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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发展过期药品回收服务方案

卫生局发展过期药品回收服务方案

各涉药单位:

为防止过期失效药品危害群众健康,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服务工作的通知》(温食药监〔20*〕3号)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过期药品回收服务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年,在全市31个乡镇范围内的涉药单位逐步设立50个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服务点(箱)。通过建立药品回收服务点(箱),促进社会上过期失效药品的及时回收。并通过一段时期的努力,基本清理留存在社会上的过期失效药品,基本消除过期失效药品产生的危害,使药品市场得到进一步好转,群众用药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设立回收服务点(箱)

1、设立回收服务点(箱)条件

回收定点单位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单位中产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公共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2)具有专人负责;

(3)具有管理制度;

(4)具有安全措施;

(5)药品零售企业应有处方药经营范围且已通过GSP认证,并无违规经营等不良记录;

(6)医疗机构药房应通过规范化创建。

2、申报程序

定点单位向*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服务定点申请表(详见附件1);

(2)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回收管理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回收药品管理制度目录;

(4)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他法定证明。

3、受理、确定与公示

申请人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定点单位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时,需要补正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受理之后15个工作日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对定点单位的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审核同意的名单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由*市局在网站上公示公告后,再由本局负责授予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

(二)制定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服务点(箱)管理制度

制定管理制度,明确清晰的工作责任,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确立便捷的回收方式,严格回收药品登记和管理,对定点单位每年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考核,对管理不规范,存在问题多,群众反映大的定点药店随时取消定点资格。

(三)过期药品的回收销毁和监督管理

回收的过期药品应投入专门的过期药品回收箱内,回收箱由定点单位指定专人管理,定点回收的过期药品应在《回收过期药品登记册》上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药品的品名、厂家规格、批号、单位、数量、送交人、记录人等内容。对群众送交的过期药品,不论数量多少不得拒收。定点单位对送交过期药品的群众可采取适当的优惠购药或赠送小礼品等鼓励性措施。非定点单位不得擅自组织过期药品的回收活动。

回收箱内过期药品装满时,定点单位应报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清点数量,核对无误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合适的方式集中监督销毁。定点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回收的过期药品,如发现造成过期药品流失作弊问题,将取消定点单位资格,并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过期失效药品的回收工作是过期失效药品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体现改善民生、为群众排忧解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加强领导,成立*市过期失效药品回收服务领导小组,卢纪良局长任组长,林雄美副局长任副组长,孔建林、胡士伟、范明明、叶义、林樨、赵佰青、包慧慧为成员,负责组织、实施好这项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

(二)精心组织,稳步推进。按照回收工作的主要内容,安排专人负责。建立的服务点(箱)要规范,数量要保证,位置要适宜。首先在20*年度“示范放心药店”和“示范药房”及人口密集的乡镇卫生院中设立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服务点(箱)(详见附件2)。以后逐步扩大和延伸回收服务范围,促进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服务点(箱)布局的合理性、广泛性。

(三)加强管理,完善制度。要加强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实效考核、建立激励制度,对工作规范的服务点予以表彰,对管理不善的及时予以撤消。要加强对过期药品回收服务点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和服务主动性,规范回收药品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到如数登记,定期集中销毁,防止重新流入社会。

(四)强化措施,营造氛围。回收过期失效药品工作体现的是社会效益,实行的是无偿回收,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社会各界充分了解过期药品的毒副作用和随意丢弃的危害性,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在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服务的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与药品供用单位的联系,充分调动这些单位参与此项工作的积极性,利用这些单位的优势和便利有效地开展回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