报,并且对本建造师的网上信息进行屏蔽。完成了工程主体施工或者完成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工程量后,本中标建造师将主体验收合格报告或者其他的一些证明给提供出来,建设主管理部门对其审核之后,就可以解屏处理。

二是对资格审查方法进行完善:要严格依据招标文件以及其他文件中规定的方法来进行资格审查活动,对招标人资格审查的自由选择权进行取消,这样就避免出现暗箱操作等问题,挂靠企业围标的问题也可以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三是将投标保证金制严格落实下去:在投标的过程中各个投标单位需要使用银行汇票或者转账支票来落实投标保证金,并且汇出方应该是本单位,如果采用了其他的结算方式,如现金、银行保函等,投标书都一律拒收。

四是对事后监督制进行强化:对于行业主管部门来讲,需要定期经常的组织人员来严格检查建设工程,如果有问题出现,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和整治,并且将其记录下来。行业主管部门要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对中标建造师考勤记录进行构建,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中标建造师需要组织施工,否则就会影响到记录结果,对于其市场准入产生不利的影响。此外,还需要对合同备案管理进行强化,要将合同备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下去,对合同履约管理进行强化,跟踪监督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对于那些建造师更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行为,需要严厉的查处和打击。此外,在跟踪监督处理中,也需要将拖欠工程款、没有如期结算以及合同没有严格履行等问题作为重点。

五是严格市场准入清除制度:对于行业主管部门来讲,需要对市场准入机制和惩戒制度进行严格的构建,如果有资质挂靠问题出现,降低它的登记,甚至是对挂靠双方当事人的资质登记以及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进行取消,并且在不良行为黑名单中加入被挂靠企业的内容,向全社会公示。结合具体情况,来对被挂靠企业的市场准入进行一到三年的取消,并且将其非法所得给予没收处理。要严格处理没有资格的挂靠自然人,通常采用经济处罚的形式。

四、结语

通过上文的叙述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挂靠问题的出现,会带来十分严重的危害,对于建筑行业的正常健康发展起到了很大程度的不利影响,需要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那么就需要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作用给充分发挥出来,严格监督挂靠人的市场行为,同时,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严厉打击建筑业企业挂靠行为,构建一个公平工作的建设市场,促使我国建设企业的管理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参考文献:

[1] 张玲.建筑行业挂靠行为分析及业主对策研究[J].建设监理,2009,2(9):123-125.

[2] 朱灿坤.关于建筑工程中的挂靠问题及对策[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4,2(7):44-46.

资质挂靠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筑行业;挂靠经营;治理;对策

论文 联盟

1前言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作为率先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行业之一,我国建筑业得到了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重要动力。然而,建设领域的各种问题随着发展有增无减,特别是挂靠经营现象普遍存在,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由此导致了一系列违法违规问题。这一问题虽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也采取过许多治理措施,但收效甚微,已成为非常棘手的顽疾。因此,从市场管理和行业管理的角度,制订有效治理挂靠经营行为的公共对策,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挂靠经营的界定

我国《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由此可见,建筑领域挂靠经营行为是指无资质或低资质的挂靠人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以有资质或高资质的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活动的建筑违法行为。

3挂靠经营的表现形式

实践中挂靠经营行为人为了规避现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使挂靠经营行为以貌似合法的面目出现,往往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伪装,但基本可归为两种方式:一是挂靠人或挂靠企业带着工程信息与被挂靠企业商谈承包条件,一般以缴纳少量管理费达成所谓联营合同,然后由挂靠人携带被挂靠单位公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参与招投标,中标后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之后挂靠人自行组织施工等事务,被挂靠人收取工程总价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二是挂靠人携带一定管理人员、机具设备、资金和队伍投靠被挂靠单位,并交付较高管理费用后以被挂靠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不管采取何种方式,都脱离不了挂靠人负责管理工程承担风险赚取高额利润,而被挂靠人纯粹收取管理费的实质。

4挂靠经营的危害

建筑领域中挂靠经营行为之所以为法律禁止,根本原因是其社会危害性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业主利益。挂靠经营中各相关主体由于名不副实,并不承担相关责任和风险,故容易造成偷工减料、质量和安全事故、合同纠纷等问题,社会公共利益和业主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二是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挂靠人通过暗箱操作、非法围标串标等不法手段与合法正规的建筑企业进行不正当竞争,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三是助长了建筑行业的不正之风。挂靠人为争取工程项目不择手段,大开关系之门,使建设工程领域的违规操作层出不穷,几乎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严重败坏了建筑行业风气。

5挂靠经营的分析

挂靠经营现象并不是建筑领域所独有,在医药、出租车、旅游等一些行业均或多或少存在挂靠经营现象。因此,笔者认为,针对建设领域的挂靠经营问题既要结合其他行业共性的问题分析,又要抓住建设领域特性的问题研究。经笔者分析,挂靠经营行为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5.1行业进入壁垒较高。出现挂靠经营的行业一般进入壁垒较高,受政府管制,在准入资质和资格方面有严格限制,特别是一些垄断行业,其他潜在进入者只有通过挂靠才能经营,比如药品、农药等。建筑行业在资质等级方面有严格层级管理,低资质企业不能承揽高于资质等级的项目,最低级的三级资质的设立门槛也很高,一般潜在进入者要通过设立企业的方式进入市场难度大,耗时长,因而转向挂靠经营成了方便之门。

5.2利润较为可观。出现挂靠经营的行业一般都有较高的行业利润,比如医药等行业。就建筑行业而言,首先,一般三类以上的工程的毛利空间在20%以上,除去挂靠管理费(约1-5%),仍有相当大的利润空间;其次,尽管按照近几年市场过度竞争,毛利空间进一步下降,但由于建筑工程动辄上百万元甚至上亿元的工程造价,按照“盆大刮粥”行话,利润率虽低但基数大,相对于低资质的企业或自然人的挂靠人而言,利润已相当可观了,所以采取挂靠经营承揽到自身无法承揽的工程也就不足为奇了。

5.3市场发育不完全,价格不透明。由于我国尚处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导致许多行业市场不成熟不规范,信息不透明,在客观上为挂靠经营提供了有机可乘的生存空间。在建筑行业,我国的有形建筑市场刚刚逐步建立,在工程招标、发包和进入有形市场交易的各个环节上,还有许多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建设单位在对工程承包人的选择上仍然能通过各种方式施加较大的影响,这就为权力寻租提供了便利。有的建设单位的主管领导或负责人在工程的筹建过程中通过各种关系在暗地把工程项目给了无资质或低资质的民间建筑施工组织,让这些组织去物色挂靠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三方对挂靠行为彼此心照不宣,达成默契,造成了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

5.4市场监管不力,处罚难度大。目前,针对挂靠经营行为虽有相关法律法规,但并无实施细则和切实可行的处罚措施,加之挂靠经营行为通常打着联营、内部承包等各种幌子,更使得挂靠经营行为界定和查处的难度相当大,通常无法使相关行为人受到法律制裁,往往只有这些挂靠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合同纠纷等诸多问题后,挂靠经营的实质才会浮出水面。而查处的挂靠经营行为的处罚相对其取得利益要轻得多,特别是对行为人中的自然人处罚较轻。总之,挂靠经营行为的低风险性,客观纵容了挂靠经营在市场上盛行不衰。

摘要:挂靠经营是建筑行业的顽疾。本文试图通过对挂靠经营行为的相关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对策。通过分析,认为必须在结合传统行业治理措施的基础上,采取资质管理改革、改变营销方式、项目责任制改革等方面的措施方可标本兼治。

关键词:建筑行业;挂靠经营;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0)09-0131-02

1前言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作为率先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行业之一,我国建筑业得到了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重要动力。然而,建设领域的各种问题随着发展有增无减,特别是挂靠经营现象普遍存在,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由此导致了一系列违法违规问题。这一问题虽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也采取过许多治理措施,但收效甚微,已成为非常棘手的顽疾。因此,从市场管理和行业管理的角度,制订有效治理挂靠经营行为的公共对策,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挂靠经营的界定

我国《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由此可见,建筑领域挂靠经营行为是指无资质或低资质的挂靠人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以有资质或高资质的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活动的建筑违法行为。

3挂靠经营的表现形式

实践中挂靠经营行为人为了规避现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使挂靠经营行为以貌似合法的面目出现,往往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伪装,但基本可归为两种方式:一是挂靠人或挂靠企业带着工程信息与被挂靠企业商谈承包条件,一般以缴纳少量管理费达成所谓联营合同,然后由挂靠人携带被挂靠单位公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参与招投标,中标后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之后挂靠人自行组织施工等事务,被挂靠人收取工程总价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二是挂靠人携带一定管理人员、机具设备、资金和队伍投靠被挂靠单位,并交付较高管理费用后以被挂靠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不管采取何种方式,都脱离不了挂靠人负责管理工程承担风险赚取高额利润,而被挂靠人纯粹收取管理费的实质。

4挂靠经营的危害

建筑领域中挂靠经营行为之所以为法律禁止,根本原因是其社会危害性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业主利益。挂靠经营中各相关主体由于名不副实,并不承担相关责任和风险,故容易造成偷工减料、质量和安全事故、合同纠纷等问题,社会公共利益和业主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二是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挂靠人通过暗箱操作、非法围标串标等不法手段与合法正规的建筑企业进行不正当竞争,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三是助长了建筑行业的不正之风。挂靠人为争取工程项目不择手段,大开关系之门,使建设工程领域的违规操作层出不穷,几乎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严重败坏了建筑行业风气。

5挂靠经营的分析

挂靠经营现象并不是建筑领域所独有,在医药、出租车、旅游等一些行业均或多或少存在挂靠经营现象。因此,笔者认为,针对建设领域的挂靠经营问题既要结合其他行业共性的问题分析,又要抓住建设领域特性的问题研究。经笔者分析,挂靠经营行为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5.1行业进入壁垒较高。出现挂靠经营的行业一般进入壁垒较高,受政府管制,在准入资质和资格方面有严格限制,特别是一些垄断行业,其他潜在进入者只有通过挂靠才能经营,比如药品、农药等。建筑行业在资质等级方面有严格层级管理,低资质企业不能承揽高于资质等级的项目,最低级的三级资质的设立门槛也很高,一般潜在进入者要通过设立企业的方式进入市场难度大,耗时长,因而转向挂靠经营成了方便之门。

5.2利润较为可观。出现挂靠经营的行业一般都有较高的行业利润,比如医药等行业。就建筑行业而言,首先,一般三类以上的工程的毛利空间在20%以上,除去挂靠管理费(约1-5%),仍有相当大的利润空间;其次,尽管按照近几年市场过度竞争,毛利空间进一步下降,但由于建筑工程动辄上百万元甚至上亿元的工程造价,按照“盆大刮粥”行话,利润率虽低但基数大,相对于低资质的企业或自然人的挂靠人而言,利润已相当可观了,所以采取挂靠经营承揽到自身无法承揽的工程也就不足为奇了。

5.3市场发育不完全,价格不透明。由于我国尚处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导致许多行业市场不成熟不规范,信息不透明,在客观上为挂靠经营提供了有机可乘的生存空间。在建筑行业,我国的有形建筑市场刚刚逐步建立,在工程招标、发包和进入有形市场交易的各个环节上,还有许多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建设单位在对工程承包人的选择上仍然能通过各种方式施加较大的影响,这就为权力寻租提供了便利。有的建设单位的主管领导或负责人在工程的筹建过程中通过各种关系在暗地把工程项目给了无资质或低资质的民间建筑施工组织,让这些组织去物色挂靠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三方对挂靠行为彼此心照不宣,达成默契,造成了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

5.4市场监管不力,处罚难度大。目前,针对挂靠经营行为虽有相关法律法规,但并无实施细则和切实可行的处罚措施,加之挂靠经营行为通常打着联营、内部承包等各种幌子,更使得挂靠经营行为界定和查处的难度相当大,通常无法使相关行为人受到法律制裁,往往只有这些挂靠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合同纠纷等诸多问题后,挂靠经营的实质才会浮出水面。而查处的挂靠经营行为的处罚相对其取得利益要轻得多,特别是对行为人中的自然人处罚较轻。总之,挂靠经营行为的低风险性,客观纵容了挂靠经营在市场上盛行不衰。

5.5市场过度竞争,潜规则盛行。建筑行业由于市场过度竞争,利润率低下,使得许多企业濒临倒闭的边沿,尤其是一些资质较高的国有和集体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难以承揽到工程业务,在生存的压力下不得不冒着信誉扫地的风险接受挂靠,收取 少量的“管理费”和“承包费”维持生存;而一些低资质的民营企业和自然人由于市场嗅觉灵敏、营销手段灵活,承接业务的能力较强,但资质和信誉不够,于是通过挂靠这些资质较高的企业承揽工程,这样双方各取所需,均有利可图,故一拍即合,形成攻守同盟,这种现象转变成了市场的潜规则。在实践中甚至有些被挂靠企业为争夺挂靠人挂靠,在“管理费”和“承包费”的费率高低上又互相恶性竞争。而一旦某个企业拒绝挂靠,自己独立经营,相反会受到其他企业甚至建设单位等市场各方主体排挤,最终难以生存。

5.6技术含量较低。建筑行业是资金密集型和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对资金和劳动力需求量大,而且产品生产难度不高,技术含量较低,在技术上没有门槛。单纯从这方面说,潜在进入者进入市场的难度并不高,如借道挂靠经营,则挂靠人可以空手套白狼,借助挂靠企业的资质轻易获得工程承包权。

5.7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由于建筑产品的地域性和不可动的特征,使得建筑业务呈现地区性特点,而各个地方政府为了税收、地方建安企业的生存对挂靠地方建安企业的行为不理不睬,甚至还打招呼递条子,要求必须挂靠某某企业,要不然不许开工建设。这种行为,也使得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遇到很大难度。

6挂靠经营治理对策

建筑行业是受国家管制的行业,政府制订的公共政策对市场起到主导作用,但公共政策同样也要顺应市场规律,考虑客观实际。长期以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挂靠经营行为单纯依靠行政和法律手段,而且手段不力,最终导致挂靠经营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治理效果甚微。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治标并治本的对策治理挂靠经营行为。

6.1进行资质管理改革。一是调整现有的资质要求,降低对专业人员、设备等要求,增加资金和资产实力的要求,使一些具有实际承建能力和资金实力的私人建筑商较快组建合法的建筑企业,迅速进入市场;二是宜将现有房屋建筑四级资质管理,改为五至六级管理,其余细分行业增加一个层次,这样可使同一层次企业相应减少,防止过度竞争;三是将最低级资质管理权下放至城辖区和建制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允许成立个人无限责任公司,从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可使一些挂靠人转而自行成立中小企业,可大大减少大量中小型工程的挂靠经营行为;四是规定各级资质的跨地区限制,最低级资质只能承揽所在区县的工程,一级及一级以上企业才可以跨省承揽工程,加强对企业设立分公司的管理,规定二级及二级以上企业方可异地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个数与资质等级挂钩,分公司的设立须经过总公司所在地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和审批,并在当地进行年审,撤销一年内没有业务的分公司,跨地区限制和加强对企业分公司的管理措施一方面有利于改变市场僧多粥少过度竞争的局面,维护各地区建安企业的市场,另一方面可有效减少异地挂靠经营行为;五是应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的退出机制,把那些虽然具有较高资质,但实际承建能力与自身资质等级“名不副实”的企业进行降级或清理出建筑市场,实现建筑市场的优胜劣汰。

6.2改变建筑行业的营销方式。在许多行业,比如制造业、医药等,其产品在市场流通至少需要经过生产厂家和销售商两个主体,而建筑产品的生产和营销是一体的,类似于直销模式。在建筑行业其实也可以推广生产和销售分离的模式,销售由挂靠人完成,而生产由建筑企业自行完成,这样,挂靠人承揽到工程业务,可以在工程收入中提取业务提成和销售费用,获得利益;而建筑企业在不受挂靠人影响的前提下独立完成工程,在工程质量、安全等各方面将比挂靠经营项目要好得多。由此可见,政府只需制订相关政策强制并引导建筑企业采取这种模式,就可把挂靠经营变为营销提成,使不懂业务、唯利是图的挂靠人脱离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

6.3实行工程项目法人代表负责制。我国的工程项目项目经理(建造师,以下同)负责制起源于鲁布革水电站项目,目前已全面推广。但相比于鲁布革水电站的建设者日本大成公司的项目经理仅仅只是为公司管理工程、帮公司赚钱拿取工程管理提成的项目负责人而言,我国的项目经理已经异化了。在挂靠经营中存在两种类型的项目经理,一种类型是项目经理就是挂靠人,由于自身挂靠人的地位,对项目管理的权力是大于公司管理层的;另一种类型是虽由被挂靠公司委派项目经理,但实际是资质挂靠,项目经理本人并不在现场负责项目管理或没有权力负责项目管理,实际项目管理由挂靠人及其组织的班子负责。两种类型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项目的实际操控人在工程项目管理中起决定性作用,架空了建筑企业法人代表为首的管理层的权力,使得公司对项目缺乏应有的管理和监督。在实践中出现了公司副总甚至总经理无法驾驭项目经理的现象。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弊端,首先就应当在建设行政管理中确立公司法人代表对项目的绝对管理权,项目经理是受公司委派代行相关权力的人,应当无条件接受公司管理层的管理;其次,改变项目经理既负责营销又负责生产的现状,要求各建筑企业成立专职营销部门,负责承揽工程业务,并采取相应措施使项目经理脱离营销工作,专注于建筑产品生产;再次,明确建筑企业在财务、工程质量、安全等各方面对项目和项目部的管理权和监督权。

6.4加大挂靠经营的查处力度。首先,建筑行业的挂靠经营治理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对挂靠经营行为进行认定,之后可会同工商、税务等其他相关部门联动治理,多管齐下,才能达到效果。否则,单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己之力,难以管理到位。其次,对挂靠经营行为的处理不单单要处罚企业,还要处罚公司法人代表等相关人员,要参照证券法行业违法的规定,对参与挂靠经营的从业人员予以吊销资质,或在一定时期甚至终身不得从事该行业等处罚措施。这样,可大大增加企业和管理人员接受挂靠的风险,让其在行政上、经济上等各方面承担法律责任。

6.5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对建造师、项目经理和工程师等建筑从业人员加大继续教育的力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定期对总承包单位进行培训,用挂靠经营的严重后果进行警示,避免新的挂靠经营产生。建立建筑企业和建筑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对建筑企业的招投标、施工承包等全过程的市场行为均列入信用考查,特别是将挂靠经营行为列入不良信用记录,规定一旦发现,记入不良档案,并在一定时期不准予参加招投标和承揽建筑工程;对参与挂靠经营的从业人员记取不良信用记录。这些信用记录可随时在政府网站等地方方便查到。

资质挂靠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施工挂靠;预防;治理

一、施工挂靠

施工挂靠指不具备相应施工业务要求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赢利为目的,以具备相应施工业务要求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业务的行为。《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利用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标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未经批准越级、越范围承包” 。根据以上的规定,施工挂靠是非法。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施工挂靠的现象相当普遍,而且引起了一系列包括施工质量、施工工期、工程造价等各种纠纷,造成了建筑市场的混乱。

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建筑市场出现一种现象: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一定能找到施工业务,能找到施工业务的某些单位和个人而没有相应资质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这些单位和个人不能承揽相应的施工业务。但施工业务带来的经济利益对这些单位和个人有很大的吸引力。为了能承揽到施工业务,这些单位和个人会通过借用、联营、内部承包等多种途径企图获得施工业务要求的资质,而具备施工业务要求资质条件的某些施工企业出于经济利益或其它利益的考虑或管理方面出现的漏洞,将施工资质借给不具备施工业务要求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这样就出现了施工挂靠,使这些单位和个人能顺利承揽到施工业务。

施工挂靠的形式很多,但总的特征是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只负责收取挂靠者的施工管理费,对挂靠者承包的施工项目没有实质性的管理权力,对施工项目的管理只停留在形式上,不能采取实质性的管理行动。对施工项目的实质性管理权掌握在挂靠者手中。施工挂靠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借用、联营、内部承包。施工挂靠是以一种不正当的方法与手段、以表面“合法”的形式、达到承揽施工业务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行为。它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施工挂靠的存在使得《建筑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成了一句空话,造成了有能力的企业承揽不到施工业务,无能力的个人和企业能揽到施工业务。施工业务的获得不是以施工企业的资质能力为标准,而主要依据各种社会关系,这严重冲击了建筑市场的管理法律法则,造成了建筑市场的混乱。

例如:甲、乙双方之间产生包括施工质量、施工工期、工程造价等各种纠纷。资质是判断一个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任务能力和大小的标准,是施工企业综合能力的体现。挂靠者没有被挂靠者的资质,其技术力量、管理能力、经济实力等均没有达到被挂靠者的标准。在承担施工任务时不能按被挂靠者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的质量、工期、造价均不能达到被挂靠者的标准,甚至出现“豆腐渣”工程。这样,在甲、乙双方之间会产生各种包括施工质量、施工工期、工程造价等纠纷。纠纷的出现,不能保证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给甲、乙双方都带来损失。

二、施工挂靠的防治

施工挂靠以经济利益为纽带,涉及建设领域的方方面面。对施工挂靠的预防和治理必须各方面齐抓共管,形成防治施工挂靠的系统工程,将施工挂靠从根本上治理。

1.政府管理部门

政府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进行建筑市场的管理,在施工挂靠的防治方面起着主导作用。应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在建筑市管秩序管理方面,我国已制定了许多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政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这些法律法规文件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保证这些法律法规文件得到真正的执行,从源头控制施工挂靠现象的存在。

加强对施工资质的审查。在招投标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阶段等均要求施工项目承包者出具施工资质原件。目前,政府管理部门对施工资质原件也进行审查。不过在某些时候,这种审查流于形式。对怀疑有问题的施工资质原件,在施工项目承包者的游说下,或碍于情面、或碍于共同的利益、或施工项目承包者的商业行贿,对这些施工资质的审查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态度。如果政府管理部门能严格按有关规定对有施工挂靠嫌疑的施工资质原件进行认真的审查。证据确凿的施工挂靠则应坚决制止。这样,能预防施工挂靠的出现。加大对施工挂靠的检查和处罚力度。施工项目的完成需要一段时间。在施工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政府管理部门应采用经常性检查和突击性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到施工现场检查施工项目承包者的施工资质及人员、设备的到位情况。从施工现场的检查情况中可以发现施工项目的承包者是否存在施工挂靠的问题。同时,政府管理部门应设立施工挂靠的举报制度。如果经过检查或举报发现存在施工挂靠的事实,应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和施工企业进行处罚,而不能走过场。这样,才能保证检查和举报的意义。既打击了举报者的信心,又使施工现场的检查流于形式,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对施工挂靠的现象应采取坚决的打击措施,使挂靠者和被挂靠者都必须付出沉痛的代价,如责令施工项目停工,清退施工项目承包者,重新组织招标;对被挂靠者的施工资质采取降级或吊销等。只有严厉的处罚措施,才能对企图通过施工挂靠承揽施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有一种威慑作用。提高政府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的素质,包括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业务素质保证能迅速发现施工挂靠现象的存在,道德素质能保证相关责任人能做到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对施工挂靠给予应有的处罚和打击。

2.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施工项目的业主,是防治施工挂靠的主体力量。在招标投标阶段,尤其在对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时加强对投标者的综合考察。对投标者的考察应到公司本部接触投标相关人员尤其是项目经理。如果存在施工挂靠的现象,项目经理和公司相关人员对招标项目的情况不十分熟悉。在投标验证资质证件原件时,一定要确保项目经理和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是投标单位的人员。对施工挂靠的投标者要坚决拒绝。

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以后要制定严格的措施确保施工承包合同的实现,如施工管理人员尤其项目经理的到位。如果存在施工挂靠的现象,项目经理有可能不按规定常驻施工现场,或虽常驻现场但对施工项目没有决策权。同时,被挂靠单位承诺派出的施工管理人员也不能到位。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的人员在项目施工期间应接触较多,对施工项目承包者应相当熟悉。若发现施工挂靠的现象,应采取断然措施。首先应责令施工挂靠者停工退场,同时通知被挂靠单位派投标书承诺的人员继续施工,否则通知被挂靠单位中止施工合同。其次应报告政府管理部门要求对挂靠者和被挂靠者进行处罚,同时取消挂靠者和被挂靠者在本单位后续招标工程的投标资格。目前,挂靠者能承揽到施工业务,他与建设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建设单位发现施工挂靠的现象后在很多情况下都采用一种容忍或默许的态度,对施工挂靠不作任何处理或象征性处理。这实际上促长了施工挂靠之风,最终吃亏的还是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要加强与施工单位的联系。这样一方面能判断是否存在施工挂靠的现象,另一个方面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对施工项目的管理。若存在施工挂靠的现象,施工企业会将责任推到施工项目的承包者即挂靠者身上。若发生施工挂靠现象,建设单位应采取断然措施,坚决拒绝施工挂靠。

3.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是施工挂靠的参与者和责任者。施工企业的管理者应加强对施工资质的管理,制定严格资质管理制度。同时,作为施工企业的经营者不应贪图企业的眼前利益和个人的小利益,允许挂靠者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业务。现在,我国施工企业数量较多,对施工业务的竞争也非常激励。有些施工企业出于争夺建筑市场份额的目的,或通过收取施工管理费改善企业财务状况,或按受挂靠者的商业贿赂、或其它原因,允许施工挂靠现象的存在。这实际上是一种目光短浅的行为。施工挂靠的现象若被发现,施工企业将会受到降低或取消施工资质或取消投标资格或罚款等处罚。无论那种处罚措施与收取的施工管理费相比都不合算。若没有被发现,挂靠者由于不具备施工要求的资质,没有能力按施工企业的要求完成施工项目,同时,挂靠者认为交了施工管理费,尽了对施工企业的义务,对施工企业的信誉不会太关注,只会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挂靠者在施工质量、施工工期、造价等方面不能达到施工企业的要求,给施工企业的信誉造成很坏的影响,最终影响施工企业的竞争力。

4.监理单位

建设监理制在我国已是深入人心。建设项目执行工程项目监理制已成为建设单位的共识。目前我国工程项目监理主要集中施工阶段。在项目施工期间,监理工程师通过旁站、抽查、巡查等方法履行监理委托合同。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对项目承包者的观察判断是否存在施工挂靠的现象。若发现施工挂靠现象,监理工程师应立即要求施工项目承包者立即停止施工,同时报告政府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同时对施工挂靠处理提出自己的建议。在施工挂靠没有处理前,不能允许施工项目承包者继续施工。

作者单位:湖南城市学院

参考文献:

[1]李伯辉.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的责任问题[J].建筑,2004,4:34-36.

[2]朱灿坤.关于建筑工程中的挂靠问题及对策[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4,3:55-58.

资质挂靠范文第5篇

关键词:工程挂靠;法律问题;工程担保

随着建筑工程行业的不断发展,使得建筑行业之间的竞争也愈来愈烈,并且建筑工程各个环节的风险以及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存在较为严重的“挂靠”、“转包等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因此,积极对建设工程挂靠法律纠纷问题进行研究势在必行。

一、建设工程挂靠合同效力认定

(一)双方签订挂靠协议无效

在我国《建筑法》中,明令禁止挂靠行为,并且还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但是,依旧存在一些挂靠行为,对社会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危害。建筑行业中挂靠行为的本质是利用建筑资质,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产生严重影响,扰乱建筑市场,从而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影响。所以,我国《合同法》规定:一些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即视为无效合同。挂靠行为已经违反了建筑行业行政允许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挂靠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二)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

就现阶段来说,关于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和施工企业所签订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存在较大异议,各种观点不同。挂靠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合同法》中一些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即视为无效的规定。另外,依据《解释》中的规定“工程承包商进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或者资质尚浅的施工人假借资质合格的施工单位之名和他人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已经超越了法律对资质不能假借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二、挂靠纠纷案件处理原则和责任承担

(一)一般原则

在挂靠纠纷案件处理工作中,需要遵循的原则包括:合同相对性原则、利益衡量原则、例外原则。所谓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主要指的是:合同签订一方能够以合同为基础向合同签订另一方提出请求或者提讼,主要涵盖合同主体、内容、责任相对性。挂靠纠纷处理中,第三方在行使权力时也要遵守该原则,同时,该主张何挂靠人以及被挂靠企业之间纠纷处理的结果不会相互影响。所谓的利益衡量原则主要指的是:挂靠纠纷处理中,挂靠人、被挂靠单位以及第三方三者之间发生了真实的利益冲突,在利益位阶定位工作中应该将社会利益、主流价值情况、利益衡量标准等内容进行结合,将利益协调牺牲最小化作为主要目标,然后开展价值衡量;所谓的例外原则主要指的是:挂靠纠纷处理中,存在两种特殊情况,一种是挂靠人自身有良好的建筑资质,并且实际承包工程和挂靠人自身资质等级吻合,此时不能认定该工程承接存在的挂靠协议无效。原因是:建筑资质是建筑安全的根本保证,挂靠人自身的建设能力、安全措施等能够承包该工程,所以,即使出现资质假借问题,也应该认定该挂靠协议有效。另一种挂靠形式,该挂靠形式由被挂靠企业提供施工图纸以及施工管理,并且由施工单位和挂靠人直接进行工程结算,此时,挂靠人已经融入被挂靠企业的工程管理中,即使双方在交管理费方面存在挂靠协议,也应该认定该挂靠协议有效。

(二)挂靠合同民事责任承担

挂靠人以及被挂靠单位两者间产生的挂靠合同纠纷处理中,如果已经认定挂靠协议无效;则被挂靠单位应该及时将管理费(税款除外)返回给挂靠人;挂靠人对挂靠协议所包含工程的债权债务,具有承担义务。对于已经上缴的税款,视为该挂靠工程应该缴纳的税款,并且已经证实缴纳交纳,不返还。工程项目挂靠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先应该对第三方合同的相对人进行确定,如果相对人是挂靠人,则责任就应该由挂靠人承担。如果合同相对人是被挂靠单位时,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买卖、借贷合同责任承担

一般来说,买卖合同只是买卖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和合同以外第三人无关。如果挂靠人使用自己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应该及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不能涉及到挂靠关系。如果挂靠人使用被挂靠单位或被挂靠单位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借贷合同,那么时合同双方主体是被挂靠单位业与第三人,被挂靠单位应该承担的责任。

三、总结

综上所述,积极对建设工程挂靠法律纠纷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及时明确合同的责任以及义务,减少纠纷的出现,保证建筑施工工作顺利开展。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应该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对挂靠合同进行认定,在此基础上依据相应的原则对挂靠纠纷案件进行处理,才能保证纠纷处理的合理性。

[参考文献]

[1]应海东.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挂靠问题[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4(25):686-687.

[2]蒋双林.建筑企业挂靠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13):223-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