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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申请书

调查申请书

调查申请书范文第1篇

    负责人:刘××,经理。

    申请事项:要求调取××中级人民法院(2004)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案件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下称×建行)提交的下列证据:1、×有限公司出具的《汽车消费贷款资信调查确认函》;2、2003年1月17日A公司出具的《承诺书》;3、2003年1月22日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发动机号码为******的汽车出厂合格证明;5、号码为×××2和××××4的《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发票联)

    事实和理由:

    ×建行诉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建行曾就本案的借款事实于2004年7月24日向贵院起诉,案号为(2004)民二初字第98号。为证明申请人是在×有限公司确认李××购买发动机号为******、价值170万元北方大巴汽车购车行为的真实性以及A公司承诺将该车用于抵押的情况下同意为李××提供保证保险的,但×有限公司实际出售和李××实际购买并投入运营的是发动机号为******、价值100万元的北方大巴汽车,进而证明李××与×有限公司恶意串通共同骗取申请人提供保证保险的事实,申请人向贵院提交了上述证据复印件。这些证据均是×建行在(2004)民二初字第98号案件中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特提出上述申请。

调查申请书范文第2篇

今年市律师协会组织了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专业委员会,倡导律师们积极参加。我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专业特长,选择参加了四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刑法、劳动法、婚姻家庭、国际投资与贸易专业委员会,特别是劳动法和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我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包括参加会议讨论,执行电台值班安排,参加普法活动、新法律法规学习及资料收集等工作,专业委员会作为一个组织,是我们律师平时学习和交流的好载体,市律师既然搭起了这个平台,我们就应该很好的去利用,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内容就相对比较多,而且很针对我们平时的工作,对办案水平的提高和专业知识的积累有极大的提高作用。所以我觉得参加这些专业委员会也是我今年工作的一个内容,很受启发,效果不错。明年我将继续积极参加专业委员会的系列活动,以加强自己的工作能力的水平。

因为是自己独立执业的第一年,所以最担心的是业务量问题,担心自己的业务量跟不上。所以在最初的几个月,压力非常大。好在刚开始的那几个月,因为之前的很多工作延续下来,事情很多,一忙起来,就充实些,也没顾到那么多,只是自己在尽力做好目前的工作,当然在闲暇之余,也刻意的往业务量拓宽方面努力。很幸运的是,在2月份,通过努力,我接到了一份法律顾问的业务,一开始,因为双方都是初次接触,法律顾问的合同期限只有三个月,虽然是短短的三个月时间,却是非常珍贵的三个月。

当时该公司刚好有一个投资的项目要跟进,我全程跟进了合资前期谈判,合资合同的起草,新公司的注册工作等工作,得到了客户单位的满意和信任。很顺利的,又签订了三个月的法律顾问合同。然后在今年8月,新的法律顾问合同期限改为一年,这是我自己独立执业以后得到了第一个客户,我清楚自己应该做什么,平时我经常主动的和客户单位的联系人联络,询问最近公司的运营情况,在客户有具体的法律服务要求时,尽快的回复和反馈,同时基本保持每月到客户单位现场办公一天,解决一些问题。总之,有了这个良好的基础,也增加了自己的信心,工作更有动力,也更有成果。在今年8月份,我又有了第二家法律顾问单位,我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一定可以有所为。

今年在具体的执业方面,不得不提的是今年系列刑事案件的办理。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市警方展开了打击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动。因为在2015年我办理过一起伪造身份证的案件,当事人一直保存着我的联系方式,所以在去年年底的时候,我接受一起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件的辩护委托,委托人正是XX年那个案件的当事人介绍过来的。而之后,随着警方打击力度的加强,我在今年又接受了四起类似案件的辩护委托,基本上都得到了委托人的好评。所以我要总结的是,任何一个案子都必须认真去办理,用心去办理,因为很多都隐藏了巨大的案源线索,你把握住了,对自己的工作也是有益无害的。

确实,律师工作强调的是平时的积累,你不可能在碰到具体的案件时,再去搜集资料,找法律依据显然是来不及的,至少你在回答当事人的提问时不能顺利解决。所以我们在平时必须要重要学习,包括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实践经验的总结。现在网络发达,很多最新的法律法规都会在第一时间通过网络,也会有很多关于新法律法规的意见可以供我们参考,所以充分的利用网络资源,可以为我们的学习提供不少捷径。另外很多法院的网站也会有典型案例公布,学习这些案例,也可以积累我们的实践经验。我平时在工作之余上一些专业的法律网站看看,我发现对自己的工作很有帮助。同时我们也应关注一些时事新闻,因为很多新的政策的出台往往都会牵涉到法律的变化,多了解时事,可以锻炼我们的政治敏锐能力。

调查申请书范文第3篇

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和进出口贸易在持续快速增长。但是在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增长的同时,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的案件迅速增加。同时,许多外国产品以倾销的方式大量进入中国市场,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合理的手段抵制不公平的贸易竞争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正常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逐步履行降低进口关税、减少行政限制手段的承诺的情况下,反倾销措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及国际通行的维护公平竞争的手段,应成为中国政府和产业界优先考虑和选择的措施,以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合法权益。

以下主要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结合中国反倾销调查的实践和基本程序,简要介绍我国企业在遇到国外产品以低价倾销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时,如何提起反倾销申诉。

一、 我国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分工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我国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主要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农业部也是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之一。

(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外经贸部的主要职责为:

1、 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2、 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和确定;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3、 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作出决定;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的建议。

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是外经贸部具体负责反倾销调查的部门,该局设有专门的处室处理反倾销申诉事宜。

(二)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的主要职责为:

1、 国家经贸委负责与外经贸部共同决定是否对反倾销申请立案调查;

2、 负责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时,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根据调查结果,就损害及损害程度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了产业损害调查局,该局设有专门的处室处理反倾销申诉事宜。具体案件的处理,由产业损害调查小组负责,最后的裁定有产业损害调查委员会作出,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名义。

(三)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退税等事宜。

(四)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以及追溯征税、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二、 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除了调查机关自主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情形外,在其他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当在收到由国内产业或者国内产业的代表提出的书面申请之后发起。

(一) 申请人资格

通常情况下,提起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那么,哪些主体可以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呢?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章第13条的规定:凡中国境内生产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在反倾销法律中,判定提出反倾销申诉的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的标准是考察其是否为国内产业或者可以代表国内产业。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规定,所谓国内产业系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这是从生产者的数量出发的,即从所有中国生产与进口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情况来衡量国内产业的构成情况。

2、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这是从国内生产者的产量所占全国总产量的份额来衡量是否构成国内产业。所谓“主要部分”,根据我国反倾销的规定,为总产量要达到或超过全国总产量的50%。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关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的确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当申请人为我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生产的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的产量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时,则申请人作为“国内产业”,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2、在申请人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不足50%时,则要视支持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生产者的生产产量而定。如果表示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则该申请应被视为“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案例实践:

在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例中,其中17起案件均是以国内的名义提出的,有两起案件则是以协会名义提出,即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件。

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两起反倾销案件的申请人均为中国化学纤维协会。化纤协会是中国社团法人,拥有会员单位达400余家。在上述案件中,该协会分别提供了18家国内涤纶短纤维生产企业和12家国内聚酯切片生产企业作为支持提出反倾销申请的代表企业,这些代表企业的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合计产量均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最后认定化纤协会作为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并与去年8月3日对两案件予以了立案调查。

在反倾销申诉实践中,在产业受到损害最为严重的时候及时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反倾销调查涉及的申请企业过多或分散,或者提供数据企业过多,容易造成协调不利,口径统一困难、收集和提供资料迟延而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进度。如果反倾销申请准备时间过长,错过了最佳立案时期,对今后的调查工作将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鉴于反倾销案件的时间性很强的特点,对于企业过多,比较分散的产业而言,如果准备提出反倾销申诉,可以借鉴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的经验,由协会统一牵头,作为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同时提供产量比较大、损害比较严重、比较有代表性的会员企业积极配合调查,由协会统一协调,以便加快反倾销立案调查申请的进度。

(二) 制作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反倾销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作为调查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法律文件,反映了申请人的主张、证据以及相关必要的信息。具体来讲,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1、 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2、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

3、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4、 估算的倾销及倾销幅度;

5、 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

6、 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7、 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关于上述每一项具体需要包括的内容和应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我国相关法规(如外经贸部《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及实践操作中,均有较为具体的要求,由于时间的关系,在此不再进行详细说明了。

另外,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证据应当采用中文印刷体形式;国家有统一规定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用语。同时,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外文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材料的外文全文,并提供相关部分的中文翻译件。

通常情况下,申请书中会涉及大量的商业秘密材料,因此所起草的申请书,应分为申请书非公开部分和公开部分两种版本。

同时,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如果申请人认为所提供的材料涉及商业秘密,其被泄露对申请人或有关利害关系方会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申请人在提出申诉时应予注明,并向调查机关提出对该材料按保密材料处理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应提供一份非保密性材料概要,以使案件的其他利害关系方能够对保密材料一个合理的了解,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当说明理由。按保密处理的材料,未经提供材料的当事方同意不得被泄露(《反倾销条例》第22条)。

(三) 递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申请人初步完成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之后,即可将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的公开文本和非公开文本各正本1份,副本6份提交的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公开文本除提交正本1份,副本6份外,还应当按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向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提供副本,如涉及的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过多,可以适当减少但不能低于5份。如果外经贸部有要求,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版本。

在向外经贸部递交申请的同时,申请人还应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其概要、相关附件的公开文本和非公开文本各一式五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本(机软盘或光盘)一式三份。

申请人可以以邮寄或直接送达等方式将书面申请书及附件材料递交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

申请人正式递交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后,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将予签收。

三、 初步审查

在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签收之日起60天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案件立案调查。在此期间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可以要求申请人对其反倾销调查申请进行调整和补充。申请人应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对申请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如果申请人不调整或补充的或者未按要求的和时间调整或补充的,调查机关将驳回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四、 立案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在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后,商国家经贸委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另外,根据《反倾销条例》第18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立案调查,即所谓的“自主立案调查”。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罕见,,此程序在尚未开启过。

但是,无论哪种方式,按照规定,外经贸部应当将立案调查的决定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商和进口商、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另外,外经贸部应当在立案公告之前通知出口国(地区)政府。反倾销调查立案决定公布之日为案件的立案日期。

五、 调查期限

反倾销立案后,调查机关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反倾销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6条的规定: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我国反倾销案件调查期限最长时间为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8个月。

六、 终止反倾销调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

(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可忽略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

(五)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案例实践:

在目前中国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例中,已经作出裁定的案件有7起(即新闻纸、硅钢片、聚酯薄膜、不锈钢、丙烯酸酯、二氯甲烷和聚苯乙烯反倾销案件)。其中6起为肯定性的最终裁定,有1起即聚苯乙烯反倾销案件,国家经贸初步裁定认为国内聚苯乙烯产业并没有因为倾销产品的进口而遭受到损害,因此,该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被终止调查。

在目前我国反倾销案件中,因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量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而终止对某些国家被的被调查产品进行的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有两起,即丙烯酸酯和二氯甲烷反倾销案件。

在我国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进口丙烯酸酯开展的反倾销案件中,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认定原产于德国的进口丙烯酸酯的数量在调查期内不足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因此根据的规定终止了对德国进口丙烯酸酯的反倾销调查,而只对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采取反倾销措施。

在我国对原产于韩国、英国、美国、德国、荷兰和法国6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案件中,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认定原产于法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的数量在调查期内不足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终止了对法国进口二氯甲烷的反倾销调查,而只对其他5个国家的进口二氯甲烷采取反倾销措施。

在的案件中,尚未出现因为申请人撤销申请而终止反倾销案件的情况。

七、 调查机关的调查

(一)反倾销案立案之后,就进入调查阶段。外经贸部将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二)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包括申请在内的各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反倾销调查的方式有多种,主要有: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进行抽样调查、听证会、现场核查、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等等。

在调查阶段,对于申请人企业,主要的工作如下:

1、填写国家经贸委的调查问卷

通常情况下,在立案调查公告后约1个月左右,国家经贸委将成立产业损害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一般由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官员、财务专家、产业专家、专家和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在此期间内,国家经贸委将向申请人企业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除了上述《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之外,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国家经贸委在调查阶段还可能发放补充调查问卷或者其他类型的问卷。同时,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除了在初步裁定前发放调查问卷之外,还可能在初步裁定之后(初步裁定为肯定性的情况)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再次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以及其他相关补充问卷。

2、接受实地核查或者调查

根据案件的具体进程,通常情况下,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将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答卷(初步裁定前填写的问卷以及初步裁定后填写的问卷)后1-2周内,到申请人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如果申请企业数量很多,则选择部分企业。如涤纶短纤维反倾销案件中,国家经贸委对18家企业中的6家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有的时候,根据案件的需要,在案件调查阶段,调查小组也会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针对专门的到企业所在地进行实地核查或相关调查工作。

经贸委初步裁定前实地核查的主要为核实申请书和申请人填写的问卷中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核查调查期间内以及核查期间申请人企业的公司结构、生产运营、设备工艺、制度和财务状况、安全、产品质量、企业管理模式、投资、技改和等情况,核查时间一般每个企业3-5天。

肯定性初步裁定后,在经贸委收回申请人填写完毕的调查问卷后1-2周左右,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可能再次对申请人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这个阶段核查的主要内容为进一步核实申请书及问卷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了解反倾销立案及初步裁定后申请人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等的变化情况。

另外,外经贸部在整个调查阶段也可能根据案件的需要,对申请人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外经贸部实地调查主要侧重于与同类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产品的用途、原材料使用、产品的理化性质等方面的内容。

3、参加听证会

在反倾销调查开始后一定时间内,应案件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书面申请,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应当分别进行听证会。如果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自行分别举行听证会。

根据的反倾销实践做法,在初步裁定作出之前或之后,调查机关均可能召开有关倾销或者损害方面的听证会。

按照规定,外经贸部应当在收到利害关系方的书面听证会申请后15天内决定举行听证会,并通知各利害关系方,发放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同时,外经贸部应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中所确定的各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听证会的截止日期起20天内对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会会议议程等作出决定,并通知已登记的利害关系方(外经贸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第9、12条)。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后,应该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登记参加听证会,并根据通知的提交相应的发言概要和相关证据。

根据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国家经贸委应当在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举行前30日,将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以公告方式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各相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方在公告发出之日起20日内或者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举行登记,并提交听证会发言概要和相关证据。

无论是外经贸部的倾销裁定听证会还是国家经贸委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会,或者可以在提交书面授权后委托1-2名人参加听证会。另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倾销裁定听证会和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均一律公开举行。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的听证会的程序基本相同,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核对检验听证会参加人身份证明以及人资格;

(2) 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案由和听证会纪律;

(3) 利害关系方陈述;

(4) 各利害关系方作最后陈述;

(5)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会的目的在于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不设辩论程序。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是调查机关做出裁定的重要依据。

4、参加上下游企业座谈会

在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认为必要时,可以就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进行调查。就此,通常情况下,经贸委将组织由国内生产企业(通常为申请人企业)、申请人企业的上游和下游企业,反倾销案件所涉及产品的下游消费者、贸易商、进口商、相关行业协会等参加的上下游企业座谈会,以综合考虑采取反倾销措施对上下游企业的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

在目前的反倾销申诉案件中,不锈钢冷轧薄板、丙烯酸酯、赖氨酸、己内酰胺等案件均召开过上下游企业座谈会。

5、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抗辩或评述意见进行相应的反驳和评论

《反倾销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调查机关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因此,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进口商和下游企业等各利害关系方均随时有可能针对案件提出大量的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以及相关请求。针对上述意见和请求,申请人应及时提出反驳及或评论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为了及时充分的提交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在反倾销调查阶段,一方面,在国家反倾销调查机关将相关利害关系方的材料转至申请人企业予以评论的时候,申请人应及时按照要求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评述;另一方面,申请人企业应随着案件的进程主动地向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查阅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可以获得的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到调查机关的材料,对其提出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

6、及时更新和补充材料,并提出相关请求。

案件立案调查之后,申请人企业应该继续跟踪和收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变化情况、被调查产品在其本国或地区境内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状况以及其他国家针对被调查产品的相关贸易救济行等情况和信息,及时向调查机关反映并提交更新和补充材料。对有关问题提交进一步补充说明和评论意见,并根据案件情况及时提出诸如追溯征税、要求调查机关披露相关调查信息等的请求。

八、 初裁决定及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步裁定在立案后60天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在我国已经作出初步裁定的反倾销案件中,初步裁定时间一般在立案后6-9个月作出。

经过初步阶段的调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作出初裁决定,并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如果初裁决定认为:倾销、损害、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中的任何一项结论是否定性的,则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如果初步裁定为肯定性,反倾销案件将继续进行。同时,调查机关将给予各利害关系方15-20天的时间对初裁决定予以评论。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对初裁决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评论,在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初裁评论意见后及时申请查阅并相应提出抗辩意见。

如果初步裁定是肯定性的,则调查机关将对被调查进口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可以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形式,或者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而且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目前,反倾销案件所采取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均为现金保证金的形式。

根据我国反倾销的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九、 价格承诺

在反倾销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如果被调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承诺采取修改其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其产品的行为,从而使得调查机关确信倾销的损害性已经消除,则调查机关可以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程序,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倾销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可以向外经贸部提出价格承诺的请求,外经贸部也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是,调查机关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而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国家调查机关对反倾销案件的确定。

如果调查机关认为接受价格承诺可以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而政府部门具备行之有效的措施对承诺予以监控,并且接受价格承诺符合国家利益,则调查机关可以接受价格承诺。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规定,价格承诺只能在调查机关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定后进行,否则调查机关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的期限与最终反倾销税的期限相同,为五年。

在调查机关与相关被调查产品出口经营者磋商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过程中,调查机关一般会向国内申请人企业询问意见和建议,申请人企业应及时将意见反馈调查机关,同时应注意和考虑以下并及时向调查机关提出:

1、出口经营者承诺的措施是否足以消除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如果承诺中价格的提高幅度没有达到足够的水平,则该承诺将会不足以消除倾销的损害;

2、承诺协议一旦达成,其有效期为5年,因此还要考虑到承诺协议期间可能发生的原材料成本变动、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汇率波动等多方面的因素。承诺协议中应当规定在上述情况发生变动时可以采取的相应调整机制,以保证协议价格的合理性;

3、承诺协议的签订,还应该考虑到承诺协议的可行性。可行性的考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实际或潜在的出口商数量是否众多;

(2) 产品的种类规格是否繁多;

(3) 产品经常更新换代,规格或技术参数是否经常发生变动;

(4) 产品价格是否容易发生波动。

上述因素的存在可能会对承诺的监控造成极大的困难。如果无法对承诺的遵守进行有效的监督,则该承诺应不被接受。

4、出口商不合作的态度通常也是考虑的因素之一。因为如果大部分的出口商对反倾销调查不予合作,则他们可能会通过受益于承诺的其它出口商对我国出口产品,从而达到规避反倾销税的目的。

案例实践:

在立案公告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件中,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件中出现了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情况。在该案件中,日本川崎制铁株社和以浦项综合制铁株社会社为代表的6家韩国公司与外经贸部分别签订了价格承诺协议。上述公司同意从协议生效之日起以不低于协议规定的价格向中国出售被调查产品。外经贸部在商国家经贸委后认为该承诺可以消除这些公司倾销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最终接受了日、韩的申请,并于2000年12月15日就价格承诺协议达成了一致,该协议于2000年12月18日生效。从协议生效之日起,对这些企业不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而实施价格承诺协议。

十、 终裁决定和反倾销税

在肯定性初裁决定作出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终裁决定一般应在立案公告后一年作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80天。如果案件需要延期,则调查机关将在1年期满之前合理时间内延期申明。

如果最终裁定是否定性的,则调查程序结束;如果是肯定性的,则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

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这一期限规定,被称之为“日落条款”(Sunset Clause)。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十一、 行政复审

《反倾销条例》第49条的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第50条规定,根据复审结果,由外经贸部依照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外经贸部依照条例的规定,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复审程序参照条例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同时,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案例实践:

,中国仅有一起行政复审案件,即聚酯薄膜反倾销案件。

2000年8月25日,外经贸部与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的反倾销调查做出最终裁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适用于韩国世韩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3%(其后税率由韩国东丽世韩公司承担)。

韩国东丽世韩公司于 2001年10月1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合作部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的进口聚酯薄膜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审查认为其申请存在一些缺陷,如未提交申请书的公开卷,未提供过去一年对中国出口聚酯薄膜不存在倾销的初步证据。该公司又于 2001年11月12日提交了补充后的申请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审查认为,东丽世韩公司的申请提出了修改反倾销税及变更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的初步证据,符合《反倾销条例》第49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自今年1月4日起开始进行复审。目前,该案件处于调查阶段。

调查申请书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反倾销调查; 调查申请书; 太阳能级多晶硅案例; 会计管理

一、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案件的缘起

太阳能级多晶硅是制造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的主要原料,在中国市场太阳能级多晶硅主要应用于光伏太阳能领域。“十一五”末期,我国硅电池占太阳能电池总产量的95%以上,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发展直接决定着整个光伏产业的发展。

我国多晶硅市场长期以来由进口产品所垄断,进口的多晶硅主要来源于美国、韩国、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5年前进口依赖度一度达到95%①。近年来,国内产业开始发展壮大,产量由2008年的4 685吨增长到2011年的82 768吨,市场份额由2008年的28%上升至57%。

2008年开始,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进口量逐年大幅上升,进口绝对数量在4年间增长了376% (如图1所示);进口量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也呈明显上升趋势,由2008年的66%上升至2011年的83% (如图2所示)。

2008年到2011年期间,原产自欧盟、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进口价格逐年降低,从2008年每公斤1 378元大幅跌落至2011年的每公斤376元,降幅高达73%。2011年以来,太阳能级多晶硅价格下跌更为严重,2011年1—6月,平均进口价格为每公斤462元,但2012年1—6月的价格已降至每公斤174元,一年内的降价幅度高达62%。

原产自欧盟、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进口价格的持续下降大幅压低了国内同类产品价格。2008年到2011年期间,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逐年降低,4年间的价格分别为每公斤1 923元、445元、378元和320元,4年间的整体降幅达83%,如图3所示。

2011年以来,由于受到进口产品大幅降价的影响,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下跌情况更为严重。2011年1—6月,国内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为每公斤410元,但2012年1—6月的平均价格已降至每公斤146元,一年内降价幅度高达64%,如图4所示。

太阳能级多晶硅进口量的大幅上升和价格的大幅下降挤压了国内产业的利润空间,导致了国内同类产品的利润率和投资收益率的大幅下降,如图5所示。

2011年以来,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进口与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表现更为明显,2011年以来,国内多晶硅产业陷入了大规模停产的境地。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分会统计,在A板上市的7家多晶硅企业中3家已经停产。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在已投产的43家多晶硅企业中,仅剩七八家企业尚在开工生产,其余的企业均已经关闭生产线,停产率超过80%。2011年12月,国内出现了第一家破产的多晶硅企业——成立于2008年、投资过亿的浙江协成硅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到2012年第二季度,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赛维LKD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接近完全停产状态。

在这样的背景下,2012年7月2日,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同年9月17日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2012年11月1日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并将该调查与2012年7月20日商务部已发起的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进行合并调查,累积评估上述三国(地区)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确定倾销调查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从被动挨打到企业主动采取反倾销手段维护自身利益,这不仅对我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企业维权意识的觉醒。

二、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案件的运作程序

WTO《反倾销协定》第2条规定: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2002年我国新实施的《反倾销条例》中提到企业提请反倾销申请,应满足3个基本条件:(1)国外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即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2)国内相关产业遭受损害,即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同类产品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倾销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指“一般因果关系”。我国的上述规定与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也是相一致的。在我国,商务部主要负责倾销与倾销幅度的调查,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是商务部具体负责反倾销调查的部门,海关总署是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具体执行机关。我国企业提请反倾销申诉的基本程序包括:递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商务部初步审查与立案公告;调查与调查期限;初步裁定与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最终裁定和反倾销税;行政复议,如图6所示。关于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案件申诉基本流程②,如表1所示。

从表1案件进程及所对应的内容可以看出,反倾销的申请、填写产业损害调查问卷以及实地核查等过程都与众多会计问题相关。

三、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的构成要件及会计功能分析

反倾销调查申请书是商务部决定是否立案的重要证据,分析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的构成要件及所涉及的会计问题对企业从会计战略视角提高应对反倾销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的构成要件及所涉及的会计问题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作为调查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法律文件,反映了申请人的主张、证据以及相关必要的信息,是反倾销立案的证据,也是反倾销申诉程序启动的源泉和关键。通常情况下,申请书中会涉及大量的商业秘密材料,因此,企业所递交的申请书有申请书保密文本和公开文本两种版本,受获取信息来源的限制,这里主要以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作为分析对象。

反倾销调查申请书(非保密文本)主要包括申请书正文、保密申请、确认书和附件清单四个部分。其中申请书正文是最主要的部分,包含了申请人的主张、证据以及相关的信息,是商务部决定是否立案调查的重要依据。申请书正文部分包括:(1)概述;(2)申请人的情况及国内产业介绍,涉及申请人提出反倾销申请的资格问题以及对太阳能级多晶硅市场情况的简介;(3)申请调查产品及国内同类产品的情况,主要是对被调查产品的范围进行具体描述,阐述国内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的相似性和可替代性,以及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4)倾销,这部分主要对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调查,进而确定美国、韩国和欧盟的倾销幅度;(5)补贴;(6)损害,这一部分申请人利用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的销量、销售收入、价格、市场份额、利润、现金流、投资收益率、就业与工资、库存、劳动生产率和投融资能力等指标证明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的进口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通过对美国、韩国和欧盟产能和库存的分析证明来自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的大量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明显可预见和迫近的实质损害威胁;(7)因果关系,这一部分申请人在综合考虑国内市场需求、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价格,以及国内产业各项经济指标在调查期内的总体走势和在各时间段中的相互对应关系的基础上,确定被调查产品进口与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之间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8)公共利益考量;(9)结论与请求。

由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内容分析知,申请书的核心内容是围绕倾销是否成立的三个基本条件展开的,如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市场份额、利润、现金流、投资收益率、就业与工资等证据。这些都需要申请人根据既有的财务会计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定量分析美国、韩国和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对我国的倾销幅度以及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企业会计管理工作和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证据,对企业提起反倾申诉至关重要。

(二)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中会计功能定位

反倾销不是普通的法律诉讼,而是一个经济问题,它是发生在既定法律程序下的会计计量和会计核算纠纷。从以上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内容的分析可以看出,会计在企业向商务部提起反倾销申请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1.把握提起反倾销的时机

从申请书的正文部分可以知道,实际上从2008年开始,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的进口量大幅上升,进口价格逐年降低。2008年至2009年,被调查产品的价格降低了64%,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降幅达到77%,实际上已对我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市场产生不利影响,而我国企业直至2012年才提起反倾销申请,此时作为申请人的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赛维LKD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接近完全停产状态,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进口已对我国企业造成严重损害,企业也错过了提出反倾销申诉的最佳时机。

虽然影响企业提起反倾销申请的因素是复杂的,但会计信息是企业判定是否提起反倾销的最直接的依据。企业提起反倾销申请时不仅要了解国内本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还需要掌握国外竞争对手的生产能力及库存情况,其商品在国内市场以及第三国市场销售的价格和数量,其商品在我国市场销售的价格、数量及其变化等相关会计数据。动态地把握这些信息,企业才能及时发现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倾销行为,把握好提起反倾销的时机。

2.证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我国反倾销调查程序关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申请人的产量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2)申请人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不足50%时,则要视支持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生产者的产量而定,如表示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产量的25%。因此对自身产量以及行业中其他企业的产量的正确核算和记录是企业提起反倾销申请的前提。通过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申请人的产量核算可以看出其同类产品产量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超过50%,具备提起反倾销申请的法定资格。

3.为计算倾销幅度提供服务

倾销幅度的计算是判定倾销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倾销幅度的多少主要涉及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比较,以计算美国的倾销幅度为例,在比较过程中为了尽可能将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在出厂价的水平上进行比较,需要合理扣除被调查产品从美国出口到中国的各种环节的费用,包括境内外的运输、保险费用、关税、增值税、佣金、信用成本、仓储、商检费等各种费用。因为申请人无法通过公开渠道了解美国境内环节的费用,所以根据2011年5月到2012年4月国内同类产品的境内销售、运输、保险等费用占销售收入的平均比率,推定美国境内环节费用占其销售价格的比例为2%,该项费用应从调整前的出口价格中扣除。

而对于正常价值的确定,因为申请人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美国多晶硅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合理费用和利润,因此采用美国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申请人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统计的FAS贸易条件下,2011年5月到2012年4月美国向日本出口多晶硅的价格作为被调查产品的调整前正常价值,在此基础上对销售条件、条款、税收、贸易环节、数量等方面进行调整,得到调整后的价值。从以上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确定可以看出,倾销幅度的确定并不是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简单的比较,因为两种价格产生的方式不同,产品的销售和价格受到市场环境、价格条件、运输成本、消费方式、消费时间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在计算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时需要据此进行会计调整。

4.为评估损害提供证据

进口产品对国内企业的损害评估是采取反倾销措施的重要条件,对损害的评估主要包括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从申请书的内容可以看出,申请人主要通过销量、销售收入、销售价格、市场份额、利润、现金流、投资收益率等财务指标的分析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进口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情况进行评估,并且从保密文件的摘要可以看出申请人同时提供本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数据等。对于实质损害威胁的判断,申请人主要是对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的产能和库存情况进行分析,认定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大量倾销进口共同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明显可预见和迫近的实质损害威胁。因此,完整准确的会计资料是企业评估损害的重要证据。

四、结论与启示

反倾销调查申请书是提起反倾销能否立案、反倾销能否胜诉的关键,关系着我国应对反倾销战略的实施和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从会计战略视角看,至少应当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建立对外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

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的搭建主要包括两方面的信息,一方面是国内生产者的信息,包括企业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利润等指标信息;另一方面是国外生产者、出口商的信息,包括出口产品的数量、价格、生产能力、库存以及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等。各个相关企业可以根据进口产品价格、数量等变动趋势以及对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利润等指标进行监控,及时对产业有否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预警,进而把握提起反倾销的时机。

(二)完善企业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1.改善企业现有的会计核算方式

会计核算方式的改进并不是要完全按照反倾销调查的模式来设计,特别对于有相当多产品的企业更加不经济。理想的改进模式是在不增加企业核算成本或尽可能少增加核算成本的情况下,就能够基本满足企业反倾销申诉的需要。可行的方法是在企业现有的会计核算管理系统中嵌入反倾销导向的会计管理工作。企业通过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的搭建应识别外国可能对我国倾销的与本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进而在日常的会计核算管理中进一步细化会计科目、账簿,从会计科目的编制、报表的生成等方面入手设置相关产品二级科目或更为细致的明细科目,以便需要时可以迅速、准确地找到调查产品信息,降低反倾销信息收集的成本,提高申请准备工作的效率。

2.加强企业会计活动的控制

在反倾销申请中,申请人通过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数据评估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商务部在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签收之日起60天内,将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案件立案调查,所以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直接关系到申请是否能够立案。因此企业在日常的会计基础工作中,要实现精细化,从基本的会计账簿认真做起,企业要依据《会计法》和会计准则,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制度,杜绝会计造假和记账的随意性,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真实可靠;明确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的处理程序,强化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以便会计人员及时提供反倾销申请中所需的会计信息和相关资料。

(三)加强对外反倾销的会计人才的培养

因为反倾销案件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实践中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的起草工作主要由律师在企业的配合下完成,企业在提起反倾销申请之初,一般会授权律师事务所作为其委托人,参与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及调查工作,而企业则主要是配合委托人书写申请书。因此,一方面,培养具有反倾销法律知识的人才十分必要;另一方面,对于企业而言,企业会计人员在提起反倾销中所需能力的培养也十分关键。通过对申请书内容的分析可知,申请反倾销所需的会计信息资料和企业日常核算所形成的会计资料有一定的区别,企业的会计人员需要按照国家反倾销法律规范进行必要的会计调整,而这需要企业的会计人员对反倾销知识有全面的理解,因此企业在日常的会计人员再教育管理中,应不断加强会计人员反倾销意识的培养,同时通过参加WTO的技术培训、到国外进修、组织专家讲座、建立反倾销教育和奖励基金的方式不断提高会计人员在对外反倾销中所需的能力。

(四)加快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养

反倾销措施只是一种在一定时期、一定限度内的保护手段或补救性措施,与此同时可能会产生增加下游产业成本、提高消费价格水平等不利影响,甚至会引起其他国家的报复,这种报复也可能以非反倾销的形式出现。因此我国企业必须加速提高技术水平和商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这样才会在面对日趋激烈的国家竞争压力时,处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 米家龙,侯杰,郭双焦.中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制定的完善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32-33.

[2] 于永达,戴天宇.反倾销理论与实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183-185.

调查申请书范文第5篇

第一条 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负责办理。

法制办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二条 法制办对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进行登记,专设行政复议案件收结案登记本,并由专人负责登记保管。登记本应记明案件编号、收件日期、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事项、案件承办人、办理结果、结案日期等事项。

第三条 复议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的,法制办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件;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需要委托人参加复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四)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未依法送达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或者法制办认为有迹象表明被申请人已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除外);

(五)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法制办具体接待人员当场做好笔录,笔录应当记录如下内容:

(一)复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申请复议的请求事项和主要的事实、理由;

(四)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

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所做的笔录,应当由申请人予以确认并签字。

接待人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按照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五条 接到行政复议案件申请材料,由法制办主任确定案件承办人员。

第六条 法制办案件承办人接到案件材料后,应根据行政复议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行政行为;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六)符合本行政复议机关的受理权限;

(七)未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拟受理的应当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报法制办主任审核决定。

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应在五日内拟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报法制办主任签发。

重大、复杂、疑难的复议案件,由法制办主任报告市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报法制办主任审核签发。

第九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报法制办主任审核签发。

案件承办人应当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连同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并附送达回证,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法制办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时应当提交证据清单证据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同时附送复印件(应加盖被申请人单位印章)。案件审理终结时,原件退回被申请人,复印件由法制办留存。

被申请人不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提交答复书、证据清单、证据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将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 经审查,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复议申请难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需请示的,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经法制办主任审批后送达有关当事人,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法制办请示。行政复议中止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的法定审查、审理期限。

第十二条 对已经受理的复议申请,在调查、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的,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应制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报法制办主任审核签发后送达有关当事人。

第十三条 在审理过程中,法制办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告知其有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权利。第三人不参加复议的,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四条 在复议案件受理后、复议决定作出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以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意其作为第三人的,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报法制办主任审核签发后,送达有关当事人。

第十五条 申请人、第三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的,可以允许,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六条 法制办案件承办人与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但是否回避,由法制办主任决定。

第十七条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需要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由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报法制办主任审签。

重大、复杂、疑难的停止执行案件,经法制办主任审查,送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报市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签发。

案件承办人将《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同时抄送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应要求申请人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写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和时间。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承办人应制作笔录,由申请人予以确认并签名。

第十九条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撤回申请的理由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法制办主任审批。

第二十条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员应依法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提交的行政复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法制办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法制办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组织案件听证会等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符合法定情形的,法制办可以对案件调解结案。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办可以组织案件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听取意见或者向有关方面调查了解情况,法制办认为有必要的;

(二)法制办认为组织案件调查会有利于调查、了解案件主要事实;

(三)法制办认为有必要的。

案件听证会由法制办负责人主持,案件承办人组织,并负责记录。

第二十三条案件因法定事由需要中止或终止审理,以及需要延期审理的,由法制办案件承办人提出意见,报法制办主任审批。依法中止或终止复议程序和延长案件审理期限,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或由案件承办人制作口头申请笔录。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案件承办人应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是否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损害后果;

(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赔偿请求是否合法有据;

(五)赔偿请求是否在法律规定应予赔偿的损害范围。

第二十五条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应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作出赔偿决定;对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应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法制办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集体讨论,由法制办主任主持,法制办全体人员参加,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处理意见和有关法律依据。

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主任、市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参加集体讨论。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案件除依法延期外,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案件审理工作,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拟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还应制作《审理报告》。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法制办案件承办人拟稿,经法制办主任审核,送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签发。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签批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行政复议决定书之外的行政复议文书由法制办主任签发,统一加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文书应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法制办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意见书》指定的期限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法制办;《行政复议意见书》未指定期限的,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法制办。

行政复议期间法制办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形,法制办可以制作《行政处分建议书》(加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章),向人事、监察、效能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效能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效能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