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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投资论文

白银投资论文范文第1篇

一、引进外资,筑路开矿

1904年4月,在《读新译甄克思〈社会通诠〉》一文中,严复指出中西政治的根本差异在于体制不同,贫富弱强都是由体制决定的。如果不从根本上下手,对于国事毫无补益。但是严复并不主张马上改变政治体制,因为眼前有个“大患”要优先解决:“为今日吾中国之大患者,其惟贫乎!”[1](P148)

严复认为清末的一切弊病,如民智未开、民力不奋、污秽不蠲、作伪售欺、瘟疫流行、盗贼泛滥、官吏贪婪、兵卒怯弱、人民没有爱国心等等,都是由贫穷引起的。因此,“居今而言救国,在首祛此贫。惟能疗贫,而后有强之可议也!”[1](P149)

平心而论,严复把一切弊病归因于贫穷,显然夸大其辞。例如上述弊病的最后四项,虽与贫穷有一定关系,却无论如何不能把贫穷说成根本原因,因而也决不是“疗贫”所能解决的。但是另外一方面,考虑到庚子战争给中国造成的灾难和破坏,考虑到《辛丑条约》强加给中国人民的沉重的赔款负担,那么严复把“疗贫”作为当务之急,应当说不无道理。问题在于,“救贫之方”在哪里呢?严复认为,农、工、商三业见效甚缓,不如从路矿下手:“今日救贫之大经……其要在路矿。吾之为路矿,将以富用路矿之吾民也,非徒以富治路矿者也。”[1](P149)

实际上,早在1902年的《路矿议》中,严复已经提出了开路矿的主张。他举出外国为例,说明铁路能够带动一国经济全面发展。至于中国,正因为铁路少得可怜,影响到商业不发达,冶铁业不兴旺:“盖铁路如人身之脉络。……无铁路,则邦国之利源不广,而贫弱之患兴。……必求富强,其要著发端,在开铁路。铁路开,则诸矿业至于一切制造树艺之事,将相随以自生。”[2](P105)

就在这篇文章中,严复提出了兴办路矿的许多注意事项,还为路矿总局筹拟了机构设置和庶务章程。要点如下:

(1)提倡商办:“此事必以商办为正宗”,“而股份则杂华洋而兼收之”[2](P105)。

(2)外资先行。中国殷实商民对于投资铁路建设心存疑虑,“必不肯出莫大之母财(资本)”。“故其集股也,法必以洋商之成本倡其先,而后国中商民信之,其股份乃可以踵至”[2](P106)。

(3)官方政策“宜以宽大而无诈虞为宗,于中外开瀹利源、张皇商业之人,必不可以歧视”。[2](P106)

(4)“路矿之机器材料,不可不力求其自供”[2](P106)。

(5)路矿总局应当早定规章。但是各路各矿情况不同,制定规章时不可一刀切。

(6)路矿总局人员设置要精简。建议设洋参议一员,由外国著名工程师担任,利用他的专业知识为路矿大臣当好参谋。这样,中国僚属就无须很多。

(7)中外商民探路探矿时,“听其自请于其地之州县官”。州县官负责保护,但“不准索费”,并应将踩勘处所报明总局[2](P112、P107)。

(8)当商民公司请办路矿时,各省藩司应秉公审批。“惟于一种商民,声称公司而力量声名均无足道”,企图“冒得利权,以之转售他主,从中要利”,则应小心提防[2](P107)。

(9)干路国有,公司承包。严复指出,铁路可分两种,一种叫干路,一种叫支路。干路“为全国交通之经首”,“乃国家公产,其营造不宜稽延”。经费难筹,可以发行公债;工程浩大,可以承包给公司。具体办法是:造路成本由公司招集,国家担保,并由总局派人监理,因而相当于公债。公债长年计息,但是利息不得超过五分。干路通车10年后开始还本,分40年还清。所还本利从该路当年收入中开支。每年的纯利润原则上归国家所有,但抽出一定比例作为公司的酬劳。50年期满时,干路无条件收归国有[2](P108)。

(10)支路“当任商民之自为,畀以自由,而予之以保护之实益”。公司自筹资本,国家不为它担保。通车一年后,从每年的赢利中先扣除养路费,余利的十分之一上交给路矿总局。还本之法模仿干路。50年期满时,国家具价收购支路的铁轨、车辆等[2](P108、P109、P113)。

(11)“总局设天下铁轨会议处于京师”,每年集会两次,制订章程法令[2](P109)。

(12)矿政从宽。当商民还在筹本探矿阶段时,国家不必过问;当商民申请开矿时,路矿总局酌情准驳。关于征税,腴矿征收每年出产的十分之一,同时免去各关卡的税厘。次一等的矿免交厘捐,但要完纳海关正税。承包矿山以50年为期,“期满则其矿为国家之公产”[2](P109、P110、P114)。

(13)国家应当保护公司,尊重外国工程师。

(14)中国土地辽阔,各省路矿不宜同时并举,可在一省先行试验。

(15)直隶省有利条件比较多,“路矿总局之所经营,自应即近畿为基础。已成之路,急宜推广”[2](P110)。

由上可见,严复关于路矿的思考相当全面。问题在于,清末中国究竟可不可以引进外资?严复在《读新译甄克思〈社会通诠〉》中作出了回答。他说,有些人过份强调自力更生,认为“路矿之事,必吾(中国)自为之,而无令利源外溢”。这种主张固然很好,实际上却做不到。其原因有如下几点:(1)自办路矿需时太久,50年内不会有多大进展。“而此五十年中,或强权用事,而是可为路矿之地,已不知其谁属?”如南非的特兰斯哇尔、南洋的菲律宾、中国的辽沈地区,即使想要自办路矿也已经来不及了。(2)中国商民缺乏足够的资本。(3)中国路矿实行官督商办,官督者不懂业务,人民不愿意“出至重之母财”,供他们挥霍。(4)即使民间有人能把路矿办起来,各级官员乃至朝廷,“皆可以一旦之觊觎,一纸之文书,而夺其所有”[1](P149-150)。

这样看来,严复并不反对路矿自办,只是考虑到清末中国困难重重,这才把“借助于外力”作为最佳方案。针对国人有关“利源外溢”的担忧,严复又根据亚当·斯密的理论进行劝导:“国之殖财,常资三物:地也,人也,母本也。三者亡一则不行。而亦各有应得之分利:主地者收其租赋(地租),人工禀其庸钱(工资),而出母本者则享其赢利(利润)。是三者,中国于前二(指地租和工资)则得其全,于后一(指利润)则分其半。使既不能自为者不乐与人共利,是谓靳其一而亡其三,则以为理财长算可乎?”[1](P105)

严复认为,在引进外资以后,外国人得到的仅仅是路矿赢利的一部分。至于地租和工资,以及利润的另一部分,均归中国人所有。可见引进外资不等于“利源外溢”,而是所得多于所失。更何况在铁路建成后,还会有往来方便、百货流通、地产增值、人民开化等等间接之利,那么中国又何乐而不为呢?

当然,严复并不认为引进外资毫无弊病。在《为张燕谋草奏》中,他说弊病有两条:“契约不明,任其侵欺,委弃利权,喧宾夺主,一也;见好外人,官为所用,强称官产,欺压股东,二也。”[3](P141)至于解决办法,此文说得很容易:“然使朝廷悬洞照于上,而任使得人;办事者持毅力于下,而无滋以隙,则二者之弊,固亦易祛。”[3](P141)

但在《读新译甄克思〈社会通诠〉》中,其所谓弊病比较含糊。大意说,由于中国是个宗法社会,外国人找到了借口,在中国享有治外法权,“故交涉之荆棘,常起于不可知,而为吾患”[1](P150-151)。解决办法有两条:(1)依照拿破仑法典的精神,“生于华土者为土人”,亦即规定出生在中国的外国婴儿必须加入中国籍。(2)取消治外法权:“既居华之国中,斯为华法权之所治,则向者之患,又何有乎?”[1](P151)

由上可见,两篇文章中所言的弊病和解决办法,都是结合具体问题提出来的,因而都不全面。当他为张翼(燕谋)起草奏稿时,可能对开平矿案已经有所了解,所述两条弊病就比较中肯。可是另外一方面,也正因为这是为张翼起草的奏稿,所以就把解决办法说得十分轻巧。似乎只要有了明君和清官,一切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但在实际上,有能力防治这些弊病的明君和清官根本不存在。因此可以说,这篇文章中的解决办法只不过虚晃了一枪。

在后一篇文章中,严复把引进外资的弊病说得比较含糊,这是因为他要服从通篇文章的主题。该文旨在反对狭隘民族主义,因此严复不愿意把弊病说得太具体。他强调中国社会的宗法性质才是造成弊病的真正原因,这就与全文的主题保持了一致。至于解决办法,允许外国人加入中国籍的想法显然充满书生气;而取消治外法权的主张则完全正确。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某些外国人之所以愿到中国投资,就因为能在中国享受种种特权。如果取消治外法权,恐怕外资只会减少而不会增加,更何况愚昧落后的大清王朝根本就没有能力取消治外法权呢!

综上所述,严复在两篇文章中指出的三点弊病都值得重视,但并不全面。例如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外国资本家可能会把工业污染很严重的项目转移到中国来,也可能把落后的工艺和淘汰下来的旧设备转移到中国来……如此等等,严复还没有考虑到。此外在三点解决办法中,则仅有“取消治外法权”这一条值得重视,而这又是长远的奋斗目标,不是清王朝所能解决得了的。

值得一提的是,举借外债的问题与引进外资的问题性质类似。严复既对外资问题持论开明,那么对于外债,也就不会深闭固拒。1908年代杨士骧草拟海军奏稿时,就发表了这方面的见解。

他指出,作为一个家庭来说,一定要“量入为出”,如果“因浪费而举债贷赀,则其家道苦矣”!但是作为一个国家,只要考虑借债以后能否“生利养民”?能否“御侮而禁人之侵夺”?“苟为生利御侮计者,虽举债不必病也”。他举例说,土耳其和埃及“有债而弱”,英、俄等国却“有债而强”,“可知兴废之际别有理由,而不得专以债为归咎矣”[4](P265)。

此处见解与《原富》按语中的论述基本一致,即借债如果用来发展生产,或用来加强国防,不会有什么弊病。但若为战败赔款而去借外债,那前途就令人担忧了[5](P920)。另一方面,由于这篇文字毕竟是为他人代拟的海军奏稿,而不是讨论国债问题的专题论文,因此不曾论及举借外债的注意事项,如借债时不能附带政治条件,如利息不能超过国际惯例等等,这是不应苛求于严复的。

最后应当强调的是,严复认为十全十美的救贫之术根本找不到。与其拖延,不如行动:“当前之厄,实莫亟于救贫。救贫无无弊之术,择祸取轻,徐图补苴之术可耳。”[1](P151)这种态度是非常实事求是的,因而也是值得后人认真记取的。

二、停铸铜元,整顿币制

1900年李鸿章总督两广,看到香港盛行仙士钱,从中受到启发,奏请自铸铜元。次年冬,朝廷命令沿江沿海各省仿造,数年后充斥市场。严复预见到清政府滥发铜元的种种危害,就在1906年3月发表专题论文《论铜元充斥病国病民不可不急筹挽救之术》,呼吁整顿,设法补救。

该文首先回顾中国古代圜法(货币制度)的特点,是以铜钱为本位。其次揭示晚清市场上出现的两个新现象:一是银价下跌;二是银元流通。前者由世界上白银总量增加而引起,后者则是因为使用方便。接着指出中国币制发展的两大必然趋势:(1)银元将取代铜钱和纹银,成为最主要的流通货币。“虽国不自造,民犹将假他人之所造而流通之,即有禁令,终无益耳。”(2)银本位制将改成金本位制:“自通商以来,吾国交易中已成银为本位之局……更使吾国他日商务盛于今者数倍,则用银又为不便,而其势必趋于用金。”[6](P179)清朝灭亡以后的历史事实证明,上述预见完全正确。

在以上理论准备的基础上,严复这才切入正题,详细论述自铸铜元的时代背景、存在问题、社会弊病和挽救办法。

(一)时代背景

1.国际市场银贱铜贵

严复指出,清朝前期的银铜比价为1∶80,而现在国际市场上的银铜比价为1∶42,一百多年的变化竟有这么大!这是因为在世界范围内,白银产量的增长比较快,而铜产量的增长却比较慢。这样就造成了银价越来越贱,而铜价却越来越贵的总趋势。这种情况不能不影响中国市场。中国的圜法即使想要死守旧制度,也已经做不到了[6](P179)。

2.国内出现钱荒

由于钱荒,大量劣质铜钱被铸造出来,进入市场流通,长期禁而不止。光绪初年1两白银大约可换铜钱1400至1500文,但是到了1898年至1899年间,1两白银却至多只能兑换铜钱800文。可见国内市场上银铜比价的变化,同国际市场上的变化大体相仿,都是银贱铜贵[6](P180)。

(二)存在问题

自铸铜元的要害问题,主要是“名实相去已多”。严复指出,以白银38两2钱购买的原材料可制造8000枚铜元,而8000枚铜元在市场上却可兑换白银57两6钱。由此可见,在铜元的成本和市价之间出现了较大的差额,而这个差额就是各省铜元局得到的利润。“是前之三十八两二钱,一经铜元局点化,忽增一十八两三钱二分。然则每费银百两,获利四十七两八钱五分也”[6](P180-181)。由此可见,铜元局所得利润非常高,难怪它们对于自铸铜元会有那么高的积极性。

有人认为“铜元特民捐最便之法”。那意思说,铜元局所得利润好比人民交给清政府的捐税,可以用来练新兵,办新政。严复针锋相对地指出:自铸铜元政策是“名造国币,而阴行胺民之政”,“以为兴举新政之资,此何异摧斫本根,以求枝叶之茂?”[6](P181-182)

还有人认为,“铜元之政,乃仿仙士钱为之”。意即西方人实行在先,我国为什么不能仿效呢?严复指出,外国有“法偿之限”。例如英国便士在单独使用时,不能超过24便士。又如香港的仙士钱,“百枚以上即不得强人受之”。但是中国却没有“法偿之限”,因此有空子可钻。倘若甲欠乙100银元,他可以用1万个铜元去还债。但在实际上,100银元折合库平银72两,而1万铜元折合库平银却连42两还不到。当甲方以铜元还债时,已经占了极大的便宜,而乙方损失则相当于30两白银。于是严复感慨道:“呜呼!国有圜法,以便民也。乃今铜元转为民困,是亦足为流涕长太息者矣!”[6](P182-183)

(三)社会弊病

全文两次论及自铸铜元的社会弊病,合并而言,共计五点。

1.铜元驱逐银元

严复首先介绍了西方人发现的“劣币驱逐良币法则”:“凡国有两本位并行(指货币复本位制),同为法偿(法定货币)者,其善币必日少,其劣币必日多。久之,虽善者不见可也。”[6](P183)

那么在清末,哪个是相对的良币?哪个是相对的劣币呢?严复指出,一个自铸铜元的实际含铜量只有2钱,但在使用时,因有官方规定,可抵制钱10文。由于面值大大超过实际价值,因此它就是劣币,相对而言,银元就是良币。按照劣币驱逐良币法则,那么铜元将留在市场上继续流通,而银元则退出流通,被人收藏,甚至流出国外。至于制钱,将被人私自销毁,熔化成铜块,按重量出售。

“然则法偿之限不立,他日铜元必流于市,而银元、制钱必争藏弃而渐少……且不独藏@①之而已,银元将用之以偿国外之债焉,制钱将私毁之而计重售焉。”[6](P183)

2.铜元贬值

文章指出,清末国内已经出现铜元贬值。这种现象是由铜元自身的缺陷引起的。“一曰其所当之十文,纯以欺民而无其实;一曰广造无垠,其供者大过于所求”[6](P185)。也就是说,原因之一是每个铜元的实际含铜量和它的名义价值相差太大,人民对它不信任。原因之二是铜元铸造没有限制,发行量超过了流通必要量。到了文章末尾,严复又补充了第三个原因,那就是铜元不能用来交赋税:“若令在民者不得交官,则抑勒折扣之事必起。极其终效,今之铜元将无异昔日京师所行之当十(指咸丰朝发行的当十大钱),名虽当十,实当二耳。”[6](P187)

这意思是说,由于官府在向人民征收赋税时,只收白银不收铜元,因此铜元在人民心目中没有地位。铜元最终只能按它的实际价值在市场上流通,官方命令是没有用的。

3.百物腾贵

铜元贬值直接威胁到小本经营者的生计。如果他们仍按原价出售商品,那么他们的实际收入就会下降。为了维持原有生活水平,他们就会变着法儿加价出售。例如在上海市场上,商人擅自改变长度标准,把从前的9寸当作1尺,就是变相涨价、百物腾贵的典型事例。

严复又指出,物价涨跌固然司空见惯,但要区分两种类型。如果是稳步的渐变,那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正常现象;如果是暴涨暴跌,那么社会就会发生危机:“物价之腾跌贵贱,社会常有之象也。顾其象可渐而不可顿。使今日而顿贵,他日以同此因,且必有其顿贱者。顿贵顿贱,民将不堪,而社会乃岌岌矣。”[6](P185)

4.州县官为难

按道理说,铜元既然是官府发行的,那么官府也应该乐意接受。但在实际上,督抚们却不愿意接受。因为官府自铸铜元的目的,就是为了牟取成本和市价之间的巨大差额,倘若人民把这些名实严重不符的铜元交回官府,那么督抚们自铸铜元的目的就达不到了。“顾铜元者,官所以法强为之,伪物也。伪物以施于民,则为损下以益上,使民施之于官,则屈伸相报,而无大利之可图。是故选发铜元之督抚藩臬,必不乐自受其铜元者也。”[6](P186)

倘若在朝廷干预下,征收赋税时允许人民把铜元交给州县官,而州县官却仍然不能把铜元上交给各省藩库,那么大量名不符实的铜元就将积压在州县衙门里。到那时,州县官的日子就更加难过了。为了个人利益不受损失,州县官就会想出种种舞弊手段,“自为补苴”,“而吏治乃愈不可问”。“辗转之害,终归于民”[6](P186)。

5.私铸铜元

“大利所存,巨盗将起,购机器,置炉鞴。昔之民或以为难,而今之民则甚易也。虽有重法,又将何施?”[6](P187)

(四)挽救之术

怎样挽救铜元充斥必将引发的社会危机?严复主张双管齐下:一方面停铸铜元;一方面制订“法偿之限”。“总之,吾国今日之铜元……必宜停铸,更不宜昼夜兼工赶铸。而所流转民间者,宜照各国所为,急立法偿之限,半元而外,法必用银。”[6](P186)

此处所谓“法偿之限”,实即模仿英国便士(铜币)的使用规定。当任何人需要支付半银元以上的货币时,支付方必须使用银元或银两,由收银方找零。所找零钱当然是铜元或铜钱,且其币值不会超过半银元。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有人钻空子,即如上文所述用1万个铜元去偿还100银元的债务的那种情况,同时还可限制铜元的流通数量,从而间接限制铜元的铸造量和发行量。不过这样一来,督抚们所能捞到的油水也就不多了:“此虽于民稍苏,而于选发铜元者,其利隘矣。”[6](P186)这说明严复已经预见到,督抚们将成为这种挽救之术的反对者。

严复还探讨了自铸铜元政策失误的原因。他指出:“为政者本无爱国救时之实心,所营营者,不过己之名位与利禄耳。再则就令用意出于公忠,而不学无术、虑事褊浅之材,必不足以膺今日之艰钜,遂令吾国如陷淖之驷,每动愈深。”[6](P187)

由此可见,在严复心目中,官员们素质太差,正是清末一系列新政策连连失误的根本原因。

三、结语

综上所述,20世纪初严复的思想状况确与孙中山、康有为等人大不相同。他明明知道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却认为“救贫”是当时的头等大事。究其原因,大概有四:

(1)惨遭慈禧太后为首的顽固派的残酷镇压,国人记忆犹新。康、梁逃亡海外,可以畅所欲言,但是严复留在国内,不免有所顾忌。因此他在变法失败后的数年内,不愿在公开发表的论著中直接议论现实政治。反之,谈论经济问题一般不会有政治风险,所以严复非常热心。

(2)严复撰文时上距《辛丑条约》的签订为时不远,战败的创伤尚未治疗,巨额的赔款又强加到了中国人民的头上。客观形势迫使每一位有识之士认真思考战后的经济复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严复主张引进外资,筑路开矿,疗贫救贫,正好比提交了一份切实可行的优秀答案。

(3)严复在翻译《原富》的过程中,已经深刻领会并且全面掌握了亚当·斯密的经济理论。当他运用这种理论去考察20世纪初的中国社会时,便产生了许多精辟见解。所谓骨鲠在喉,不吐不快。这也是严复当时对于经济问题特别感兴趣的原因之一。

(4)严复曾于1901年接受张翼的邀请,短期担任开平矿务有限公司中国董事部的华总办之一。1905年又陪同张翼到伦敦打官司,对于路矿建设具有感性认识。尤其是对路矿的主权问题,治外法权的危害等等,均有切身体会。这也是严复特别重视路矿建设的原因之一。

从1905年夏季开始,应他人邀请,严复不断以演讲或论文的方式,大量宣传宪政知识,积极配合了国内的立宪运动。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他仍然高度关心经济问题,并在1906年对清政府的自铸铜元政策提出了中肯的批评。实际上,严复的《论铜元充斥病国病民不可不急筹挽救之术》一文仍然是运用西方经济理论考察清末货币问题的产物,对于国人富有启迪作用。不夸张地说,在中国近代货币思想史上,这篇文章应当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参考文献】

[1]严复.读新译甄克思《社会通诠》[A].严复集:第一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

[2]严复.路矿议[A].严复集:第一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

[3]严复.为张燕谋草奏[A].严复集:第一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

[4]严复.代北洋大臣杨拟筹办海军奏稿[A].严复集:第二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

白银投资论文范文第2篇

清代前期京师是都城,也是全国的金融中心。顺治元年,两个中央直属的铸币局设在京师,“置宝泉局属于户部,宝源局属于工部。”“宝泉局岁铸钱解交户部库,配银发给兵饷。”“宝源局岁铸钱解交工部节慎库,以备给发各工之用。”这是终清一代,一直沿续的格局。1当时,在京城的金融机构也非常多。从康熙年间至道光十年,“挂幌钱铺共五百一十一家。此外,金店、参店及烟、布等各铺,带换银钱,未挂幌者不在此数。”2乾隆时,“京城内外,官民大小当铺共六、七百座,钱文出入最多。”3早在康熙初年,苏州一带缙绅与旅京苏州商人之间,拨兑银钱,就以会票形式。“今人家多有移重赀至京师者,以道路不便,委钱于京师富商之家,取票至京师取值,谓之会票,此即飞钱之遗意。”41982年,在北京发现了康熙二十二年到二十五年,前门外打磨厂日成祥布店遗留下来的23张会票实物。5这说明康熙年间,北京与外地商人之间,办理汇兑,完成异地款项清算,是一种经常现象。乾隆时期,这里盛行钱票。6道光初年,有山西商人创办专业汇兑机构的票号,同样的机构,大约在相同时期也出现在北京,它起着城市之间调拨款项的作用。7中央政府调控货币的部分措施,主要通过设在京师的两个铸币局,以及众多的钱庄、银号、当铺来完成,因此,透过京师货币供需的变化,也可以看到政府货币政策推行的全过程。

清政府沿袭前代遗留下来的货币制度,即白银和铜钱(亦称制钱)两种货币同时在市场上流通,具有同等合法性。“银与钱相为表里,以钱辅银,亦以银权钱,二者不容畸重。”8这两种货币有各自不同的使用范围,一般情况下,国家财政收入、官员俸禄、兵饷、商人大笔交易多使用白银,而民间零星交易则使用铜钱。由于中国银矿藏量很少,政府无法铸造统一的银币,所以白银只能作为称量货币流通。其成色、重量,各地都不一样,政府基本上没有统一标准进行管理,完全由商人自由掌握。白银数量的变化、流向,直接受到国际和国内市场的影响,政府缺乏调控白银货币的能力。而对于铜钱来说,政府则有较强的控制力,可以不断发掘铜矿,从外国购买铜材,垄断铸币权力,随时调整制钱的数量,以及使用范围,使之发挥实际作用。

白银和铜钱不仅表示两种货币,而且又是两种金属商品。银和铜自身的商品价格,决定货币的价值。由于两种金属商品的价格,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而波动,使得两种货币的价值也不能稳定不变。如果其中“一种比过去有了更大的需求,那么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就会很快改变它们之间的比价。”9因此,白银和铜钱的货币价值,也就与银和铜本身的价格同时不断升降,这就形成了白银和铜钱的市场价格,同时也产生了两种货币的市场比价。为了垄断货币权,控制货币价值,清政府继承前代政府规定银钱固定比价的方法,顺治四年规定钱值,“每十文,准银一分,永著为令。”10即规定铜钱与白银的比价为1000:1。一般来说,政府努力维持官定比价的操作,体现在对市场上流通货币数量的调控,同时也是政府推行货币政策的过程。

政府认识到,“民间钱多则价贱,钱少则价增”,11这个货币理论的基本道理。其货币政策就是通过对货币的生产、流通、管理三个方面来实现的。在生产方面,政府根据市场上银钱比价的波动,不断增加或减少铸币数量,从而控制流通中总的货币量。对于京城二个铸钱局,政府规定每年生产制钱的数额,采取增减铸币数量,和增减铸炉数量的方法,进行控制。据统计,从顺治至嘉庆年间,京局大约增减铸币数量十四次,以后因库存铜材不足,每月逐渐少铸。12

收购私钱13和官方减重的小制钱,回炉铸造标准制钱。顺治三年,“禁用旧钱,送部者,每斤给价八分。”14十八年,在京师等地方,“收买私钱及旧钱、废钱,使民间无法搀和使用。”15康熙十年,收购旧钱、废钱,“每斤照铜价给值六分五厘,解局销毁改铸。”16二十八年,下令“民间私钱,在京城限六月交送户部,照铜价每斤给银一钱收买改铸。”17乾隆二十二年,还分别规定了收换废钱的条例。18

在流通方面,清代前期多数时间里,市场的银钱比价低。政府运用行政手段,改变原来在税收和分配中,完全使用白银的情况,征收或配给一定数量的铜钱,来调整流通中的铜钱数量,起到平衡银钱比价的作用。政府规定在税收中,“银钱兼收,以银七钱三为准。”但在实际纳税时,多“随民便”。19在发放八旗兵饷和官员俸禄时,搭放制钱。20政府用平粜米粮的铜钱,减价兑换白银,调节市场上的银钱比价。八旗、内务府,在京城共设米局27处,政府一方面发给各局银两作为资本,使其收买米谷,另一方面也发给各局米谷,让其平粜,收买粜卖所得铜钱,在市场上减价兑换白银。乾隆二十七年统计,户部库存平粜钱八万五千余串,五城各厂存钱一万三千余串。“京城内外有此十万余串钱文,以资流通,而每日平粜钱文,又可源源转运,岁底钱价自可不至加增。”21政府还设立官钱局,并利用钱铺、当铺等金融机构,以低于市场比价,易换银两,调节市场中的制钱数量,使银钱比价接近官方的标准。

政府发放生息银两,增加了流通中的货币数量。顺治年间,“为了解决官商周转资金的困难”,政府向“商人放贷帑银并收取本息,”形成一种生息银两制度。康熙时,继承这种制度,创设了“恩赏制”、“公库制”和“广善库制”。“恩赏制是把库帑管理经营所取得的利息赏赐给有关人员,受赏者没有偿还帑银本息的义务。公库制和广善库制则是将帑本直接贷借给有关人员,”借款者要偿还本息。22雍正七年,政府“为京城八旗兵丁人等生计,”“家中红白之事,经费不敷,”特别拨发“内库之银,交付王大臣转用滋息,以备兵丁不时之需。”23“到乾隆初年更有所发展,公项开支在利息银中占的比重愈来愈大。遂使生息银两收入蜕变成为公项开支的一种固定的财政来源。”24从货币流通的角度看,发放生息银两就是把放置在国库中的货币,投放到市场中。“最盛时期,户部库银总额有5000万两,而八旗公库生息本银的拨款前后几达1500万两。”25政府把占库存的30%白银,投放到市场,无论是用于旗丁生活消费,地方政府的经费,还是投资或提供其他需求,无疑都增加了流通中的货币数量。作为中央政府发放生息银两的制度,大概在乾隆时期就结束了。26但是,用公款生息的方法,至道光年间仍然使用,而且已经成为各地方政府、书院、学校、救济等项经费的主要来源。可见,生息银两也是政府调控货币的一项很有成效的措施。

在管理方面,政府通过增减每文铜钱的重量,也就是增减每文钱的含铜量,使铜钱增值或贬值,以达到防止私销和私铸的目的。政府利用牙行在市场上平衡银钱比价,康熙六十一年,“于大、宛两县设立官牙,将钱价议平买卖。”27防止宝泉、宝源局炉头、工匠私自铸造钱币。对钱商、钱铺、当铺加强管理,防止他们贩卖、囤积制钱。乾隆九年,政府令京城各当铺,将所积制钱,“酌钱数送局”,由官钱局在市场上易白银给还。28当市场上钱票盛行时,政府企图把钱票控制在京城范围内流通。但是对私铸、私销、囤积、贩卖等各种政府认为的非法经营活动,官方的严禁则是有限的,常常是禁而不止。但是也不能因为禁而不止,就否定政府对货币的管理。

以上三方面的措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上冬伊等议得数条,试行于京师。数月以来,钱价渐减,似有微效,民间称便。”29“前因京师及各省钱价日贱,由于小钱充斥,节经降旨饬禁,并立限收缴,乃自查禁以来,已逾年余,而京城钱价,近又减落”。30台湾学者郑永昌研究指出:京师对私钱流通“管理与控制较完善”,31有一定道理。

如前所述,政府之所以制订和实行这些政策措施,主要有以下原因。“今各省开炉太多,铸造不精,以致奸民乘机盗铸。钱愈多而愈贱,私钱公行,官钱壅滞,官民两受其病。”所以“各省铸炉一概停止,独令京局鼓铸。”32“如遇京城钱价高昂,发八旗米局,照市价平减,零星易换,则钱可通流,与民有益。”33“以京城钱价昂贵,复设官钱局。”34以后又因京城“钱价渐减,奸民每以在京贱买之官钱,运至近京钱贵之地,兴贩射利,议将官局停止。”35嘉庆四年,因为“自增卯以来,钱价仍未甚平,所有户、工二局,俱著全复旧卯。”36市场上钱少,则增加铸钱量,钱多则减少铸钱量,政府根据流通中货币的需求量,下达定额。在兵饷、官俸中搭放制钱,是因为“京城钱价昂贵”,“俟钱价稍平,停止。”37“近日京师钱价颇昂,兼值雨水连绵,食物甚贵。”38“此项钱文,兵丁零星使用,自然散布流通,钱价可期渐减。”39“将卖米所收制钱,令五城照市价易银交库,俟钱价稍平,即行停止。”40照这种办法,“将搭放兵饷之钱文,令八旗于五城各设一局,兑换与民,照铺户之数,多换数十文,以银一两,换钱一千文为率,如此则钱价不待禁约,自然平减,于民用似有裨益。”41设立官钱局,无非也是“京师钱文昂贵,朕不得已,设立官局,以平市价”。42由此可见,市场中流通的铜钱过多,或者铜钱货币过少,就会引起物价变化,为了稳定物价,就必需调节钱价,这就是政府增减铸币数量的原因。那么,市场上铜钱数量的多少,又是什么原因决定的呢?

在市场上,人们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如果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其实际价值超过了名义价值,也就是当制钱含铜量高,市场银钱兑换率低(比价低),私人销毁制钱能牟取更多的利益,就会有人大量熔化铜钱取得铜,到市场上售卖,或者制成铜器出卖。但当制钱含铜量低,市场银钱兑换率高(比价高),铸币费低廉,民间私铸铜钱比较容易的时候,人们为了获取更多的货币,就私铸大量铜钱出卖。乾隆时,“铜价每斤直银一钱四、五分,计银一两,仅买铜七斤有余。而毁钱一千,得铜八斤十二两。即以今日极贵之钱,用银一两,换钱八、九百文,毁之为铜,可得七斤七、八两,尚浮于买铜之所得,何况钱价贱时,用银一两,所换之钱,可毁铜至十余斤者乎!”43可见,私销、私铸的出现与铜钱本身的轻重有直接关系。而政府原本为防止私销,减少制钱含铜量的措施,则给私铸造成机会;为防止私铸,增加制钱重量的政策,又造成私销的猖獗。政策、法律之所以无法解决这些实际问题,关键因素就是市场在其中起作用。

市场调节的作用反映在私销私铸,制钱贩卖、囤积等民间的货币经营活动中。顺治年间铜钱数量少,不能适应流通中的需要。所以,“奸民开铺市钱,多以前朝废钱插入,又每千短少六文,作为绳底,以致街市使钱,每银一钱至一百四十文以外。”44特别在“都城辇毂之下,天威呎尺之地,公然市井之徒,将民间废钱作铜收买,插和制钱之内,以一废钱当一制钱,是以废钱日见其多,钱数日见其增,钱本日见其亏”。45这种情况到雍正时,仍然如故。“京师钱局,每岁鼓铸,则制钱应日加增。今虽不致缺乏,而各省未得流布,民用不敷。是必有销毁官钱,以为私铸者。”46雍正四年,京城步军统领在“崇文门外,拿获销毁制钱之人。”47以后,因“于京城内,屡次拿获销毁制钱之奸民”,所以,京城“钱价已觉稍平。”48私铸、私销行为不仅在民间有,而且官局也有,炉头、工匠偷漏减重,假公济私,非法私铸。顺治十年,“向来官炉夹带私铸,尤为病国。”49乾隆时,宝泉、宝源二局,“所铸钱文尚不能无轻减分两等情弊。”“不肖官员,将官钱私行减少,额外多铸小钱,希图盈余肥橐。该管上司曾不顾问,或且从中分润”。50通常,私钱流通都是在货币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发生。而京师没有发现大量私铸、私销现象,可能是货币数量比较充足,减重制钱的收购,铜材的管理都比较严格的原因。与私钱流通同样违法的是制钱的贩运和囤积。雍正九年,有人发现:“京城内有奸民勾通经纪,预发本银于大小铺户,收买制钱,多藏堆积,俟钱贵始行发卖,名为长短钱。”51雍正十三年规定,“傥有不法奸商,专贩私钱,运载至数十百串出京货卖,及在京铺户人等,将钱囤积在家,俟价昂始行出售者,查拿究治。”52但到乾隆年间,贩运、囤积之事仍不断。“京城都会之地,各省经营贸易,络绎往来,奸商将钱装载出京,于价贵处,兴贩射利。再闽广商船,由海洋直达天津,回空时,概用钱文压载,运至本地买货。又各省漕粮回空,亦多载钱文,兴贩获利。”53同时,“近京直隶所属各村庄、集镇,每多富户,将粮草货物卖钱去串,堆积一室,以防盗窃。此等乡愚,只图一己蓄积,遂致钱文不能流通。”54

从以上私钱流通和私贩囤积的现象中可以看出,银和铜两种商品的市场价格对私钱流通、制钱贩运、囤积起到决定作用。换句话说,是市场的价值规律起到调节作用。私钱流通是“制钱不足导致市场自我调适之现象。”55一些学者肯定了私钱流通的积极作用,“尽管私铸规模很大,私铸形质低劣,但并未严重影响银钱比价,形成恶性通货膨胀,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因官钱不足给商民日常贸易带来的不便。应该说,它对当时的经济活动有一定的促进作用。”56

市场不仅调节了私钱的流通,而且也决定了钱票的流行。钱票是一种私人信用工具。“由于银铜本位货币无法适应经济发展之需要,导致私经济部门采用私人信用工具以利交易。在私人信用工具中,钱庄、当铺以及有实力的商号纷纷发行钱票、私票和私帖,在地方上通行,这在清代是很普遍的事。”57“钱票的发行自将增加铜钱的供给”,起到补充铜钱供给短缺的作用。58这说明钱票的产生,完全是市场需要信用工具的结果。在钱票流行的过程中,看不到政府的作用,说明市场在其中起主导作用。59

政府货币政策的目的,是政治性的,为其统治服务。各代铜钱都标有不同的年号,在这里货币是一种政治权力的象征,当顺治年间,有人看到明代货币搀和在清代货币中流通,“禁之不止,诛之不胜诛”时,提出“凡市上行使,每废钱二文,当制钱一文”,由国家收购前代废钱的方法。户部大臣反驳称:“明季废钱,岂可并行?”60不同意用此办法,似乎使用明钱,有损清国。

其次是为了财政收入,保证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铸钱有时可以获得比较多的铸息。顺治年间,清朝还没有统一国家,战争需要大批经费。瑞士学者傅汉思指出:“政府从铸钱活动中获利是比较大的。对于有代表性的那些北京钱局而言,其结果是十分令人惊异的:直到1695年,那些钱局场是获利的,利润占铸钱成本的4—4.2%。然而,1700年以后,那些钱局都没有利润,反而受到严重亏损,那时北京钱局的亏损达到铸钱成本的16—63%。只是采办比较便宜的云南铜以后,北京钱局的形势又有了改善。但是其利润却是微不足道的,还不到钱局成本的5%。随着国家对云南铜矿补贴的增长,铸钱成本再次上升,最后再出现铸钱总经费高于铸钱收益的情况。”61

再次是为了社会稳定。按照货币经济理论,物价与货币有着重要关系。物价高低取决于流通中的货币量,当流通中的货币量增加时,则物价下跌;反之,货币量减少,则物价上涨。如果官方兑换率和市场兑换率的差别过大,就会使物价变动,给百姓生活带来困难,也可能导致社会冲突,甚至发生暴动。因此,为了经济和社会的稳定,政府维持官方银钱的固定比价,稳定铜钱通货,就显得十分重要。

清代前期的政府是专制体制下执行权力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巩固统治,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定,很难说政府是为推动商品流通的发展,而制订货币政策的。但是为了达到政治、军事目的,政府提出的货币政策,也离不开经济。换句话说,政府的各种职能是相互关联的,经济作用离不开政治、社会和军事作用,而货币政策落实的结果,则体现在经济方面。当然,也并非是一种现代意义上的货币政策,只是为了论述方便,这里按照现代货币理论,把政府对货币的有关措施与管理归纳起来,以期从历史事实中,客观评价政府的政策。

政府货币政策的特点之一,是因时制宜,随着市场变化而不断改变的。例如:对市场作用产生的私钱流通,政府一方面在法律上严令禁止,另一方面又采取了相对灵活的政策。“乾隆初期,由于制钱供应不足导致钱荒的压力下,政府对私钱流通采取的基本方针是一种放任或弛禁的态度。至乾隆中叶以后,当制钱的供应逐渐稳定,各省呈报市场钱价日益平减的时候,处理私钱的政策才正式展开。采用的方式是多面性,但其中与历代政府的‘严刑峻法’政策迥然不同之处,是采用一种较温和的收买政策。”62又由于政府是根据市场中流通货币数量的变化,而推行货币政策的,所以,这些管理措施也是审时度势决定的。有人说,清朝货币规章多变,正反映了政府这种随时应变的能力。

发放生息银两是政府货币政策的又一大特色。康熙前期,全国经济不景气,有效需求不足。63但到后期,经济复苏,物价也开始回升。日本学者岸本美绪说:这是因为“康熙二十二年降服了郑氏,占领了台湾,再开海外贸易,从而自然地丰富了货币。”64理查德(RichardVonGlahn)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65他认为,“康熙朝的萧条与银的流向似乎并无简单的关系,中国国内物价的降低早于日本禁银出口,而物价回升也未受白银流入的刺激。”“铜钱价值下降并不能明确的与白银流入量的变化相关。”66笔者同意理查德的意见。从解除海禁的康熙二十二年到康熙后半期,大概有十年的时间,白银流入量是否能在这样短的时期内起到丰富货币,影响物价上升的作用,值得怀疑。笔者认为,起到丰富货币作用的,主要不是国际白银流入,而是国内流通中货币数量的增加。这就是康熙时期开始的为使官兵摆脱生活困苦,而发放生息银两的政策。雍正七年,上谕称:“为京城八旗兵丁人等生计,朕悉心揆度,若逢家中红白之事,经费不敷,着实困迫堪悯。特着用内库之银,交付王大臣转用滋息,以备兵丁不时之需。兹念外省驻防之满洲、汉军兵丁亦应一体恩赐。”“其他各省督、抚、提督标下兵丁,亦循此例。”67从京城八旗到各地驻防之满洲、蒙古、汉军等官兵,都有生息银两之利息,作为生活补贴。当然,清代前期的政府不会想到,用这种政策可以摆脱经济停滞现象,但在客观上生息银两确实使流通中的货币数量增加,扩大了需求,促进了消费,使康熙后期的经济开始复苏。到乾隆时,发放的生息银两本金,已经基本归还。68可见,货币滋息的速度还是比较快的,对拉动内需的确很有成效。

关于在货币流通中,政府起主导作用,还是市场起主导作用的问题,理查德认为,“明代主导货币事务的是市场而非政府。主控货币的是市场,而非国家。”69美国霍普金斯大学罗威廉(WilliamT.Rowe)似乎不同意他的结论。“我关于十八世纪货币政策的研究,使我对他的结论持谨慎态度。虽然象理查德表明的那样,当时的国家对它管理通货的能力失去了信心,但不管怎样,清中期官员们使用了广泛的间接方式――调整铜币的大小和含量,通过大量的技术手段,在不同的货币地区,控制银钱的相对供应量,高度选择性的反利用――作为一个市场的参与者来保证货币稳定,刺激了与人口同量扩张的经济生产力的发展。”70理查德的研究止步于康熙时期,罗威廉的研究重点在雍乾时期,虽然他们对于整个清代前期政府的货币政策、管理、执行情况,都没有全面研究,但是他们的结论都是有根据的。

一般来说,清代前期是政府与市场共同控制流通中的货币量。政府的货币政策确实起到一定作用,特别是在某些时期里,甚至起到主要作用,如前述发放生息银两,增加流通中的货币数量,就是市场在短时间里不可能解决的问题。但是,政府的货币政策是调控流通中的货币量。当市场上铜钱数量减少时,政府可以增加铜钱的数量,反之,政府也可以减少铜钱的数量。市场上货币流通量,又受到铜材的影响,当市场上铜材短缺时,政府可以增加铜材生产,或向外国购买。由于铜钱货币流通量是随着市场上铜材价格的波动而变化的,所以,货币流通量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调控为辅。官方按照市场银钱比价的变化来调节货币数量,政府的货币政策总是跟在市场调节的后面起作用。日本学者黑田明伸的研究指出,“私钱跨省性的流通则呈显传统中国货币流通的另一面貌。”“显示出‘私’的经济相对于‘公’的经济对穿越政治疆界的活力。”71如果把“私”看成市场调节,把“公”看成政府调控,那么,从长时期看,正是“私”钱流通冲破城市之间、省际之间的地域,起到左右整个货币流通的主导作用。

从整个清代前期来看,政府货币政策的干预能力呈下降趋势,乾隆时期钱票的盛行,就证明政府并没有能力决定钱票的流通,完全听凭市场调节。特别是道光时期,“新旧朝钱币一起流通及洋钱可用以缴税,表示当朝所铸的钱币不是那么成为王权的象征。”72低色洋银内流,国内白银外流,在一些地区洋钱与制钱同样使用。这时,政府提出了禁止中外贸易使用白银的反市场规律的政策,难于施行,就更表明货币流通越来越被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价值规律所操纵。

注释

1《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三,钱币一,考4965。

2咸丰九年九月十六日工部尚书兼管顺天府府尹事务张祥河等奏折,见清代钞挡,钱法,道光朝。藏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图书馆。

3《清高宗实录》卷二三二,乾隆十年正月辛巳。

4陆世仪《论钱币》,见《清朝经世文编》卷五十二,钱币上。

5汪宗义、刘宣辑录《清初京师商号会票》,载《文献》1985年第2期。

6“钱票是一种信用票据,由钱庄、银号等信用机构签发。它在一定范围内流通,起着代替货币职能的作用。”张国辉《清代前期的钱庄和票号》,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4期。“钱票的起源,也无法考据。当初可能也是一种期票,临时填写,其和银票不同的地方,大概只在于银与钱的分别。也许银票的面额大一点,钱票的面额小一点,因此钱票的流通性要更加大一点。”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557页。

7张国辉《清代前期的钱庄和票号》,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4期。

8《清朝文献通考》卷十六,钱币四,考5002。

9约翰·洛克《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1691年致一位议员的一封信》商务印书馆1962年中译本,第101页。

10《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三,钱币一,考4966。先定为七文准银一分,后改为此比价。

11《清朝文献通考》卷三十二,市籴一,考5146。

12参阅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户部,钱法;《清朝文献通考》钱币。

13私钱包括私人非法铸造的货币;官局中炉头工匠偷工减料,铸的低于法定重量或成色的钱;前代的货币。参阅郑永昌《清代乾隆年间的私钱流通与官方因应政策之分析――以私钱收买政策为中心》,载《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1997年第25期。

14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二零,户部,钱法,钱价。

15《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三,钱币一,考4970。

16《清朝文献通考》卷十四,钱币二,考4972。

17《清朝文献通考》卷十四,钱币二,考4975。

18《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七,钱币五,考5012。

19《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三,钱币一,考4968。

20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十四,户部,钱法,搭放京饷。

21《清朝文献通考》卷三十二,市籴一,考5150。

22张建辉《关于康熙对生息银两制的初步推广及其在八旗军队中的运用》,载《清史研究》1998年第3期。

23《雍正朝镶红旗档》宿字三十九号,转引自韦庆远《雍正时期对“生息银两”制度的整顿和政策演变--对清代“生息银两”制度兴衰研究之二》,载《明清史辨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

24韦庆远《清代乾隆时期“生息银两”制度的衰败和“收撤”-清代“生息银两”制度兴衰过程研究之三》,见《明清史辨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1989年。

25张建辉《关于康熙对生息银两制的初步推广及其在八旗军队中的运用》,载《清史研究》1998年第3期。

26韦庆远《清代乾隆时期“生息银两”制度的衰败和“收撤”-清代“生息银两”制度兴衰过程研究之三》,见《明清史辨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1989年。

27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二零,户部,钱法,钱价。

28《清高宗实录》卷二二六,乾隆九年十月壬子。

29《清高宗实录》卷二三二,乾隆十年正月辛巳。

30《清朝续文献通考》卷十九,钱币一,考7686。

31郑永昌《清代乾隆年间的私钱流通与官方因应政策之分析――以私钱收买政策为中心》,载《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1997年第25期。

32《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三,钱币一,考4968。

33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十四,户部,钱法。

34《清朝文献通考》卷十六,钱币四,考5000-5001。

35《清朝文献通考》卷十六,钱币四,考5000-5001。

36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一四,户部,钱法。

37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一四,户部,钱法,搭放京饷。

38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一四,户部,钱法,搭放京饷。

39《清仁宗实录》卷一六一,嘉庆十一年五月甲子。

40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二零,户部,钱法,钱价。

41《清朝文献通考》卷三十二,市籴一,考5146。

42《清高宗实录》卷六四,乾隆三年三月丁巳。

43陈廷敬《杜制钱销毁之弊疏》,见《清朝经世文编》卷五十三,户政二十八。

44顺治八年正月户部尚书巴哈纳题本,见《清代档案史料丛编》中华书局1981年,第7辑,第169页。

45顺治九年十月户部尚书车克题本,见《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7辑,第178-179页。

46《清世宗实录》卷三二,雍正三年五月癸丑。

47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二零,户部,钱法,钱价禁令。

48《清世宗实录》卷六一,雍正五年九月乙卯。

49《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三,钱币一,考4968。

50《乾隆朝上谕档》第十七册,乾隆五十九年六月十二日,页958、976。转引郑永昌《清代乾隆年间的私钱流通与官方因应政策之分析――以私钱收买政策为中心》,载《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1997年第25期。

51《清朝文献通考》卷三十二,市籴一,考5146-5147。

52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二零,户部,钱法,钱价禁令。

53《清高宗实录》卷二三二,乾隆十年正月辛巳。

54《清高宗实录》卷二三二,乾隆十年正月辛巳。

55郑永昌:《清代乾隆年间的私钱流通与官方因应政策之分析――以私钱收买政策为中心》,载《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1997年第25期。

56王光越《试析乾隆时期的私铸》,载《历史档案》1988年第1期。

57潘敏德《中国近代典当业之研究(1644—1973)》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专刊(13)1985年,第292页。

58林满红《嘉道钱贱现象产生原因‘钱多钱劣论’之商榷-海上发展深入影响近代中国之一事例》,载《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五辑,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3年,台北·南港。

59“道光年间,清廷也曾设立政府的信用机关,由内务府在北京设立官钱铺五家,发行钱票。”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649页。政府发行官钱票,比民间使用钱票晚得多,而且在前期是否起了作用,待进一步研究。

60顺治九年十月户部尚书车克题本,见《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7辑,第178-179页。

61(瑞士)傅汉思《清代前期的货币政策和物价波动》,载《中国钱币》1995年第3期。

62郑永昌:《清代乾隆年间的私钱流通与官方因应政策之分析――以私钱收买政策为中心》,载《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1997年第25期。

63(日本)岸本美绪认为,康熙前期禁海和政府的紧缩政策,使流通中的白银减少,造成全国性的经济不景气,有效需求不足,出现康熙前期“全面物价下跌及与之相伴的滞销、收入下降等不景气的”情况。岸本美绪《康熙年间的谷贱问题-清初经济思想的一个侧面》,载刘俊文主编《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康熙前期经济不景气,有效需求不足是事实,但形成的原因不一定是政府紧缩政策。据日本学者百濑弘的研究,“至康熙三十六年皇室开支尚不及明朝一个内廷官署的经费。乾隆朝在清朝财政盛世的时代中,也只不是60万两。”百濑弘《清朝の異民族统治に於おける财政经济政策》,《东亚研究所报》,第20号,1943年。转引郑永昌译文《清朝的财政经济政策》,载《财政与近代历史论文集》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9年。可见另有原因。

64岸本美绪《康熙年间的谷贱问题-清初经济思想的一个侧面》,载刘俊文主编《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

65FountainofFortune:MoneyandMonetaryPolicyinchina,1000-1700.Berkeley: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96.338pp.台北南天书局翻印本1997年。

66转引刘翠溶书评,载《新史学》一九九八年九卷三期。

67《雍正朝镶红旗档》宿字三十九号,转引韦庆远《雍正时期对“生息银两”制度的整顿和政策演变--对清代“生息银两”制度兴衰研究之二》,载《明清史辨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

68参阅韦庆远《清代乾隆时期“生息银两”制度的衰败和“收撤”-清代“生息银两”制度兴衰过程研究之三》,见《明清史辨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1989年。

69转引刘翠溶书评,载《新史学》一九九八年九卷三期。

白银投资论文范文第3篇

贸易保护主义的基本立足点是发展本国生产力,促进本国经济的增长。在经济自由化和一体化仍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的大前提下,贸易保护主义除了使用传统的关税作为保护的手段之外,还加强了对非关税壁垒的设置和使用,如苛刻的技术标准环境标准等,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在新的经济形势下,贸易保护与贸易自由化这对矛盾体将会以怎样的方式存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应如何应对日益复杂多变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基于对以上课题的关注,本文在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理论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新贸易保护主义的表现形式,并试图透过现象揭示保护的实质。然后,本文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趋势进行了预测,最终得出“新贸易保护主义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这一结论。文章的最后部分,针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实际,作者提出了几点具体的应对措施,建议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熟练掌握WTO相关规则,借助政府和中介机构的力量,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有效地抵制外国无节制抢占和恶意冲击,以保护各国在自由贸易过程中应得的利益。

关键词:新贸易保护主义;贸易自由化;世界贸易组织

引言

新贸易保护主义,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初,以绿色壁垒、技术壁垒、反倾销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非关税壁垒措施为主要表现形式。其目的是规避多边贸易制度的约束,通过贸易保护,达到保护本国就业,维持在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中的支配地位的目标。它们在维护民族利益,保护资源与环境的旗帜下,行保护之目的,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形式上的隐蔽性,手段上的欺骗性和战略上的进攻性等特点。

在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研究中,关于理论来源和特征的研究比较多。本文拟对新贸易保护主义发展的实质进行归纳分析,并试提出新贸易保护主义将在一定时间内长期存在的观点。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则是通过对当今国际经济形势的分析,根据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现状,提出运用贸易规则、规避贸易风险;发挥中介作用、建立预警机制;加大政府协调、实现公平竞争;提高商品质量、冲破贸易保护;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具体有效的措施。

一、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理论研究

(一)贸易保护主义的理论渊源

贸易保护主义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5世纪的“重商主义”思想,之后经历了“保护幼稚工业”理论、超保护贸易理论、新贸易保护主义四个里程碑式的阶段。

1、重商主义(15-17世纪)

15-17世纪,随着新大陆和新航线的发现,商业活动的范围空前扩大,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开始产生。通过对美洲、非洲、亚洲的殖民掠夺,西欧积累了巨额的货币财富。与此同时,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封建自然经济的迅速瓦解,社会各阶级的经济生活对商业资本有着很大的依赖,商品经济的发展对货币的需求量也在增加。当时充当交易媒介的货币,主要是黄金和白银等金属货币,它们成为社会各界追逐的对象和社会财富的象征,而拜金主义也成为当时社会思潮的主旋律。社会经济的这种剧烈变化,必然反映到上层建筑中来。在经济思想和政策方面,表现为重商主义的兴起,这便是贸易保护的起点。

重商主义可以分为早晚两期:早期的重商主义流行于15世纪到16世纪中叶的西欧各国,以“货币差额论”为中心,代表人物是英国的威廉·斯塔福。早期重商主义者主张在对外贸易中少买多卖或不买,用以积累货币,而且积极鼓吹国家采取强制手段禁止货币输出。晚期重商主义盛行于16世纪中叶到17世纪中叶,资本高度发展,工场手工业已产生,信贷事业开始发展,商品货币经济迅速发展。当时的封建王朝和商业资产阶级更加需要货币,“他们开始明白,一动不动的放在钱柜里的资本是死的……人们开始把自己的金钱当作诱鸟放出去,以便把别人的金币引进来。”写作硕士论文

晚期重商主义以“贸易差额论”为中心,代表人物是英国的托马斯·孟(TomasMun,1571-1641),他指出:“货币产生贸易,贸易增多货币。”晚期重商主义者主张国家应该允许货币输出到国外,购买本国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或进行转口贸易,发展生产。但晚期的重商主义者仍然坚持买少卖多的原则。贸易差额论在认识上比货币差额论向前推进了一步,但不论是货币差额论,还是贸易差额论,都把货币和财富混为一谈,认为一国拥有的黄金和白银越多,就越富有。总之,财富就是金银,金银是财富的唯一形态,是衡量国家富裕程度的唯一尺度。

重商主义的理论和政策在当时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推动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但它把货币和财富混为一谈,而且只局限于流通领域,认为财富和利润都是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对外贸易是财富和价值增值的源泉。这反映了商业资产阶级的历史局限性。货币差额论将货币与商品绝对地对立起来,设法要把侥幸得到的货币保存在国内并把它贮藏起来,而且孤立地对待货币运动。贸易差额论才开始认识到货币运动与商品运动的内在联系。

2、“保护幼稚工业”理论(19世纪40年代)

19世纪20-40年代,资本主义工业尚处于萌芽状态或正在成长时期,这些国家的资产阶级要求保护幼稚工业,特别是当时的德国。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与自由贸易理论相对立的“保护幼稚工业”理论形成了。“保护幼稚工业”理论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的弗里德里希·李斯特(F·List,1789-1846)。1841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中,他提出了保护贸易理论。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提出:各国经济发展必须经历五个阶段,即原始未开化时期、畜牧时期、农业时期、农工业时期、农工商业时期,不同时期应实行不同的对外贸易政策。他从德国当时所处的现状出发,认为德国正处于农工业时期。而想要过渡到农工商业时期,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必须依靠国家实行高关税等保护贸易政策,进而建立强大的工商业基础。经过比较,他认为使用动力和大规模机器的制造工业的生产力远远大于农业,所以保护和发展工业生产力需要特别重视。而对于农业的保护,他认为,通过保护使工业发达以后,农业就会随之得到发展。

“保护幼稚工业”理论在德国工业资本主义的发展进程中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应该说保护关税政策对于当时的德国资产阶级是必要的,它使德国的大工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加强了资产阶级的力量,提高了他们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对经济不发达国家,李斯特的保护贸易理论也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该理论在对国际分工和自由贸易的利益也予以承认的基础上,提出保护对象应以将来有前途的幼稚工业为限,保护贸易为过渡时期,自由贸易才是最终目标。

但是,李斯特的整个理论体系是错误的,不科学的。他把自己的生产力理论与古典学派的价值论对立起来,片面强调国家对经济发展的决定作用。“保护幼稚工业”理论是以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全为前提假设。

3、超保护贸易理论(20世纪30年代)

20世纪初,自由竞争资本主义过渡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使世界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1929-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了空前严重的经济危机,经济萧条、失业使市场问题进一步尖锐。经济大危机之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积极干预对外贸易,实行高关税、外汇限制、数量限制、鼓励出口等措施,以改善国内的经济状况。在上述历史背景下,各国经济学者提出了各种支持超保护贸易政策的理论根据,其中有重大影响的是凯恩斯(JohnMaynardKeynes,1883-1946)及凯恩斯主义的超保护贸易理论。凯恩斯主义主张,重商主义保护贸易的政策能够保证经济繁荣、扩大就业。他们认为,政府应该仔细分析贸易顺差和逆差对国民收入和就业的影响,以解决当时社会存在的大量的失业问题。贸易顺差可以为一国带来黄金,可以扩大支付手段、压低利率、刺激物价上涨、扩大投资,有利于缓和与扩大就业量。而贸易逆差则会造成黄金外流,使物价下降,最终导致经济萧条和增加失业。

超保护贸易主义旨在垄断国内市场的基础上对国内外市场进行进攻性的扩张。它把保护的对象由幼稚工业,扩展到包括国内高度发展或出现衰落的垄断工业。保护的目的也由培养自由竞争能力,转变为巩固和加强对国外市场的垄断。保护的战略由防御转向进攻。凯恩斯主义超保护贸易理论同样有其局限性。理论中提出的对外贸易乘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外贸易与国民经济发展之间的内在规律性。

但凯恩斯主义过分夸大了他们的意义,忽略限制新投资,阻止对外贸易顺差的其他重要因素。超保护贸易理论的特点是不择手段的保护垄断资产阶级的利益,保护高度发展的工业,以加强其国外的垄断地位,其代表垄断资本利益的贸易理论。超保护贸易理论不是消极地防御外国商品侵入国内市场,而是加紧侵占国外市场。凯恩斯主义者反危机方案旨在解决国内日益严重的失业和摆脱不断产生的周期性经济危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超保护贸易理论对危机起到了缓解作用,但在其原有制度条件下,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危机和失业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

白银投资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流通性货币;造型;直接法;重构法;暗喻法

作为世界上最早使用金属货币和纸币,并推行相应货币体系的国家,中国古钱币文化起源最早可追溯至夏代,距今已有3600余年的历史。①作为东亚文明的核心与对外辐射的主体,凭借自身强大的软硬实力,中国古代货币体系曾长期对古代日本、朝鲜,甚至古代越南的货币产生过显著的涵化。造型丰富、单位繁多、品类各异的历朝历代古钱币中隐藏着大量的经济、政治、文化、技术与审美内蕴,可谓窥探中国古代历史的“活化石”。本文以中国古代流通性钱币造型为切入点,以平面设计为载体,进行传统文化元素与现代形式美设计嫁接的有益探究,旨在为传承与弘扬传统文化视角下中国特色现代艺术设计风格研究添砖加瓦。

一、国内外中国古代钱币文化研究综述

国内的中国古代钱币文化相关研究成果,倾向于围绕考古和鉴赏两个学术层面展开,并以图例式研究为主。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研究倾向于中国古钱币与风水学的结合。从专著成果来看,汤可可的《中国钱币文化》是目前国内外为数不多的,从中国古钱币的造型、材质、工艺等角度,深耕其中所折射的文化内涵的研究成果。彭信威的《中国货币史》从经济和金融角度对自夏代贝币以来的中国货币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华光普的《中国古钱大集(甲乙丙丁)四卷本》图像内容最为系统且全面,是中国古钱币界公认的具参考价值的研究善本。此外,阎福善的《北宋铜钱》、白猫的《南宋铜钱》、沈泓的《清代钱币收藏与投资》等专著,分别就某一特定朝代的古钱币进行了版别区分与价值认定。从论文成果来看,在中国知网检索到的与中国古钱币相关的CSSCI高水平学术论文仅有14篇,且多发表于20世纪80至90年代,2015—2019年高水平空白。同时,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数量亦较少,仅有17篇,有关中国古钱币文化在现代设计中应用的学位论文只有3篇,数量占比仅为17.6%。日本和美国涉猎中国古代钱币研究领域最多,前者受中国传统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影响至深,一度长期翻铸明代永乐通宝作为本国流通货币,对于中国钱币文化的热爱度较高,群众基础较好。侵华战争期间,大量珍稀中国古钱币遭到掠夺流失日本,以至于现今日本泉界②对于部分品种中国古钱币版别研究的深入度甚至高于我国。美国则试图凭借自身成熟的商业文化和资本优势进军中国古钱币收藏市场。目前美国三大龙头评级公司ANACS、PCGS、NGC均已在中国市场确立了品牌标杆,倾向于构建美式的中国古钱币评级制度与价值体系的商业研究。综上所述,或倾向于基础研究,或倾向于商业研究,国内外的研究视角不尽相同。从中不难看出,基于发掘中国古代钱币文化元素的美学价值,并与现代设计一般规律相互融合的研究关注度极低,研究成果亟待丰富。

二、中国古代流通性货币的类别划分

(一)按照造币工艺分类

中国古代流通性货币按制造工艺主要分为四个时期类别:商代至周代以前的敲、磨、刻、打等原始制币工艺;自周代前后起以冶炼技术为支撑的陶范和铜模浇铸币工艺;宋代起或局部、或广泛推行纸币及其代用券(银票)流通政策下的印刷制币工艺;晚清时期受西方影响下的机制币工艺。

(二)按照材质分类

中国古代流通性货币按照不同材质,可归纳为非金属钱币和金属钱币两大类别。其中,非金属类钱币可以分为贝/骨类和纸质类两个小类;金属类钱币可以分为贵金属和非贵金属两个小类。

(三)按照造型分类

中国古代流通性货币按照造型不同,分类如下:

1.非金属类流通性货币造型

(1)贝/骨类。中国奴隶制社会时期先后大量使用海贝和骨贝作为基础货币。海贝为天然产物,形制总体略呈上锐下钝的椭圆形外轮廓,内部造型特点为内中直线开缝,里部呈空心状,短线呈规律性的密集式凹显于中缝线左右两侧(见图1)。海贝虽易得,但从产地运出至各地的时效极低,且又因其质地较脆,流通过程中容易损坏进而影响财富,故而由动物骨骼加工而成的仿海贝形态的骨贝币凭借自身硬度优势和非天然可铸造优势逐渐取代前者,成为奴隶制社会时期两大主流货币材质之一(见图2)。(2)纸质类。与古今以来世界各国所发行纸币的主流形制相同,中国古代纸质类钱币亦均为长方形,长宽尺寸依据面值额度由小至大递增。北宋仁宗天圣元年起开始在四川地区流通纸质货币“交子”。[1](P9-12)鉴于纸币具有便于携带,以及节约金属矿产资源以作战争武器储备等他用优势,自元世祖忽必烈执政时起便在全国广发“中统元宝交钞”而禁用金属货币。明代货币以纸币为主、金属币为辅。清代前期至中后期的纸币仍沿用前朝的传统木版和铜版印刷工艺,后期迫于西方列强的经济入侵,于光绪年间引进文字清晰且色彩丰富的美国钢凹版雕刻技术印钞,致使清代纸币的票面形制总体上呈现出了多样性的特征。

2.金属类流通性货币造型

(1)贵金属类。随着金属冶炼工艺水平的提升,楚国作为战国时期的黄金主产地,一改过往“以珠玉为上币”的价值观念,[2](P97-98)率先铸造“爰金”(又称“楚金”“印子金”“版金”“金版”“饼金”等),开创了中国古钱币史上以贵金属作为大额货币的先河。该币的形制总体呈上小下大的梯形外轮廓,顶面与底面均呈方形,俯视图呈面四出的块状,顶面从右至左钤印有颇具鸟虫篆字风的“郢爰”二字,是中国金币发展变迁进程中名副其实的始祖级币种。至秦汉时期,大额货币仍以黄金为主,形制由方转圆,大致可分为内凹外凸式的饼钱、上平下斜的蹄趾状钱及方孔片状的圆钱三种。蹄趾状钱仅在汉武帝时期铸造,包括马蹄金和麟趾金两类币种,前者形似马蹄,后者形似麟足,二者均顶部敞口、内部中空,底部分铸有“上、中、下”不同字样;方孔金钱的形制为内外郭皆有,以面文为“五铢”的西汉金币最具代表性,字体较为规整,铸币工艺明显提升,乃中国方孔圆钱金币的开山之作(见图3)。魏晋以前的大额货币以金为主、以银为辅,魏晋以后白银逐渐取代黄金,成为后世最主要的贵金属货币材质。“银铤”是隋、唐、宋、金时期的主流大额货币,造型主要包括平首束腰和圆弧首束腰。元代改称“银铤”为“银锭”,造型由长改短、由平改翘,整观形似马蹄,故称“马蹄银”,又称“元宝”。明清时期的船形金银元宝亦由元代马蹄金造型演化而来。此外,清末时期出现了传统铸造类银币与近代机制类银币共用的经济现象。光绪十六年始造的光绪元宝“龙洋”机制币,正式开启了满、汉钱币文化与西方钱币文化交融的圆边齿、无中孔状银元时代的到来。③(2)非贵金属类。相较骨/贝币、纸币和金银币,作为小额交易工具的非贵金属类中国古代钱币的铸造量最大、流通时间最久、形制亦最为丰富。因出土和传世数量较多,为包括造型在内的中国古钱币文化研究提供了较为充足的实物资源。非贵金属类古钱币以铜质居多,铁质、铅质与镍质不时虽有,但并非主流。1953年出土于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大司空村的商代铜贝是目前发现的最早中国古铜币,[3](P30-32)造型仿前述贝/骨币而制。自周代前后起,正式奠定了中国古代以铜作为主要材质的非贵金属货币基本格局,并一直延续至封建社会结束。其间铜币的造型历经数次大的变化,尤以春秋战国诸侯争霸时期最具多样性。这一时期铜币往往呈现出明显的造型趋大化特征,有代表性的包括齐燕赵三国所铸的刀币、周天子所辖三晋两周地区所铸的布币,以及秦魏两国所铸的环钱。布币造型由汉代农具“镈”和“钱”演化而来,虽币形多样,但总体分呈“锄状”和“铲状”,主要基于布首、布肩、布裆和布足四个关键部位进行外轮廓的方圆曲直变化。圜钱亦称“圜金”,内穿与外郭均为圆形,总体呈圆环状,故俗称“环钱”,是方孔圆钱经典形制的雏形。秦代废止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货币形制,一律推行“半两钱”,首次将方孔圆钱造型推上了大一统的历史舞台,并一直沿用至清末民初。除秦始皇外,中国古钱币史上另一位伟大的改革家当属新朝建立者王莽,新莽政权虽仅存在不足15年,却推行币制改革达四次之多。[4]与其说秦始皇进行币制改革的最大贡献在于标准化,王莽的贡献则倾向于精良化甚至奇特化,其创建的刀、布、泉架构和可与机制币媲美的铸币工艺,可谓世界古钱币史上的一朵奇葩。新莽刀币造型从上至下分别由方孔圆钱和长刀片状结合而成,布币泉界俗称“裤衩币”,形似无臂人形,活灵活现(见图4)。泉币仍为方孔圆钱,部分串口有决,取财源滚滚之意,改称“钱”为“泉”,史称“泉钱”,现今古钱币业内的“泉界”和“泉友”等行话即由此而来。晚清机制币除方孔圆钱外,另铸有方郭圆孔钱和机制铜板,共计三种新式非贵金属主流货币,其中尤以铜板的铸局版别最为丰富(见图5)。

三、中国古代流通性货币在平面设计中运用的方法

(一)直接运用法

1.基于实物象征

将实物造型直接应用于作品之上,是平面设计最直观、最基本的表现手法。作为实物象征,元宝和方孔圆钱等造型古代便作为财富标记之用。现代平面设计中直接应用中国古代钱币造型最具代表性的案例当属银行标志设计,不仅牢牢抓住了其在人们心中固有的符号化思维定式,且通俗易懂,更直观的突显出了行业特色与职能定位。例如,江西银行标志的设计,直接将同一方孔圆钱造型做前、中、后三层排列,布局总体呈角形律动感(见图6);恒生银行的标志,直接应用布币造型于圆形之内,白色为图,红色为地,视觉冲击力较强(见图7)。

2.基于文化象征

作为文化象征,中国古钱币造型广泛应用于具有一定文化属性的产品包装设计之中。例如,采用方孔圆钱和布币造型作为酒瓶包装(见图8),将普洱茶压制为方孔圆钱形态(见图9),均以彰显产品的悠久历史与文化价值为设计意图。

(二)重构运用法

1.同形异构法

同形异构法,即运用同一种古钱币造型为基本构成元素进行二维平面空间或三维立体空间的不同排列组合设计,使其最终产生新的图形视觉效果。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标志由三个相同造型布币的布足相对而成,共同组成了“人”字形态(见图10),实现了金融业职能特点和人民银行以人为本经营理念的完美结合,是运用同形异构法进行中国古钱币造型平面设计的经典案例。

2.异形同构法

异形同构法是一种相对抽象式的设计表现方法,将两种及以上的非中国代古钱币造型元素组合于同一图形之中,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中国古代钱币的形式意蕴。如华夏银行标志以被誉为“华夏远古第一龙”的红山文化玉龙造型为主体,其内置入弧边方形块面于中心位置,通过玉龙内弧线与方形间的图地关系转换,最终异形同构出方孔圆钱的剪影形态,构思十分巧妙(见图11)。

3.解构法

解构一词是舶来品,由法国后结构主义哲学范畴引入到现代艺术设计领域。[5]中国建设银行标志将方孔圆钱造型分割后进行位置移动,是解构法在平面设计中运用的典型案例(见图12),其设计要意可概括为将原形“先解开、再构成”,从而产生一个既保有原物形态特征,又具有设计感的新造型效果。

(三)暗喻运用法

运用暗喻法进行中国古代流通性货币题材平面设计,可应用于以暗讽、警示与教育为目的的海报招贴、宣传画等作品之中,主要包括反对唯利是图和倡导廉政文化两大类题材。如图13与图14均巧妙地把握了方孔钱造型与手铐造型的相似性特征,在此基础上分别进行图形组合和相互转换,较好的实现了该主题类型平面作品直观性与通俗易懂性的设计要求。

四、结语

我国现有平面设计作品中所运用的古钱币原型以方孔圆钱为主,布币次之,目前仅是揭开了中国古代钱币造型宝库的一角,有待于进一步挖掘和研究。除上述流通性货币外,中国古代钱币中还囊括了宫钱、民俗钱、庙宇钱等多种品类,其造型之丰富,本文不足以以偏概全。就钱币文化范畴而言,造型仅是其中的表象文化形式。将研究对象的范围进行限定,旨在避免大题小做,为下一步由表及里式的深入研究奠定基础。注释:①夏代的具体断代目前尚未确定,依据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夏商周断代工程”结论,夏代纪年最晚为公元前1600年左右。②“泉”代指“钱”,泉界是钱币收藏界的通用行内称谓。③散碎金银为小颗粒状零用货币,造型不规则且无定制。

[参考文献]

[1]孔繁晔.中国纸币制度变迁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8.

[2]陈鼓应.管子四篇诠释[M].珍藏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

[3]彭信威.中国货币史[M].校订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

[4]徐长春.中国古铜币形式意蕴与平面设计表达研究[D].齐齐哈尔大学,2012.

白银投资论文范文第5篇

一、地租形态

前文草成于50年代初期,限于史料,关于明清之际中国农业地租的形态,除了就其大致而言:实物地租占统治地位,货币地租居于其次,此外没有多少其他的话可说。但现在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手稿(1996)。

②原载《经济研究》(1955年第3期,页124—139),中国科学院(现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出版;后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历史教研室编《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页272—294),三联书店出版,1957年。见本书第35篇。

③事实上,大约在1956年前后,我曾写过一篇题为《地租剥削,1720—1820》的文章,但没有等到能够发表,我就被错划为“右派分子”。这是在1957年。到1979年我得到改正。在1957—1979的22年中,我除了聆听或阅读各种反右言论文字、口头或书面检讨和汇报自己的思想言行、校内外从事各种体力生产劳动以期尽早摘掉“右派”帽子以外,没有被要求、自己也很少想到做什么其他工作。因此,在不久以前为了编印这部文集、翻箱倒笼搜罗一生写过的东西、因而发现了它之先’我确实忘记了有这篇稿子的存在。在发现了之后,我认为稿子首尾还可算完整,不少资料当前不易再得,论点也言之成理,就决定收入文集。唯一问题是第一节“地租形态”的资料笔记,大半已经散铁,无从洋溯来源。为了补救这个缺憾。现在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经济所收藏和整理的清刑部档案资料和(地租剥削,稿的地租形态部分一起改写成为现稿的一、二两节。现稿第三节以后则基本上是《地租剥削》旧稿的内容。

讲18—19世纪,是讲清代乾嘉盛世,我们不说别的,单是北京历史档案馆收藏的清内阁大库刑部档案①,数量就很浩大。经过原中国科学院(现中国社会科学院)有关研究机构20来年(从50年代到70年代,除去所谓“”的10年动乱)的整理和分类,发现乾隆、嘉庆两朝(1736—1820)地租形态资料共1153件,其在两种形态之间的分配情况有如表一。

*资料来源:乾隆朝数字系据刘永成:《论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历史前提》,《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2期,页44;嘉庆朝数字据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三联书店,1958)页80。

但地租形态是社会制度,它的兴替消长是一定历史时期内它和其他社会因素在运动中相互影响的结果。因此,表一中嘉庆一朝的货币租比重(34.93%)不能单独以该朝的社会经济情况来解释,即便是乾、嘉两朝的地租形态,恐怕在不小的程度上也拜康熙朝(1662—1722)后期以来一个多世纪国内大部分地区的长治久安之赐。因此,在地租形态这样的问题上,我们最好是撇开朝代的界限而尽可能从社会制度变动的来去踪迹考虑问题。下面表二——乾嘉两朝的“分省货币地租比重”便是用两朝的刑部档案资料统一计算而得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清代司法制度规定,凡是平民百姓犯有比流放和徒刑更为严重(死罪)的案件,都必须由地方官逐级上报皇帝批令刑部审议,再报皇帝批准执行。因此有关每一这类重囚(死囚)的案据(原被告呈供词和证人证词等)都最后汇人刑部,刑部档案也就数量浩大,内容丰富。特别是这类罪犯几乎全都来自全国底层(特别是农村)社会,所以其中有许多有关农业生产和土地关系的翔实资料。

表中所列是19个省的货币地租比重。各省比重自然参差不齐,其中除云南一省没有一个案例,其余18省的货币地租比重在18.33%至59.38%之间。其中三分之二(12省)的货币租有25—45%的比重。因此,18—19世纪,也就是清代的乾隆嘉庆时期,货币地租的比重无疑已经达到或超过30%,在有的省区,可能早就达到三分之一了。

这样,因为能够利用刑部档案,我们关于清代中叶的地租形态,关于当时实物地租与货币地租两者的相对地位,除了以前的何者为主,何者居次以外,能说的已经增加了不少。现在的问题是在18—19世纪的中国,地租形态的这种消长变化,对于农民的地租负担有些什么影响呢?货币地租的比较广泛流行,农民的负担是否能有所减轻,又能减轻到什么程度呢?

二、货币地租与农民负担

以上的问题是从西方,特别是从英国社会发展的历史经验中提出来的。对18—19世纪的清代中国社会,货币地租问题更为复杂,我们暂且不去作正面回答,而先来看一些实际情况。第一,在表二的货币租比重(%)数字中,可以清楚看出的一个大体现象是北高南低或旱胜于水。也就是说,在货币租比重大小上,江南华南省区的地位不如华北、东北和西北。这种情况与16世纪以后中国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地缘方向恰好相反。明代后期以来,海外白银流人中国的方向是从南到北,商品货币经济也是南方比较发达。可见这一时期货币地租通行较广的地区既不是中国农业生产较为重要的地区,也不是商品流通和货币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而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由此我们对于货币地租的作用不应过份重视。

第二,货币地租对于农村生产关系变化所能起的作用,首先取决于这一地租形态的固定性,即租地契约所规定的货币条款是长期的和固定的,还是间或的或地主可以任意片面改定的。其次取决于租约期限的长短。在直隶武清、东安两县边界的一个旗庄①,佃户是清初1645(顺治二)年“带地投充”的农奴,地租以银租为主,共105两,另有一部分实物。到一百年之后,即1747(乾隆十二)年,除实物折银5两,与原交租银105两一共交银110两以外,并无其他增减。这是一个货币租额长期不变的例子。乾隆初年白银的购买力已经开始下跌,可是也只是跌到清初的购买力水平,所以从1645到1747的百年间由于银的购买力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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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直隶武清、东安二县交界处大王古庄狄口村“庄头执照。”(原件50年代初存北京大学经济系经济史教研室,本文作者时任主任,前由北京市委调至他处,现在下落不明。)

上没有变动①,货币租额虽然维持不变,佃户负担并未减轻。另一方面,就在这银的购买力大致平稳的时期里,地主却往往在略有波动的时候就改变收租方式,当银的购买力提高,物价下跌,他从实物租改收银租;反之,当银的购买力降低,物价上涨,他又放弃银租改收实物。唯利是图,银米兼收。安徽休宁一户吴姓地主的祀产,在1680—1722(康熙十九一六一)年间出租耕种的共22处,其中17处一贯收实物租;山田2处,原来都是分成收谷,但1693—1699(康熙三二—三八)年间收银,1700—1701(康熙三九一四○)年两年收谷,以后又是收银;此外还有抛荒以后、又重新垦种的山田3处,自始一直收银,但在1712(康熙五一)年和1721(康熙六○)年,又改收稻谷②,所有这些谷而银、银而谷的变动,与上述这些年间银的购买力的升降,如响斯应,若合符节。18世纪中叶(乾隆初期)以后,白银和铜钱的购买力都急剧下跌,以钱计算的全国平均米价在18世纪上半叶为每石钱700—900多文,在后半叶则盘旋于1350—1450文左右,以银计算的米价则从前半世纪的每公石银33—43公分增为后半世纪的57—73公分③。两者贬值都在40%以上,各地的货币地租也就跟着增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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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每公石米平均银价(单位:公分银)

1641—1650(明崇祯十四—清顺治七)年47.11

1651—1660(顺治八一十七)年44.81

1661—1670(顺治八—康熙九)年31.94

1671—1680(康熙十—十九)年24.31

1681—1690(康熙二十—二九)年32.22

1691—1700(康熙三十—三九)年27.50

1701—1710(康熙四○—四九)年36.01

1711—1720(康熙五○—五九)年34.53

172l—1730(康熙六○—雍正八)年32.84

1731—1740(雍正九—乾隆五)年37.37

1741—1750(乾隆六—十五)年42.69

(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下册,页560。上海群联出版社,1954)。

②《荪园祀产簿》(稿本,北京大学图书馆藏)。

③彭信威:《中国货币史》,页531,560。

例如安徽亳州一个书院的地产,在18世纪后半叶中每亩地的货币租额的增加,最少的13%;多的竟达到240%①;又如江西泰和一个书院的田产,1757(乾隆二二)年,银租增额三分之一②,说明在货币贬值或物价上涨的时候,地主或出租土地的社团可以随时提高货币租额来保障自己的实际收入,并不受契约的束缚。

这种情况的普遍程度如何,暂时还无从悬揣。但第一,根据上述货币地租在18世纪通行较广的主要还是各省的山田旱作地区;其次,作为一种地租形态来说,货币地租在全国范围内,至少从16世纪以来从未绝迹,或者已经相当巩固,但对于某一户地主或他的某一处地产来说,货币与实物之间的取舍抉择仍是唯他个人的利便是从。因此,就全国来说,假如我们有比较完整和连续的史料的话,货币与实物租的相对地位,应当是随着许多因素(其中主要是货币购买力)的变动而相消长,并非一成不变的直线扩大或缩小;第三,一般的租约并不规定租期,除了有永佃奴(各省或称“田面”,“田皮”等)的佃户或预缴押租的情况,地主可以随时撤佃加租,或不撤佃而加租,甚至加得比一般佃户更高一些,因为佃户为了保有他的佃权,往往不惜忍受较高的地租剥削.综合这些情况来看,我们感觉18世纪中所通行的这一程度的货币地租,在减轻农民负担和推动农村生产关系转变上的作用,还只能够是十分有限的。如此在地主阶级对于直接生产者的租佃剥削关系中,比较重要的环节是否还是地租额和地租率呢?

三、地租额和地租率

这里我们主要试图解决三个问题:甲、18世纪中各省的租额,比之于17世纪,有没有什么增减趋势?乙、这一世纪中地租对于直接生产者的负担如何?也就是地租率(单位面积土地的租额对于总产量的比率)有没有什么变动以及怎样的变动?丙、地租收入在地主经济当中的位置如何?主要是地租和地价有什么和怎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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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道光五]《毫州志》,二四:3—4,5—6;6—8。②[道光四]《泰和县志》,一一;8。

甲、地租额

根据上文关于地租形态的论述,18世纪中南方水稻地区的地租,主要是实物(稻谷或稻米,简称租谷或租米)租,而北方旱作地区则主要是货币租。

现在先看南方各省的水田谷租,手头有18世纪浙江山阴水田租约三张①,其订约年份与所载租额如下:

订约年份地主姓氏每亩水田租米(石)

1716(康熙五五)年谭1.4

1741(乾隆六)年陈1.4

1763(乾隆二八)年谭1.4

这三张租约属于不同的年份,出于两个不同的地主,可是上面所载的租额却都是每亩米1.4石(约合谷2.8石)。18世纪后半叶没有山阴材料,不过在邻邑萧山,直到世纪末年“田百亩’计岁得租米一百余石”②,平均每亩还是米一石余,可以想见山阴田租在整个18世纪中约略停留在米1—1.5石或谷2—3石的光景。这一情况是否能代表南方广大水稻地区18世纪中的租额大小呢?

首先,江浙的太湖周围州县,17世纪每亩田的租额约为米1.0—1.6石③,到19世纪初,包世臣的话,“每亩率糙米一石”④,当是偏低的笼统说法。1740(乾隆五)年和1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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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租约原件50年代初存北京大学经济系,“”前由北京市有关当局调至他处,今下落不明。其中康熙五五年和乾隆二八年二张臂由李文治先生借用,内容见所著《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页71。

②据汪辉祖1799(嘉庆四)年记载。《病榻梦痕录余》,页37。

③拙文《明末清初中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地租与土地集中》《经济研究》1953,页128,本集第45篇。

④包世臣:“苏松各处田租,每亩率糙米一石”。《海淀答问》,《安吴四种》四:4,参阅《答桂苏州第二书》(道光丙午同上书,七:6)。

(乾隆二六)年无锡一个书院田产的田租尚且都在每亩米1石以上①,想来私租租额一定多有超过1石,与上一世纪的情况并无多少不同,与浙江山阴的租额也相一致的。

其次,江西鄱阳湖周围的田租。据地方志所载,南昌,瑞州、饶州、九江等四府州县社团地产的租额,多数是从每亩谷1石到2.4石,或米5斗到1.2石。这里同一时期内各别地区的租额差别比较大,是因为社团地产的自然条件多不一致,劣等土地较多的缘故。这一地区的私租租额,长时间里也是在2—3石之间②:1764(乾隆二九)年,义宁州2处田产的租额都是谷2石,③1806(嘉庆十一)都昌一户地主每亩亩收谷2.4石。④

关于湖南的水田租额目前还缺乏可资比较参证的材料,不过可以推测应当与上述江西的租额不相上下。现在再一考察广东的水田租额。广东水稻每年至少二熟,地租是否也特别高呢?

下面我们列举了广东三个县的县志上的社团租的记载数。可以看出比较长期和多数的社团租额是每亩谷2石到2石4斗,与上述长江流域省区相同;也看不出有什么增减趋势。不过拿这些数字去同上面江、浙、江西的数字相比,则广东确有较高的租额。在江、浙和江西我们没有见过每亩谷4石或米2石的私租,在广东则这样高额的社团租且屡见不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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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乾隆五年[无锡]秦实然等捐书院田27.02亩,租米28.17石;乾隆二六年钟祝氏等共捐田16.69亩,租米17.14石,麦3.36石([光绪七)《无锡金匮县志》,六;18)。两处田租都合每亩米1.03石,麦租犹不在内。

②这一结论与乾隆中叶陈道在《江西新城田租说(上)》所说“南昌新建佃田者,上则亩止租二石,中或一石五六斗,下则亩率一石”(陆嚯辑:《切问斋文钞》(一五:34)中的话没有矛盾。因为新建情况是陈遭有意挑选出来作为低额田租的例子的。而且也是得诸传闻。他的本县新城的田租就是“每亩合租谷二石一斗余,视他处上则且溢。”

③刘坤一:《遗集》奏疏.第一册,页281—282。

④[嘉庆十一年江西都昌县]“石如山兄弟五人,租种石杨声田四亩二分,每年交租谷十石。”(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页72)平均每亩谷租2.38石。

根据上述,可见南方各省的水田租额,在18世纪仍以每亩谷2—3石或米1—1.5石为最普遍,同17世纪的情况没有什么出入;有的省区租额较高或者较低,也是地域性的差别,并不是在这一世纪中有所增减。

北方不同地区省际的地租租额,差别也是很大的。例如山西平遥,1682—1684(康熙二一—二三)年间两处土地的租额为每亩杂粮(下文北方各省地租所收都是稻米以外的杂粮)5—6斗,①而在差不多同时期里,同省相距不远的寿阳有不过每亩2—3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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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黄汝钰:《义田碑记》(康熙二三),(光绪九)《乎遥县志》——:102(《艺立志》上)。

地租;①文水的地租有不过1斗②的。这些情况看起来相当紊乱,各省租额实际相差不大。例如在山西寿阳、文水、平遥、祁县和介休五县县志中,我们看到有关1682—1780(康熙二一一乾隆四五)间社团实物租的记载共12条,其中7条的租额是2.0—4.5斗;③又如1760(乾隆二五)湖北襄阳书院共有地1422亩,实物收租的554亩,每亩租额也是2—4斗。④此外,河南武安县一处会田(“会”是中国民间有长久历史传统的互助合作集资组织,“会田”是这种组织所置地产,但不一定是水田,这里“田”只作地产解。)1710(康熙四九)年时收租每亩4斗,⑤山东济宁普济育婴堂一处地产1735(雍正十三)时收租每亩3斗以上,⑥可见:这一期间北方的实物租额多半在每亩2斗到4斗之间。至于这样大小的租额和过去及此后的情况并无什么改变是很显然的,襄阳有的旱地租在168l(康熙二○)年也是2.5斗,⑦河南武安则明万历(1573—1619)时有的地租收到每亩5石以上;⑧但与此同时,山西租额在嘉庆年间(1796一1820)多数仍是不满5斗。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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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乾隆三五]《寿阳县志》,二:10—11;[光绪八]《寿阳县志》,四:42—43。

②[光绪九]《文水县志》,五:29。

③寿阳、文水、平遥、介休实物的租额(1682—1795)记载数分配。*

粮食(斗)记载数

1.1—2.03

2.1—3.06

3.1—4.0—

4.1—5.02

5.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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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12

*资料来源:介休记载见[乾隆二五]《介休县志》三:4;寿阳、文水,同上注①、②;平遥记载见[光绪九]《平遥县志》一一:102。

④[乾隆二五]《襄阳府志》,八:22—23。

⑤[乾隆五二]《彰德府志》,五:38。

⑥盛百二:《济宁直隶州志》,七(建置)。

⑦[乾隆二五]《襄阳府志》,八:7。

⑧[乾隆五二]《彰德府志》,五:38.

⑨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页73。

至于货币租额,因为当时银铜并用,一地地租有的以银交纳,有的以钱交纳,而两种货币的购买力常各有不同程度的变动,确定一个时期里各省的通行租额和先后不同时期里的租额变动比实物租更要困难。根据手头资料,我们只能提出下面的两点看法:第一,各地通行的货币租额与同时候通行的实物租额大体适应,地域间货币租额的差别主要反映货币购买力的不同,而不是租额的差别。在17—18世纪里,如上文所述:山西部分县区和湖北襄阳的实物租额大致相似,可是同时期里山西通行的货币租额每亩银4—7钱,高的到9钱5分;①襄阳则一般不到4钱,最高额亦止4钱7分,②原因就在两地粮价不同,山西的小麦价格往往高出湖北一倍以上。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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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山西祈县、介休、夏县、太平、曲沃五县货币租额(雍正一乾隆)

*记载出处祈县[乾隆四五]《祈县志》,三:17—18

介休[乾隆三五]《介休县志》,三:4

夏县[乾隆二八]《夏县志》,四:3—4

太平[道光五]《太平县志》,四:49—50

曲沃[乾隆二三]《新修曲沃县志》,九:23;[嘉庆二]《续修曲沃县志》,二:25

②[乾隆二五]《襄阳府志》,八:6—7,12—25。

③两地小麦价格的差别从下列记载显然可见,小晝每石价银:钱

*《雍正殊批谕旨》,册四七:56—57。

**同上书,册二二:81。

***同上书,册一○:20。

****同上书,册一二:32。

第二,同一地区每亩耕地的货币租额只是实物租的比较固定下来的货币折租。货币租虽然并非跟着物价粮价亦步亦趋地涨落,也绝非一成不变。大凡物价剧涨或长期上涨之后,货币租额没有不行提高的,而且提高的幅度往往远远超过物价涨幅。17—18世纪当中,各地实物租额,如上文所述,并没有什么变动,然而货币租额却在那里增加。例如上文(二)中提到过的大王古庄狄口村的旗庄庄租在1645—1747(顺治二一乾隆十二)年的100年间不过每亩银一钱二、三分,后来大概在18世纪60年代里就提高到每亩银三钱。①这时京西门头沟附近的货币租额也有钱300文②左右的。到19世纪初,三河县地租竟达每亩钱1300文。③这些数字之间无法严格比较,但它们所指出的货币租上涨趋势和约略程度是无可置疑的,也就是直隶货币租额在清初一世纪内没有什么变动,18世纪前半叶上涨也不过1—2倍,但到后半叶则地租额较之前一世纪提高将达10倍,较之60年代也有3倍以上。白银的购买力在清初一世纪间相当平稳。1740—1760,以银计算的米价才开始剧涨,但20年内所涨不过50%;18世纪末涨势加剧,不过1740—1810年70年内也只涨了工倍。铜钱的购买力下跌更甚,但以钱计算的米价,从17世纪后半到18世纪后半的一个半世纪内,上涨也不过2—3倍。④所以货币租额的提高,虽然作为一个趋势来说,是同货币购买力的下落相适应的,但地租的增长率却远远超过了物价的增长率。

这种情况说明地租额的增长,往往也是地租率的增长,因为土地的生产率是不可能有同样速度的增涨的。也就是说,通过货币的形式,地主反而能够从直接生产者身上攫取比实物租更多的剩余生产物,货币的外衣掩盖了更为血腥的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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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上引武清、东安《庄头执照》。

②北京西门头沟附近杨自成出立租约,见邓拓“从万历到乾隆”引。《历史研究》10:28(1957)。

③嘉庆十年(1805)直隶三河县张二租种田文举地23亩,年租价东钱三千文。(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页74。

④彭信威:《中国货币史》,页542,549,560。

以上情况的普遍性如何?是否也有货币租额的提高落后于粮价上涨的呢?现在我们所能见到的地主私人经济史料很少,还没有发现租额提高后于粮价或赶不上粮价上涨的记载。不过社团地租材料中,这种情况并非没有。例如1740—1810间钱价暴跌,以钱计算的米价剧涨如次:

每公石米价(钱:文)

1721—1730719

1731—1740853

1741—1750915

1751—17601381

1761—17701515

1771—17801347

1781—17901465

1791—18002750

1801—18103262

1811—18203330

安徽亳州的柳湖书院①在这一时期先后增加地产1333亩,自然乘机提高租额,但每次的租额增加率和当时米价的上涨率并不全相适应,同时米价继续上涨,而没有租额一增再增的记载。

在这样的情况下,货币租对于佃户的负担自比实物租为轻。不过这是一个书院所收的地租。私人地主的地租会不会有同样的情形呢?即使能有这样的情形,与上述直隶地租的情况相比,普遍性又如何呢?对这些问题,目前都还只能存疑。现在且先通过地租率来看地租剥削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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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道光五]《亳州志》,二四:3—9。

毫州柳湖书院地租,1739—1810(制钱:文)

乙、地租率

作为地主对于佃户剩余劳动的剥削程度的指标,地租率是租额(或租金)对于剩余生产物(或这一部分生产物的折价)的比率,只是在自然经济之下,农业生产主要为了自给;农民的必要劳动或必要生产物在长时期内差不多是一个常数,因此,佃户的总生产物的增减等于是剩余生产物的增减,我们也可以地租额所占总生产物的比率作为地租率。因为从这样一个比率的大小,在上述必要劳动不变或变化很小的情况下,同样可以看得出地租对于剩余生产物的关系来的。现在我们大家都用地租所占生产物的成数作为地租率,即是在上述情况之下用来测量地租剥削的尺度,也是因袭两千年前董仲舒“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的地租率概念。

此外,总生产物应当包括一户从所耕作的土地上在一年里所收获的全部农作物。在水稻地区,总生产物除了谷或米这主要作物以外,应当包括“小春”或大小麦、豆类等等辅助作物在内;在生长季节较长的地区,主要作物不只一熟,总生产物也应当包括几熟的收获量在内,可是我们平常只包括主要作物,且限于一熟。这同我国历史上长时期来以北方为主的农业生产情况也是相一致的,这里的农作物虽不仅只一种,但每种作物或每块地上的作物一般都不过一年一熟。所以这些概念或说法之所以能够因袭沿用下来如此之久,还是它们在基本上符合于或适切地反映了客观现实的。但同时当然也产生了副作用:就是使得我们的历史文献中只有一些简单笼统的记载,极少比较详尽的材料,可供进一步的分析,也因此隐蔽和抹煞了两千年当中的比较细致具体的变化,从而给人以夸大的停滞不变的印象。特别是我们现在要考察的是17、18世纪的农村生产关系,即使撇开货币地租不论,只用实物租额占主要作物产额的比率作为地租率,由于情况的改变,已不能正确反映佃户所受的剥削程度。这些改变的情况之中,比较显著的如:(1)由于农村社会劳动生产力在严重封建剥削下的长期停滞,农村的大规模人口相对过剩,帮工趁食和流离死亡的普遍;(2)商品货币经济的广泛发展,农产乃至粮食的商品化,农民“买食者多。买食之多,由于民贫。……[农民]平时揭借为常,力田所人,抵债去其大半,余又随手花销,甫交冬春,即须籴米而食。”①在这种情况下,佃户为获得他的必要生活资料也须忍受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剥削。这一部份商业高利贷资本对他的剩余劳动的剥削,虽不能称为必要劳动,但对于佃户来说,和必要劳动同样是“必要”的不可抗拒的支出。由于这样一笔支出的增加,剩余劳动量显然更要降低,地租额对剩余劳动的比率更要增高。可是从地租额对总生产物的比率中是看不出来这种变化的,这一比率所反映出来的地租剥削率是偏低的。但另一方面,18世纪中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主要由于上文所述几种高产农作物的推广种植,不是绝对没有提高,因此如果仅仅从主要作物产量,而不是从各种作物的总产量,计算地租率,结果所反映出来的地租剥削程度,则又不免偏高。当然目前由于史料限制,下面我们关于地租率的论述还只能限于实物租额对主要作物产量的比率,只是这样的数字后面所隐蔽着的偏低或偏高的片面性,也应当充分估计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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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杨锡绂:“遵旨陈明米贵之由疏”《四知堂文集》奏疏:3—4,参见《清实录》乾十三年三月癸丑湖南巡抚杨锡绂覆奏。

以下我们还是分别水田和旱地的地租率来加以考察。

上述水稻地区各省米的产量是常年每亩2石左右,实物租额是每亩米1.0—1.5石,即主要作物产量计算的地租率约为50—75%。我们所见关于各地租额所占作物产量成数的记载,多数也是地主和佃户各半,或地租占主要作物产量的五成,①另有不少是“四六派分”或“业六佃四,”②即地租占主要作物产量的6成。17世纪江、浙太湖地区的租率是生产物的5—8成。③如此,18世纪里的地租率可以说与17世纪毫无不同之处。至于辅助作物或杂粮生产,在水稻地区并不重要,因为这里的膏腴上田一般可种水稻两熟,根本不种其他作物;④中田下田只能种水稻一熟,其另一熟须间种杂粮的,主要生产物米的租额往往就比较高,⑤以主要作物计算的地租率也较高。中下劣田的实物租率反而高于膏腴上田,正是这个道理,地主对于佃户的剩余生产物剥削一般是一视同仁,无所不用其极,不会对于膏腴之地的佃户特别厚爱的。

北方各地的租率,照上述每亩5—10斗的产量和2—5斗租额计算,一般也是生产物的5成。⑥现有史料不多,但就已有的记载来说,超过5成以上的租率,北方各省似乎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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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据陈宏谋“业佃公平收租示”(乾隆二四年九月),“就田内所收各半均分”似为乾隆时江苏通行租率,也是所认为“公平”的租率,《培远堂偶存稿》,文檄四五(江苏二):25。嘉庆时江苏租率,如照张海珊“甲子(嘉庆九年)救荒私议”所说:“苏松土狭人稠,……又大抵分佃豪户之田,一家八口除纳豪户租,仅得其半。”(《小安乐窝文集》,一:28),五成也是通行租率。全国各省租率,据李文治就嘉庆朝(1796—1820)刑部钞档案件所作统计,全部34案内,租率5成的占19案,不到5成的11案,5成以上的4案。《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三联书店,1958)页73。

②李文治:同上注,页72。

③拙作《经济研究》1955,第3期,页128。

④陈宏谋:前引文。

⑤《荪园祀产簿》。

⑥崔述(1740—1816):《无闻集》《崔东壁遗书》:“有田而佃于人,与佃人田,而取其半。”可作为北方一般情况的写照。

至少不如南方水稻地区普遍。①如此按照实物地租率来看,北方的租率似乎比南方水稻地区略低。但上文说过北方各地流行的不是实物租而是货币租,现在这里的结论是否也符合货币租的情况呢?

作为地主对于农民的剩余劳动剥削程度的尺度,货币租率应当是一块土地的货币租额对于同一土地的剩余生产物价值之间的比率。从史料中去找寻足供计算这样的地租率的依据,不必说是困难的,比较简便的办法是计算一块地的货币租额对于同一土地的主要生产物的折价比率。不过这样的一个比率实际只是上述实物租率的货币形式翻版,毫无不同的意义,两者的数值也应当相同,我们也不必去作这样的计算了。这也就是说,如果地租率是用来测量地租剥削程度的尺度,而货币地租不过是实物地租的货币形态,货币租率与实物租率的性质和所表现的关系应当是一致的,计算的基础也应当是相同的,我们之所以除了实物租率之外,又有计算货币租率之必要,并非因为两者代表不同的剥削关系和程度,而只是因为在通行货币租的地区,货币租率应当代表同样的剥削关系。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北方旱作地区的租率比水稻地区为低的情况是具有一般性的。

综括以上,第一,就时期而言,18世纪的地租率与17世纪相比并无什么增减变化;第二,就地区而言,北方的地租率似较南方为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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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按刑部档34案记载,北方直隶,山东,陕西三省10案,不到1/3,其中租率不及50%的11案,北方三省占5案,几及1/2;租率50%的共19案,北方三省占5案,不过1/4。租率50%以上4案,北方投有一案(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页73)。

四、农民生计

根据前面对于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估计,一个耕种水田10亩或旱地20亩的5口自耕农户,全年的农业收入,最多仅能勉维温饱,连简单再生产所需要的费用尚且不敷,也就是说这一农产的常年劳动全部都是必要劳动,剩余劳动量不仅没有,可能还是负数.在这样的情况下,现在假如这一农户是一户佃户,还须向地主缴纳刚才说过的占生产物总量50%的地租,这地租不也就是他的必要劳动的一半吗?这似乎不是可能的事。因为这是否意味着这一家庭的人口,从而全部佃耕农户人口,每年要有一半忍饥挨饿或者流离转徙呢?但18世纪是清朝的康熙雍正和乾隆年代,号称太平盛世,我国人口在那里很快地增长。如就被认为比较可信的1775(乾隆四○)年以后的人口数字来说,1775—1794(乾隆四○—五九)19年间全国人口从264561355增为313281795,平均每年增殖8.94‰,1794—1850(乾隆五九一道光三○)56年间又增加到429931034人,平均每年增殖5.66‰①。帝俄在1722—1859中间全国人口的平均增殖率为千分之3.4。②印度在1896—1905间的平均每年增殖率为4.38‰。③可见在农业国家里,中国土8世纪的人口增殖率是很高的。这一不断增加着的人口里面,农村人口占9/10以上,其中佃耕农民又至少占6—7/10,如此,佃户人口绝不是在那里减少,而是也在迅速增加。这如何解释呢?

这里最重要的原因是佃户家庭人口所从事的直接农业劳动以外的劳动在家庭经济中的重要性。这类劳动主要包括:(1)一家妇女老幼的家内手工业劳动,(2)农业雇佣劳动,(3)肩挑驮载,(4)个别家庭成员的城镇手工业劳动与商业雇佣劳动等等,总计起来往往达到一家农民全年必要劳动的半数以上。

关于这方面的问题的全面系统研究尚须俟诸异日。在这里我们只举一二例子以说明土地耕种以外的劳动收入在农民生计上的重要地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罗尔纲:《太平天国革命前的人口压迫问题》《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Ⅲ:1:30。

②梁士琴柯:《苏联国民经济史》(英文译本)1949,页273数字计算。

③Wright,H.:Population(London1923)p.124。

农村家庭副业劳动范围甚广,种类不胜枚举.比较重要的一个部门是蚕丝业。种桑、育蚕、缫丝、织锦是中国一项古老生产事业.明清时期,全国三大蚕丝生产中心是浙江湖州、江苏苏州和广东广州(顺德、南海二县),其中湖州尤以蚕丝名天下。①湖州蚕丝产地除本府安吉、长兴等7县外,还有杭州、嘉兴2府及绍兴府属诸暨1县。②经过北京朝廷及各省地方官吏的提倡奖掖,桑蚕和柞蚕(山蚕、栋蚕、椿蚕、青冈蚕等)从浙江、江苏、广东和山东推广到了福建③、安徽④、湖南、湖北⑤、贵州⑥、四川⑦、陕西⑧、河南⑨、直隶⑩,乃至奉天⑾,成为全国性产业部门。对生产地区带来很大的利益。乾隆时有“一亩桑,十亩田”的说法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乾隆四年]《湖州府志》,四一(物产):21。

②杨廷璋(闽浙总督)、定长(福建巡抚):“请复丝斤出洋旧例疏”,(乾隆二九年)《皇清奏议》,五五:11。

③《清实录》,乾隆二年闰九月乙丑,乾隆四年十二月丁丑。

④韩梦周:“劝谕养蚕文”(乾隆三二年)《理堂外集》;章学诚:“裴公[宗锡]家传”(乾隆三七)《章氏遗书》,一七:3。

⑤《清实录》乾隆九年五月丙午,二○年五月壬寅;阎循观:“湖南宝庆府同知文林郎李公行状”,《西涧草堂文集》,三:14。

⑥《清实录》乾隆五年十一月癸西,七年六月丁己;包世臣:《阐河日记》(道光九年六月十四日)《安吴四种》,六:14。

⑦“蜀锦重于天下,其来已久,而川东独无蚕桑之利。”([道光六年]《綦江县志》,一○(物产):25,附近年山丝之利。川东育蚕,殆始于乾隆初年地方官的提倡,当时是从山东贩入蚕种(见《清实录》,乾隆八年十一月丁亥)。但到乾隆中,江津还没有养蚕农民(见[乾隆三三年]《江津县志》六:9),而道光初山丝已成为綦江的重要财源,其方法和蚕种都是从贵州传来的(同上《綦江县志》,可见乾隆间川东的育蚕事业并未怎样推广。

⑧陈宏谋“巡历乡村兴除事宜檄”(乾隆十年),《培远堂偶存稿》,一九:26—7;以及其他许多文檄,均见《培远堂偶存稿》.二一:1,二三:4,二四:18(以上乾隆十一十一),三五:33(乾隆二○年),三九:56(乾隆三九年);《清实录》,乾隆十一年四月乙未。

⑨《清实录》乾隆九年九月癸卯;李兆洛:《循吏静溪康公传》,《养一斋文集》ⅩⅢ:7。

⑩章学诚:《为李使君纪其尊甫封公家训》,《章氏遗书》,二八:56。

⑾《清实录》乾隆二七年六月丁末,四五年四月壬申。

⑿韩梦周:《劝谕养蚕文》(乾隆三二)《理堂外集》。

后来更有人说“桑八亩当田百亩之人”,①可见蚕桑确系利益优厚的生产事业。可是对于一般农民小生产者,特别是佃户来说,由于家境贫困,蚕桑生产只能为他们家中的老幼妇女提供佣工就业机会,而不能成为他们自己的事业。由于如此,18—19世纪全国的主要蚕桑产地仍是浙江、江苏、广东等原本发达的几省。在北方各地,比较最常见的农村家庭手工业是柳器和芦席的编织。这两种手工业,产品都用途很广而不需要如何特殊的生产技术,和高昂的成本投入,因此,特别是柳器拥有广大的市场,许多穷苦农家靠从这种生产劳动获得的收入来维持一年中好几个月时间的生活。乾隆中叶(1770—1780)在直隶永清“老幼男妇”整天制作柳器或织打芦席的平均收入,在除去原材料费用以后,约为每人60文②,这一数目虽不比当时一般的日工工资为高③,可是是妇女老幼跟成年男子所同样能够获得的劳动报酬,而且是在农闲季节所能从事的劳动的报酬。我们如以一人在一年内的一半劳动日数,180日,计算,一人的常年收入就是钱10800文或小米2石的价钱④,假定一家有三人从事这样的劳动,则全年的家庭手工业收入就超过了佃种二十亩地所能净获(除去地租)的生活资料的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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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何石安、魏默琛辑;《重刊蚕桑图说合编》序,页1。

②据章学诚:柳器“大者为筐,可容石许,小者或类盘盂……直径圆五尺余者,值钱二百有奇。(柳枝本钱约一百二十文,尽日之长约三日成筐)。……[芦席]大者长一丈、宽四尺余(户部官尺),女工二日乃成,成则易钱一百六、七十有差,苇分大小束,大束价二百五十文,一束之材仅得盈丈之席六。《永清县志》四,户书:(《章氏遗书外编》,九:101—2.)

③同时期山东济宁一个书院里雇用的火夫每月“工食银”[饭食在外工资]6钱,扫堂夫“工食银”4钱[乾隆四三年]《济宁直隶州志》八,建置.如饭食按湖南长沙普济堂的工人的成例水夫“日各给米八合,盐莱银一分,月给辛工银三钱,”堂役“日给米8合,盐菜银1分,三节各赏银三钱。”见[嘉庆二○年](长沙县志》,八:96)从宽每人每日给米一升计算,每日米钱至多合银三一四分,则每日工资一共不过五一六分。按《荪园祀产簿》所载安徽休宁雍正末粗工工资为每日银七分,在当时可能还是比较高额的工资。

④雍正四年直隶小米价每石钱2400—3300文,三年钱4200—4800文已是高价([雍正]《硃批谕旨》,册一○,页1,10)我们假定5000文一石,更为偏高。

以上了。因此,永清县内依靠制作柳器和编织芦席以补助生计的佃户和雇贫农民为数很多①,北方其他各省,同样情形亦复不少②,说明一方面苛重的封建地租剥削迫使农民只有通过出卖家庭妇女老幼的劳动成果以取得勉维生存的生活资料,这也就促使商品货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另一方面,也正是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为这种劳动剥削的方式提供了条件。

其次,我们农村中的农业雇佣劳动广泛流行。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藏清代刑部档案抄件整理而成的材料,1723—1820年(雍正、乾隆和嘉庆三朝)间牵涉农业雇工的讼案共712件③,平均每年7件以上,可见雇工剥削的盛行情况。这种农业雇工之中,固然有许多是全无土地关系的农村无产者,但也有很大一部份是自耕农或佃农。也就是清代中国农村中有的雇农是由自耕农或佃农兼作以增加辅助收入的。这种自耕农或佃农兼雇农多半是短工,但他们家庭中的成员也未始不可以作长年雇工或月工的。纯粹的雇农是农村最为贫苦的阶层,其经济情况不如佃农,但同佃农最为接近,因此佃农而作“短雇”,或佃户成年子弟而去替别人作一“长工”或“月工”的情况应是比较普遍的。④

此外,我国从事各项肩挑驮载、手艺工匠、乡间小商贩以及城镇商铺雇员的人数还是十分众多的。这样的人口来源固然无法统计,可以想象也必然有出身于佃户,靠着从事这些劳役以补家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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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直隶永清佃户靠织席编柳支柱岁月的例子,见章学诚:《永清县志》.七(《章氏遗书》一二:46)。

②例如在山西榆次,柳器和苇箔也是“民之食所藉给”的来源[乾隆十三年]《榆次县志》七;3(物产);又如山东寿张戴湾闸,“居民十余户,皆编箕柳为筐斗”,包世臣《闸河日记》(道光九年,《安吴四种》,六(中衢一勺);3。

③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页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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