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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管理

设置管理

设置管理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机场路、桂阳公路、桂磨公路和漓江码头)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下列利用室外传媒所的经营性或公益性广告:

(一)利用公共场所、自有场地或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设置或张挂的广告牌、广告张贴栏、条幅广告、标志牌、标语牌、路名牌、店名牌、电子显示牌(屏)、牌匾、灯箱、霓虹灯、橱窗等。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各种水上飘浮物、空中飘悬物、充气物等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市规划区内大型户外广告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城市总体规划》依法组织编制,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进行城市道路改造、街区建设和新建建筑时,应当将户外广告和公共广告栏的设置列入规划方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大型户外广告规划对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定点和技术标准审批;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的市容审查和日常管理;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和内容审核;市园林、市政、交通、公安、消防、安全监督、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牢固、不碍观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一)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当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景观容貌标准的规定,其设计风格、造型、高度、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对其设置区域的风貌要求,确保城市风貌的整体美观,因陈旧、玷污、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三)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健康,符合《广告法》的规定。

(四)广告用字应规范、准确,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的字母、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五)大型户外广告临时空置期间应当无偿公益广告。

(六)利用空中飞行物、充气物等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必须保持平整、不缠绕、不变形下垂。

(七)利用公共汽车等的车身广告,不得影响车辆原有的采光和通风,影响乘坐和行车安全。

(八)临街店铺介绍商品及服务的活动广告要求制式美观、档质高雅,不得超门槛或占道摆放。

(九)市区内禁止张挂布幅广告。除全市性大型活动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置跨街公益性横幅标语外,其他活动不得设置。

(十)在店面张贴招聘、出租、转让、价格、服务内容等告示,只能在室内张贴,要求纸张平整、书写规范,及时更新或清除。凡在户外张贴信息广告、告示等,必须张贴在统一设置的张贴栏内。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上乱涂写、乱张贴。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对污染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依法查处并责令清除。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或影响使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的;影响城市交通、消防安全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服务功能,损害园林绿化的;

(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未经单位或居民同意妨碍其生产或生活,影响采光、通风、通透等正常功能的;

(五)电力、燃气和通讯线路等安全距离以内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维护,保证其牢固安全;遇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期间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每年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八条大型户外广告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市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市有关部门组织户外广告使用权的招标出让、拍卖。对户外广告使用权招标出让、拍卖所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获得广告使用权的用户,凭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办理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等相应的合法资格证明;

3.户外广告设施的彩色效果图和地理位置简图;

4.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或附着物的使用权证明材料;

5.设置地点涉及到交通、公安、消防、市政、园林、环保、邮政、供电等有关部门的,需经上述部门签署意见;

6.利用建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物安全证明。

7.申请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的,还应当出具市宣传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凡需办理第三条第一项户外广告设置的,需到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广告登记和内容(包括规范用字)审核,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15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5日;到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市容审查,市容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0日;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和有关资料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定点和技术标准审批,城市规划部门应在4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4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0日。

(三)凡需办理第三条第二项户外广告设置的,需到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广告登记和内容审核;到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市容审查。

第十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经招标出让、拍卖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或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自行拆除和清理。

第十二条经批准按第三条第二项设置的户外广告,在使用期内损坏或变形的,设置人应立即修复。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自行拆除和清理。未自行拆除和清理的,须交纳拆除广告设施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拆除。

第十三条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宣传主管部门、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益性户外广告点位进行专项规划。按照公益性户外广告规划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点位。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益性广告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不得出现任何商业性广告的内容。

第十四条违反本方法第五条(一)项,第六条(三)、(六)项,第九条(二)项规定的,由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方法第五条(二)、(四)、(六)、(七)、(八)、(九)项,第六条(四)、(五)项,第九条(三)项,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一)、(二)项规定的,分别由城市交通、消防、市政、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三)项规定和擅自变更户外公益性广告用途的,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置者承担户外广告设施引发的全部安全责任;为设置在建筑物上的户外广告提供虚假建筑物安全证明,引发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城市建设与规划、市容、工商、园林绿化、市政、交通、公安消防、安全监督、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户外广告管理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参与户外广告的有关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设置管理范文第2篇

一、适用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等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卫生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卫生行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和卫生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卫生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6.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7.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卫生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卫生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卫生行业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8.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卫生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卫生事业单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卫生行业特殊工种、通用工种和普通工种设置。

9.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lO.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医、药、护、技各职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鼓励卫生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1.全国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为三级职员岗位,共8个等级。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2.卫生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3.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卫生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4.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士级岗位。

15.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以及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根据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和“*”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三级医院、省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等卫生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适当高于二级医院、地市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等机构;二级医院、地市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等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适当高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医学教学、科研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可适当提高。

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总结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

17.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卫生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8.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9.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0.卫生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1.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2.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卫生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3.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卫生事业单位职能,以及因业务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4.卫生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5.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卫

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

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

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

27.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8.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9.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0.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卫生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2.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3.卫生事业单位中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卫生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岗位的知识、技能、责任、风险等因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

35.卫生事业单位中,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综合考虑各岗位的知识、技能、责任、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

36.卫生事业单位中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条件,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和其相应的行业指导意见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37.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38.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9.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40.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41.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2.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43.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44.地(市)政府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5.县(县级市、区)政府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6.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卫生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8.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9.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卫生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50.对设置的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51.根据卫生人才的特点,对确属技术拔尖、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特殊人才,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2.卫生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53.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卫生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行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

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卫生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的相应内容。

54.各级政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卫生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5.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56.卫生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卫生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

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57.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卫生事业单位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58.岗位设置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卫生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各级卫生事业单位要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认真细致地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59.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原则,走群众路线,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对未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卫生事业单位,

设置管理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研究生院,主要是指在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中组织实施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管理机构。

科研机构一般不设研究生院。确有条件和需要的,可与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联合,以高等学校为主申请设置研究生院。

第三条设置研究生院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求,以及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规划。

第四条设置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较高的办学水平和良好的办学基础,其整体实力和本科教育水平在全国同类高等学校中居于前列,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的影响。

学校本科和研究生教育质量较高。在有关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评评估中评价优良,社会各界对学校及其毕业生反映较好。

学校师资队伍结构合理。师资队伍士、硕士学位获得者比例较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比例合理,学术水平较高;学校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严格。

学校主干学科专业水平较高、办学效益较好。在学校设置的本科专业中,硕士和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覆盖较宽,并有若干学科居国内领先水平。在校研究生有一定规模;研究生与本科生之比、博士生与硕士生之比,应达到一定的要求。

学校科研水平较高,科研条件较好。科研任务、高水平教学和科研成果较多,教师人均科研经费较高,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贡献较大;教学、实验设备先进,国内外学术交流广泛。

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完备,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工作水平较高,已有十届以上的博士生教育经验。

第五条研究生院设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规划、审批。

第六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研究生院设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研究生院设置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根据有关申报材料和评估结果,通过公正民主的评议,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七条设置研究生院;需经过试点阶段。

拟设置研究院的高等学校,应由其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向国家教育委会提出试办研究生院的申请。

经批准试办研究生院试办期一般为3年。试办期满,应由其主管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交试办研究生院工作总结和正式建院申请。

国家教育委员组织对试办研究生院进行考核评估。试办合格的,批准其正式建院。

第八条研究生院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与学位工作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组织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参与有关学校发展问题的决策,开展研究生教育研究工作;

据国家计划、科技发展、社会需要和可能条件,研究制订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制订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日常工作,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加强研究生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对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加强学科建设,参与制订学校学科建设规划,调整和优化学科结构,促进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高新技术的发展;

统一管理有关研究生教育的各种经费、基金,合理使用研究生教学和管理人员编制,参与确定学校涉及研究生教育的建设项目和经费预算;

承担上级部门和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研究生院设院长一人,由校长或副校长兼任;副院长一至三人,其中应有一位主持研究生日常全面工作的专职副院长。

研究生院应根据其职责及承担的任务,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职能处、室。研究生院不单设后勤机构。

研究生院在应有必要人员编制和单独的经费预算。

第十条研究生院可召集主管研究生工作系主任(院长、所长)、学校职能部内负责人会议,协调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或限期整顿、作出取消试办研究生院、停办研究生院等处罚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擅自试办或建立研究生院的;

研究生院办学条件达了不到规定要求的;

在有关研究生院的考核评估中不合格的;

严重违反有关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规章、条例的。

设置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专业建设教育市场研究企业岗位需求研究差异化竞争

1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建设要顺应市场需求

1.1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现状从21世纪初我国推进国家信息产业化开始,到目前各大院校积极开展数字化校园建设,经济、人文、教育、科技、管理、咨询、中介等社会信息服务行业面临着良好的发展契机,形成良好的就业环境。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毕业生就业已从传统的科技信息管理部门、图书馆以及文献信息服务部门延伸到各类企业及企业内部的管理中。该专业毕业生更多的参与到信息资源管理、信息处理技术应用、数字化图书馆、网络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等多方面的工作。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世界it产业生产基地和跨国公司的研发中心正陆续在我国设立,全球新一轮的产业转移正在推动我国由it大国向it强国转变。WWw.lw881.com从我国现状来看it人才总量存在严重不足。据测算,我国为了发展信息产业,每年至少需要140万人才,其中专业人才需求在80万人以上,而我国每年只能培养50万左右,缺口很大。目前国内各高校目前都在摸索和探讨信息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的创新问题。

1.2职业教育的发展趋势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加速发展信息产业,大力推进信息化,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发展战略,以及“优先发展信息产业,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的方针,使我国信息产业得以高速发展。特别是加入国际世贸组织后,it企业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压力,这些企业不仅需要计算机软、硬件工程师,网络工程师,通信工程师,更需要能够对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复合型技术和管理人才。

为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对信息技术与管理人才的需要,信息产业部已全面启动全国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工程。按照信息产业部《全国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实施意见》的要求,从2004年1月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开展信息技术职业资格培训、继续教育和在职学历教育,加快培养一大批信息技术专业人员和管理人才,5年内培训5万名高级信息技术人才,50万名中级信息技术人才和500万名初级信息技术人才。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3月颁布了《企业信息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主要针对的人群是从事信息化管理的专业人士;为企业信息化提供服务的咨询顾问等。

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中心和教育部考试中心联合颁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调查分析师是政府和企业紧缺的复合型人才,在就业市场中重金难求。根据目前我国有一定规模的专业调查咨询机构1500多家,有关的研究机构上万家,但是专业调查分析人才缺乏的现状,培养学生学会运用定量调查方法,收集有关信息,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技能,使学生在数据分析、模型分析等方面具有更强的竞争力。

开设信息管理专业是顺应时代的,但在课程体系、教学手段和方法上需要我们与时俱进,不断根据国家和市场的发展而调整和创新。

2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建设研究

2.1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思路为顺应市场需求,我们以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为基础,进一步研究信息管理专业的建设。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建设研究同步进行,相互支持,参与教师共同完成对教育和企业市场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与研究。

2.1.1教育市场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建设研究 专业建设不但要依托企业市场对人才需求的研究,还要着眼于教育市场对人才培养方向的研究。在研究中还要充分重视和结合地域经济、人文环境等多种因素,进而确定专业建设方向。

我们院校处于北京的特殊环境,通过对现阶段国内以及北京市教育市场的研究,分析并掌握竞争对手专业研究和发展领域、学生培养方向、其他地区专业特色等信息;通过对现阶段国内以及和北京市企业特点,结合北京市政府对北京总体规划的研究,从而制定差异化竞争方向,使人才培养更加符合实际需求。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系统的调查与研究

①全国高等院校以及高职高专院校相同专业研究 我们对全国大约50家本专科拥有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分别为

全国高等院校以及高职高专院校相同专业理论课程设置研究

全国高等院校以及高职高专院校相同专业实践课程设置研究

全国高等院校以及高职高专院校相同专业实训项目设置研究

全国高等院校以及高职高专院校相同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研究

通过调查研究,我们要总结和发现全国分布在不同地区的各个院校课程设置的关系和差异,并通过进一步数据统计和分析,甄别出新技术和新理念,为专业建设做好准备。

②北京市高等院校以及高职高专院校相同专业研究 我们对北京市大约50家本专科拥有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分别为

北京市高等院校以及高职高专院校相同专业理论课程设置研究

北京市高等院校以及高职高专院校相同专业实践课程设置研究

北京市高等院校以及高职高专院校相同专业实训项目设置研究

北京市高等院校以及高职高专院校相同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研究

通过调查,我们总结和发现北京市相关专业各个院校课程设置的关系和差异,并通过进一步数据统计和分析,甄别出新技术和新理念,为专业建设做好准备。

2.1.2北京市企业对信息管理专业职业岗位和职业认证调查

通过对信息管理专业招聘市场研究,分析企业对信息管理专业人才需求现状,探寻企业岗位能力、人员性别、受教育程度、需要人数等各个方面的真实现状,细化各个岗位受企业欢迎程度,分析企业性质与本专业人才培养关系等,建设一个高标准的、符合社会需要的专业。

调查研究的实施和渠道分别采用

招聘网站调查与分析

市级、校级招聘会以及各区人才招聘市场调查与分析

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认证证书调查与分析

往届毕业生就业情况调研

各类型企业走访

2.2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建设主要研究方法以及研究重点和难点

2.2.1主要研究方法

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建设研究方法主要采用

电话访问

问卷调查

企业访谈

专家论证会

网络调查

将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为专业课程建设准备好第一手材料。

2.2.2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建设研究重点和难点

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建设研究重点是

信息管理岗位调查

学生岗位能力调查

企业需求调查

专业培养方向定位

课程设置

毕业生情况调查

含金量高的职业证书调查等

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建设研究难点是

开专家论证会时,如何确认专家、讨论内容、会议方案

调查走访时,确认企业、与企业联系、确认会面时间、讨论议题

问卷设计时,问卷设计是否合理等

3结论

在论证专业定位时,一定要注意专业定位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找到了改革专业的正确方向;在确定专业、寻找学生就业市场时,要善于发现竞争环境好的领域进入,从而拓宽毕业生就业的空间。所以,我们要通过课程改造,加强实训环节建设,了解企业,加强校企合作,使学校、学生、企业三方共赢。

设置管理范文第5篇

公共管理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共管理在我国是一门新兴的本科专业。目前全国开设公共管理专业的高校在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等方面做了较深入的探索与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专业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尤其是在课程体系设置方面。

(一)课程总体设置繁杂,随意性较大

由于大多数高校对公共管理专业办学方向认识不清,导致课程模块基本沿袭了传统的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等公共管理类专业的教学方案,且设置随意、杂乱。主要表现为:1.课程门类杂。大多数高校的公共管理专业都开设了政治类、法律类、管理类等课程,涉及各个文科类和相关理科类的知识。2.各高校专业课程设置趋同现象较多。各高校专业课程体系中有不少课程相同,特别是体现各高校公共管理专业特色的课程,且相同课程在整个专业课程体系中所占比重较大,课程相似度较高。3.专业(方向)选修课设置较为随意,缺乏递进式课程脉络。各高校公共管理专业依托原有专业开设了公共事务管理、行政文秘、国际事务管理、社区管理等专业方向,但是专业(方向)选修课设置仍受制于原有学科的师资力量,仅选取了与方向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几门课程,缺乏递进式课程教学机制,难以体现公共管理专业的特色。

(二)专业主干课程设置不合理,优化不足

从各大院校的教学计划可以看出,不少高校对公共管理专业主干课以经济与管理学科为基础逐渐取得认同[2],较普遍地设置了包括管理学原理、行政管理学、公共经济学、公共财政学等管理学科和经济学科的相关课程,但课程之间的整合以及课程实施还存在明显不足。主要表现为:1.课程设置存在重复现象。很多高校既开设了行政管理学、公共行政学、公共经济学,又开设与之相似的公共管理学、政府经济学等课程,有重复开设之嫌,甚至不少课程的内容也存在较多的重复。如管理心理学与组织行为学、社区管理概论与城市社区建设与管理等。2.课程实施大纲偏重理论知识。无论是课程比例、实施次序,还是学时安排,都显示各高校公共管理专业普遍存在重理论,轻视实践、实验的现象。3.课程教材通用现象较为严重。高校专业教材的选用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因而各高校公共管理专业主干课程名称尽管不同,但是教材版本却相同,甚至存在课程名称与教材名称完全不一致的现象。

(三)实践教学环节薄弱,流于形式

公共管理是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一门学科[3]。然而目前各高校公共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还是侧重理论学习,教学方法基本上仍是以课堂讲授为主,实践教学环节薄弱。主要表现为:1.实践教学内容狭窄,与社会实际需求存在一定的差距。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公共管理专业的实践教学仍然是以认识实习、社会调查、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等环节为主,能满足课程教学需要的实践教学体系尚未形成。2.实践教学环节之间不连贯,存在割裂现象。课内讨论课(实验课、案例课等)、课外活动、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各自为政,实践教学内容、次序以及实施未进行有效整合。3.实践教学缺乏明确的要求与评价。实习常常被执行为去企事业单位走走看看,学生甚至不知道应在实习单位完成什么工作,最后以盖章应付实习,实践教学环节基本上流于形式。

(四)课程设置忽视专业实践技能培养

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公共管理人才是公共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公共管理专业课程除设置基本理论外,还必须将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作为重要内容。但目前由于对公共管理专业的实践技能构成认识不一,定位模糊,各院校大多将公共管理专业实践技能分为办公自动化、统计分析、公文写作等部分,并且在课程实际实施计划中普遍都得到了重视,然而办公自动化、统计分析、公文写作等三大实践技能也是其他人文社会专业所普遍要求的培养目标,诸如专业软件操作、行政管理技能等公共管理专业的实践技能却未在课程体系设置中得到充分体现,即使是以上所提到办公自动化、统计分析、公文写作等技能的培养在实际教学环节中也仅限于课堂教学讲授与图片演示。对学生实践技能培养的严重缺乏,导致公共管理人才的特色难以充分体现。

公共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的优化思考

课程体系是人才培养的核心,更是公共管理专业发展的内涵要求。合理设置公共管理专业教学计划中不同模块课程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有利于实现公共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紧扣公共管理学科的发展形势,科学优化公共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及时调整课程实施方案,对于推动公共管理专业发展,凸显公共管理专业特色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以“双能型”师资为突破点,合理设置公共管理专业课程体系

师资力量是专业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课程体系设置的重要支撑条件。公共管理是一个综合性、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合理的课程设置要以“双能型”师资为突破点,以师资建设带动专业课程设置。加强现有师资的培养力度,本着不一味追求大而全,力求实而厚的课程设置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师资打造专业基础课程体系,彰显各高校自身的传统特色。各高校公共管理专业应紧紧围绕“双能型”师资开设一批有特色的专业课程,逐步规范自身特色课程的设置以及教学实施,努力营造各自的专业特色;鼓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公共管理人才以兼职等形式灵活参与课堂实践教学、专题讲座、技能指导等教学环节,精心建设既体现专业学科性质,又能满足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的专业课程体系。

(二)以专业—职业—技能为主线,优化公共管理专业主干课程的实施方案

围绕人才培养模式设置公共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以专业—职业—技能为主线重构公共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公共管理人才需求的重要体现,也是公共管理专业发展的现实要求。首先,整体优化课程设置,突出核心课程。理顺核心课程和其他课程的关系,重点把握课程设置中重复与递进的关系,调整相似以及相同的课程,在课程实施次序、课时以及教学内容等方面夯实基础课程;努力在主干课程、校本课程等特色课程方面突出专业特色。其次,在专业方向设置及其课程设计上,以职业发展为导向,满足社会发展需求,渐进规范专业(方向)选修课程的教学内容、要求;以技能培养为主要手段,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深化实践教学改革,为公共管理专业学生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另外,为适应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公共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应保持一定比例的淘汰率与新增率,在专业课程体系中始终保持专业—职业—技能的优化主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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