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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见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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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见长安范文第1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包括统筹模式和具体补偿方案。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基础和核心。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逐步扩大农民受益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现就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逐步规范统筹模式

根据各地试点经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主要有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和大病统筹三种模式。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是指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设立门诊家庭账户基金对门诊费用进行补偿。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是指通过设立统筹基金分别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偿。大病统筹是指仅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各省(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制定和调整统筹模式的指导,逐步将省(区、市)内的统筹模式规范到1-2种。

二、合理制订补偿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主要包括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等内容。新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制订补偿方案,努力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已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综合分析以前年度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医疗需求等因素,合理调整和完善补偿方案。各地要根据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合作医疗基金结余过多的县(市、区)要认真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调整补偿方案,合理提高补偿比例、降低起付线。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应根据机构功能和技术条件严格界定用药范围,原则上不能直接套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各地要在研究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中,增加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适宜的中医(含民族医)诊疗项目和中药(含民族药)品种,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的补偿比例,引导农民选择安全、有效、价廉的中医药服务。省(区、市)内各县(市、区)之间的补偿水平差异不宜过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和筹资水平相当的地区补偿水平应相对统一。

三、规范基金使用

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门诊家庭账户和风险基金;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和风险基金;实行大病统筹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合作医疗基金不宜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

四、明确基金补偿范围

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列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要研究采取适当方式将一些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根据当地一些特殊病种的平均患病率、次均门诊费用、年人均门诊费用等数据,合理确定具体的补偿病种、对象、标准和程序。

对当年参加合作医疗但没有享受补偿的农民,可以组织进行一次体检,但要合理确定体检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强质量控制,并为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切实加强农民健康管理,发挥体检作用。设立家庭账户的地区,体检费用原则上从农民家庭账户结余中支出;实行门诊统筹的地区,可以从门诊统筹基金中适当支付。对医疗机构提供体检服务,要根据服务质量、数量和费用标准支付体检费用,不能采取直接预拨的方式。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要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和优惠。

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参合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分娩给予适当补偿,对病理性产科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再由合作医疗基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于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给予补偿。上述合计补助数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

五、规范住院补偿

住院费用实行按比例补偿的地区,对由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原则上不再实行分段补偿,已经实行分段补偿的,要逐步减少分段档次。由县以上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可实行分段补偿,但不宜档次过多。要合理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住院补偿起付线可按照本地区同级医疗机构上一年度次均门诊费用的2-4倍设置,中西部地区乡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原则上不超过100元。乡、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应从高到低逐级递减。对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可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封顶线应考虑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住院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方式的地区,要加强对病种确认和出入院标准的审核和管理。

六、加强门诊补偿管理

门诊补偿分为家庭账户和门诊统筹两种形式。实行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要研究改进和规范家庭账户基金使用和管理,使大多数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直接受益。家庭账户基金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药费用支出,也可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和健康体检等。家庭账户基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冲抵下一年度参加合作医疗缴费资金。实行门诊统筹的地区,要合理制定补偿方案,明确门诊补偿范围,设定补偿比例,引导农民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就诊。要严格控制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外医药费用,加强门诊医药费用控制,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农民就医行为的监督管理。

七、提高基金使用率

当年筹集的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15%。在调整完善统筹补偿方案之前,当年基金结余或历年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地区,县级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酌情组织开展二次补偿,提高基金使用率。在开展二次补偿时,应主要对当年得到大病补偿的农民普遍进行再次补偿,不能只对少数农民进行补偿,同时,要做好二次补偿的组织宣传工作,避免引起参合农民不必要的待遇攀比。

不见长安范文第2篇

一是端正学习态度,树立良好学风。双鸭山市档案局始终坚持用理论武装党员干部,运用政治理论学习、专题辅导、党员活动等时机,进一步深化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同时,组织局馆干部积极参加各级各类业务培训、专题培训和岗位培训,并及时组织好受训人员学习心得的交流汇报,努力营造勤于学习、善于学习的浓厚氛围,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实效性。

二是弘扬先进典型,引领清风正气。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工作中,双鸭山市档案局注重将先进人物、事迹纳入干部教育范围。学习、宣传朱志伟、于海河等先进人物的优秀事迹,并对党员干部进行经常性教育,用他们的精神和事迹教育人、感染人,引导党员干部转变作风,使学先进、比作风、抓落实在全局蔚然成风。同时,进一步强化忠诚事业、无私奉献的精神,激发干部推动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增强进取心和荣誉感,自觉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精力放在抓落实上、把功夫下在求实效上。

三是构建学习平台,加快学习型机关建设。双鸭山市档案局创新学习形式,坚持学用结合,不断提升局馆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每年年初制定学习计划,并采取领导授课、专家辅导、案例分析、研讨交流等方式、创新个人自学、座谈调研、体会交流三大平台,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工作技能的学习,并撰写学习笔记和心得,不断提高学习的实效性,自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双鸭山市档案局已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学习活动40多次,累计撰写学习笔记90余万字,学习心得80多篇。

二、建制度,重措施,常保干部好作风

作风建设不是一朝一夕之事,需要坚持抓、长期抓。双鸭山市档案局在工作中注重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使作风建设有章可循。

一是健全目标管理责任机制。双鸭山市档案局把机制体制创新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先后制定出台了《工作实绩考核制度》、《失职追究制》、《入企服务制度》、《服务承诺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认真落实局党员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要求,按照“权责明晰、各负其责、运转高效”的原则,组织局领导与科室负责人分别签订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重点业务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坚持主要领导总体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科室负责人直接抓,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是建立督查督办机制。坚持把改进作风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实,严格执行《双鸭山市档案局督查制度》,将督查督办作为改进作风、提高效能、推动工作的重要抓手,把督查内容、责任科室和完成时限纳入督查范畴,利用局务会等对督查事项完成情况进行专题汇报,形成分管领导具体督查、牵头科室负责组织、职能科室分工落实,党员干部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促进了办事提速,服务提质,工作提效。

三是完善绩效考评机制。建立完善了《工作实绩考核制度》、《机关干部奖惩制度》,全面实行绩效考核、过程监管和问题分析,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近年来,双鸭山市档案局加大考核结果的使用力度,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科室评优、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努力在全局营造比学赶超、争创一流的良好氛围,推动局机关作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三、说真话,干实事,在实践中树形象

在作风建设工作中,双鸭山市档案局以脚踏实地,真抓实干的精神,以实实在在的举措和行动,强化服务,取信于民。

一是扎实开展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把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摆上了突出位置,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示范县创建活动,以集贤县和四方台区太保镇为新农村建设档案示范点,积极搭建起适合农民需要的档案利用服务平台,把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延伸到乡村,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二是加快拓展经济领域档案工作。主动帮助企业免费到档案馆查找、利用档案资料,并多次到建龙集团指导建档工作,帮助其解决业务难题。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10号令精神,方便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制定了《双鸭山市粮食局所属粮库管理类档案规范与保管期限表》,为粮食企业今后档案规范化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是不断完善社会事业领域档案工作。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档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推动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事业领域档案工作。市档案局与尖山区医保办联系,将该单位民生档案纳入二级指导范围,并多次进行指导,规范医保档案。

不见长安范文第3篇

1.接地系统问题

接地系统是吸油烟机最容易出现不合格的项目。具体有这几个方面的原因:1)由于吸油烟机箱体是整体喷涂有防锈漆的,在接地连接的时候就容易造成接地的不可靠(见图1),在连接的时候为了达到接地的可靠性,一般需要对喷涂表面就行处理,处理后的表面容易生锈,不仅对产品的外观造成影响也破坏防锈功能,并且处理后的表面对接地效果也影响。2)对于在外部可以触及的接地端子,工厂装配的时候把电源线的接地端子和内部接线的端子直接连接在一起,导致在更换电源线的时候容易疏忽内部导线的接地端子连接。(见图1)3)接地连续性部件采用铝材质进行连接。有部分产品的接地连续性是通过接线帽对两个不同的接地部件进行连接的。GB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中第27.3条规定铝的接地端子是不允许作为外部接地端子使用的。铜铝接触容易造成电化学腐蚀。(见图2)

图1 图2

2.耐压测试

产品的耐压测试不合格也较为普遍,问题也比较集中。主要是吸油烟机的面板开关部位的按钮耐压测试不合格。主要是由于吸油烟机按钮表面喷涂有金属铝粉或者是表面镀有金属层。在进行加强绝缘耐压测试对带电部件和可触及绝缘部件(按钮)之间施加3000V交流电压1min后,由于按钮金属层和基本绝缘的的金属外壳有直接接触或者是电气间隙比较少的情况下,相当于对基本绝缘施加3000V电压,导致绝缘击穿,在击穿后在产品的表面造成放电通道。一般带涂层的按钮开关制造商都需要对开关处增加绝缘结构。

3.发热测试与非正常测试

发热测试与非正常测试中的不合格主要集中在电机绕组温升超过限值。绕组温度过高是吸油烟机比较严重的产品安全和质量问题。按照GB4706.1-2005中19.7条要求,在运行电容器断开,短路和运动部件或转子绕组堵转的情况下进行测试。一般吸油烟机都是堵转转矩小于满转矩的情况,都是堵住运动部件。绕组温度过高容易导致产品的寿命大大减少和绝缘性能下降,可导致火灾和固定线路中的保护电路跳闸。在非正常测试中,一般吸油烟机的电机都会安装有电机热保护器,没有电机热保护器的电机在非正常测试中需要电机绕组阻抗保护。阻抗保护一般在绕组温度很高把电机绕组烧断才能实现,容易引起火灾。

四、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现在吸油烟机的照明电路主要是有下面这几种:白炽灯,低压日光灯,卤素灯,LED灯。吸油烟机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一般集中在LED灯的降压电路上。一般LED灯都是通过灯珠串联后在并联几组灯珠串实现照明的(如图3)。对LED灯供电的主要方式有如下:

1)在控制面板上有安全隔离变压器的产品直接从隔离变压器次级输出12V直流供LED灯,见图3。输出电压稳定,对恒压LED电路有良好的稳定特性,亮度稳定,灯不闪。不过会增加隔离变压器的输出功率,隔离变压器体积增加,成本比较高。上述情况中通过隔离变压器供电的电路一般都比较少会出现电气间隙和爬电不合格的情况。

图3

2)开关电源电路降压供电。见图4。该电路通过一个开关电源变压器将电压稳定输出在12V直流电压。开关电压降压的特点是能输出稳定的功率,响应时间快,不过由于电压不是一直稳定,LED灯寿命比较短。这种电路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主要问题是在高压端和低压端是相连接,需要注意之间的功能绝缘。整个电路由于不是安全特低电压电路,即使是电压小于36V的低压部件都需要满足220V下的绝缘要求,低压电路不能是可触及,可触及部件需要满足加强绝缘要求,相应的耐压要求和电气间隙爬电距离需要满足加强绝缘的要求。

图3

3)分压后对LED灯降压。下面就单独对LED提供分压电路

的情况进行分析。分压电路主要有电阻分压和电容分压。电阻分压:

见图4。输入电压为220V交流电压,通过电阻分压的方式降压,该电路电源L/N短之间的功能绝缘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就小于标准规定3.2mm功能绝缘的要求。主要是在狭小的空间内直接分压对LED电路供电,电路空间布局不合理。

电容分压:见图5。同样的在图4中也有电气间隙不合格的状况,如图5中红色标注部分。该电路在L/N电源端连接处黄色连接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是能满足要求的,但是整个电路连接需要在等电位的各处都需要测量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电路板的测量比较复杂,一般从设计上就需要注意电路板上的功能性绝缘。在测量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的时候必须要对各个等电位点和不同部件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测量。

图4

图5

运动部件防护

不见长安范文第4篇

补偿:从货币补偿到社保安置

货币补偿总的来看,货币安置存在以下几个弊端:

首先,货币安置是一种生活指向性安排,而非就业指向性安置。征地农民在得到土地使用权置换的生活安置费后,就被永久地推向了劳动力市场。这给被征地农民留下了失业隐患。其次,货币安置着重考虑了征地“农转非”人员眼前的生活安排,并没有与社会保障制度同步衔接。“农转非”人员对自身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只能完全靠自己的力量去解决。再重新就业尚无把握的前景,“农转非”人员极易对未来的生活产生忧虑,从而产生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社会保险:以土地换保障社会保险安置只是核定农转非人员,将费用列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安置费”专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被征地对象签订安置协议,对符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费条件的被征地人员,为其设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月发放养老金。在目前政策条件下,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系统,虽然增加了社会保障负担,但有利于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城乡一体化的顺利实施,长远来看是值得的。我国经济较发达、入地关系较紧张的省市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教训,这体现了一种大的趋势。

留用地安置留用地安置是指为了使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有长远稳定的保障,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一定面积的建设用地,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安置方式,是货币安置的重要补充形式。又称开发性安置,是通过开发性项目建设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的创新。该方式将农民置换土地使用权获得的安置费,开发性项目投资通过转化为生产性的物质资本,使征地“农转非”人员通过与生产性物质资本结合实现再就业。具体操作是按10%的开发性安置土地指标实行。

就业:从招工安置到引导型就业

招工安置招工安置是指地方政府或用地单位依据征地数量有比例地安排“农转非”人员就业。这是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存延的一种老办法,现在实施起来困难加大。随着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计划用工方式逐渐为市场主导的就业形式所替代,国家已经不再包揽“农转非”的就业问题,地方政府对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的渠道也越来越少,采取货币化安置成为各地普遍的选择。

再就业的培训成本由于失地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要使其适应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产生的就业岗位,必须对他们进行相应的转岗培训,以提高其文化素质。目前,一个城市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是12.2年,一个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是7.7年,两者差距为4.5年。也就是说,平均一个失地农民大约需要再接受4.5年左右的教育培训,其劳动就业能力方可以等同于一个城市劳动者。这4.5年的教育培训费用包括直接的支出和间接的支出。但是,如果这4.5年的成本全部由国家和用地者承担补偿是不可能实现的。

成都市经验

四川省成都市在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工作安排上,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成都市近郊各区、乡把通过腾岗、买岗等形式增加的物管、保洁、厨工等岗位无歧视地向失地失业农民开放,相继为4000多人解决了就业。除了区、乡的工作外,市郊各行政村还成立了失地农民再就业服务中心,坚持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岗前培训。中心制定了个性化订单式培训计划,根据失地农民的不同年龄段和不同学历状况,聘请师资有针对性地开展实用技术培训、职业证书培训、社区服务技能培训、家政服务技能培训等,提高失地农民技能,增强其谋生能力。

住房:从货币安置到集中居住安置和中心村建设

住房安置政策虽然政策上鼓励货币安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难度很大。首先是农民自建房或重新购买商品房的成本远远高于拆迁房得到的补偿,在大城市的房地产大盘开发热潮中,失地农民难以找到安身之地。其次,如果失地农民因无法进入较为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区,而只能找到一些临时性的简易住所的话,他们又面临着二次拆迁的风险,从而无法安定下来;其次,农民的理财能力和经验很可能导致坐吃山空,而无法达到住房安置的目的,最终还是要找政府来解决。基于这些原因,地方政府在解决失地农民住房安置问题时,最终还是倾向于采用集中规划,集中修建农民新居的办法。

农民新居建设目的是为了合理使用土地,有效解决失地农民的安居问题,将一部分被征地农民和农民拆迁户集中在一起,建立一个近郊民居集中点。但是,集中安置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不少农房原有的生产消失,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受损。二是大量(有时是两干多户)同质性很强的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在一个地方,容易造成就业的困难。事实上,我们调研中发现,农民新居中,不少劳动力处于失业或隐性失业状态,很多农户靠出租房子维持生活。

中心村建设中心村建设具有双重功能,一是可以妥善安置征地农民,二是通过中心村的建设和发展创造就业机会,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中心村既是失地农民的居住区和创业区,又是城乡交融的新社区。探索市场化运作方式对中心村进行日常管理。结合中心村建设,在政策允许、政府支持、程序合法、手续完全的前提下,将部分集体土地转变为商业用地,进行商业开发,修建商业铺面与专业市场,吸引本地农民进场从事商业经营,大量吸收本地农民从事第三产业,鼓励农民走自我就业、自立创业之道路。要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并要在商业用地的指标上给予支持。

政策建议

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第一,逐步核准,提高用地补偿标准。在统一征地中逐步推行土地“片区综合价”。坚持市场化方向,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按地段将城镇土地划分成若干区片,每一区片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基准地价,在统一征地时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第二,商业性用地和公益性用地应该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也不能侵占农民利益,尤其是应该区分出公益性用地中商业性用地的项目,对商业性项目要区别对待。第三,引入市场机制,从而促进土地价格的合理定价,这是提高土地补偿的科学依据,也是建立完善土地补偿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的依据,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利益补偿问题的重要前提。

农地征用的法律和政策支持通过法制来解农民征地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应是一个基本原则。一是尽快出善的《农地征用法》或相关的法律文以便依法规范征地制度。二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该认真调研,总结征地制度改革中的各种模式,开展试点,宣传推广典型经验,逐步使征地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我国当前的农地征用制度改革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是过渡性质的,即在现行法律框架做出适当的调整,严格区分公共目的征用和其他的征用,并据此执行相应的土地征用补偿办法。第二步是着手修订现有法律有关征地的条款,将土地征用权严格限定在公共用途和符合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在城市规划控制下,允许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土地市场。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从法律上赋予农户物权性质的农用土地承包权,给农民50年以上稳定的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允许其自由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继承。二是要给农民私有和集体所有的房产颁发房地产证,允许上市交易和抵押。三是要积极推进社区股份合作制,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量化为其成员的股份,明晰集体资产的产权,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特别是地处城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普遍推行这一制度。

失地农民培训与就业

不见长安范文第5篇

一种观点认为,存疑不属于检察机关错误逮捕,应当赔偿。其主要理由是,存疑不作为一种处理决定,实际上是对以前的批准或决定逮捕的否定,可以理解为是对“错误逮捕”的一种确认,给予国家赔偿,符合法律规定。通过赔偿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改善司法机关的工作,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另一种观点认为,存疑不的案件不应予以国家赔偿。其主要理由是,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错误逮捕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存疑不的原因是“证据不足”,所谓“证据不足”不同于“没有犯罪事实”,而是介于“证据确实充分”与“无证据”之间。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存疑不案件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因此存疑不不能完全等同于检察机关的逮捕错误,不应赔偿。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存疑不案件是否赔偿应当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赔偿或一概不赔偿。存疑不从本质上说是证据“不能认定犯罪事实”,它不同于没有证据的“没有犯罪事实”。 “没有犯罪事实”是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其没有犯罪行为。 “不能认定犯罪事实”指的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但证据未达到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现行赔偿法的规定不明确,如一律赔偿,则实质上是将逮捕证据要求拔高到了的证据条件,不利于司法机关充分利于逮捕这一强制措施开展侦查工作,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如一律不赔偿,则存疑不可能成为司法机关对“错误逮捕”的一种变通处理手段,成为一种“台阶”办法,侵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严格执法。因此,对存疑不案件是否赔偿应当具体分析。

我们认为,对存疑不案件是否赔偿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从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出发,做到既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充分发挥逮捕的预防和保障功能。不但不能一概而论、机械执法,也不能仅仅满足于具体案件的具体分析,而是应当从理论上进一步探讨赔与不赔的原则,使存疑不案件的赔偿做到更加公正、合法、客观、合理。

一、存疑不是否赔偿,要看赔偿的法治成本是否属于合理范围。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载入宪法的基本原则,法治的推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从人治到法治是观念的转变、功能的更新和利益的调整,在给人们带来好处的同时,也肯定要迫使人们做出一些牺牲,付出一些代价,有时甚至是重大的牺牲或者代价。这种实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做出的牺牲或不得不接受的不利条件,就是法治成本。合理的法治成本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付出,但如果过高的法治成本,超过社会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超过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可能成为某些人舍弃长远利益而退回人治的口实,不利于法治建设,甚至阻碍法治建设,。

司法工作作为国家控制犯罪的主要手段,必然要有大量的成本耗费。而国家对司法资源的投入在一定时间内总是相对稳定的。并且司法作为国家系统的一部分,其成本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国家对其他社会福利与公共建设的支出,从而产生“排剂效应”。尽管国家不断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司法机关的设备和经费不断补充,但仍然与有效防止和打击犯罪有一定差距。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中出现错案,是不可避免的,国家予以赔偿也是法治进步的一种表现。国家赔偿与国家对司法资源的投入一样,也是一种法治成本,因此其付出,也需要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客观实际相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规定的刑事赔偿的范围,其中“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进行赔偿,是与我国现在的法治水平相适应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存疑不赔与不赔,首先要考虑的是法治成本的合理性。

我们认为,由于技术条件制约,或者社会影响大等客观原因,在逮捕时对证据把得不严或者放得过宽造成的存疑不,不应该赔偿。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某企业现金21万元失窃,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供述了其配钥匙作案的过程,经鉴定锁是新配的钥匙打开,但由于未获取赃款,犯罪嫌疑人后翻供,致证据不足,不能。分析该案,在获取了犯罪嫌疑人供述及初步证据后,如果不捕,则此案无法进一步侦查。而侦查是有时机的,客观上由于侦查技术落后,如秘密录音设备陈旧,使该案在逮捕后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交谈不清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错过了侦查的时机,致该案证据不足。像这种案件,如果赔偿,可能造成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不但没有追回钱,还倒拿钱给犯罪嫌疑人。这就不是建设性、生产性的投入了,综合分析则法治成本就太高。

二、对存疑不是否赔偿,要充分考虑案件的性质和对受害人的危害程度。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保护的力度,但我们不能否定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任务是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严重刑事犯罪。由于证据不足做出的存疑不,主要是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做出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理决定,这个决定不能等同于赔偿法中的“无犯罪事实错误逮捕”。

我们仔细分析一下证据不足中的所谓“不足”,实际上是指证明犯罪事实证据不充足。是与 “证据确实、充分” 相对而言。这种证据不足在于“证据确实充分”与“无证据”之间。证据不足,表现为运用已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能达到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成立的程度,同时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成立的证据中有的没有达到确实可靠的程度,或者与犯罪事实无关联也无其它证据相印证。通过以上分析,存疑不并不能证明司法机关存在赔偿法规定的“错捕”。

因此,我们认为,对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重大刑事案件,存疑不不能赔。这种严重刑事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利益,严重侵犯公民权益,证据不足存疑不,只是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无罪处理。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出发这种情形赔偿是利在于弊。因案件的存疑不处理,本身对国家、社会和被害人权益未有效和充分保护;如果还给犯罪嫌疑人予以赔偿,则可能引起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不满。

相反,对轻微刑事案件,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的存疑不,可以进行赔偿。如某农户养的鱼被人毒死,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开始拒不供述,后虽然供述,但随即又翻供,且时过境迁,相关物证收集困难,逮捕后未及时侦查终结,审查时又多次退回补充侦查,最后做出存疑不决定,后对其进行了赔偿。司法机关通过此案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有利于司法提高执法水平,促进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三、存疑不是否赔偿,必须确认司法人员主观上是否过错。

国家赔偿法确立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有两项,其一主观上“违法”,即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其二客观上有危害结果,即错误逮捕、错误、错误判决或错误查封、扣押财产。这种归责原则不是单纯的“结果责任论”,而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归责原则,即主观上须有“违法”的司法行为,客观上导致了错误逮捕、错误判决的结果,二者兼备,才予以赔偿。

虽然主观故意要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有的案件确实也可以从不的结果来推定行为“违法错捕”,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这样认定。存疑不一律赔偿,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归责原则,在实践中是有害的。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有罪的要求已经很高,对存疑不一律赔偿的作法,实际上推定了无罪就等于“错误逮捕”,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减少赔偿,从而人为地把逮捕的标准提高,这样就可能造成打击不力,使国家的利益、公民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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