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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评估报告

涉税评估报告

涉税评估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纳税评估;定位;配套改革

一、纳税评估的定位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为纳税人提供自我纠错的机会,并采取相应的征管措施,以增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收遵从度的管理行为。可见,纳税评估是一种介乎于税务管理、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之间的相对独立的管理活动,它与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一起,共同构成税收征管体系,并在税收征管中居于核心地位。

(一)纳税评估不同于税务管理

纳税评估侧重于对纳税人申报真实性、准确性的分析,其工作主要涉及案头评估、税务约谈和评估处理。分析工具一般采用“人机”结合,评估主要是根据事先掌握的信息,通过一定的数学模型和人工逻辑分析进行,税务约谈主要是引证或搞清评估中发现的疑点。它强调事前涉税信息的充分、评估方法的科学和评估技能的过硬。因此,纳税评估不同于税务管理涉及各种税源管理及其纷繁复杂的纳税人管理事宜,在业务上相对单一和专业,除在评估中采用税务约谈和落实纳税评估处理结果外,评估员一般必须直接与纳税人接触。

(二)纳税评估不同于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属于现场检查,主要通过查账、询问、现场勘查、异地调查等方式,以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问题;税务稽查可以涉及纳税人当年和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稽查期一般视案情的复杂程度而定。而纳税评估是属于非现场检查,主要通过案头审计、约谈纳税人等方式进行;纳税评估对象主要是申报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评估期限一般在下一个申报期来临前结束。案头审计主要是根据评估部门预先设计的评估指标和预警值等,运用计算机对纳税申报涉及的各项相关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对存在的疑点通过人工分析和约谈纳税人等方式予以解释。在评估中,评估员一般不应进行实地检查和查看纳税人的账册。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疑点,通过约谈仍未能解释清楚的,应转入税务稽查环节,由稽查部门做进一步调查。

不赋予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权是有道理的。一是纳税评估的主要任务是评估纳税人当期申报的数据与预警值是否相符,申报资料的各项指标之间是否存在逻辑关系。在评估中,评估员若发现申报数据及其资料出现较大差异,其责任是约谈纳税人并要求其作出解释或举证,以消除疑点。疑点若不能消除,则可判定纳税申报存在问题,进一步查核则是稽查部门的事情。其二,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的日常管理工作,也不允许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介入过深的调查。因为纳税评估工作一般在下一申报期开始前就要结束,如果允许其对案件审计中发现的疑点实地调查,将耗用较多的评估资源。由于纳税评估期限较短,因此,即使允许实地调查,在短期内也难以发现问题,而在匆忙之中作出调查结论,恐怕也是有问题的。其三,允许纳税评估介入实地调查容易与税务稽查相混淆。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在实行纳税检查时,具有“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的职权。如果纳税评估也允许介入实地调查,就行使了纳税检查的职权,使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在某些职权上存在混淆。明确规定纳税评估不介入实地调查,可以使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职权更加清晰,分工更加明确。

(三)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处于核心地位

税收征管的基本目标在于贯彻税收法律政策,确保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地入库。税务管理涉及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从各方面构筑有效的征管平台,并通过执行一系列的征管制度以规范纳税人行为;而税务稽查则通过事后检查来判断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对各种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并追缴流失的税收。可以这样说,税务管理与税务稽查分别通过柔性与刚性的方式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但这一柔一刚怎样才能有效地结合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仍缺乏联结点,纳税评估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纳税评估使税务管理柔中带刚,使税务稽查刚中带柔,从而使税款征收更有保障。

1 由于纳税评估是在申报后立即展开,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被发现和处理,因而能够有效地消除纳税人对申报不实的侥幸心理,改善了税务管理过于柔弱的一面,也给纳税人依法申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虚假申报构成一定的震慑力。

2 纳税评估的目标定位决定其具有服务的功能。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一般不像税务稽查那样强调处罚,而是更加注重帮助纳税人识错、纠错,提高其正确纳税的能力。虽然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涉税问题不能完全免责,但相对于税务稽查而言,其免责范围相对较广,处罚力度也相对较小。这种相对温和的处理方式深受纳税人的欢迎,尤其是因税收无知而造成申报错误的纳税人,往往能从中获得不少的纳税帮助,这对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3 纳税评估为税务稽查提供可靠案源,有利于稽查资源的有效运用。当然,硬性地把纳税评估作为税务稽查前置的做法并不可取。这是因为,一是由于纳税评估本身的局限性,它不可能发现所有的涉税问题,即使是纳税评估通过的纳税户也不一定就没有问题;二是所谓前置是指没有通过纳税评估不得进人税务稽查阶段,因此,建立前置程序将限制税务稽查的选案权,并打乱税务稽查的具体计划。然而,不管怎样,纳税评估对于推动税务稽查走向科学化、高效化的作用是不可置疑的。

可见,确立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的核心地位,可以使征管体系更加严谨,征管工作更具活力,精细化程度更高,税收的管理与服务功能更加凸显。而一旦把纳税评估的核心地位确立下来,我国的征管模式也将随之发生较大的变化,弱化管理的状况必将得到根本的改变。

二、纳税评估的配套改革

确立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的核心地位,将面临着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其中,纳税评估机构的设置和完善纳税评估的法制建设,已经成为推进我国纳税评估向纵深发展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纳税评估的机构设置

纳税评估的专业性与基础性特点,决定了纳税评估工作必须在相对独立和稳定的环境下开展。建立独立的纳税评估机构,明确纳税评估的职责,配备高素质的评估队伍,完善对评估人员的激励机制,是推动我国纳税评估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关键。在国外,大凡纳税评估搞得较好的,无不与之有关。例如,新加坡成立了独立的评税部门,并分别设有税务处理部、纳税人服务部、公司服务部、纳税人审计部和税务调查部,各部门职能界定明确,各司其职。法国设有专门的税务审计机构,分为中央级、大区级和地区级,其内部审计则以各级税务局的管辖范围为界,各负其责。德国联邦财政部和州财政局也下设了税务审计局。而澳大利亚的纳税评估机构和稽查机构是分设的。相比之下,我国的纳税评估,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人员配备都相差甚远。一是除个别地方外,基本都没有设置独立的纳税评估机构。目前的纳税评估工作主要是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在个别地方是由税务稽查员兼办的。二是纳税评估的职责不明,特别是与税务稽查的界线更是含糊不清。三是缺乏适应纳税评估工作要求的高素质的评估队伍,难以满足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四是纳税评估队伍建设的激励机制尚未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因此,要推动我国纳税评估的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以上问题。

1 尽快成立独立的纳税评估机构。设置的纳税评估机构属于税务机关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1)设计评估指标体系,测算、确定相关指标的峰值和预警值。(2)负责评估软件的开发工作。(3)实施案头评估,对案头评估中出现的疑点,约谈纳税人,对评估结论作出相应处理,并制作纳税评估报告。(4)帮助纳税人正确处理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并开展相关的税法教育和纳税指导。(5)在法定时间内向稽查部门移交有重大违法嫌疑的案件。(6)建立纳税评估信息体系,不断开发信息来源渠道。(7)维护纳税评估资料数据,实施纳税评估档案管理。(8)把纳税评估信息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可在纳税评估机构内划分五个部门(或岗位,下同),分别从事五种不同的评估业务。(1)专门从事预警值和评估指标制定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各税种的特点及其影响申报质量的相关因素,设计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搜集相关的涉税信息及其经济信息,运用经济分析学、计量经济学等原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经验数据,测算、修改、确定相关评估指标的预警值和峰值,为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前提和基础。(2)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对象筛选工作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运用计算机和人工方式对纳税申报期内的申报资料进行初步评估,把初步评估发现的问题户转交纳税评估分析处理部门处理。初步评估的面应逐步从重点户向所有纳税户过渡,使初步评估的对象覆盖到所有的纳税户。该部门应积极参与纳税评估软件的开发工作,不断改进纳税评估手段。(3)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分析与税务约谈工作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筛选部门转来的有问题的申报进行案头分析评估,对疑点作出解释;约谈纳税人,搞清申报疑点;对纳税人解释相关的税收政策;制作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并把案卷移交纳税评估处理部门处理。(4)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处理工作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纳税评估分析部门转来的材料制作处理结论:对纳税评估暂无异议的,制作“纳税评估暂无异议结论”;对纳税评估发现的已被确认的申报问题,制作“纳税评估问题及其处理建议”,并交由纳税人,由其对已申报的税额自主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案头分析和税务约谈仍不能搞清的,制作“纳税评估待处理报告”,转交税务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纳税评估问题及其处理建议”作出相关的纳税调整,或调整不理想的,制作“提请税务稽查建议”送交税务稽查部门。(5)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处理落实和归档工作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把“纳税评估问题及其处理建议”文书送达纳税人,跟踪纳税人是否按处理建议对已申报的税额作出更正,并把纳税人更正纳税申报的情况及时向纳税评估机构报告以及向税务管理部门通报;把“纳税评估待处理报告”、“提请税务稽查建议”送达税务稽查部门,并向其提请对相关纳税人实施进一步调查的建议。把纳税评估机构分成五个部门(或岗位),既符合纳税评估的专业化要求和评估权的相互制衡,也有利于纳税评估岗位责任制的推行。

2 配备业务素质高的有一定规模的专业评估队伍。纳税评估的性质要求评估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尤其是对从事预警值和评估指标体系制定的人员要求更高。因此,不改变当前我国纳税评估队伍的状况,纳税评估工作将难以向广度和深度推进,纳税评估的目标也难以实现。因此,建议从下列几个方面予以改善:(1)增加评估员编制。根据评估机构设置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评估人员,确保纳税评估工作能够有效运行。随着纳税评估核心地位的确立,税务人员的配置应更多地向评估员方面倾斜。(2)实行评估员定级制。把评估员划分为高级评估员、中级评估员和初级评估员,实行不同的待遇。实行评估员定级制,将有利于激发评估员自觉学习、自我完善的积极性,对促进评估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评估员的评级可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进行。(3)加强对评估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评估技能,以适应纳税评估工作的要求。(4)建立奖惩严格的机制。对在评估工作中成绩突出,能为国家挽回重大损失的,给予物质与精神奖励;对评估工作不努力,工作马虎,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二)完善纳税评估的法律责任

纳税评估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纳税评估后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评估所属期存在纳税问题,则该涉税责任应由谁承担;二是在纳税评估中发现被评估的纳税人存在涉税问题,是否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三是评估部门是否拥有行政处罚权。

1 纳税评估后被稽查部门发现的涉税问题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纳税评估后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的涉税问题,通常有两种情况:(1)被纳税评估部门认定为暂无异议,而事后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涉税问题。由于纳税评估主要是根据评估指标实施案头分析和税务约谈,在信息并不充分的情况下,评估人员对被评估人存在的涉税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是在所难免的。因此,纳税评估没有发现的涉税问题后被稽查部门发现的,由纳税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是理所当然的。虽然现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22条的“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给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规定,已把纳税评估可能引起的麻烦降至最低,但为了避免纳税人对纳税评估责任的误解,征管制度还是应该明确规定,纳税评估后被稽查部门发现的涉税问题,属于纳税人原因的,由纳税人承担法律责任。(2)纳税人根据纳税评估部门发出“纳税评估问题及其处理建议”,对相关纳税事项作出调整、更正,但事后被稽查部门认定为错误的。如果该错误完全是由于纳税人遵循评估部门的建议而形成的,则责任在税务机关,纳税人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2条的规定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在法定时间内发现纳税人少缴税款,可以追征,但不得加收滞纳金,更不能罚款;如果该错误并非完全是由于纳税人遵循评估部门的建议而形成的,则责任应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划清,并按征管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理。确认这一法律责任,将给纳税评估提出更高的要求,即纳税评估部门建议纳税人调整、更正相关的纳税处理方式,应以文书形式下达,事后税务稽查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问题,纳税人应负举证责任,说明其涉税处理是在税务机关建议下进行的。

涉税评估报告范文第2篇

为强化税源管理,完善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税源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纳税评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协调,明确部门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纳税评估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环节,是降低税收风险,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国税机关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总局下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把纳税评估作为强化税源管理的中心工作来抓,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加大评估力度,按照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要求,建立税源管理的新机制。各级国税机关领导干部要分别确定1-2个基层单位作为工作联系点,每月选择1-2户重点企业带头开展纳税评估,以了解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推动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主管国税机关要按月下达纳税评估任务,对每个税收管理员每月至少安排3户以上的评估任务。

(二)明确部门职责。纳税评估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部门多。各个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协作配合,采取措施,统一行动,实施纳税评估一体化管理,并设立专人负责纳税评估的管理工作,包括业务指导、管理协调和考核监督等。

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牵头、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工作,综合纳税评估办法和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的制定,纳税评估规章制度的建立,纳税评估任务的下达,纳税评估问题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总结,有针对性制定强化税源管理的措施。

各级国税机关的计统部门负责开展宏观税收经济分析,定期公布宏观税负、产业税负、税种税负、行业税负及预警值,及时转发上级国税机关重点税源增值税、消费税分行业税负及预警值,为筛选纳税评估对象和加强管理提供依据;数据处理部门负责开展数据分析,数据的加工、处理和统一。

各级国税机关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各税种、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以及县级税务机关的综合业务部门)负责制定分税种、分行业的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研究低税负地区和税负异常行业数据提取业务需求,供数据处理部门进行处理加工,测算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预警值,筛选提供分税种的纳税评估对象,为基层国税机关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业务指导和政策咨询。

市、县(区)国税机关负责本单位所管辖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基层主管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根据上级下发的评估名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筛选的评估对象,下达评估任务,由税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三)建立协调机制。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各部门共同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形成合力。计统部门定期开展宏观税收分析,提供宏观税负、产业税负、税种税负、行业“两税”税负及预警值;数据处理部门定期向征管部门提供数据分析报告;征管部门根据领导的要求,将税收分析报告分解、提供给专业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结合分析报告,按照税种评估内容,参照预警值,找出异常指标,筛选纳税评估对象提供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综合各专业管理部门提供的纳税评估对象,结合征管数据的分析应用,监控评估对象动态变化情况,提出纳税评估意见(包括评估对象、评估时限、评估要求等)下达给下级国税机关;各级国税机关根据上级下达的纳税评估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安排评估计划,由税源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评估。税源管理部门在评估中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发现有重大管理问题的,要及时反馈给征管部门;发现税收政策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法规部门研究;发现或反映税务人员违规违纪问题和执法过错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及时介入调查核实处理。

二、注重税收分析,建立税负预警指标

(一)加强税收分析。税收分析是税收管理机制的起点和首要环节,是反映税源管理和征收管理状况,找准税收风险高发区域和税源管理的薄弱环节,减少纳税评估盲目性的重要手段,对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减少国家税收流失起着重要的作用。各级国税机关都要重视税收分析工作,拓宽数据来源渠道,完善数据分析方法,将税收分析的主要目标切实转移到促进税源管理和组织收入质量不断提高上来,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有的放矢地解决问题。

(二)建立税负预警指标。纳税评估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选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指标和特定指标。评估指标预警值是税务机关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测算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

当前重点是建立税收负担预警指标。要依托数据集中优势,测算出分行业、分税种平均税收负担率,把平均税收负担率作为本地区的税收负担预警指标,建立税负预警机制。一是宏观税负预警。以上一级宏观税负率、工业增加值增值税税负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值税税负率等平均值为标准,对比分析本地区相关情况,评估总体税源管理水平;二是重点行业税负预警。根据全国、全省重点税源行业税负状况,分析本地区行业税负水平及税负离散度,查找税负偏低的企业,凡是税收负担高于或低于平均税负30%以上的,列为纳税评估对象,引导纳税人自查或开展行业整治;三是风险预警。对税负持续偏低、连续零负申报、销售收入或进项抵扣异常变化、出口异常增长等纳税人进行税源管理风险预警,由税源管理部门进行重点评估,排查疑点。

全省国税系统的分税种、分行业的税负预警值,由省局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抽取相关数据进行测算后公布,每年更新一次。各市、县国税局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税负预警值进行修正,确保其在当地的适用性。同时,随着数据源的不断丰富和情况的不断变化,要逐步增加变动率、差异率、配比率等评估指标,不断补充和完善预警指标体系。

三、拓宽信息采集途径,丰富纳税评估数据

纳税评估信息采集要按照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进行,要充分利用数据省级集中的条件,从国税系统内部拓展到外部相关经济管理部门,建立一个较为全面的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库。纳税评估的数据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一)通过“一户式”查询系统获取的纳税人各类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核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等。

(二)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资金周转、货款的回收、产品(商品)的库存、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

(三)上级税务机关数据信息。主要包括: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以及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等。

(四)从其他经济部门获得的信息。主要包括:工商、统计、技术监督、审计、海关等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的经济数据信息以及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

要加强对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的分析,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加工处理数据,逐步实现计算机自动采集评估数据;在没有实现自动采集信息前,人工采集信息录入计算机,通过人机结合的方式进行纳税评估。

四、灵活运用评估方法,切实提高评估效率

纳税评估的方法主要有:比较分析法、逻辑推理法、控制分析法、经验判定法和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方法。在具体评估过程,要从货物、资金、发票的流向方面,分析分析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与申报纳税情况的关联关系,要根据“五个结合”的原则,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灵活运用各种评估手段和方法,判断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切实提高纳税评估质量和效率。

(一)内外结合。主要是指内部获得的信息与外部获得的信息进行比较。内部信息审核包括审核纳税人登记信息、申报信息、发票信息的真实性等;审核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分析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审核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申请减、免、缓、抵、退税事项,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外部信息的审核包括与工商部门的登记信息、统计部门的统计信息、银行的资金信息、产权登记部门的交易信息进行比较,发现差异,查找原因。

(二)账实结合。在查阅纳税人的账簿,分析纳税人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的同时,还要深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现其差异。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勾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的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三)纵横结合。所谓“纵”,就是企业不同年度生产、税收情况的纵向比较。所谓“横”,就是同类企业之间的横向比较。在评估当中,不仅要纵向比较,也要进行横向比较,纵横结合,在比较中发现一些疑点和问题。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发现差异,查找原因。

(四)谈检结合。“谈”,即与当事人约谈。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领导、财务会计人员、办税人员以及其他能够说明情况的人员。通过约谈,要求纳税人举证解释疑点,对疑点问题也可允许纳税人自行核实,并限期提供有关的证据资料,包括内部书面证据(各种自制凭证、报表等)和外部凭证(银行对账单、发票、合同等)。“检”,即实地检查。不接受约谈或经约谈对评估人员提出的疑点问题解释不清的纳税人,评估人员可到户实地审查核实;通过实地检查,核实证据,消除疑点,发现新的情况和问题。评估办法可以先约谈后检查,可以先检查后约谈,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穿行,需要实地了解的可以先下户,也可以谈检同时进行。

(五)评查结合。“评”,即纳税评估;“查”,即税务稽查。在日管工作中,一般要先进行纳税评估,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确实有问题的,在评估环节能直接查清问题且不涉及偷逃骗税的,可直接形成评估处理意见进行税务处理;对问题无法排除的或涉及偷逃骗税的,转入稽查程序,进行全面检查;对确有问题的纳税人,要按照规定予以处罚,达到型事案件移送标准的要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五、结合税种管理特征,找准评估重点

各级国税机关在具体实施纳税评估的过程中,要针对税种管理的不同特点,找准纳税评估的重点,统一组织实施纳税评估。

(一)加强对异常申报的纳税评估。重点加强对连续发生低税负申报、零负申报、税负畸高、“四小票”抵扣金额较大、各类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成品油零售以及出租、出借柜台经营的商贸企业等纳税人的增值税评估;加强消费税税基与增值税税基的评估比对分析。

(二)加强对亏损企业和重点行业的所得税的纳税评估。要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外企业所得税审核评税、涉外税务审计要与纳税评估有机结合起来,每年抓好几个重点行业的评估,探索和建立适合行业特点的评估模型;对连续亏损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应列为纳税评估重点对象。

(三)加强出口退(免)税企业的纳税评估。退税部门要加强与征税部门的配合,利用三大系统的基础信息,做好“一票多用”的监控工作,定期对本地区出口退(免)税的总体情况进行预警监控分析,并通过分行业、分产品、分地区的分析,及时发现企业骗税的动向,为税源管理部门提供评估线索。

(四)加强对跨地区经营企业的纳税评估。对跨地区的集团企业、关联企业、连锁经营、加盟经营企业,要采取联动式评估。主管国税机关在对跨地区经营的企业进行评估时,发现有疑点的问题,可以采取函调的方式,及时交换信息;也可以向上一级国税机关反映,由上一级国税机关组织联动式评估。

六、强化考核培训,完善评估后续管理

为实现纳税评估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各级要建立纳税评估培训制度、后续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和工作报告制度。

(一)加强人员培训。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纳税评估的培训力度,培养纳税评估方面的人才,使每个税收管理员都了解纳税评估的主要程序,熟悉纳税评估的基本方法,进一步提高评估技巧和人员素质。

(二)建立考核机制。要建立纳税评估工作考核机制,把纳税评估工作作为税收管理员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以纳税评估率为主的考核指标体系,从纳税评估的户数、纳税评估查补的税款、纳税评估的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结合执法责任制,实行奖惩制度。

涉税评估报告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现代税收管理方式,在世界一些发迭国家地区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对有效实施税源监控、处理好税收征蚋关系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新加坡、香港等地在纳税评估工作方面(包括评税)有许多成功的经验。拳文就其与中圆大陆简要作一比较,以资借鉴。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根据掌握和获取的各类涉税信息资料,依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运用信息化手段和现代化管理技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准确性、合法性、全面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及时处理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并对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对征、纳情况进行全面实时监控的一项动态管理活动,是强化税源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纳税评估作为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做法,被看作是强化征管的有效手段之一,引起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新加坡、香港等地在纳税评估工作方面(包括评税)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中国大陆借鉴。

一、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与中国大陆纳税评估制度的比较

(一)、从开展纳税评估的历史来比较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开展纳税评估的历史相对较长,有比较完善的纳税评估制度,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而中国大陆近几年才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尚处于摸索阶段,有关制度有待建立和完善,总结出来的经验和典型案例并不多。

(二)、从纳税评估的组织机构来对比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的纳税评估设置专门的评估机构和专门的评估人员,纳税评估机构与稽查机构的界限比较清晰,而且逐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激励纳税评估人才成长的机制。譬如,新加坡税务局的评税部门主要有:

税务处理部,其职能是发放评税表,处理各种邮件、文件和管理档案;

纳税人服务部,其职能是对个人纳税人的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

公司服务部,其职能是对法人纳税人的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

纳税人审计部,其职能足对以往年度评税案件和有异议的评税案件进行复评。而稽查机构则设有税务调查部,专门负责对重大涉税案件进行调查。

如果上述评税部门在评税中发现重大涉税问题,必须转入税务调查部进行调查。澳大利亚也专门把纳税评估机构和稽查机构分设,以维多利亚州税务局为例,总共400人的队伍,除70人从事稽查,160人从事电话服务以及信息处理工作、60人从事内部管理以外,其他130人都从事纳税i’f估工作。香港为纳税评估人员设置了评税主任、助理评税主任等一系列职位阶梯,形成了一个良好的育才、留才的机制,纳税评估方面人才辈出。

中国大陆这几年开展的纳税评估并没有设置专门的评估机构和专门的评估人员(除北京市地税局等少数税务部门专门设立纳税评估处室或科室之外)。征收系列的纳税评估主要由税收管理员兼办,稽查系列的纳税评估主要由稽查员兼办。目前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普遍平均管户400至500户左右(未算个体户、临时经营户),常常忙于应付案头工作,根本无暇开展纳税评估;而稽查员每人每月只主查一户纳税人,他们通常把纳税评估作为稽查的前置程序,纳税评估深度与纳税面远远不能满足税收管理的要求。

(三)、从对纳税评估的定位来对比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把纳税评估定位在管理和服务上。纳税评估是一种非现场的检查,与现场检查的稽查有一定的区别。如前所述,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的纳税评估机构与稽查机构的界限比较清晰,前者侧重税源管理,后者侧重执法打击。这些国家(或地区)普遍认为。刻意逃税的纳税人毕竟只是少数,大部分纳税人是想诚信纳税的,不希望被税务机关追究违法责任,出现税收问题多是对税法没有正确理解与把握。如果为了打击少数刻意逃税的纳税人而伤害了大部分诚信纳税的纳税人,这是不值得的。通过纳税评估,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或辅导纳税人纠错,如纳税人仍置若罔闻,那么此事将由无知事故定性为主动事故,处理方法电由纳税评估转为稽查。这种重过程服务、轻结果处罚的管理理念,比较符合现代税收管理的要求,这从他们人员的配置上可以看出来,例如香港税务部门负责评税工作的人数为570人。负责税务稽查的只有160人,两者比例超过4:1。

中国大陆这几年纳税评估主要定位为稽(检)查的前置程序,是作为打击偷逃税的手段,纳税评估和现场稽查往往相混淆。纳税评估力量也倾斜到稽查部门,稽查部门人员往往占到全部税务人员的30%左右。这两年在推进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进程中,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后。虽然也强调把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手段,但由于在制度、机构、人员等力‘画未得到有力的保汪,征收管理部门的人员真正能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寥寥可数(与香港的情况刚好相反),纳税评估对税源管理的作用只是停留在理念阶段。

(四)、从纳税评估的手段来比较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已建立比较完善的计算机评估系统,可凭借大量的涉税信息,运用计算机程式进行纳税评估,再通知或辅导纳税人补税,其评估的效率和可靠性很高,税源管理也非常到佗。

中国大陆这几年的纳税评估主要依靠评估人员的经验、业务水平和对涉税问题的敏感度进行人工评估,虽然个别税务机关如北京市地税局、山东省国税局等在某些行业探索制定了一些评估指标体系。但由于信息共享性较差,加上评估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这项工作开展起来还不尽理想。

(五)、从纳税评估的方式来比较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一般主要采取先由纳税人自我评估或聘请税务进行评估,然后由税务机关专门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通过评估信息系统评估决定是否收税或退税。譬如,澳大利亚采用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_jt的自我评估系统。纳税人自我评估后,在评估通知书上提出缴纳或退回的税款金额。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的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收税或退税。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如何,最终由税务来定论。如果一个企业企图在自我评估时弄虚作假,出现偷逃税记录,它将因得不到银行的信任而难以筹措贷款,还口丁能失去客户的信任而影响企业经营。如果个人有偷逃税不良记录,他将冒失去社会信用的风险、会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其就业、职位提升、个人信贷甚至人际关系都将因此受到影响。因此,很少有人愿意冒这个险。

(六)、从纳税评估的效果来比较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纳税评估的广度和深度都比较高。例如,香港税务局在1999至2000财政年度做出的利得税评税40多万宗,年内评定涉及的税额合共361亿元(注意:361亿元不完全是查增税额,而是审查后确认全年应纳税额,其中含有查增税额),在1999至2000财政年度共处理超过7万4千宗反对评税个案。

中国大陆这几年的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稽查部门承担,纳税评估只是作为稽查的一种辅助手段,由于稽查局不直接掌握纳税报表、财务报表等涉税信息,纳税评估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单独采用纳税评估、质疑约谈方式补缴税款的金额和典型案例并不多。虽然征收管理部门掌握纳税报表、财务报表等涉税信息,对纳税人的情况也比较了解,而目.围家税务总局也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控管的重要手段,但囿于人力所限.这些重要的涉税信息并没有被充分利用来开展纳税评估。

二、改进中国大陆纳税评估工作的建议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新加坡、香港等地纳税评估工作(包括评税)成功的经验可用来改进中国大陆的纳税评估工作。

(一)、健全完善信息资料获取手段和制度

纳税评估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是获取涉税信息资料,而信息资料的准确、顺利获取,不能仅仅寄希望于纳税人的诚信度,而需要有合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手段予以保障。首先,完善信息获取手段,针对不同行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新设计纳税申报表,设定逻辑关系更加严密、具有更高相关性的数据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从而在基础环节最大限度的避免申报信息遗漏或者虚假申报等情况的发生其次,健全纳税申报附送财务报表制度,使评估机构得以通过企业附送的财务报表掌握企业收入、成本的变动情况和资金流向,实现申报信息的即时比对,为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奠定基础,实现对税源的动态监控。

(二)、调整纳税评估的环节和重点

在中国大陆当前国家所有制结构占较大比重的经济大背景下,组织税收收入中大部分是由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缴纳的,这砦企业的老总、财务负责人并不是产权人,不是偷逃税款的直接受益者,理论上他们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动机。这些企、l的税收问题多为对税法是否正确理解与把握,而人为伪造、隐匿财务数据的情况较少。针对这种情况,事后稽查对这些企业不利,因为一旦发现问题,处罚较重,对这些企业的负面影响较大;如果能通过纳税评估,把税收管理的“关口”前移,及时收集仓业涉税信息,建立一个对涉税信息进行纳税评估分析的有效平台,并按现代审计方法进行审核,一旦发现问题便可及时告知企业纠错,这种重过程服务,轻结果处罚的管理理念和机制,不仅企业欢迎,税收管理效率的质量肯定也会大大提高。

(三)、成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

中国大陆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推出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规定,纳税评估是税收管理员12项工作职责之一,同时义是一项比较新、难度较大的工作。它要求税收管理员蛰有较丰富的税收经验、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时对涉税问题有较强的敏锐性。

目前税收管理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加上人均管户400至500户左右(未算个体户、临时经营户),精力有限,纳税评估很容易流于形式而够深入,从而影响税源监控。应该组建纳税评估机构,赋予纳税评估机构合法而完整的权限。包括在税务机关内部从其它相关部门获取数据信息的权力,以及纳税评估机构从税务机关之外的相关职能部门获取有用信息的权力。另一方面,制定正当程序以规范评估机构的查询行为,从而以保证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而且可借鉴新加坡设置纳税人审计部对以往年度评税案件和有异议的评税案件进行复评的做法,通过纳税评估机构定期对一些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或复评),在评估纳税人的同时,评估税收管理员的二[作质量,有利于强化对税收管理员的监督制约。

(四)、建立纳税评估典型案例库

建立纳税评估典型案例库,可参照mba案例教学法的模式培训广大税务人员,提高他4r]开展纳税评估的实际操作水平。一方面可激发广大税务人员的荣誉感和成功感,提高他们钻研纳税评估业务的热情。另一方面,可以为纳税评估人员实行能级管理提供评价、晋升的依据,从而建立起育才、留才的机制。

(五)、建立完善的指标体系

可以参照新加坡、香港等地纳税评估的先进经验,将有用数据和信息进行整合,确定近期、中期、远期目标,分阶段、有目标地逐步建立科学、合理、有效地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首先是前期筹备阶段,要实现涉税信息资料获取手段的完善,保障纳税评估基础信息的完整真实。这还需要有完备的社会外部条件作为支持:

一是要有行之有效的集中给付制度。国际上的趋势是用无纸化的电子支付方式逐步代替现金支付,通过银行结算掌握资金的流量。

涉税评估报告范文第4篇

在税款征收管理过程中,纳税评估工作能够通过纳税人申报的信息资料和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信息资料,找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异常情况,通过辅导纳税人查漏补缺,避免其产生涉税风险。总之,纳税评估工作能极大地推进依法治税,体现服务型政府的文明思想,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纳税评估工作中面临着许多问题,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手段予以改进,才能更好地发挥它本应有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纳税评估工作;问题;工作思路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0.056

1 当前我国纳税评估工作的主要作用

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地不断深入,税源管理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的要求不断增强,纳税评估工作作为一项以规避纳税人涉税风险,帮助其尽早予以改正的管理行为,显得越来越重要。在税款征收管理过程中,纳税评估工作不仅能够使纳税人规避涉税风险,也能够有效提升税收的征管质效,是一项重要监控管理手段。

1.1 贯彻纳税服务理念,及早防范税收征收风险

纳税评估工作本质上是一个纳税服务的过程。税务机关通过分析比对各项涉税信息,包括审查账簿报表、企业各项经营信息和第三方数据,并通过余纳税人进行约谈和举证等多种方式,发现并纠正纳税申报中的错误与偏差,帮助纳税人及时纠正因主观疏忽或对税法理解错误而产生的涉税问题,提供有效地纳税辅导,防止出现税收违法风险,充分体现税务行政执法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税源管理和改善征纳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 纳税评估工作能很好地与税源管理与税务稽查等部门和岗位工作相连接

通过对纳税人申报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的交叉稽核比对,纳税评估工作人员能够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找出纳税申报的各项税收疑点,能有效地与税源管理、税务稽查和其他相关部门和岗位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1.3 强化信息管税战略,服务税收征管体制改革

新的征管模式是以信息化为基础的,随着我国经济的飞跃发展,涉税信息海量增长,只有依托互联网和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才能高效、准确分析各项申报信息,借助计算机技术建立规范的纳税评估模型,运用各项指标体系来科学测算纳税人的税负水平与能力,查找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2 当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纳税评估工作能否服务于税款征收,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和作用,关键在于能否建立一套完善的分析模型和指标体系,来完成对纳税人的监控与管理。从本质上来讲,这项介于税源管理与税务稽查中间环节的管理活动,势必能极大推进依法治税,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纳税评估工作中面临着许多问题,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手段予以改进,才能更好地发挥它本应有的积极作用。

2.1 纳税评估权限缺乏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纳税评估工作的法律地位以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尚不够明确,纳税评估工作在实际中与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等其他部门和岗位的某些工作存在交叉和重合,而且纳税评估工作不能充分享受法律上所给与的授权和保护。工作有交叉、岗位有重合的现象,导致实际工作中出现相互推诿等现象,纳税评估的作用不明显。纳税评估辅导后的企业,如果后来又被稽查部门认定为偷税等行为后,纳税评估部门与稽查部门如何进行工作上的对接与传递,纳税人不遵从纳税评估是,纳税评估工作人员该如何应对,都是很现实的问题。

2.2 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模型不健全完善,信息来源不广泛且失真

目前纳税评估体系不健全,指标体系不够明晰和适用,不能很好地区分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效益纳税人的差异化特点,解决问题的针对性不强。另外,信息资料来源也存在不广泛和失真的问题。纳税评估要求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产品工艺流程、成本支出状况和纳税申报等方面要有全面的了解,仅从企业报送的财会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上进行评估,信息量显然不够,信息的缺失与不真实,直接导致评估无法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纳税情况。

2.3 纳税评估人员编制和素质需要进一步明确和提升

纳税评估工作的专业能力要求高,评估人员除了要熟练掌握税法知识以外,还需要熟悉财会知识、计算机知识、行业特点及经营流程、数理统计学知识等,知识的综合性要求评估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税务实践经验,能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全方位、大容量、多角度地搜索和掌握,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和财务分析工具,能横向和纵向、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各种不同的涉税信息,案头分析不能完全解决疑难点分析,还需要通过约谈或举证来进一步确认所审定疑点的事实。这就要求评估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很强的沟通能力和技巧。

3 发展我国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思路

3.1 规范纳税评估工作的法律地位和权能,精准定位避免职能交叉

明确纳税评估工作法律权能,给执法人员以明确的权力和义务规范,减少部门和岗位工作的交叉和重合,促进纳税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3.2 进一步加强纳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模型的建设

充分考虑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和不同规模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运用统计学、数理学、经济学、财务管理等相关知识,对各种纳税资料和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建立分税种、分行业、分经营规模的科学、规范、简便易行的纳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模型,建立更加符合实际工作需求的评估体系,建立适用性强的预警指标体系,对分析出来的纳税异常户进行实时监控。

3.3 加强纳税评估工作人员日常和专项培训力度,提高评估人员整体素质

日常工作中,定期召开纳税评估工作研讨会、典型案例研讨分析会,每月至少一次新知识和新技能的集中交流与学习;将日常培训制度化、规范化,分期分批有针对性的开展纳税评估专业素质提升培训;建立奖惩机制,使培训过程要努力和培训过后有收获的观念深入人心,通过建立纳税评估人才库等体系,根据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等级,将待遇、职务与岗位和能力挂钩。

3.4 全面搜集整合涉税信息和资料,提高纳税评估信息准确性

全面搜集整合涉税信息和资料,将税源管理制度与纳税评估工作相结合,充分整合现有信息,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交流和信息共享,从源头上防止税款流失。

3.5 人机相结合,案头分析与约谈举证和实地核查相结合

纳税评估工作人员需要掌握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的操作知识,通过比对评估系统里各项数据间的勾稽关系,分析其隐藏在数字背后的秘密和涉税风险点,比如说,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如零申报、负申报户、纳税异常户,将本年信息资料与历史数据和行业平均值进行对比分析,分析查找涉税疑点。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经济效益、不同财会制度的纳税人,通过预先设定的模型和指标等方法,进行交叉稽核比对。在计算机管理对共性问题进行评估之外,采用人工智能分析判断方法,结合财务报表中的重要列报事项、附表说明,甚至上市公司公告中的重要信息,科学合理的比对数据信息与预警值的差异,将手头的各种资料充分运用到极致。人工案头分析之后,及时和纳税人进行约谈举证和实地核查,核实异常申报疑点,从而最终确定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更好地指导税收征管工作。纳税评估人员对于约谈举证需要首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将疑点所反映的问题逐项罗列,便于企业自查举证,必要时,评估人员要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现场取证,现场取证时,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要有别于税务稽查中的检查,但又不能过多束手束脚,按照法律赋予纳税评估的权限进行辅导、监督和管理,重点掌握企业人、财、物的各种配比关系,通过核实销售收入、销售数量与企业成本费用支出的金额及相应业务明细,进一步确认疑点,从而实现帮助纳税人避免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的目的。

纳税评估工作能极大推进依法治税,体现服务型政府的文明思想,不仅很好地贯彻了纳税服务理念,及早防范税收征收风险,还很好地与税源管理与税务稽查工作相连接,强化信息管税战略,服务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我们相信,只要能很好地解决纳税评估权限缺乏法律规范、指标体系模型不健全完善,信息来源不广泛且失真、明确纳税评估人员编制和提升干部队伍素质,通过进一步加强纳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模型的建设、加强纳税评估工作人员日常和专项培训力度,提高评估人员整体素质、全面搜集整合涉税信息和资料,提高纳税评估信息准确性,计算机与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工作思路,我国的纳税评估工作就一定能取得新的进展,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也将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袁有杰.我国纳税评估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2]胡金木.纳税评估[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3]赵海益.纳税评估[J].立信会计,2012.

涉税评估报告范文第5篇

根据COSO委员会提出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内部控制是企业为了确保其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以及遵循现有法律法规等目标达成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主要包括五个构成要素,即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税务内部控制作为企业整体内控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原则,再利用涉税内部流程和规范,旨在保证企业在防范税务风险的基础上实现税务价值的最大化。其基本目标在于确保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增加企业的税务负担和风险。依据COSO内部控制框架,一个完整的税务内部控制体系应该包括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一)税务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是税务内控的基础要素,只有良好的税务内控环境才能确保内部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并使组织的管理层和员工都参与到税务内控活动中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内控环境主要包含开发项目的税务管理组织架构,集团及项目管理层的授权和职责分工,项目税务员工的诚信和胜任能力,以及项目的人力资源政策等。

(二)税务风险评估

税务风险评估包括识别、分析以及评估税务风险三方面。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税务风险评估贯穿项目的土地获取阶段、设计施工阶段、预售阶段、竣工结转阶段,以及清算注销等全部阶段。由于房地产开发行业涉及较多税种,税收政策相对复杂,持续的税务风险评估有助于管理层及时发现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涉税问题并加以纠正。

(三)税务内部控制活动

税务内部控制活动是指企业为控制税务风险采取的一系列活动。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包括项目的初始税务登记、涉税相关的财务核算、税收指标的监测与控制、税款缴纳的及时性、税务资料的保存和管理,以及项目的定期检查和稽查前的税务自查等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项目的税务测算指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对日常涉税业务持续监督和控制,确保把税务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四)税务信息管理与沟通

税务信息包括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准确地收集重要的税务信息,并利用相关机会与内外有关部门高效沟通。内部信息包括房地产的成本归集、财务核算制度,项目销售和采购票据管理规范,日常纳税要求和税务定期分析报告等,外部信息则包括房地产行业的最新政策,税务机关对开发项目的申报、稽查要求等。

(五)税务风险的持续监督与改进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项目的税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持续监督,同时针对外部税务政策的变化进行有效跟踪。对项目在日常自查、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方案,并向董事会、项目经理和各职能部门汇报。

二、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内部控制环境不完善

良好的控制环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控制涉税风险的基础,目前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控制环境尚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税务内部控制理念薄弱。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税务工作的理念仍停留在做好税务登记、按时申报的程度,事前控制理念较为薄弱,对各项纳税行为及产生的纳税义务只是被动地接受,缺少系统性、整盘性的税务筹划与制度跟踪。对于项目涉税管理也停留在成本的附加支出,并未根据不同涉税性质的业务设计相应的预算和采购方案。

第二,组织架构不完善,缺少税务专业人才。很多房地产公司并未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岗位,通常由项目会计人员兼任。这导致企业的税务工作往往停留在登记、申报、纳税以及某一特定业务环节上,缺乏对项目流转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全盘筹划。同时,由于房地产涉税业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税法和会计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特别是由于行业的预售制度,它导致预售阶段的收入、竣工后的收入成本结转在财税方面大不相同,如果未能按税法作相应的调整,很容易造成税款少缴、漏缴的税务风险。

(二)税务风险识别流程缺失

在获取土地阶段,应根据不同的使用权取得方式,综合考虑市政配套建设费和各类补偿费用,测算契税的税基。同时注意开发项目中涉及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普通住宅的条款,测算不同情况下对项目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的影响,避免获取土地后发现与既有财务测算产生较大的差异。

在开发建设阶段,应关注关联企业的材料采购,及时评估是否存在转移定价、虚开发票的情况。在成本核算方面,需要定期评估成本对象认定的准确性,相关费用是否得到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是否真实,以及资本化和费用化的时点。

在预售阶段,应关注预收房款是否及时、足额缴纳流转税,是否按预计毛利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收取的意向金、定金和违约金,是否按时转入房款或价外费用缴纳税金。同时应关注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或低价销售给内部职工的行为。竣工结转后,应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对预售收入阶段税金的调整,设计相关指标监督项目整体税负率的异常性。应定期检查账套里的“暂收款”和“预收款”科目,是否有长期未结转收入的款项。企业还应当设置专门人员,定期检查各项目的销售情况,核实是否达到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三)信息沟通不流畅,内部监控力度不足

目前大多数房地产企业对税务风险的管理仍然主要集中在财务部门,其余如采购、成本等部门的认知和参与度不足,财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就税务风险缺乏沟通机制,各部门往往只关注本部门的利益,而忽视企业的整体利益。例如,成本部门在制定预算时并没有充分考虑税收因素,缺乏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预算等。同时企业缺乏严格的内部控制监督和检查机制,即使总部财务中心会有定期检查,但往往缺少对税务管理情况的专项核查,使税务风险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

三、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内部控制的建议

(一)改善税务内部控制环境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层应该充分认识并重视税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转变理念,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规范授权行为和职责分工制度。财务中心需要编制内控制度,配合预算部门制定税务成本预算,并编制税务分析报告,定期上报财务总监进行审批。成本部门应编制成本预决算明细表,对相关票据、单据进行整理和总结,核算项目工程和税务总成本。同时人事部门应当制定较为完善的招聘和培训政策,确保税务人才的建设满足企业战略发展的要求。运营部门应当监控各部门税务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汇集税务资料并综合分析,给管理层的分析和参考。(下转第页)(上接第页)

(二)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评估体系

完善的税务风险评估体系应涉及项目的所有阶段,并通过指标量化评估是否存在税务异常。首先,企业应根据计算的实际税负率与所处同一区域的同行业进行比较,也可与历史数据进行环比分析,检查税负变化是否符合所处的经营环境变化情况。其次,企业应计算分析主营业务成本与收入的增长率变化是否相同,以发现是否存在虚增成本或收入成本结转不匹配等问题,同时分析费用的增长率与历年相比是否符合正常的项目开发周期。另外,针对各类税种,企业还应当根据财务数据相互印证,分别建立预警指标,如流转税税负率、流转税与印花税增长率的比例、流转税与土地增值税增长率的比例等,确保企业不存在少缴、漏缴等不合规的情况。

(三)加强税务内部控制活动

准确的财务核算体系是税务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重点关注预售模式下财务核算的特殊性,准确进行财务、税务核算,特别注意预售收入和结转收入的逻辑关系,以及其对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影响。在财务核算准确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地申报并缴纳税款。同时,应当定期整理、核查发票与凭证,对各类财务报表、会计账簿、凭证、费用明细表、财务分析报告等资料实施专项管理,以备税务机关的检查。

除了税务稽查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主动实施定期的税务自查。税务部门应根据税务风险评估体系确定自查的要点,并由专门的税务自查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就核查出的税务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并上报管理层。

(四)加强税务信息沟通和反馈

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保持和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企业应充分利用税企互动平台,就新政策和把握不准的税务事项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提高税收政策和法规掌握上的精准性。特别是“营改增”之后,营销部门、采购部门、成本部门的业务活动将直接影响税务的合规与否,税务人员应及时就税收政策及实务操作指引与其他部门进行分享,确保税务内部控制的全员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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