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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者

竞争者

竞争者范文第1篇

竞争是无法改变的事实。很多时候,竞争者会抄袭你的产品和想法,而且他们往往会比你做得更好。当陷入这样的困境,应该看看下面给出的解决方案。中心思想便是:你可以做的有很多,唯一不能做的选择就是坐视不理。

虽然在本篇文章中我会假设你的公司是一家在技术领域的初创企业。但本文提到的基本原理适用于任何公司。可以用以下四个主要的方法来积极地打击抄袭你的产品、工艺或商业模式的竞争者,即采取战略方法、采取防御式方法、采取进攻式方法、无论如何保持领先地位。

战略式方法

首先,初创企业要搞清楚自己是以产品为导向还是以销售为导向。以产品为导向就意味着必须专注于产品本身更胜于消费者。以消费者为导向就意味着要注重消费者的需求和感受,而不是产品的特质。以产品为导向的初创企业是极具创新性的,甚至达到了极度创新的状态。而以消费者为导向的初创企业往往会因为缺乏对产品差异化和个性化的重视而落后。

如果你是以产品为导向的初创企业,那些以销售为导向的企业常常会抄袭你的点子。作为反击,你必须适当地向以销售为导向的反面转变。通常情况下,特别专注于用户界面的产品往往可以提高销售成绩。也就是说让产品更简单,使用者更容易使用。

如果你是以销售为导向的初创企业,那些以产品为导向的企业通常不会抄袭你的用户界面,因为他们常常以自己的产品为傲,他们的这种做法往往会导致以销售为导向的企业相信他们不需要进步,因此他们也会停止寻找新的产品机会和客户。换个角度来看,也就是说以销售为导向的企业常常缺乏创新性因此无法长期生存。

而你是以产品为导向的企业,如果竞争对手是以销售为导向的企业,保持创新性通常并不能成为你的竞争优势。产品有很多的特性并不一定能保证它会畅销,即便这个产品的功能性很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你应该减少在创新方面的投入,转而关注客户的需求、增强产品的视觉吸引力和简便性。

其次,在明确了企业的定位后,就要开始形成自己的垂直化产品。如果你的产品适用于所有的行业,而且该产品是可复制的,你就应该选择一种已经被时间证明非常有效的解决方案:将产品更新为只针对一个特定的行业、市场或客户群体。这就叫做垂直型产品策略。想要实现这一点,需要对那个行业或客户群体有一定的了解。

以下几点可以帮助你实现形成垂直化产品布局:与一个你的核心客户达成合作关系;从你的目标行业或市场中聘请一位专家;为目标行业重新制定产品模式品牌;专注垂直的研发问题;根据目标行业重新定位销售、市场营销和广告策略。

然而相反的策略往往行不通。当你已经有了一个垂直化的产品,而且它已经被复制了,于是你决定将它做成一个适应所有市场的产品,这样的话你需要考虑本文中讨论的其他策略。

最后,进军高级市场。竞争者常常会在抄袭产品的同时以同样甚至更低的价格出售。你不必去提升你的价格来进入高端市场(虽然你可以这样做)。但是你可以通过别的方法来实现这一点,这样的话消费者会认为你的产品质量更好,有更具创新性的解决方案。进军高级市场背后的思想是通过产品为客户提供更加出众的解决方案而不是提高价格。同时提供超越成本的优势,例如质量、功能和持久性。

有很多方法可以实现这个目标:公开你的研究;建立研究所;寻求一个知名的合作伙伴,可能是一个海外的、在研发或质量方面有很高声誉的合作伙伴;建立一个由学者和行业专家组成的产品咨询顾问部;在公司网站上公布知名机构授予的证明书或推荐书;以公司的名义在知名杂志或期刊上发表文章;开始将研究报告公布在公司的网站上。

结合这些策略后,你或许会决定提高产品的定价,有时候这也是可行的策略。

防御方法

企业还可以选择许多防御性的方法来打击竞争对手的抄袭,我详细讲述一些美国企业常用的方法。虽然两国的法律和政策有很大的区别,但是希望提供一些可以根据中国国情进行改良的观念和想法,从而给初创公司更多的选择。无论如何,中国的司法体系正在经历一个变革时期,开始不断地提高对知识产权的重视。我们从五个方面来谈。

第一,申请专利。在美国,公司可以为一个商业进程申请专利(这包括一些产品设计类型)。这在中国不可能,但你仍然可以为新产品申请专利,或者将产品与生产绑定在一起,以特殊的方式为生产过程申请专利。当然,如果竞争者侵犯了你的专利(假设你确实已经获得了该项专利权),你可以对此提出诉讼,尽管这不一定能成功,但至少这种方式可以告诉消费者公司被侵犯了知识产权,并且那些侵权者正在被。

第二,商标。如果你注册了一些商标,这将有助于公司建立品牌,以对其他抄袭者发讼,即使诉讼不成立,也可以用它来说服客户不要与那些抄袭者合作。可以利用商标来建立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这些商标可以向消费者展示你是最初的开发者、市场的领先者,以及高质量的提供商,从而帮助吸引更多的客户。

第三,雇佣合同。如果员工跳槽到竞争者的公司工作,可以要求雇员签订保护知识产权的合同。虽然这或许不能阻止他们跳槽到竞争对手的公司或阻止他们泄露原公司的机密,但如果出现了泄密的问题,可以借此对他们提出诉讼。同时这也可能阻止竞争者来聘用你的员工。

第四,员工手册或守则。许多公司都有员工手册或员工守则。该守则里要求,如果员工加入竞争对手的企业,他们不能向竞争对手透露原公司的机密。里面也包含了当员工违反该守则时将要面对的处罚。面对的可能不仅仅是此雇员和雇佣他们的雇主,还有购买他们产品的消费者。这或许在中国的司法界很少见,但这至少能够在员工想泄露原公司机密时有所顾忌,他们知道这样做将有损自己的声誉,同时也不利于自己未来的求职。

第五,版权声明。在美国,需要对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的文件作出版权声明。确保公司所有的重要文件都有版权声明,同时对版权侵犯行为提前作出警告。我们需要再次强调这或许不是最有效的,但它至少可以对那些抄袭者起到警示作用。

进攻式方法

也可以通过进攻式方法对抄袭行为做出反击。这类方法非常微妙,必须要在正确的时间、正确的地点,经过深思熟虑后使用。如果正确使用这些方法,它们将成为非常有力的技法,但如果用错了方法、时间或地点,也会给企业带来很多风险。下面介绍三个进攻式方法。

第一,聘请对手的员工。这是一个反击抄袭行为的好方法。但是必须小心,因为从对手公司聘请来的员工可能只会提供一些非核心的信息。因为大部分重要的信息都是专利的,而你聘请的员工可能并不知道那些秘密。但他们对行业和产品的了解也有可能帮助你提升现有产品的性能。

第二,控告抄袭者的客户。如果竞争对手违法地抄袭你的创意,并以此为基础向他们的客户出售产品或服务,你可以他们的客户。这有些风险,但这是合理的,因为这些客户使用了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

第三,使用相似的商标。使用相似但足够区别竞争对手所持有的商标是合法的。开发这种商标是有难度的,但如果竞争对手非法抄袭了你的产品或工艺,你这样做是合情合理的。

尽量保持领先地位

竞争是保持行业不断发展、不断创造更好的产品和服务,以及为客户提供更多利益的重要因素。竞争对手的抄袭也是这一动态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时这种竞争是不公平甚至违法的,但大多数时间它是公平的,并且是竞争的正常过程。

好的企业发展的很快,它们不在乎被别人抄袭,因为它们总是快人一步。苹果公司就是一个非常好的例子,除此以外还有许多公司也是值得学习的榜样,例如谷歌、社交网站Facebook和团购网站Groupon。

有些企业在竞争中失败并非因为竞争对手的抄袭,而是在面临竞争对手抄袭的时候,它们没有事先想好应对的策略。预防竞争对手抄袭的最好方法是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在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这类方法包括:雇用一些创新性人才,这些人才的想法要与公司其他人的想法不同;对于产品和服务的未来要容许不同的看法;雇佣非专业人士,接受全新的想法;对产品和工艺进行试验,即使有时它们看起来荒谬且可笑;在关于产品和工艺未来开发的管理上保持开放的思想。

有一句英文谚语是这样说的:“Imitation is the sincerest form of flattery”(模仿是最真诚的赞赏),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你的产品或者理念是多么的出色。从这方面来看,有些抄袭事实上是件不错的事情。因此应该接受一定程度上的抄袭行为,并把它当作是一种有价值的反馈。如果他们的抄袭行为确实不公平或是违法的,你应该适当地做出反击。但你最主要的工作目标是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保持公司在市场上的领先性。

亚洲跨境并购成功之关键

尽管中国企业的收购活动正在大步迈向全球舞台,然而收购过程中的目标选择、估值定价、尽职调查、整合等因素所带来的挑战及危险却在等待着它们。

从评估收购目标企业的背景、信誉及诚信水平,到评估包括专利、商标、品牌及人力资源等在内的无形资产,跨境并购面临着种种危险及不确定因素,相关企业必须认真应对涉及当地劳动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何有效避免这些风险,取得成功。面对如此紧迫的近况,世界知名的风险咨询机构Kroll共同委托Mergermarket编写了《亚洲跨境并购:成功之关键》报告,列出了亚洲企业在非洲、东欧及俄罗斯、大中华地区和印度正在遭遇的与贿赂和腐败等风险相关的一些问题,为相关参与者敲响了警钟;还指出了一些较为实用的解决路径,将为参与者在考虑下一次交易时起到独到而有价值的参考意义。

贿赂及腐败

当对一笔潜在交易进行贿赂及腐败风险评估时,首先必须在国家层面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必须了解在该国蔓延的程度,同时对相关法律进行详细分析。尽管在高风险地区,例如非洲、印度和南美,这一流程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是针对每一个地区和国家进行的调查分析是不可或缺的。

同时,在人们认为风险较低的地区,例如西欧和美国,忽视上述流程也将酿成高昂的代价。在英国,严重欺诈办公室(Serious Fraud Office)已开始将大量资源投入反腐工作,并且已经处理了大量涉嫌腐败行为的英国公司。

此外,我们必须调查目标企业的所有者及经理人的履历记录、秘密关系、可疑契约,以及关键员工的诚信状况。在巴西,约10年前公司企业经常出于“事就是这么办的”原因而进行腐败行为, 我们相信那些公司企业现在可能已经真正金盆洗手。但是其他一些企业最近可能甚至更普遍地通过腐败手段,在经济危机中生存下去。

但是不幸的是,很多贿赂腐败案只有在进行收购或合并交易后才被公之于众。

我们的调查清楚地显示,亚洲企业对那些贿赂腐败现象严重的国家保持着警觉,他们了解腐败现象是如何影响一笔交易的。仅有1%的被调查者在尽职调查流程中涉及调查目标公司对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或其他法律的违法记录,这一点很令人担忧。投资者应当注意,美国司法部及证券及交易委员会正在全球范围内积极打击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行为,相关罚款可能高达数十亿美元。在当今严格的法律监管环境下,企业应当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关注法律风险,知晓如何应对可疑问题,并了解该如何把执法行动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Kroll最近受一家在美国上市的亚洲企业委托,调查该企业伙伴公司的所有权结构,以及众说纷纭的该公司主管人员与非洲高层政要的关系。Kroll最终确认客户的伙伴公司隐瞒了他们与非洲高层政要的关系,根据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这种关系被定义的腐败威胁度将越来越高。最终,该客户解除了与其伙伴公司的合作关系,并撤离了在该地区超过1亿美元的资产。

保护主义

Kroll的调查发现,俄罗斯和大中华地区的保护主义所涉及的风险分值最高。

在经济危机期间, 俄罗斯的保护主义措施有所抬头。最近,俄罗斯在争议下大幅调高了汽车进口关税以保护本国汽车业。这种做法在亚洲并不普遍,在日本尤为少见。

南美地区的风险分值也很高。某些南美国家由于贸易保护主义与中国发生了激烈争执。2009年,阿根廷政府针对中国产品进行了18项反倾销调查,占整个拉美地区全部反倾销调查数量的64%。从2007年至2009年,在阿根廷立案的针对中国产品的商业保护案件数量每年都在翻倍。

在更为发达的经济体中,澳大利亚的保护主义风险分值也较高。这或许是由于澳大利亚的风险分值受到备受瞩目的事件影响,例如中铝集团-力拓集团并购案。但是,澳大利亚从中国投资中获益良多,一般不认为保护主义在澳大利亚属于普遍现象。

在国家层面,重要的是要了解该国的现有政策,近期事件背后的事实,以及保护主义政策变化的原因。需要强调的是,保护主义并不仅仅出现在国家层面,因此交易前的尽职调查也应包含对地方层面的局势分析。在许多情况下,地方性保护主义及地方性腐败往往相伴而生。

保护主义可能使潜在的并购目标企业暂时获益,但是由于随之而来的政治或法律情势变化,对目标企业的有利局面不会持续多久。有时保护主义还有可能对外国公司的投资或收购造成障碍。对此,有备而来,方可无患。

政治/社会动荡

许多被调查者认为对于面向中东、东欧、俄罗斯和非洲的投资,政治和社会动荡都是一项重要风险。这种印象部分来自经验,部分来自个人感受。

首次亲身体验能够提供最为准确,但却最为痛苦的教训。毫无疑问,亚洲企业已经感受到了他们的投资活动导致的社会动荡的滋味。例如,《金融时报》曾有报道称,在富含铀矿的尼日尔,对中国投资的大规模反对最终导致了政府的下台。因此,被废黜的总统 Mamadou Tandia“成为首位直接由于接受中国投资而下台的非洲领导人”。

当然亚太地区自身也存在社会和经济动荡问题,这里的企业了解动荡导致的经济后果。他们也知道,遥远地方发生的真实情况不一定总是能够被客观地感受到。

目前处于政治和经济动荡中的国家包括:存在民族冲突的肯尼亚;正在进行产业国有化的委内瑞拉;被政治风暴和群众非暴力抵抗困扰的泰国;以及充斥着绑架和暴力犯罪的墨西哥。但是,仍然有亚洲企业通过长期进行风险研究和研究后,在上述这些国家内取得了重大成功。

商业欺诈

此次调查有一项令人担忧的发现:47%的亚洲被调查者尽管在收购目标企业时发现了欺诈现象,然而这种发现往往发生在交易结束之后。在对交易结束前就发现了欺诈现象的53%被调查者中,大多数都采取了弥补措施,并在随后的交易中取得了更有利的结果。不能在交易结束前就发现欺诈有两个原因:缺乏交易结束前的尽职调查,或者该欺诈活动发生于交易结束之后。

公司所有权变更时欺诈现象常有发生。交易完成后,由于新的所有者或经理人提供的待遇较差或令人感觉较差时,可能会引发员工不满。在此情况下,他们可能感觉有理由实施欺诈行为。例如,在利诱下,一名员工可能会盗窃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售给竞争对手。他们也可能会对新的外国所有者产生怀疑,或者相信外国所有者会利用。

在交易后阶段,收购企业应对被收购企业采取欺诈探查与控制措施,从而确保发现任何不道德行为迹象后能对此进行适当处理,从而避免造成严重的财务和声誉损害。

劳资冲突

劳资冲突风险在调查中取得的风险分值最低,但是在东欧, 俄罗斯和中国,劳资冲突仍是一项重要风险。劳资冲突的规模可能小到工厂之外的几名抗议者,大到针对收购企业的网上有组织抗议活动。

那么,劳资冲突该如何对付?在收购一家存在大型生产制造业务的公司前,应进行审慎的走访及调查,以确保不存在正在不断恶化的劳资争议,还应调查公司的重要部门是否存在较高的员工流失率。劳资冲突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同时还产生连带的新风险。如果心怀不满的工程师和设计师流失,这将意味着可能丧失具有高附加值的技能和知识产权,以及收购价格中所包含的大量价值。

隐藏负债

具有研究背景的人士可能有兴趣强调,在跨境收购的风险列表上,被调查者给收购目标企业的隐藏负债打出了高分数。在该风险类别内得分较高的国家在腐败上的得分也较高。原因在于,如果一家企业想隐藏负债,就不得不向其政府内部支持者提供某种承诺。

金融市场/经济动荡

金融市场及经济动荡是本调查涉及的风险列表中的最后一项,但明显不是重要性最低的一项。相反,被调查者给这一风险打出了最高的分数。在所有地区,金融市场及经济动荡都位居跨境交易所面临风险水平的前五名(共十个风险选项)。但是,风险越大,回报越大。毫无疑问,某些亚洲企业由于最近的希腊经济风暴而获利甚丰。

结论

竞争者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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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真正的微信竞争者一定是与微信完全不同的东西,它首先是好玩的,其次与大公司的战略无关。

如今,不管是易信还是来往,都无法撼动微信丝毫,这让人感觉似乎微信没有对手了——如果竞争者指的是这种大企业基于战略层面考虑而推出的类似产品的话,几乎可以这么说。但科技并不是这样发展的。

诺基亚的颠覆者不是同样做手机的摩托罗拉,而是来自另一个行业的苹果;雅虎的颠覆者不是另一个门户网站AOL,而是搜索引擎公司谷歌;同样是社交网络领域,最新鲜的案例是,无论Google 如何努力推广Google+,仍然无法撼动Facebook 在社交网络中的地位,直到Snapchat 的出现。

科技行业的颠覆者们往往不在喧嚣之内,而隐藏在谁也看不到的黑幕中。

因为对任何一个颠覆者而言,真正的对手并非这个行业里的领军者,而是用户习惯。这就是为什么不论易信和来往们给用户多少甜头,仍然无法让人们放弃微信。

然而微信并非是不可挑战的,就像历史上的任何一个在当时看上去似乎都无可匹敌的产品一样,微信注定也只是科技史长河中的一小段,会有衰落和退出的那天。这些成功的产品伴随着一股股浪潮迅速崛起闪耀,并最终站在浪巅,直到下一股浪潮袭来。

大体上说,这种科技浪潮主要由两种力量推动,一个是“科技想要什么”,一个是“人想要什么”。微信所在的这股浪潮背后是移动互联网想要在现实世界更加无所不在的需求和人想要更强连接需求,它是这两个需求最有力而到位的阐述,所以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功。而在这两股推动力中,人的需求更加微妙、暧昧、难以捉摸。Facebook 的故事是最佳注脚。

它的出现第一次可以让人们方便地展示自己,交朋友以及与朋友保持联系。于是人们迫不及待地上传一切可以上传的“自己”:历史、照片、喜好、想法……那时候,人们觉得它既酷又有趣。可是逐渐地,当加入的人越多,每个人上传的越多,现实社交生活中不好的方面也开始在Facebook 中出现。比如被吐槽最多的一点,在Facebook 上人们对自己形象做近乎偏执的维护,每个人在上面说话之前都会考虑到这会给自己的形象带来什么影响,在上传照片之前得考虑这个内容是否能被好友里的父母或老师、同事看到。于是最敏感的年轻人们率先感觉到这种社交压力,寻找下一个新的更轻松的社交网络,Snapchat出现了。

这可不仅是个美国故事,它正发生在你身上。无数人感慨当微信朋友圈出现后,他们纷纷逃离微博。因为相对于微信朋友圈较好的隐私设置和它基于真实好友关系的特点,微博上的信息过于嘈杂、喧嚣,用户获取想要的信息的成本更高。然而随着微信成为全民应用并具备越来越多功能,也开始有人抱怨它变得太重了,不再像最初那么有趣。

真正的微信竞争者一定是与微信完全不同的东西,它首先是好玩的,其次与大公司的战略无关。它会先获得年轻人的喜爱,一开始会是个不起眼的小东西,但会逐渐显露出其竞争者的真面目。它或许已经存在了,只是现在还没人注意到。

竞争者范文第3篇

这种培训之所以被理解为“管用”,是因为迎合了社会的需要。工业化、城市化,带来了社会文化的剧烈转型,竞争促使人表现出自信,社会、雇主、事业对个人的要求已经从先前的“品格”转变为“个性”。20世纪初,广告学、传播学等学科纷纷产生,在促进商业发展的同时也在引导个人学会自我推销。接下来的百多年时间里,一代又一代年轻人被教导要丢掉矜持和羞涩;安静、内向性格甚至被看成是一种疾病。

社会欢迎外向者,尽管逼迫或诱导人们趋于外向,带来了普遍的焦虑和紧张。更大的问题在于,外向已经改变了人的思考和行动习惯。世界著名的哈佛商学院在课程教育中,非常注重对学生自信的培养,其核心就是让他们的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能够在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作出裁决,还要表现出绝对自信的样子。哈佛商学院经常通过课堂案例演示等方式,告诉学生,不必三思而行,“即使你对某些事情只有35%的确定性,你在讲话的时候也要表现出对其100%的肯定……不要苦思冥想那些所谓的完美答案。”

行为经济学家的观察发现,高管收购其他企业的行为会让他们因为击败竞争对手而兴奋不已,却忽略了其中高昂的代价,这种情况频频发生,因此被概括为“交易狂热症”、“赢家诅咒”。金融市场上,外向亢奋的行为习惯更是让人轻率的忽略警示信号。众所周知,华尔街各大投行的考核制度倾向于诱导其员工迫切追求更高利益、冒更大风险,而如果人们出于风险担忧而采取谨慎行动时,则会遭遇提前淘汰。这当然是华尔街投行大批从业人员陷入盲目狂热,进而诱发金融危机的原因。

以上几段,说的是外向行为习惯存在的一些弊病。反过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被贬低、被忽略的内向,应当为人们所重新认识。如前述,内向者更容易独处、习惯于孤独,因而更有利于培育创造力。美国谈判、沟通技巧教育专家苏珊·凯恩所著的《安静:内向性格的竞争力》一书指出,内向性格、行为表现,实则源于高度应激性。

竞争者范文第4篇

春城无处不飞花,寒食东风御柳斜。在二月翠柳下,清幽静湖边,学者们正专心致志地领略中华五千年文化的精髓,吟诵着千古绝唱。风潇潇,书意绵绵;阅金经,谈风景独好!那年入花甲的老学者也惜寸阴,手拂白须情不自禁地捧着书,叹道:则马前途须努力,莫学龙钟虚叹息。光阴似箭催人老,日月如梭赶少年!那年轻的学者正与时光、寸阴、青春战斗着。正如朱熹的名言:勿谓寸阴短,既过再难获。

在实验室里,那一台台显微镜与电脑早早地闪着光芒,工作了。一位位架着博士眼镜的科研人员正趁着晨光研究着一个个奇妙的自然奥秘。实验室里是那么安静,一台台电脑上闪着千变万化的电子图案;一架架机器上不停地运转着,是那么精密,那么严谨。时而发出一阵阵欢跃声,他们赢得了时间,赢得了一切。

瞧,体育健将早早地晨练了。在运动场上大显身手。光景不待人,须臾发成丝。一位位运动员精神抖擞,瞧,那边正举行着一场长跑赛呢!运动员风驰电掣般的速度你追我赶,像十几头脱疆的野马,不分上下,又像一股龙卷风,一眨眼,便冲出了人们的视线。篮球队也趁着晨曦微露之时特训,一个个三分篮,一阵阵“cool”顿时渲染了气氛。射击队也不甘示弱,运动员那一枚枚子弹也常常打中红心,在晨光中感受喜悦之情。

竞争者范文第5篇

关键词:竞争法 经营者 认定标准 体系完善

在我国的竞争立法中,经营者的认定问题首先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提出来的,但由于当时的规定不太明确,在具体操作上存有诸多争议或者分歧,如在理论上,经营者主体资格与行为性质一直是困扰经营者认定的两大难题;在司法实践中,对同一主体的经营者身份也曾有过不同的认定。虽然,《反垄断法》对经营者的界定较之《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所进步,但在经营者主体资格、行为性质、独立地位等的认定上仍然欠缺明确的标准。因此,必须科学界定经营者,扩展经营者的主体范围,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灵活性与实用性,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竞争法体系奠定良好的基础。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的界定与困惑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的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前述所称商品包括服务。其中,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其实,法人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从事经济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组织,如各种形式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组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等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说的其他经济组织。而个人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很明显,在上述界定中,“营利性”被看作是经营者的本质特征。但在竞争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非营利性组织或者个人(如学校、医院、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作家等)被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纠纷案件,这就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惑。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界定的困惑

虽然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但其内涵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外延到底包括哪些社会组织和个人,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存有争议或者分歧。其争议或者分歧的焦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作家是否属于经营者。在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湖南王跃文是著名小说《国画》的作者、国家一级作家,河北王跃文是小说《国风》的署名作者。湖南王跃文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河北王跃文及相关的出版社、文化传播公司诉至法院。被告答辩的意见之一是:“作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经营主体,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对此,人民法院通过解释该法的立法目的,提出了凡存在竞争的商品化市场即适用该法的观点,进而提出文化市场是新兴市场、作品是作者经营的商品的观点,最后得出作家是竞争主体,是文化市场中的商品经营者的结论,并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定诸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之所以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公告,其在实质上就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作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意义上的经营者”这一观点及其论证逻辑的肯定立场。

2.非营利性组织是否属于经营者。如前所述,“营利性”被看作是经营者的本质特征。那么,非营利性组织如学校、医院、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等能否成为经营者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呢?

以医院为例,医院是否属于经营者,不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面临的首要问题。在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本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人民医院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不属于经营者,人民医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是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而不是商业服务,因此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在湖北宜昌市妇幼保健院诉湖北宜昌市工商局一案中,湖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经核准登记、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还包括其他从事了经营活动或者营利等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上诉人湖北宜昌市妇幼保健院虽为财政全额拨款的非营利性公益卫生事业单位,但其日常业务活动是营利性的,这种活动是与市场竞争有关的经营活动,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去规范。对于医院是否属于经营者的认定,不同的法院在不同的法律适用中有着不同的理解和释义。在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1]248号)中所说的那样,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在购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中收受回扣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由于当事人是否属于经营者将成为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先决条件,也是众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被告提出抗辩的常见理由之一。因此,该问题需要理论界对此进行充分深入的研究。

《反垄断法》对经营者的界定与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