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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一种事物

介绍一种事物

介绍一种事物范文第1篇

1、我的写字台上,有盏精致的小台灯。台灯有一尺多高,看上去真是玲珑雅致,美观大方。 这是爸爸出差时买回来的。它的灯座是绿色的,接近灯座凸起的地方,凿了一个圆洞,电线就从这儿穿进去。灯头,灯杆粗细适中,色彩调和雅致,造型雍容大方。

2、灯杆上雕刻着两条鱼,上面的一条鱼,眼睛望着远处,像是在看着什么东西,思考着什么问题;下面一条鱼,眼睛望着它的伙伴,好像在问:“你看见什么,能告诉我吗?”小台灯发出美妙的、柔和的绿色光线。灯罩边上有如用绸子扎过的花边,罩面上有四幅优美的图画,其中一幅是翠竹。竹节粗壮,叶绿枝繁,让人一看顿时觉得生机勃勃,春意盎然。

3、其他三幅是花鸟画,这些花姿态美丽,鲜艳夺目,为台灯增添了不少色彩。 这盏小台灯静静地蹲在写字台上,为我们照明。

(来源:文章屋网 )

介绍一种事物范文第2篇

让客户转介绍的3个最佳时机

1、当客户作出购买你的产品的时候。

2、你为客户做了一些事情,客户对此表示感谢或赞赏之时。

3、你的产品和服务得到客户认可之时,就可以向顾客提出转介绍要求。

【经典话术】

”感谢您信任本店,像您这样的成功人士,周围一定有不少的朋友,也需要我们的产品,如果有请您帮我做引荐,您放心,如果他不愿意买,我一定不会勉强的,您看怎么样?

做好客户转介绍的4个注意事项

1、服务比客户预期的还要好一点,诚挚地为顾客服务,顾客满意了才愿意给你介绍。

2、要让客户对你的产品和服务价值了解多一点,这样客户转介绍出去的价值也会更多,成功率也会高很多。

3、让客户在转介绍中得到的利益多一点,拟订顾客服务计划。设计一个回馈客户的方案,是吸引更多客户转介绍的好方法。

4、不要轻视顾客人脉的力量,不以顾客消费多少论价值。诚挚地为顾客服务,并且坚信得到转介绍是理所当然的事。

4种不同类型客户的应对策略

第一种客户:不要任何好处,就给你转介绍

这种客户很喜欢出风头,好表现自己,喜欢荣誉,那我们就抓住每次机会让他好好的表现一下自己,比如公司开产品说明会的时候,让他上台讲几句话,然后给他颁个荣誉奖等等,多给他表现的机会,让他尽兴。但这种很忘我的客户是很少的,你如果遇到这种客户就太幸运了,这就是所谓的黄金客户。

第二种客户:很现实,要金钱上的好处

很直接的跟他谈怎么给他好处,只要你的条件让他满意,他在利益的诱惑下是很卖力的给你转介绍,同时量不比第一类客户差。其实现实中这类人很多,就怕他不和你明确提出来要好处,也不给你介绍新客户,有部分人会主动跟你提出要好处,那就好好的把握好,让他满意,这样你的工作就轻松多了。

第三种客户:既不要荣誉也不要金钱

这类客户给你介绍量不大,不是很用心给你介绍新客户的,他一定有事需要你帮忙,可能成功介绍几个客户后,就会婉转告诉你,他有什么困难一直没解决,希望你能帮他个忙。你如果拒绝或者说你办不了这件事,他可能就跟你翻脸,你如果把他要你帮他做的事做的令他很满意,那么他会记住你、感激你,他以后会一直跟你保持这种关系,只要你维持好这种关系,他会一直给你转介绍的,尽管量不大。

第四种客户:什么要求都没有,单纯和你交朋友

他给你转介绍,纯粹是出于朋友之间的关系给你帮忙,他不会专门给你转介绍,他就是遇到了看合适了才把这个人转介绍给你,遇到了就介绍,遇不到了就算了。这类客户你要好好的跟他处好关系,不要把他当客户,要把他当朋友。   加强后期维护,激活老客户

1、专人专岗,定期联络

企业满意度是转介绍率的关键,因此需要专门的客服人员,但是在不少企业中客户服务“未尽其才”。每位客户招聘进来,需要设置岗位责任书,将服务内容一一罗列出来,定期维护。主要职责内容如下:

(1)建立好顾客档案

为了提升转介绍效果,分类是重要一环,这也是企业客户建档水平的高下区别。

✔顾客档案内容:顾客的姓名、性别、爱好、性格、年龄、生日、家庭情况、职业、收入情况、联系电话。

✔成交档案内容:装修物业地址、面积、结构、户型、楼龄、物业情况、装修价格、把这些资料建立好后,定期跟踪,一定很好用,而且一定非常有效。

(2)保持联络

经常主动联络客户,让老顾客感觉到被尊重,同时让客户记住公司,并成为朋友,常见方法:

✔赠送生日、节假日礼物。在顾客生日时候送上鲜花与贺卡,给客户以外精细。对于做中高端客户群的装饰公司需要更细致的服务,比如在顾客生日同时也赠与其家人礼物,超出期望。对于大客户来说,其背后的人脉圈子广泛,业务量也惊人。所以,前期的客户建档一定要详细,分档也非常关键。

✔邀请参加公司各种活动,如感恩年会、顾客联谊会、组织旅游等方式,赠送礼物同时巧妙让客户提供帮助转介绍,都不失为非常有效的方式。

✔刊物赠送。定期赠送企业刊物,让客户见证企业的成长,不断增强对企业的信赖感,无形中也增加了对公司的持续关注度,让客户人际圈有业务需求时候,第一个想到的就是自己。所以转介绍最高境界就是:让顾客习惯我们的服务。

2、持续关注,跟踪服务

售后服务是老顾客转介绍重要因素,我们除了提供常规的日常维护,更需要增加“超值”回报。比如装修完工后,每年为客户提供定期的“体检”,提供免费相关服务,如整体厨房的卫生服务、免费安装部分器等等。在目前市场情况下,在部分客户中重复置业情况情况比较普遍,所以客服专员一定要定期跟踪,了解客户的一些进展,通过电话哦、上门拜访、活动要约等形式主动询问客户情况,并做好相应跟进

成功案例分享

【案例1】四川某家具品牌顾客回头率达到79%

该企业不仅家具产品好,销售人员态度也很好,更重要的是凡是在该家具批发门店购买家具的顾客都会得到一张精美的卡片,卡片上有一句祝福的话,员工会在卡片台头处签上顾客的名字,落款处签上员工自己的名字和联系电话,那么顾客下一次来店里购买家具时,只要拿出卡片就可以获得折扣优惠。

【案例2】XX家具品牌老客户转介绍享3重礼

你是XX家具的忠实客户吗?你是否始终如一相信XX家具的品质?你是否每日都享受XX家具为您营造优雅、舒适的温馨生活。那么请您邀请您的朋友,感受XX家具与众不同的之处。为了感谢您长久以来对我们的支持,凡XX家具的老客户介绍新客户成功购买,均有好礼相送!一重礼:200元礼品券;二重礼:6折购家具一套:三重礼:赠送一日游一次。

介绍一种事物范文第3篇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通过王娜的指点,黄总才得以了解李总的喜好,并买了价值数十万元的古董送与李总。王娜在黄总的行贿行为及李总的受贿行为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沟通、撮合作用。所以王娜构成介绍贿赂罪。另一种观点认为,介绍贿赂罪应是在双方有行贿、受贿意图后,为双方牵线搭桥,促使行贿结果达成的行为。本案中,李总原本没有受贿的意图,只因王娜告知黄总其喜好古董,才使得整个贿赂行为得以完成,王娜有明显帮助行贿人的意思并实行了帮助行贿人的行为,所以王娜应该构成行贿罪的共犯,而不是介绍贿赂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介绍贿赂罪,是指行为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意图使贿赂结果得以实现的行为。但由于介绍贿赂罪与贿赂犯罪的共犯较难区分,在实践中应谨慎适用。

一、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介绍贿赂的人多数是与受贿者关系密切的人,比如近亲属、秘书、司机、保姆、同学等等。这些人因为和受贿者关系亲密,容易从心理、情感上对受贿者进行突破,使受贿者丧失原则和底线。再者,这些和受贿者关系密切的人对受贿者个人生活中的喜好较为清楚明了,也就是掌握了受贿者的“软肋”,若以此为攻击点,则受贿者通常会“溃不成军”。

2、主观要件。介绍贿赂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为行贿、受贿双方进行沟通、联系和撮合,并且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使贿赂得以形成。但贿赂结果是否形成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通常情况下,介绍贿赂人具有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谋取非法利益并不是介绍贿赂罪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

3、犯罪客体。对介绍贿赂罪的犯罪客体问题,理论界的观点不尽相同:第一种观点认为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第二种观点认为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第三种观点认为是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易性。笔者认为,介绍贿赂行为直接为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贿赂结果的达成起到了促进和推动作用,是权钱交易行为的催化剂。但是介绍贿赂行为本身并不必然导致贿赂的产生,当然也不必然导致当事人以职务行为换取物质报酬的结果。介绍人的介绍行为既不是贿赂结果产生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但不论贿赂结果是否产生,介绍贿赂行为都影响和干扰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管理秩序,同时也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所以,介绍贿赂罪侵害的客体应该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4、客观要件。介绍贿赂行为,是指为行贿人和作为行贿对象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沟通和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人为行贿受贿双方的中介,通常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让双方认识、联系,或者代为传递信息或转递财物,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行为。而贿赂结果是否达成,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照该条款的字面意思理解,介绍贿赂罪应仅仅理解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而不包括接受受贿人之托、帮助寻找行贿人、索要或收受贿赂的情形。

但是对于介绍贿赂行为含义的理解,学界却有不同的认识。通说认为,介绍贿赂既包括介绍人按照行贿人的要求或委托帮助行贿人寻找行贿对象、引荐潜在的受贿人、或为行贿人出谋划策、传递或转交行贿钱物等,也包括帮助受贿人寻找索贿对象、传送索贿信息等。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的立法精神,对此条文可以作适当扩大的解释,此处的“介绍贿赂”应当既包括介绍行贿、也包括介绍受贿。而且,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也将“介绍贿赂”解释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况且,实践中也存在行为人为索贿人介绍、寻找行贿目标的现象,行为人的这种行为同样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不将此种行为纳入介绍贿赂罪的规制范围,不仅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也有悖于刑法的立法精神。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介绍贿赂罪在客观上必须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对于何谓情节严重,1999年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介绍贿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达到上述标准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但是,这些标准由于规定太过笼统而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在考察介绍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时,除了要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认定外,还要考虑介绍人的动机、目的及介绍人非法获益的多少。在故意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动机和目的是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介绍贿赂罪虽然是属于直接故意犯罪,但是每个介绍人背后的动机和目的却是各不相。有的是出于对行贿者的同情、有的是碍于朋友或亲戚的情面、有的则是出于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对后一种动机,虽然介绍人非法所得额的多少并不影响介绍贿赂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一个量刑情节进行适当考量。

二、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行贿罪的区别

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的帮助行为极为相似,要界定介绍受贿罪与贿赂犯罪的共犯,应当从以下两方面入手进行区别和鉴定。

1、主观方面。首先,判断两者犯罪目的和动机。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对自己所处的地位有明确的认识,行为人知道自己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绍贿赂,其目的是通过自己和双方的联系、撮合而促成贿赂结果的实现。而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明确知道到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一方或者受贿一方。其次,判断行为人与贿赂双方的合意程度。如果行、受贿双方或一方本没有贿赂的意思,而因行为人的行为诱发了行贿、受贿的意图,那么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与行贿或受贿方合意程度明显,行为人构成了行贿或受贿的帮助犯。而如果行贿、受贿方本就有贿赂意图,行为人只是为行、受贿双方进行沟通、联系的或代为传递钱物,则应认定行为人与行、受贿人的合意不明显,行为人构成介绍贿赂罪。

介绍一种事物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介绍贿赂罪 行贿罪共犯 区别

一、介绍行贿罪

(一)介绍贿赂罪的构成

第一,犯罪客体。介绍贿赂罪的客体,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应当是国家机关的活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的管理活动,有的则认为是国家工作人员业务行为的廉洁性。虽然介绍贿赂活动可能会对国家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但这种情况也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并非绝对如此。因此,笔者认为犯罪客体应当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的管理活动,同时还应当包括公职活动廉洁性。

第二,客观要件。介绍贿赂罪主要是指犯罪人为行贿与受贿双者牵线搭桥,为他们创造条件,实际上只是起到了媒介作用。然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所追求的最终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并不是该罪成立的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所谓介绍,实际上就是为二者创造条件,行为人主观虽然可能有帮助一方的意图,但是介绍贿赂行为是否能够成功,关键在于行为必须在二者之间进行周旋,并尽可能地促成这笔交易。如果这些行为不能纳入到介绍贿赂罪的受处罚范围之内,则与设立介绍贿赂罪的本意不相符。

第三,介绍贿赂主体。介绍贿赂罪的主体通常身份较为特殊,即绝大部分与是受贿者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甚至可能是配偶或者子女。若介绍贿赂人是国家相关工作人员、辩护人或者人,则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笔者认为,由于介绍贿赂犯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刑法中将单位作为贿赂犯罪主体或犯罪对象的,均有特别规定,比如第《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以及《刑法》第391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法律之所以对其加以区别,实际上就是对其他贿赂犯罪不可任意扩大的有利说明,即单位不能成为介绍贿赂罪的主体。

第三,主观构成要件。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行为人除了要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而且还可能因为非经济利用上的目的,比如同学、亲戚之间,碍于情面而为其进行中间联络,或出于同情而帮其办点事,亦或是想为自己布设一个关系网,然后有机会结交权贵等等。但无论以上何种原因,都不会对其行为性质产生影响,本罪依然成立。

(二)罪与非罪的认定

罪与非罪认定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贿赂的对象专指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同时还包括国有单位委派至其他单位的从事公务的相关人员。若受贿人不在以上行列,则不构成受贿罪,通常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之。

第二,要界定清楚此罪与彼罪。根据刑法之规定,只有行贿情节较为严重时才构成该罪。若行为人仅为口头引见,并未做出具体的撮合行为,因某种原因而导致该贿赂行为没有实施,也不能定罪。从本质上来说,介绍贿赂实际上也是一种居间、中介活动,但与普通的商业居间行为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比如无资格居间以及超越规定的居间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时,可能会构成别的罪名,但和介绍贿赂罪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因此应当特别注意。

二、行贿罪共犯

所谓行贿罪,主要是指是行为人为谋取一定的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一定数额财物的行为,其中包括经济往来中的给予行为,而且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财物数额达到一定上限,或者通过任何名义给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实践中可以看到,行贿罪的主体不一定只有一个人,因此两人以及以上人员为了共同的目标而对受贿人进行行贿的行为,称为是行贿罪共犯。

犯罪的构成:行贿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以及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其中犯罪对象实际上就是国家公务人员,即特殊身份的个体。

行贿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为自己谋取一些不正当的利益;以超过一定数量的钱财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收买,并以后者的职务之便为其牟利;严重违反国家及相关规定,通过各种名义给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或手续费,即变相地送钱;数额相对较大,根据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解释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罪客观方面是行为人给国家工作人员一定数额财物的不法行为,这与受贿的表现形式相一致,而行贿通常又可分成两种基本情形:第一种是行为人主动给对方财物。该种情况下,不管行为人所要谋取的利益实现与否,行贿罪均已成立。第二种是行为人因对方,即国家工作人员主动向其索要财务而被动地给予。该这种条件下,若行为人因受到勒索而不得不交付财物,则行为人只有在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条件下,方可以行贿罪论处。相反,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获得所谓的不正当利益,则行贿罪名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中的第2款规定:“在经济往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一定量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和手续费的,应当以行贿论。”实践中,通常将上述规定的特殊行贿行为,认定为是经济行贿罪行为。行贿罪的主体通常是普通的主体,即达到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同时还要具备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该罪的主观方面一定是故意,行贿人所作出的行贿行为具有很强的目的性,而且行为人也清楚自己的行为性质,但为实现某种目的仍然故意行之。行贿罪共犯,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帮助行贿者或者受贿者,因此其行为目的在于为某一方提供服务,行贿共犯主观上具有共同谋取与己方密切相关的不正当利益目的,对不正当利益的实现是有强烈希望的直接故意。

三、案例分析

(一)案例

王某是个体建筑企业的老板,没有建筑资质。孙某和张某是正式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孙某曾是张某的下属人员。王某和孙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并在接下来的交谈中得知,某政府部门现在有一些外资贷款扶贫项目,正在准备招投标,因此二者经过商定,由王某自己去找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然后挂靠上参与到这次竞标之中;孙某因与这一个政府部门负责人张某相熟,因此王某便请孙某待其找张某帮忙,希望能在这次招标中中标。孙某为此亲自带王某去张某住处,称其和王某“真心”想承接该工程项目,并希望张某能给予一定的帮助,承诺事成以后,一定重谢。张某在清楚地知道王某没有建筑资质的情况下,依然同意帮助王某中标该工程施工项目。当王某顺利中标后,王某便给孙某5万元以示感谢,同时还拿出来20万元请孙某转交与张某,同样感谢其在这次招投标中为其“出力”。孙某收到王某请求转交的20万元以后,仅将其中的10万元转交于张某,其余10万元归自己所有。

(二)案例分析

在以上案件中,孙某的行为定性问题非常的重要,孙某将王某介绍给工程招标负责人张某,在二者之间起到了桥梁和引见勾通作用,最终使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张某行贿的企图得逞。由此可见,孙某的行为可以定性为是介绍贿赂,以介绍贿赂罪论之为宜。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的关键在于,孙某在为王某介绍张某后,王某为了表示自己的所谓感谢之情,送给孙某5万元的好处费,并让孙某代为转达好处费时,孙某将王某请求转交的10万元私吞,此时孙所谋取个人利益怎样定性,是否可以定性为“为谋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而帮王某向张行贿,这便成了该案的焦点。

笔者认为,孙某在和王某商定疏通人际关系时,孙某与王某实际上就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虽然表面上看当初孙某并未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表现,但孙某在为王某介绍张某时,实际上就是为能够从中获得一定的好处;王某因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因此事前请求张某帮其中标,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利益、王某在本案中所谋取的利益应当认定是不正当利益,孙某的中间行为在本案中也是直接、最关键的,因此也就构成了行贿罪共犯的直接正犯,王某的行为应当以行贿犯罪论之。对于孙某的行为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孙某与王某事前通谋,其行为可认定为与王某的共同行为,应当以行贿罪共犯论处。

司法实践中,以行为人是否获得既定利益为标准:帮助受贿并参与分赃的,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帮助行贿并为了谋取自己不正当利益的,成立行贿罪的共犯;帮助受贿但没有分赃、帮助行贿却不是为了谋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成立介绍贿赂罪。刑法存在的价值在于法益的保护,犯罪本质上就是侵犯法益。因此,对于行贿罪来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中,除为他人谋利外,也应当包括为个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因此,本案中的王某出于私利之目的,孙某出于为王某谋利之益目的,共同向张某行贿的行为,应当认定孙某为王某行贿犯罪共犯。

介绍一种事物范文第5篇

事物说明文的说明对象是实物,主要介绍事物的形态、性质、功能等。考查点涉及事物的特征、空间说明顺序、说明方法、描写的表达方式等。要做好这类阅读题,首先要明确相关概念,多阅读此类文章,另外,还要掌握一些重要的答题技巧。

解题金钥匙

一、明确相关概念。例如空间说明顺序,摹状貌的说明方法,说明文中的描写等。空间说明顺序一般包括远近、左右、前后、东西南北、内外、行踪等要素,便于说明事物的形状、结构、布局等特征。摹状貌是一种描写方法,用在说明文中就成了一种说明方法,它的特点是细致描绘事物的外形,突出其文化内涵或生理特点,生动活泼地展现出事物的特征,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说明文中的描写与记叙文中的描写有所不同,记叙文中的描写目的在于以形传神,以形传情,让人感知到人或物的思想性格和感情。说明文中的描写目的则在于以形显状,让人了解事物的状态、构成等,在语言上显得更为生动活泼一些。

二、多读一些事物说明文。试卷中的选文多为能够开阔视野和提高探索兴趣的事物说明文,涉及到的说明对象常常是人们能经常见到且很想了解的事物。关注这类事物说明文,对答题会有一定的帮助。

三、熟练掌握一些答题技巧。有以下几种方法可供同学们借鉴:

1.寻找“文眼”抓特征。作者在介绍事物时,往往会在开头或结尾点明事物的特征;如果作者确实没有在文中点明,就需要我们根据说明对象加以概括了。

2.说明顺序细理清。空间说明顺序还是很容易把握的,但要进一步理清作者是如何按照空间顺序一步步解说事物的,就要仔细想一想,作者为什么要这样介绍,这样介绍有什么好处。

3.说明方法辨分明。对于考查说明方法的题目,作答时不可将打比方写成比喻,将举例子写成举例论证。如果进一步追问某种说明方法有什么作用,就应该先大后小地来思考。从小处着眼,看看这种说明方法所在的文段是说明事物哪方面内容的,然后确定这种说明方法对说明该内容所起的作用。从大处着眼,这种说明方法自身有什么特点,对说明该内容有什么作用。例如举例子,好处是通俗、直观、真实地显示事物的特征;作比较,好处是化陌生为熟悉,使读者间接了解事物的特征;列数字,好处是准确说明事物的大小、长短、远近,给人以确切的信息。

4.事物描写要生动。在说明文中,介绍事物“是什么性质”“为什么那样”时,大多使用说明的表达方式,介绍事物“什么样子”“怎么样的”时,才会使用描写的表达方式。例如介绍蜘蛛,它吐丝织网的样子,用的肯定是描写,它为什么要织网,用的就不可能是描写了。描写的表达方式使文章语言显得更为通俗、形象、生动,增加读者印象,增强说明效果。另外,引用故事、传说等也是为了增加说明的生动性。

模拟训练题

说兰亭

王远昌

①七月初从上海赶到绍兴,淅淅沥沥的小雨中的兰亭更富诗意。空气由湿热转为凉爽宜人,满目葱绿色。乡间小路散发着花草与泥土的芳香,沁人心脾;空中飘荡着激越的社戏腔调,让人神迷。

②兰亭地处绍兴市西南约20公里的兰渚山下,依山傍水。因越王勾践曾在此种过兰花,汉代又建有驿亭,故得名兰亭。时任会稽内史的王羲之因此处山清水秀,竹木掩映,别致幽雅,遂邀请四十一位挚友到此饮酒吟诗、抒发豪情,即兴创作出至今无出其右的《兰亭集序》。历经劫难现保留下来的“兰亭碑”“御碑”沧桑犹存。

③从一扇仅能容下两人并行的茅草搭成的大门进入,让人仿佛进入桃花源中。途经鹅池时,便见当年王羲之甘愿屈尊为道士抄写经书才得到的这些“鹅”,而我不用施舍一粒米,挥挥手,池中五只白鹅就争相游过来。这是个好兆头,我心中窃喜。

④来得早不如来得巧,听一工作人员说“曲水流觞”活动马上开始。“曲水流觞”不仅在“三月三”表演,一些重要的日子如“城庆”时,这里也会上演。能被选中坐在“曲水”边的多是绍兴文学艺术界的人物。几位侍女扮相的妙龄少女手持竹制捞斗站立在水边,第一个斟有黄酒的“觞”漂在水面缓缓流过,当它流经一位身着东晋服饰的老者面前时,打了几个转转停了下来,老者接过“觞”一饮而尽,稍加思索便赋诗一首,博得阵阵掌声。

⑤《兰亭集序》碑文前,不时有书法爱好者诚挚的90度鞠躬以表达对书圣的敬意。据传,《兰亭集序》真迹被唐太宗李世民陪葬在昭陵之中,现在所看到的都是临摹本。

⑥绕过右军祠,一条水流湍急的小溪将兰亭分成截然不同的两部分,这边处处遗留着王羲之时期的影子。而岸对面的兰渚山山峦叠翠、鸟鸣花香,充满原始的野性之美。

⑦当夜,我在兰亭溪边觅一村舍住下来,浸染在墨海书香之中,沉浸在激情而淳朴的曲调里。几分激昂、几分醉意、几分逍遥、几分自在,是生活又如梦幻!

(选自《新民晚报》2010年7月13日,原题为《想在兰亭住下来》,有删改)

1.试从环境、人文等角度概括兰亭的特征。

2.第②段引述了有关兰亭的得名和《兰亭集序》的由来,这样写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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