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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实施措施

调解实施措施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推进我院新时期支持和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指导思想;具体措施;建立考核和奖励机制;进行讲述。其中包括:坚持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工作方针、坚持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工作方针、对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做到“三明确”、建立院与局、庭与所两级联系制度、开办法律门诊、开通法律热线、确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责任人工作职责等,具体材料详见:

认真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为推进我院新时期支持和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促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改革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和中办、国办转发的《意见》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工作方针,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及时化解纠纷、实现社会稳定方面的不可替代的“第一防线”作用。努力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并消灭在萌芽状态,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二、具体措施

对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做到“三明确”

⒈明确指导原则。要求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指导要依法进行,不得越位。即只能针对一般性法律问题、调解技巧、调解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指导,不得直接介入正在进行的调解个案,或对个案的具体处理发表意见;

⒉明确责任。本院民一庭、民二庭、小龙潭法庭为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部门,要确定具体的联系人及联系乡、镇(含街道、社区,下同),要求责任人对所联系乡镇的调解员在对个案调解过程中碰到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

⒊明确工作日程。要求责任人每年至少安排二次到所联系乡镇司法所指导工作,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所联系乡镇专职调解员来集中参加典型案件的庭审及调解观摩;责任人每年在司法局组织的全市专职调解员们集中培训时,安排不少于一节专题讲座。

建立院与局、庭与所两级联系制度

⒈法院与司法局联系制度

以本院办公室为责任部门,建立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主要任务为:汇总本院各人民调解指导工作责任部门的信息;与司法行政机关互通情况;交流调解工作经验;协调本院各个指导联系点及责任部门的关系。

⒉庭与所联系制度

本院的民一、民二及小龙潭法庭与各自确定联系的各乡镇司法所保持密切联系,不定期召开联系会议。主要任务为:对人民调解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接受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咨询;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公开开庭的案件审理;进行法制宣传活动,总结实践经验并上报院办汇总;收集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典型民事案例以供学习借鉴;根据总结针对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以帮助所联系部门或社区、村委会查找涉法及规章方面的漏洞。

建立对口联络制度

⒈民一庭负责与本市处、乡、乡、乡、乡及所辖各村民委员会建立联络负责制;

⒉民二庭负责与本市处、乡及所辖各村民委员会、有关企业调解委员会建立联络负责制;

⒊法庭负责与处及所辖各村民委员会、矿务局、国电集团电厂建立联络负责制;

(四)开办法律门诊、开通法律热线

⒈开办法律门诊

在本院民一庭设立法律门诊部,确定值班员及值班制度,可预约接受人民调解员的咨询;预约到所联系点进行业务指导。

⒉开通法律热线

将本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责任人的联系电话及联系方式通告其联系点,树立随呼随应、尽心尽力的服务思想。

(五)确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责任人工作职责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责任人工作职责为:

⒈主要是侧重于通过办案,在业务上指导监督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

⒉主动检查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帮助人民调解组织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⒊检查调解组织执行政策、法律的情况,看有无调解不当或者违反法律、政策的做法;

⒋对于违反政策、法律而调解成立的协议,要及时纠正,并用其警示调解人员,预防类似情况发生;

⒌检查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文书的要求,如有无遗漏协议条款等。

⒍检查调解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是否遗漏当事人主要陈述或主要观点。

⒎定期参加调解工作例会,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及时讨论解决调解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三、建立考核和奖励机制

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完成任务情况将纳入各责任庭岗位目标考核范围,并对工作实绩突出的庭室及法官进行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以充分调动其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四、以上方案从下发之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