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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人畜共患病防控整治方案

卫生局人畜共患病防控整治方案

当前正值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病的高发季节,疫情形势复杂,为依法加强人畜共患病的预防工作,确保我县春节前的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社会和谐,让群众过一个安全、祥和、欢乐的春节,按照《关于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控专项行动的通知》(衢农发〔20*〕2号)和《*县公共卫生安全应急预案》、《*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要求,结合当前我县人畜共患病防控的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控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以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与食品安全,保障城乡居民健康,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依法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提高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对能力;依法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深化猪肉等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落实动物疫病防控的综合措施,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依法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的监督执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行动内容

根据市政府防控人畜共患病电视电话会议部署的要求,专项行动包括以下六项行动内容:

(一)开展全面消毒灭源行动。消毒灭源是防控人畜共患病的重要技术措施。通过全面做好农民居家、畜禽饲养、屠宰加工、农贸市场等环境消毒工作,消灭病源,有效控制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卫生部门要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和村对农村村庄环境进行彻底的消毒,重点做好卫生状况较差村庄的消毒灭源工作;农业部门要组织指导畜禽饲养户对饲养环境的消毒灭源工作,控制饲养场所的病源向生活环境扩散;工商部门要督促市场承办者开展对农贸市场的消毒工作,重点做好猪肉、禽、蛋经营摊位的消毒灭源工作;经贸部门要督促定点屠宰场的消毒灭源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做好动物产品加工场所的全面消毒灭源工作。通过全面彻底的消毒灭源行动,创造良好的生活、生产环境。

(二)进一步开展动物疫情普查与全面免疫行动。动物防疫是控制人畜共患病发生源头的重要措施。农业部门要深入贯彻《动物防疫法》,全面落实动物疫病综合防治措施,在开展动物免疫周行动基础上,春节前要进一步开展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猪链球菌等人畜共患病的疫情调查,做好生猪、家禽重点产区以及疫情易发区域动物疫情的监测,全面掌握疫情动态,分析发病规律,一旦发现疫情坚决果断处置,并作无害化处理。春节前要开展免疫工作“回头看”,做好查漏补缺工作,确保免疫密度100%,免疫合格率70%以上。

(三)深入实施“放心肉”工程行动。猪肉等畜产品安全消费是防范人畜共患病的基本要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在前段时间开展的肉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继续组织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畜产品安全消费;经贸部门要加强定点屠宰执法检查,坚决取缔非法屠宰、私屠滥宰的违法行为,严禁非定点屠宰猪肉上市销售;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生猪屠宰检疫和畜禽产地检疫工作,规范检疫操作,不敷衍失责,做到每头检疫,不漏一头,未经检疫的猪、禽不出境,未经检疫的猪肉及产品不上市;工商部门要做好上市猪肉的索证索票审验工作,对无检疫证明猪肉等产品、未经检疫的家禽不得上市销售;卫生部门要做好餐饮业、学校食堂等场所的畜产品安全检查,全面落实餐饮业凭证采购制度,对餐饮业采购无检疫证明或非定点屠宰猪肉等动物产品的行为,要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畜产品加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建立畜产品加工索证与溯源制度,确保加工产品的安全卫生。

(四)开展动物流通监管安全行动。加强动物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督是控制外疫传入的关键环节。工商、经贸、农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畜禽及其产品的流通监管,严禁疫区的畜产品流入我县。工商、经贸部门要强化凭证入场、终端监督、台帐记录等综合监管措施,建立调入动物可追溯制度,确保畜产品进场安全;农业部门要全面落实生猪及其产品调运主体资格审查、调入前备案、调入后检验、调入风险监控等全程管理措施,确保生猪及其产品流通安全。

(五)开展畜产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工商、卫生、经贸、农业、公安、质监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开展对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经营等场所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非法经营、销售、加工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切断病死猪禽与人直接接触途径,确保市场的畜产品安全供应。经贸部门要切实加强定点屠宰执法检查,督促屠宰场(点)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落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措施,依法打击私屠滥宰、宰杀病死动物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严格对动物产品经营环节的执法检查,依法从严查处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开展对动物产品加工企业的动物产品加工原料的溯源管理,建立企业动物产品溯源制度,做好动物产品购销台帐,依法打击使用病死动物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餐饮业的监督管理,建立餐饮业动物产品购销台帐,重点打击小型餐饮企业非法使用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农业部门要加大检疫监督管理力度,严禁疫区动物产品调入我县,要督促养殖户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指导科学规范处理病死动物,依法查处销售染病动物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生产、经营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对案情重大、严重危害社会的案件,要依法立案侦查,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六)开展人群人畜共患病综合防范行动。卫生、农业、经贸、工商等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开展人群人畜共患病的防控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职业人群的预防监测工作,重点做好动物饲养、屠宰、加工、经营以及兽医等职业人群的疫病监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职业人群的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切实增强职业人群的自我防护意识。各级医疗单位要落实病人应急救治措施,一旦发现疑似病例及时向县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原则及时收治,集中必要的医疗设备、医护人员,全力救治患者,要深入细致开展人畜共患病流行病学调查,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坚决果断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对预防、诊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时间安排

人畜共患病防控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部署阶段(1月5日—1月8日)。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制订行动方案,提出行动目标,确定行动责任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编印有关资料,准备相关设备等。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1月9日—1月24日)。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按照本部门的职责,落实行动方案,全面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控专项行动的各项活动。

第三阶段:检查整改阶段(1月25日—1月30日)。县政府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人畜共患病防控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组织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根据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农业局。

四、行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防控人畜共患病,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畜牧业生产和农民增收。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不可掉以轻心,把本次行动作为政府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推动,务求实效。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县公共卫生安全应急预案》和《*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职责要求,认真组织相关活动,落实专人负责本次行动工作,各司其责,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联合行动,确保本次行动取得成效。

(三)掌握动态,及时总结。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本次行动动态,认真总结行动经验和成效,于1月28日前将行动总结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