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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发展精神病防治康复方案

卫生局发展精神病防治康复方案

精神疾病不仅严重影响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同时也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精神卫生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市辖三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24号)精神,特制定《*市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一、背景和目的

世界上前十种致残的主要疾病中,有五种与精神病有关。浙江省属于全国精神疾病高发地区,精神疾病患病率在13‰以上。据推算,我市市区目前各类精神疾病患者在5万人以上,其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约2.1万人。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本方案,重点加强市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减轻精神病患者的负担,使他们享有更好的健康安全保障。

二、任务目标

在鹿城区、瓯海区和龙湾区的各个乡镇(街道),对2.1万重性精神病患者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鹿城区和龙湾区已开展精防工作的部分乡镇(街道),精神病患者监护率达到95%,显好率达到65%,社会参与率达到55%,肇事率下降到0.2%以下。其他新开展精防康复工作的乡镇(街道),精神病患者的检出率达到6‰,监护率达到90%,显好率达到60%,社会参与率达到50%,肇事率下降到0.5%以下。

三、组织实施

(一)市、区两级卫生局和财政局负责对各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反馈,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各区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由当地卫生局和指定精神病防治康复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各区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实施办法和年度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工作进度,落实具体人员负责工作实施。

(四)市及各区精神卫生办公室负责精神病防治康复的宣传、培训、行为康复等执行工作的指导和技术支持。

四、经费

(一)市级经费:市财政按市区户籍人口每年每人0.25元的标准设立市级专项经费,对三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进行补助。主要用于组织协调、技术培训、检查评估、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费用补助或减免等。

(二)区级经费:实施本方案的鹿城、瓯海及龙湾区区级财政,按辖区覆盖人口,每年每人不少于0.50元投入经费;主要用于调查摸底、建档立卡、技术培训、宣传教育以及对精防康复工作人员补贴和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康复费用补助或减免等。

(三)社会筹款: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

五、项目考核和评估

(一)鹿城、瓯海和龙湾区卫生局应将本地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具体实施计划于每年1月30日前报市卫生局(20*年第四季度工作计划请于20*年10月25日前上报)。

(二)建立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市卫生、财政等部门根据《*市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考核标准》(见附件)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考评结果作为核拨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考核为每年1-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