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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局农民工工资支付汇报

劳保局农民工工资支付汇报

为做好今冬明春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确保20*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5号)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决定从今年12月10日起到20*年2月4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汇报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落实国家、省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和支付农民工资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检点

1.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业、加工制造业、餐饮服务业及其他劳动密集企业;

2.曾发生过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租赁场地设备和经营状况困难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3.群众投诉举报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

4.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及企业。

二、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四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年12月10日—12月14日)

各乡镇(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召开专项检查工作会议,统一思想,提高熟悉。要广泛宣传发动,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治理办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治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企业治理者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守法诚信,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阶段:自查阶段(20*年12月15日—12月23日)

各乡镇(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所辖区域检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对20*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的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要全面排查,摸清情况,对近年来曾拖欠工资的、大量使用农民工的、经济效益差按月支付工资有困难的、平时有举报投诉的行业和企业要重点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立即纠正,有针对性地采取预警措施,防止重大恶性事件的发生,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三阶段:执法检查阶段(20*年12月24日—20*年1月31日)

各乡镇(开发区)及有关部门按照要求,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所辖区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点行业、重点用人单位和曾有投诉(举报)的用人单位,以及自查中发现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一进行检查。非凡是对重点监控或支付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督促其制定工资支付计划,限期支付。对检查中发现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督促其限期纠正。对限期不纠正的,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治理办法》予以处理。对拖欠工资性质恶劣的企业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直至由工商部门给予吊销执照。对拖欠工资涉及人数在50人以上或拖欠工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必须在24小时之内报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因克扣、无故拖欠工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在做好稳定工作的同时及时上报。行动期间,县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各乡镇(开发区)专项检查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0*年2月1日—4日)

各乡镇(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检查活动的报表报送和总结工作,要认真分析清欠农民工工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并于20*年2月4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开发区)有关部门要切实把专项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县将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劳动保障局分管领导兼任(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要实行12小时值班制,对投诉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及时进行处理。重大案件,继续实行领导干部包案责任制。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的职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形成综合监管的合力。劳动保障部门对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要及时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加强工作指导,完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及“两卡一公示”制度,确保不发生因工作失误引发的重大事件,县建筑行业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办公室继续实行集中办公,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参与工作,集中抓好建筑行业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拖欠农工工资并涉嫌逃匿或欺诈、恶意讨薪等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工会组织要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法〔20*〕259)精神,对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要尽快执行。工商、监察、司法、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严厉处理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应公开曝光。对不按要求报送自查材料或者瞒报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凡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都要将其记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年度不得评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建筑企业,有关部门要给予其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

(四)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乡镇(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进一步探索完善保障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用制度规范企业行为。一是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支付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方式,积极推进委托银行发放工资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建筑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三是以贯彻落实《劳动合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合同治理,在建筑企业大力推行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督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四是各乡镇(开发区)必须落实5-10万元欠薪应急周转金,专门用于拖欠工资造成劳动者失去生活来源时的应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