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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风险论文

涉税风险论文

涉税风险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已渗透到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对企业的影响越来越重要。公众普遍认为房地产企业是涉税风险很高的行业,偷税漏税现象十分严重,并且房地产企业投资额巨大,涉及的税种多,税收在总投资额中所占的比例又很大,所以,房地产企业在建立一套完整的内控体系的同时建立一套适合本行业的税务内控体系将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结合房地产企业的行业和税务特点和内控体系中的涉税流程、风险控制点、审批权限等内容探索构建适合房地产企业的税务内控体系的意义和构建方法。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务 内控体系构建 意义和方法

内部控制是一个企业实现战略目标的一种手段,在企业内部管理监控体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很多企业来说,企业内部控制已经很熟悉,它已经充当着企业防范风险舞弊的一面“防火墙”。但是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起着一个重要成分的税务内控,却还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伴随着我国税收环境的不断改善,国内很多企业整体的税负在逐年的下降,税负的下降给企业带来诸多实惠的同时也导致了企业的税务稽查风险也越来越高。这种外部税务环境的变化对企业税务内控水平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要求企业在加强内部控制的同时,更要防范税务风险的意识,应将税务内部体系融入到企业整体内控体系中。

一、税务内控的背景、定义和目标

税务内控已经逐步走入人们的视野,并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心和注意。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税务内控,业界对此还没有明确的定义,我国学者普遍认为税务内控是由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当局和企业的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保证企业实现“在防范税务风险的基础上,创造税务价值”这一最终目标的一整套流程、规范等控制活动。从税务内控的定义中可以得出:企业实施税务内控的最终目标有两大类:一是防范税务风险;二是创造税务价值。

二、房地产企业构建税务内控体系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房地产税收收入也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逐年增长,成为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政府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影响下,政府部门(尤其是税务管理的部分)对房地产业的管理日渐严格。自2002年起,房地产企业一直被国家税务局列为当年度税收专项必检的对象。并且公众目前普遍认为房地产企业偷漏税现象特别的严重,这也说明了目前房地产企业涉税风险很高。

首先对于国家来说,从2006年开始,国家逐步加大了对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的力度,比如限购令、银行加息等政策的出台,2011年密集出台的调控政策已经对整个房地产市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限购城市成交量普遍同比下降,房价下调的趋势已从一线城市向二三线城市全面蔓延。但是整个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还是占有很大的比重,因此建立有效的税务内控体系有利于引导房地产行业健康和谐的发展,对整个金融系统和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其次对于企业自身来说,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证企业高效率地实现其经营目标。一方面成立税务管理部门进行税务内控管理可以使企业进行整体涉税事项布局,合理安排税务事项处置,并利用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节约税收成本,实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创造税务价值。另一方面可以经得起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避免税收处罚、形成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信用评价。另外企业税务内控机制紊乱会导致企业税务风险的产生。税务内控制度不健全或者涉税事项处理的不正确都可能产生重大的税务风险。企业能否进行有效的税务内控管理会直接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纳税风险评估、检查,进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三、构建适合房地产企业税务内控体系的方法

为了尽可能的规避税务风险,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房地产企业应该在深入学习和研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文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适合本企业的税务内控管理实践,现结合所学知识,提出几点房地产企业建立税务内控体系的方法。

(一)为了提高企业税务内控管理水平

应在财务管理部门下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即使没有能力设立专门的部门,也应设立专人专岗来负责企业具体的税务管理工作,并明确税务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涉税岗位不单单指税务申报的人员或者财务人员,还包括与公司税收紧密联系的其他部分人员(如业务、采购部门)还应当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层的支持。税务管理的职责包括:税务申报数据核算、填制申报,发票使用管理情况,税务风险事项分析、评估、处置和监督;收集并整理分析财政税收政策的最新变化,确定与房地产企业相关的有效涉税业务信息;对各业务部门进行一定的税务指导,杜绝经营过程中潜在的税务风险;积极参与公司投资、筹资等方面税务管理讨论,并能提出有效的税务评价意见。

(二)对各环节的风险管理流程进行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是一种防范性的控制机制,是企业防范风险的基础,也是企业防范风险的前提。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为企业保证企业正常运作、规避和化解风险等一系列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作为内部控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要进行税务内控管理,就必须要建立科学的内部涉税事物管理组织。还要加大税务工作事前筹划过程的控制力度。实现每个企业流程税务价值的最优化。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各个涉税环节的风险点进行评估、控制,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通过这些体系的有效运行,对涉税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最终达到控制涉税风险,创造税务价值。房地产企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业务环节,开发建设环节主要涉及土地增值税;交易环节,即房地产企业的销售环节,涉及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是房地产企业涉税最多的环节;保有环节,即出租取得租金收入或以房地产入股联营分得利润,这个环节所涉及的主要有房产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企业所得税等。

(三)建立健全企业内部风险汇报制度

风险汇报,是包括汇报制度和汇报标准这两个方面。它的主要作用是在于能明确各级涉税人员的责任,提高房地产企业对涉税风险的反应速度。汇报制度,涉税内控人员要以公司管理者的角度,分析公司税务情况。一些重大的涉税事项的确定,是很难一概而论的。必须要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一般而言税务的检查、筹划、重大涉税合同、重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税额超过万元以上的涉税风险等都属于必须的汇报事项。汇报的标准决定了各部门涉税人员如何进行汇报,是一个流程标准的问题。方便于汇报文本在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人员签字流转中能得到统一理解。譬如,税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问题一定要及时汇报,并且已标准化的内部文本进行签字流转。税务主管再与其他部门人员协商纠正那些不合理的处理方式。如果存在较大税务风险,那么他应该向他的主管部门领导进行沟通交涉,并向公司高层领导进行汇报。

(四)建立内部税务风险测评制度

所谓建立风险测评制度,就是从房地产管理的角度对税务风险测评进行明确的制度。并将其作为房地产企业日常管理的一部分。

一是要提高每个员工的风险控制责任感和敏感度。这一点可以通过加强培训来实现,尤其对涉税业务岗位、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基本税务知识的培训,使其对涉税风险有全面认识和深刻理解,同时培养端正的风险效益观。

二是各涉税部门应当定期(每月或每季度)对本部门的业务进行涉税风险评估,对于存在的风险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风险,对于可预见的将要发生的风险可以合理规避,防患于未然。

三是税务风险测评制度要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房地产内部管理体系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另外即使设计了清晰的目标和措施,但是由于相关部门和人员的不理解,可能会导致责任人不能有效的执行,实施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所以,信息的交流和沟通对整个纳税风险管理工作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各部门、房地产企业和其他企业以及公司和税务机关之间都要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特别是要加强和税务机关的友好联系,同时对风险管理结果进行分析,并做好下一步的纳税风险预测。

四、结束语

以上是本人结合房地产公司的行业特点和涉税事项以及内控体系的流程提出的几点适合房地产企业税务内控体系构建的方法,希望对房地产企业构建完整、系统高效的税务内控体系和对房地产企业防范涉税风险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方红星,王宏译.(美)COSO制定.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郭伟,肖大勇.税务内控为企业筑牢“防火墙”[N].中国会计报,2008

[3]林凤羽.企业税收风险产生的原因及控制对策[J].金融经济,2007(16)

[4]张红玫.论企业税收内控[J].现代商贸工业.,2010(2)

[5]李建琼.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机制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7

[6]张舒.加强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思考[J].财政监督,2007

涉税风险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构建思路

随着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建设事业的快速稳定性持续发展,以及各类型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展,企业内部税务风险要素的逐渐增多,我国现有企业实际具备的税务风险要素管理,以及税务风险要素控制工作的具体组织开展路径造成了深刻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我国现有企业针对现有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体系展开适当程度的改善优化。遵照目前已经获取的调查研究数据信息分析资料。受多元化主客观因素的共同影响,我国企业现有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在工作构成内容和工作任务体系层面均存在着显著局限性,给一定历史时期之内,我国企业基础性生产经营活动稳定持续组织开展,造成了极其显著的不良影响。从这一角度展开分析,我国企业想要在具体的经营实践过程中顺利获取到最佳预期效果,必须针对企业内部现有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展开使得程度的改善优化,有鉴于此,本文将会围绕构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展开简要阐释。

一、我国企业财务风险的主要内容

在现有的市场经济发展演进历史背景之下,一切企业在具体组织开展基础性生产经营实践活动过程中,本身都会不可避免地发生一定表现形式的涉税经济行为,因而势必也会不可避免地面对一系列表现状态鲜明的涉税风险,给我国现有的各类型企业组织的基础性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开展状态造成深刻影响。遵照目前获取的调查研究报告资料,涉税风险要素在全世界范围内各类企业的生产经营实践活动过程中,均具备不可避免性。从具体的引致原因角度展开系统分析,我国企业内部税务风险因素的引致原因,通常可以被具体划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我国企业出于对利益最大化经营业务实践目标的片面追逐,在实际的生产经营业务实践过程中盲目启动运用税收筹划业务实践流程,在不断做出类型多样的盲目性“节税行为”条件下,给我国企业在具体组织开展的生产经营业务实践过程中,引致和造成了较大数量规模的税务风险要素。第二,受多元化主客观因素的共同影响,我国企业在具体组织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过程中,本身存在着基于业务活动开展流程,以及业务活动构成内容层面的显著缺陷,给我国企业具体获取的生产经营活动综合收益获取水平,造成了极其显著的不良影响。遵照我国企业实际面对的涉税性经营业务环节角度展开分析,通常可以将现阶段我国企业实际面对的税务风险要素类型,具体划分如下六个方面:其一,因企业内部性因素引致的税务风险,主要集中展现在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以及企业内部基础业务流程的制定实施过程中。其二,因对企业内部现有涉税政策要素理解失当而导致的税务风险因素,主要集中展现在优惠性税率政策的使用等环节。其三,因企业内部财务核算监督工作的业务处理方式而引致的税务风险因素,主要集中展现在对收入要素、成本要素、费用要素,以及特殊项目要素的财务会计确认环节。第四,因企业内部关联易活动引致的税务风险因素,主要集中展现在企业内部融资业务环节。第五,因企业内部发票管理工作环节,以及税务处理工作环节而引致的税务风险要素,其中具体涉及了增值税发票文本的保管运用,以及营业税的财务处理等具体方面。第六,因企业内部纳税申报业务环节,以及税款缴纳业务环节而引致的税务风险因素,其中具体涉及了纳税申报业务环节及时性,以及税款缴纳业务环节及时性等具体方面。

二、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构建思路

第一,切实把握和优化我国企业在开展企业内部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建构过程中的理论基础。我国企业想要在建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背景之下,实现对我国企业内部各类税务风险要素、稳定充分处置,应当优先完成针对基础性税务管理理论的分析理解。通过学习和吸纳基础性的企业税务管理指导理论,能够保证和促进企业内部现有的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实现对企业内部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基础任务体系的全面清晰认识,从而为企业内部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平稳有序组织开展,创造和提供稳定且有效的理论指导支持条件。第二,切实建构形成指向我国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工作业务环节的法律法规条文体系。我国企业想要在具体组织开展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过程中,获取到基础业务组织开展流程的充分规范性,应当切实建构和执行指向我国企业内部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专门性法律法规条文体系,并且在具体的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过程中,充分实现对相关性法律法规条文内部的充分贯彻,从而有效改善我国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综合性组织开展效果。

三、结束语

针对构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本文择取我国企业财务风险的主要内容,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构建思路,两个具体方面展开了简要的分析论述,旨意为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陈天灯.构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研究[J].管理世界,2013,06:176-177.

[2]杨堃,付灵.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构建刍议[J].邢台学院学报,2014,02:62-64.

[3]张瑜.构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研究[J].商,2014,24:168.

[4]金翔.浅议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J].价值工程,2015,09:223-224.

涉税风险论文范文第3篇

税务风险的分析

在实施有效的税务管理前,我们先要了解税务风险,税务风险是公司税务责任的一种不确定性,是指公司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公司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政策遵从风险――纳什么税的风险;准确核算风险――纳多少税的风险;税收筹划风险――纳最少税的风险;业务交易风险――何时何地怎么纳税,这是最难控制的一种风险。

如何进行有效的税务内控管理

了解了税务风险后,那么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有效的税务内控管理:

设立有效的税务管理架构及岗位职责。进行有效的税务管理,企业内部税务组织的建设至关重要,以集团公司为例,集团总部、二级公司和基层单位都需要参与税务内控管理。从集团税务管理架构来看,集团总部可设立税务处,然后层层下设税务经理、税务会计等职位负责税务管理。从税务管理职能来看,集团税务处可承担建立税务管理制度,重大税务事项的沟通解决等职责;二级公司可承担监督税务管理制度的实施,税务事项的上传下达等职责;基层单位可负责落实具体的税务管理制度及具体的税务风险控制措施等。

对于涉税岗位,有3层含义:第一,对于许多企业,单独设置税务部门可能是并不现实的,但是,合理的涉税岗位安排是必不可或缺的;第二,无论是单独设置税务部还是仅设置专业的税务专员,涉税岗位是最基本的元素;第三,涉税岗位不仅仅是指税务部的人或者财务部的人,还包括公司与税收联系紧密的其他人员。

建立统一的内部税务管理标准。内部税务管理,是指企业通过建立科学的内部涉税事务管理组织与标准,即建立“计划、执行、控制、分析、评价”的一整套管理体系,以完善各环节涉税链条,加强税务工作的事前筹划和过程控制,实现企业税务价值的最大化。内部税务管理标准既包括分税种日常税务申报、缴纳管理流程,分税种常见风险控制流程等税务管理标准化操作流程,也包括奖惩制度、绩效考评等税务指标标准化考核管理。通过建立涉税事务管理标准,完善企业各环节涉税链条,加强税务工作的事前筹划和过程控制,实现企业税务价值的最大化。具体操作上可通过编写内部税务管理手册、制定涉税事项的流程处理标准、建立内部培训机制以及税务业绩考评制度等方式进行。

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建立适合自身的各种涉税业务流程,包括管理层面与业务层面。管理层面包括税务、税务计划的制定,纳税申报的流程标准等;业务层面包括采购环节、生产环节、销售环节等的涉税事项处理流程。

完善内部风险汇报及测评体系。风险汇报,包括汇报制度与汇报标准两个方面,主要作用是明确各级涉税人员的责任,提高公司对涉税风险的反应速度。汇报制度以公司管理的高度,明确重大涉税事项必须要进行汇报,哪些属于重大事项,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域很难一概而论,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的分析。一般而言,税务检查、税收筹划、重大涉税合同、重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等属于必须汇报的事项。汇报标准解决公司各级涉税人员如何进行汇报,是一个流程标准的问题,便于汇报在不同部门、不同人员的签字流转中的统一理解。比如,税务专员在工作中发现公司存在重大不合规处理,可能存在较大税务风险,他应该向他的税务总监及时汇报,并以标准化的内部文本进行签字流转,税务总监可能与其他部门的总监进行沟通,并向主管副总经理汇报。

对任何大企业而言,风险的防控永远优于应对。因此,建立税务风险测评制度对国有企业也至关重要。国有企业可以通过设定风险预警指标,评估涉税风险的高低程度、影响面及发生的几率,根据风险的不同特征采取相应的控制机制,如预防性控制机制、偶发事件的应对预案、外部税务专家协助机制及重大事件的处理机制等。同时,还需要把税务风险纳入企业整体管控机制的体系内,真正让税务风险管理成为企业内控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

涉税风险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税务内控体系;构建意义和方法

上市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大,业务复杂多样,涉及的税种、税收政策及调整变化较多,涉税事项形式多种多样,涉税审批、购票、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各项抵扣业务量大,有些涉税事项处理极为复杂,有时税收政策的变动对公司税收筹划和生产经营决策影响较大,作为上市公司,纳税已成为影响其经营决策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因素。全面防范税务风险已成为上市公司风险控制的重要工作。2010年4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根据《企业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建立完善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保护企业财产安全、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具有积极推动和促进作用。在上市公司建立一套完善的内控体系的同时,构建一套适合上市公司的税务内控体系将对防范涉税风险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结合上市公司的涉税事项和公司内控体系中涉税流程、风险控制点、审批权限等内容探索构建税务内控体系的意义和构建方法。

1 构建适合上市公司税务内控体系的重要意义

1.1 上市公司纳税风险的来源

纳税风险来源于纳税人在计算和缴纳税款方面承担的各种风险,进一步讲则是纳税人因负担税款、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等原因而可能遭致利益受损的可能性。企业因纳税风险而带来的利益损失更多是和税收政策遵从和纳税金额核算有关。主要包括交易风险和遵从风险:交易风险是指企业各种商业交易行为和交易模式因本身特点可能影响纳税准确性而导致未来交易收益损失的不确定因素。遵从风险是指企业的经营行为未能有效适用税收政策而导致未来利益损失的不确定因素。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不断发展以及税务征管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因对有关纳税事项进行了错误的处理给企业带来的信誉危机和经济损失愈加严重,纳税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变得越来越重要和急迫。

1.2 上市公司构建税务内控体系的意义

(1)清楚地认识到自身在经营发展中涉税事项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相应的措施,也就是建立一个程序化、具有可操作性的内控手册,一旦控制住流程中的关键风险点,即使具体办事人员不懂税务知识,只要能按设计好的程序操作,同样能将涉税风险降到最低。

(2)随着交易内容、核算体系的改变,需要不断更新和改进税务内控制度。实践一段时间后,企业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对内控制度进行测评,根据业务的变化对内控进行优化,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交易风险和核算风险。

(3)有助于提高企业纳税意识,也有助于企业财务利益的最大化。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企业会越来越重视纳税工作,纳税工作与纳税意识的加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

(4)能加强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工作联系,便于对办税人员进行税法和税务知识的培训。7 大类23个税种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账务处理,都需要通过办税人员的计算付款。明确设置税务内控体系能加强征纳税主体之间的直接联系。

(5)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税务内控体系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和鼓励政策,进行投资、筹资、企业制度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决策,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向产业结构优化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资本的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2 构建适合上市公司税务内控体系的方法

2.1 建立税务内控体系的方法

第一,建立完善的税务内控制度,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设立专人专岗,收集各项财政税收政策的最新变化,对其整理、分析并确定与企业相关的有效收集涉税业务信息;

(2)构建良好的财税信息的沟通平台,及时将各项信息传递至有关人员有关岗位;

(3)根据企业业务特征、所在行业税负特点、所在地区的税务环境以及有关税法规定等制定企业纳税规划或计划(年、季度、月);

(4)分析企业各项经营活动,做好采购、生产、销售、工资方法、费用报销、资产处理、利润分配等企业存在(或潜在)的各种纳税环节的分析,并根据税法加以控制;

(5)及时申报纳税、缴纳税金;

(6)做好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建立良好的企税关系;

(7)建立涉税档案,保管好各类涉税资料、凭证;

(8)建立纳税应急措施;

(9)定期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自检,及时纠正错误。有条件的话,可以聘请有实力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税务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

(10)定期对有关领导、员工进行财税培训。

第二,按年度编制办税人员工作手册如表1所示。

第三,编制各税种流程图及风险控制矩阵,标注风险控制点,如上图所示,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流程。

第四,建立完善的税务审批程序。

(1)执行:它是整个办税工作体系正常运作的实际操作部分,主要指办税岗位上的办税人员依照税法和相关会计法规,从企业税收筹划的角度出发来处理税收相关工作。办税人员应当根据确立后的税收筹划方案的主要内容来进行相关的办税工作,具体包括办理税务登记(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统一购买账簿、凭证,负责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领购和管理,负责本单位各种应交税款的计算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办理减税、免税、退税事宜,报送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清算、检查等。必要时还要办理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等。

(2)内部监督: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中内部稽核制度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办税工作也离不开稽核,这样可以利用企业内部稽核制度建立一个监督体系来监督办税工作,全面防范企业涉税风险。

建立好税务内控体系,并不等于完成了税务内控工作,内控的真正建立,不仅需要单位高层领导的重视,需要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还需要对各涉税岗位进行培训。培训要包括税收政策、内控制度和意识形态几个方面,从而加强领导和员工的法律遵从度,提升员工素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税务内控体系的重要作用。

2.2 建立税务内控体系后对涉税风险的管理

(1)建立风险控制环境:包括建立涉税风险控制策略和目标,主要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纳税文化和要求。企业管理层在建立书面涉税风险控制策略和目标时,应明确以下几点:企业应遵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照章纳税;企业应积极争取和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企业和分支机构必须要设置税务负责人;企业涉税风险管理部门从交易开始时参与。

(2)评估涉税风险:就是企业具体经营行为涉及涉税风险进行识别和明确责任人,是企业纳税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要考虑以下几步:理清企业有哪些具体经营行为;分析哪些经营行为涉及纳税问题;这些经营行为分别涉及哪些涉税风险;所有涉税风险中,哪些是主要风险;和这些涉税风险相关的工作岗位有哪些;这些岗位的相关责任人是谁等。

(3)制定涉税风险控制策略、设计控制措施。涉税风险控制策略包括:避免涉税风险、保留涉税风险、降低涉税风险、利用涉税风险。上述策略的制定与实施是在企业管理层批准或授权的前提下由企业涉税风险控制部门执行的。设计控制措施是指为完成涉税风险控制策略和目标,针对已识别的风险和相关责任人进行授权、调整以及责任的分配等。

(4)信息交流和沟通:加强与上市公司的沟通互动既是个性化服务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个性化服务的前提。上市公司对税法的高度认同和对税务机关的信任,也是影响其遵从行为的重要因素。上市公司通过主动加强与税务机关的互动沟通,一方面深化上市公司对税收政策、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征管措施的认识和理解,交流双方感情、达成充分互信,排除合作障碍问题,共同营造和谐、共赢的征纳关系。加强对风险管理涉及部门和人员的培训和沟通。涉税风险控制策略和目标应让风险管理涉及部门和人员所熟知。涉税风险管理的流程和结果应被书面记录。

(5)监控实施效果:监控实施效果就是再检查涉税风险管理的效果,并对涉税风险管理效果进行总结的流程。涉税风险控制是一个过程,上述活动并没有一定的先后顺序,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上述活动是持续进行的,其目的是使企业保持对涉税风险连续的识别、分析、计量、控制及改进的能力,所以上述活动贯穿于企业内部日常经营行为中,以应对企业所处环境的快速变化。

3 结 论

以上是本人结合上市公司的涉税事项和公司内控体系中涉税流程、风险控制点、审批权限等内容探索的一套构建税务内控体系的意义和构建方法,我相信企业通过构建一套完整、系统、高效的税务内控体系对上市公司防范涉税风险将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涉税风险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一带一路”; 跨境交易; 关联方; 独立交易; 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11-0101-04

一、文献综述

回顾过去10年,国内学者、国外研究人员、全球各大会计师事务所及各类专业机构等对关联交易尤其是跨国企业关联交易的涉税(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下同)问题均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常用的对关联交易转移定价分析方法有非可比受控法(CUP)、转售价格法(PRM)和成本加成法(CPM)等,这类分析法主要集中于税负和风险测试,但研究结果并不统一。

黄蓉(2013)通过对跨境交易各方所在国(地)不同的税率比较发现,由税率不同导致的税负差异会对企业价值产生重大影响,该影响效果可能是积极的;国外的专业机构如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德勤(DTT,2014)对2005―2014年共10年间全球范围内的109起重大跨国关联交易进行研究,结果发现只有不到28%的交易可以在税负控制问题上达到所在国(地)税务机关的合格关联方(Qualified Related Party)要求而有效规避税务风险;国际顶级咨询集团麦肯锡(McKinsey,2014)在研究跨国关联交易的案例中发现,交易单方或多方如果单纯利用设计的转移定价方案而试图获得额外的节税成本,其结果可能因不能满足所在国(地)税务机关对境外关联方(Overseas Related Party)要求而对企业价值产生更多的不确定性。

从目前研究来看,国内不少学者就跨境关联交易行为深入分析了交易转移定价的税负变化,限于研究视角,在研究结论上对税务风险影响这部分尚有一定欠缺,而部分国外学者或研究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研究过分着重所在国(地)的双边或多边税务协定对转移定价的影响,导致在税收负担和税务风险的平衡问题上得出的研究结论并不完全一致。更为重要的一点是,作为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涉及中国企业和境外企业产生的跨境关联交易,由于发展时间不长,研究样本相对较少,目前大多数已发表的文献仅能依据已有的个别案例作出基础性探讨,缺乏能结合不断更新的税收政策而作出实质性和前瞻性的分析思维和分析方案,从而使得跨境交易关联方支付的涉税问题研究有待进一步拓展。因此,本文采用独立交易原则与特别纳税调整为基础的涉税归类分析法和个案研究法对基于“一带一路”背景下的跨境关联支付所得税问题进行深度探究。

二、问题提出与背景简介

2016年作为“十三五”规划下供给侧改革和税制改革之年,大量涉及进出口贸易与其他各类跨境交易的发生,必定绕不开一个核心问题――转移定价,而转移定价中对关联方如何制定支付价格及如何确定相关的具体操作,必然牵扯到企业所得税的抵扣问题,交易各方均有可能存在涉税风险。随着2013年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基于“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的跨境交易越趋频繁,国税总局逐渐把监管重点放在跨境交易,尤其是跨境关联方的费用支付上。由此可见,“一带一路”下跨境交易涉及的关联方费用支付带来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将日益成为国内外专家学者及专业机构等研究的重点。而伴随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在全世界深入开展,全球大部分国家的税务工作也逐步为之分配越来越多的资源。

早在数年前,国家税务总局已经连同OECD组织、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就跨境交易支付金额和支付方式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过探讨。进入2014年后,这类探讨尤为密集,例如,2014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表示,如果存在涉及跨境交易,如由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服务费的情形,税务机关将引入六项测试标准对该服务费进行测试,以严格的管理与系统的审查机制来决定是否有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整的必要;2014年7月印发的税总办发〔2014〕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是旨在推进跨境支付反避税工作的政策导向文件,其别强调要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费用开展专题检查以及摸底排查。

以上前期工作是为定向针对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作出的准备和铺垫,也是中国税务机关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背景下落实BEPS行动计划的一项重要举措。

三、“一带一路”背景下的跨境关联方交易涉税处理原则解读

在“一带一路”的战略背景下,要理解相关跨境交易的实质并对交易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进行详细剖析以规避税务风险,必须清楚独立交易等基本的涉税处理原则。

所谓独立交易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1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否则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因此,在开展相关讨论前,首先须了解涉及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的范畴,即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10年内,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2 ]。

毫无疑问,是否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由企业本身的经营需要决定,与税务机关是否审核和批准无关,但根据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基于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或其他能证明交易是真实发生的相关资料,用于查证交易是否满足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独立交易原则。

由于以往非贸付汇和转移定价的关联度一直没有标准的流程和口径,而在16号文中,却出现了对转移定价的质疑或税收难点归到主管税务机关名下的情形。如此一来,相关交易的企业将面临日常对外支付中转移定价的难题。因为16号文尚未详尽说明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有必要提出质疑,即所谓的“门槛”标准,只是简单提及税务机关可以基于实际情况,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如合同协议等用于查证交易是否满足独立交易原则,这个属于税务机关的交易性质“自由裁量权”同样对企业产生隐含的税务风险,这是涉税风险之一。

另外,根据之前转移定价的相关条款,一般贸易项下的“门槛”是两亿,非贸易项下服务类营业收入的“门槛”是四千万,由此可见,在“门槛”的问题上,税务机关有明确的量化标准判定需要提交的资料文件及交易报告。然而在16号文中,这个“门槛”标准却非常含糊。根据处理惯例,税务机关只有在支付性质和支付标准两者都有怀疑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启动转移定价的调查程序,换言之,如果两者只有其一,并不会为该交易带来较大程度的税务风险。现在,各级税务机关在执行16号文时可能首先会强制企业先提供资料作报备,这样必然迫使企业增加额外和不必要的行政处理费,无论是企业自己的员工进行处理还是外包给第三方进行资料备案的处理,其花费的时间和成本都不容小视。无论如何,可以预计的是,由于没有设置确定的“门槛”标准,意味着税务机关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以提出质疑,要求企业提供转让定价的资料,这个属于税务机关交易数量的“自由裁量权”对企业产生隐含税务风险,这是涉税风险之二。

四、“一带一路”下的跨境关联方支付涉税归类分析和案例研究

(一)四种导致境内企业不得税前扣除的跨境关联方支付情况分析

由上述涉税风险分析可知,通常情况下,真实发生且被税务机关认定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跨境支付毫无疑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2016年作为税制改革的重要年份,跨境交易不仅预计在数量上相对于过往年份有增无减,对应的关联方支付情形也会越趋复杂化和多样化,这可能造成实际操作中存在“极端情况”,即由于转让定价不符合规定而导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为零。对于交易方企业而言,无论从风险角度还是从经济收益角度,都有必要清晰了解哪类情形将会造成此种“极端情况”。16号文中提及了四类跨境支付“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形。

情形一:境外关联方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非常简单的理解即什么功能都不需要履行、什么费用都不需要支付、涉及的金额也不要求匹配的经营活动。

情形二:六种无法使企业获得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费用,按照对劳务费用六种测试要求,即劳务费用在不满足六种测试时,无法在国内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劳务费用要求必须同六项测试直接相关,这六种劳务费用不难发现恰恰对应了国税总局的六项测试。

(1)与企业承担功能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对应需求方测试。提供的服务完全不被需要,不在结算中扣除。

(2)关联方所作出的投资保障行为对应的收益测试,例如为了保证投资方的投资利益,而针对企业实施的包括所有董事会成员的活动在内的监督、管理和控制活动。受益方是投资方而不是子公司,因此不可以在子公司层面进行税前扣除[ 3 ]。

(3)关联方提供的对企业来说并非创新的劳务活动,则有可能做重复性测试。比如一项活动以往已经发生,现在提供方并无作任何实质性改进或变动而再为类似服务收费,这样一旦重复性测试不获通过,对应劳务支付的费用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的。

(4)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具体劳务活动,对应真实性测试。如果只是单纯享受收益而没实质性提供相应劳务的行为发生,即使该收益能被认定,从劳务费用的角度,也较难通过真实性测试[ 4 ]。

(5)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对应补偿性测试。假定镜外关联方有贸易上的结算行为,并且是该结算行为获取足够的利益。当然,“足够”的标准自然由转移定价的细则进行判定。对此基本的原则是,按照转移定价的测试,只要在合理范围之内,贸易类获取的关联方的转移价利润,不管怎样作出分摊,不应过分作出质疑;反之,如果已有足够利润作为保证,则不能再以其他任何理由下的费用支付行为作为获取更高利润的依据。

(6)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对应价值创造测试。如某旅行公司,如果境外关联方公司突然花费巨额金钱用于装修该旅行公司,除了外观增值外,其他方面并没对整个旅游行业有相当的利益贡献或未来可预期的利益流入,则可以判定此种倩况下该行为对劳务公司来说基本没任何价值创造的意义,所以即使费用发生且实质发生支付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情形三: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作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这个问题既常见又容易产生疑惑,因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牵涉到两个层面,其一是自身的授权使用协议,其二是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只有参照这两个层面才有可能考虑对使用费的转移定价,以及该定价的合理性问题。但如果境外关联方只是在法律形式上拥有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所有权,实质上没有参与该特许权的形成和创造过程,对税务机关而言,可能不允许该种特权使用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然,如果真的发生上述假定的情形,显然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关联方自身要证明“形式重于实质”并非易事,对此可另行探讨。

情形四:因融资上市活动涉及的附属利益而需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这种情形通常在架构重组中发生较多,尤其是在海外的上市公司架构中,通过所谓的特别协约控制(SVIE)形式,即借助各种合同协议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尽管附属利益可能属于投资方也可能属于被投资方,但在无法消除税务风险的情况下,即不能完全确定相关的特权使用费能在税前扣除的情况下,产生的所得税风险必然对未来境内企业赴海外上市造成不少非正面的影响。

(二)针对“带来经济利益”关联支付所得税风险的分析

“带来经济利益服务”尽管整体描述较为复杂,但可简单理解为如果服务可以给服务提供者预期带来经济和商业利益的增长,并能预期被服务的对方能充分改善经营状况,那么这项服务则属于此类。举例说明如下:

一海外公司关联方A、集团内的子公司B和母公司C,如果A提供的服务纯粹是B受益,则能证明B所出费用是合乎“合理解释”的目的;若A提供的服务受益方既是C又是B,则应根据各自所受益的比例和价值创造的程度再进行一定程度的合理拆分,那么在此情形下,鉴于C和A本身已确定属于受益方,则无理由再向B进行加成收取。

由此可知,在讨论关于企业接受不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劳务是否有必要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且如果实际发生支付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类问题,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届时对号入座即可:

(1)企业必须首先以劳务发生的结果作为判定标准,这个标准是直接或间接带来的利益。满足这个条件才有可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必须是遵守公平独立交易原则下对发生劳务产生的实际支付,该实际支付的费用才有可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如果是接受非受益性劳务而支付的费用,则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虽然上述结论不难得出,但现实是企业员工在该问题上并不具有完全发言权,往往境外总公司会直接以行政命令决定最终方案,特别是海外公司有费用需子公司代为支付的时候。所以从企业管理和风险管理角度看待该问题答案有可能是互斥的,特别是费用在没有达到受益性原则的前提下,即使该笔款项最终由母公司负担,对于境内公司而言,该笔费用仍有可能不得在所得税前抵扣,无疑重复纳税的后果肯定是公司管理层不愿见到的。

(三)关于境外关联支付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扣除分析

根据相关文件和法规的条款,企业需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判别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以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企业是否应当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应当支付多少特许权使用费[ 5 ]。

举例说明。A和B分别代表境内的子公司和境外的关联方,根据已订立的特许权使用费负担合约,交易各方在处理形成的无形资产品牌推广费时,各自应分摊的特许权使用费如表2所示。从表2可以看出,即使是合约订明特许权使用费主要由A产生,除推广费外剩余的部分也并非完全由A承担而向B支付,反过来也有可能出现B向A补价的情况(如A代垫了全部推广费而B却享有部分品牌收益),从而体现了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另一种思路。

五、结论和建议

(一)结论

由前述分析可知,满足企业所得税扣除条件下的费用支付对境外关联方来说肯定是有明确要求的,特别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伴随跨境关联交易数量和复杂程度的增加,针对相关交易产生实际支付行为的,需严格根据16号文的界定标准,分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进行总结和界定。

首先,理论层面上,如果企业向未具有履行功能或承担风险或者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可以清晰界定该费用不能在企业应纳税税前扣除。

其次,在实务层面上,任何鉴定方式在内的税务机关处理方式都需要有明确的指引,这些指引包括以下三类:

(1)关于境外关联方营运的所有基本信息且信息应尽可能详细,包括第三方鉴证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2)关于提供服务的交易方明细资料且包括参与交易相关的讨论过程资料。

(3)功能及风险平衡分析表,要求关联交易的境外双方提供服务功能的细分,并要基于详细的分析测算以确定该境外方是否存在未履行功能、不承担风险且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建议

根据国税函〔2009〕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中关于股权交易层面的规定,其中也涉及“实质性”的概念,如文中提及境外关联公司参与某项交易时需不存在实质性经营活动等。对于类似“实质性”的理解,引申到16号文中也一样,如果确实判定是不具备实质性经营活动标准的,毫无疑问其具体经营情况将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由此就本文研究的问题,建议针对“一带一路”背景下开展的诸多跨境交易行为,需清晰界定是否属于关联方交易,如果涉及关联方的,则需按上述两个层面的结论拆分讨论。

另外特别要留意的是,本文所讨论的境外关联方支付如果触及一定的金额,从转移定价的角度判断金额合理性的举措则显得尤为关键,而非以公式或固定的标准就能作出简单的结论。只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充分满足现行法规下针对特别情形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相关交易方(关联方)才能最大限度规避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 黄永江.关于构建支付业务管理体系的所得税问题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4(12):27-28.

[2] 淮建军.跨境交易与我国所得税政策的关系[J].财贸经济,2014(8):31-32.

[3] 厉无畏.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跨境交易关联方所得税探讨[J].长春大学学报,2014(5):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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