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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光明行动项目实施方案

卫生局光明行动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大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的救助力度,促进白内障无障碍市、县(区)创建工作全面开展,根据省残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9年为民办实事“光明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9年为民办实事活动的通知》精神,今年我市继续为*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施行复明手术。为了把“光明行动”项目办好、做实,成为实实在在的“惠民、利民”工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指标及实施时间

任务指标:免费为*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各县(区、管委会)的任务指标见附件1。

实施时间: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

二、受助对象及申报步骤

㈠受助对象

符合以下六条标准之一的患者可享受免费手术:

1、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生活来源的“三无”患者;

2、革命“五老”人员中的患者;

3、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患者(含“五保”对象);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患者;

5、多种疾病患者;

6、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残疾人的患者。

㈡申报步骤

1、县(区、管委会)残联与卫生等部门根据任务数,按照贫困患者六条标准,组织眼科医技人员和乡镇、街道残联工作人员,对贫困手术患者进行摸底筛查。

2、乡镇(街道)残联在摸底筛查的基础上,按照受助标准,认真核实贫困患者的相关证件和户口本,初步确定受助患者。组织人员按照《*省委、省政府2009年为民办实事“光明行动”受助白内障患者手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2)的要求,帮助受助患者填写《申请表》并经再次审核后,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3、乡镇(街道)残联将初审好的贫困患者《申请表》及与贫困患者享受免费标准相符的证件(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报县(区、管委会)残联。

4、县(区、管委会)残联按照“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审查核准受助患者。组织贫困患者实施复明手术,并做好贫困患者的建档、立卡工作。

三、手术费及经费保障

㈠手术费

免费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患者手术费每例(单眼)约1500元。手术费含:患者筛查、术前检查、手术、医药、住院床位、手术耗材(人工晶体、粘弹剂、手术缝线)及医疗队专家补助(每例手术补助30元)等费用。实施项目的定点手术医院,对患者应提供优惠、优质服务,保质保量完成手术任务。

㈡经费保障

1.经费渠道

“光明行动”所需手术经费通过以下渠道解决:(1)患者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的规定报销一部分;(2)实施项目的定点手术医院减免一部分;(3)省财政按每例(单眼)*00元标准给予补助;(4)不足部分由县(区、管委会)自筹解决,患者个人不负担手术费。

2.财政资金的拨付

省财政安排的每例(单眼)*00元补助资金,市财政按照分配给县(区、管委会)的任务数,下拨给实施项目的县(区、管委会)。

四、主要措施

㈠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工作职责。

1、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残联会同卫生、财政等单位,做好项目的组织管理;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分配任务指标及经费;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组织督导、检查,验收;按季度汇总各县(区)工作进展情况和具体实施计划,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

2、实施项目的县(区、管委会)残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卫生、财政等单位,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指标及经费;监督项目的执行进度和质量;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检查项目资金的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工作进展情况和具体实施计划,按季度书面上报市残联康复科。

3、实施项目的县(区)残联、财政、卫生等单位的职责分工:

——残联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和宣传工作;与卫生部门共同组织贫困白内障患者的摸底筛查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审定受助对象、组织输送手术患者;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验收;建立项目档案、按季度书面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及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及相关数据的登记、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审核、拨付项目经费;监督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

——卫生部门:负责选定手术定点医院;组织医务人员与残联共同做好贫困白内障患者的摸底筛查工作;监控手术质量和收费标准;协调手术定点医院,为贫困白内障手术患者提供优惠、优质服务。

㈡认真组织摸底筛查,确定受助对象。

实施项目的县(区、管委会)残联、卫生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第二条“受助对象标准”,共同组织人员入村到户,做好受助对象的摸底筛查工作。残联应严格把握救助对象的标准,按照“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审定受助对象,并把数据分别报送市残联、市卫生局。

㈢选择手术定点医院。

实施项目的县(区、管委会)卫生行政部门,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具备开展白内障囊外摘除,人工晶状体植入手术能力的医疗机构作为手术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要求有“扶残助残”的爱心和责任心,能为贫困白内障患者提供优惠优质服务,并配置人工晶状体植入手术所需要的手术显微镜等有关设备、器械及医务人员。手术医生应具有眼科专业医师资格,有熟练的白内障复明手术技术,能严格施行术前、术中、术后的规范化操作,并在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执业医师。各县(区、管委会)的定点医院于5月15日前报市卫生局、市残联备案。各县(区、管委会)残联应与定点手术医院签订相关工作协议,明确残联与医院的职责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任务。

㈣采购手术耗材。

手术定点医院负责进行手术耗品的采购、验收等工作。手术耗品含:人工晶体片、手术缝线、医用透明质酸钠,采购的人工晶体片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150元。各定点医院采购情况(含:供应商及产品、价格),应及时报市残联、市卫生局备案。

㈤严格经费管理,落实、用好项目经费。

1、实施项目的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应按照本《实施方案》第三条、第(二)款“经费保障”的有关规定,落实好本级项目的工作经费及手术患者的资助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2、实施项目的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应设立白内障手术补助资金专账,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残联部门也应设立白内障手术补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

3、白内障手术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贫困患者的手术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贪污白内障手术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还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上级补助资金,确保项目经费落到实处。

㈥加强督导检查。

各地应建立定期与经常性相结合的检查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及经费落实、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残联组织财政、审计、卫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定点手术医院的手术质量和收费标准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㈦广泛宣传发动。

各地在宣传白内障复明工作,要重点宣传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光明行动”,突出这一品牌,制定系列宣传方案,进行跟踪报道。宣传项目的重要意义、资助标准、申请办法和防盲治盲知识,以及康复效果。让全社会更多地了解、关注、支持这一“光明行动”,共同构建“扶残助残”和谐的社会环境。

㈧建立项目档案,做好手术录入、统计、上报工作。

实施项目的县(区、管委会)残联和定点手术医院,要组织人员,认真做好项目资料(文件、文字、图片、声像等资料)的收集、存档工作。“光明行动”的资助患者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应按照“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及时做好有关数据、表格的填写、录入、统计、汇总、上报、存档工作。各县(区、管委会)于2009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辖区《*省委、省政府2009年为民办实事“光明行动”受助白内障患者统计表》(附件3)的汇总工作,并将《汇总表》和项目《工作总结》报市残联。20*年1月31日前完成手术后对象录入进网工作。

组织实施好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2009年为民办实事“光明行动”项目,责任重、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大。希望各级卫生、财政、残联等部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各负其责,认真组织,扎实工作,确保工作到位、经费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切实做到手术一例,成功一例。同时,希望各地以实施“光明行动”为契机,积极探索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的长效工作机制,把实施“光明行动”与实施“中国流动眼科手术车——*复明15号”有机结合,抓住时机,广泛发动社会力量,积极推动白内障无障碍区创建工作,让更多的白内障患者重见光明,为实现我市20*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