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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税收征管及稽查中有待加强的薄弱环节及对策

现阶段税收征管及稽查中有待加强的薄弱环节及对策

现行税收征管体制及稽查机构设置及职能作用是根据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目标和《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确定的,其主要特点是以强化行政审批管理为前提,建立了一个以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的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税收征管及稽查模式。新征管及稽查制度确定后,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于一九九七年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办法》,一九九八年又制定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等具体制定,使税收征管改革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通过税收征管和稽查的改革,税务机关加大了税源管理工作力度和税收稽查工作力度,各种偷、逃、抗税等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了有效扼制,税收收入也连年超常规增长,税收的职能作用得到了有效发挥。

一、现阶段税收征管和稽查工作面临的挑战。在以自行申报纳税、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征管模式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工作偏重于行政审批管理,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级税务机关先后确定以《纳税人成本计算方法及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的计价方法及变改审批办法》、《税前提取管理费审批办法》、《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办法》、《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核准》、《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核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审批》等审批项目。确定企业税前扣除及有关成本项目的审批制度,对加强了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发挥了致关重要的作用。

二00*年十月十四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我国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运行机制,为适应新的经济运行机制的要求,行政管理制度进行一系列改革,减少了行政审批项目,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与此相适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行政许可法》,以立法的形式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了“对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不再设置行政许可”。为此,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下发文件取消了已设置的税务管理方面的审批项目。这些审批项目的取消,无疑是对重视事前审批、轻视事后监督管理的税收征管及稽查制度重要挑战。

同样,因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许多新的经济业务,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证券市场的发展等新业务的会计核算要求,财政部于一九九八年至二00*年先后颁布了现金流量表、关联方关系及披露、收入、投资、债务重组、会计政策、建筑合同、资产负责表日后事项等八个具体准则和以《企业会计制度》、《中小企业会计制度》为主的新会计制度。新《准则》和《会计制度》更加注重企业在进行核算和反映的真实性,完整性,以便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财务信息,在会计核算上要求企业更加注重遵循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使企业在收入的确认、费用的确认、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无形资产的推销、坏帐准备的计提、财产损失的确认等诸多方面与税法规定的范围、比例和条件不一致,使纳税调整项目增长这无疑是对税收征管和稽查工作的又一次挑战。

二、新挑战对税收征管税稽查工作的要求。新《企业会计制度》,八个具体准则和《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对税收征管和稽查工作无论是在管理内容、方法还是在管理程序上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方面要求税务人员要切实转变以重审批和打击为主的税收征管和稽查工作理念,将税务管理和稽查的工作重点转向视依法监督管理和提供纳税咨询服务上来,因此,要求税务人员更加加强各税种条例及实施细则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等税法的学习,熟练掌握各税计税依据的确定、纳税期限以及企业所得税前应扣除项目如成本费用、工资薪金支出、资产折旧及推销、借款费用、租金、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社会保险费等费用的扣除范围、标准或比例等具体规定,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转变审批管理为服务、监督管理。

同时要求税务人员要熟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八个具体的会计准则。掌握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在收入的确认、财产损失、财产减值损失等具体经济业务的确认时间、方法及标准与税法规定的区别和联系。其联系表现在纳税的营业额、计税价值、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等以会计核算提供的信息为基础。其区别主要表现在收入的确认、费用的扣除的时间和金额上有很大的差异,如企业将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抵债等按会计规定不作销售处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处理。再如按会计制度规定工资费用、招待费、捐赠、罚款支出可据实扣除、计提坏帐准备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可将存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等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按税法规定这些费用、支出、准备只能按法定的比例扣除或发生时据实扣除。对因税法规定与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造成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应依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对税务人员提出了新要求,税务人员不但要懂得和熟练掌握税法知识,还要掌握新会计制度,懂得企业会计知识。

三、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促进税收管理和稽查水平提高的建议。为了进一步提高新时期税务管理和稽查工作水平,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当务之急,笔者特提以下建议:

一是加强对税务人员的财务会计知识培训。目前,我县税务干部中85%以上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学历,干部队伍的文化素质普遍提高。但其中学习会计、税务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占税务干部总数不到25%,能精通财务会计和税收业务知识的人员则所占比例更低。税务干部队伍中专业税收管理和稽查人员缺乏。因此,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税务干部的财务、税收业务、计算机应用的培训,要通过鼓励干部参加自学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电大学习、上各种培训班学习等途径学习税务、财务会计及计算机应用知识,提高干部队伍的专业知识,以此提高税收管理和稽查工作水平。

二是要制定鼓励干部学习、钻研业务的具体激励措施,调动干部学习业务和钻研业务的积极性。要通过制定鼓励干部积极参加与税务、财务会计、计算机应用知识学习有的奖励、报销学习差旅费,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作为确定干部职务、能级评定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指标等具体措施,鼓励干部积极通过参加自学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途径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克服在干部考核、职务、能级确定上懂与不懂、懂多与懂少一个样,忽视干部队伍专业化要求。

三是进一步加大对税务管理和稽查工作的考核力度,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征管和稽查工作考核办法,加大对税收征管和稽查工作的考核力度,定期按一定比例对纳税户进行抽查,将考核工作落到实处,以此促进干部责任意识的增强,克服工作考核中做与不做,做多做少,做好做差一个样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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