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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生猪屠宰整治方案

卫生局生猪屠宰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猪屠宰市场秩序,保障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根据《*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商务部的统一部署,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狠下决心,集中时间,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实现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目标,确保广大人民吃上“放心肉”。

二、工作目标

㈠总体目标:20*年12月底前,全市县级以上城市定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定点屠宰率达到95%。

㈡组织建设目标:20*年9月30日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机制,20*年10月20日前,市商管办制定、完善乡镇生猪屠宰场设置规划,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县(市、区)建立健全生猪屠宰执法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

㈢监管责任目标:市商管办建立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责任制,与县(市、区)内贸行业主管部门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县级主管部门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专项整治过程中,各级内贸主管部门实现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违法查处率100%。

㈣企业责任目标:20*年9月30日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完善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县级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三、工作职责

㈠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57号)和《商务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县(区)要建立健全屠宰管理和执法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并协调有关部门联合行动,集中整治,加大打击违法力度。

㈡各级内贸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商管办及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将整治的目标和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监督、检查所属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县(市、区)内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加强对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要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实现各项整治目标。

㈢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职责。

通过自查自纠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并予以整改。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厂(场)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厂(场)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肉猪、病死猪。同时,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检部门处理。

㈣行业协会的职责。

各级肉类协会要主动协助内贸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以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完善行规行约,组织本行业企业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整改提供技术帮助,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订修改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工作措施、要求

㈠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市商管办成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黄洋根副主任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项工作,督办和检查各县(市、区)专项整治行动,调查处理举报信息和大案要案,负责生猪屠宰和专项整治有关信息数据统计。专项整治期间,各内贸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各项责任目标,要及时报送专项整治信息。

㈡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各县(市、区)内贸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打击私屠滥宰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来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联合公安、农业、卫生、工商等部门,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屠窝点、私宰专业村以及其他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进行重点整治。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处;举报一处,落实一处,保证举报查处率100%。不能以罚代管,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严惩,对阻碍行政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彻底根除私屠滥宰行为。

㈢加快进度,在全省城乡普及生猪定点屠宰管理。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本要求和市级制定的乡镇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科学合理地布点,于20*年11月底之前将所有乡镇(边远山区除外)都纳入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范围,禁止私宰猪肉入市,保证定点屠宰的猪肉覆盖95%以上的乡镇。

㈣全面检查,加强定点屠宰管理。

1、检查屠宰厂(点)设置情况。各地内贸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我省县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对辖区内县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情况进行排查,按照辖区人口、消费量、屠宰能力、运输半径等指标综合考虑设置的合理性,对设点过多、过滥的要进行调整。对乡镇的设置情况也要进行排查,建档管理。

2、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生产条件。各地内贸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设计要求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猪屠宰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和《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的要求;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鲜冻、片猪肉》和《分割鲜、冻猪瘦肉》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是否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管理情况。各地内贸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场)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帐管理制度;是否有屠宰注水猪、病害猪等违法行为;专业技术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4、检查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各地内贸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屠宰加工企业生产的肉品进行抽检,尤其要加强对待宰生猪中的“瘦肉精”和重金属含量的检验,并将抽检结果报市商管办。

㈤限期整改,确保完成整治目标。

各级内贸行业主管部门对查处的违法行为,要依据《条件》和《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资格。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⑴屠宰厂(场)生产条件不能满足《条例》第七条要求的;

⑵不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

⑶在屠宰厂(场)内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

⑷屠宰病死猪、注水猪的;

⑸有其它违法行为被举报查实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⑴未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厂(场)台帐管理制度的;

⑵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

⑶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的;

⑷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

⑸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的;

⑹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

⑺有其它违法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的。

3、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

各级内贸行业主管部门都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举报、投诉和监督。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省内贸办在《*商贸网》上开设生猪屠宰专项整治栏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投诉举报。

五、实施步骤

㈠动员部署阶段(9月5日至9月30日)。

按照商务部要求,20*年9月30日前,各地政府要成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机制,落实经费,抽调得力骨干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责任和目标,各县(市、区)制定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确定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人和联络员,上报市商管办。市商管办与所属县(市、区)内贸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公开举报电话和联系人,各县(市、区)与本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

㈡全面检查阶段(9月30日至10月10日)。

20*年10月10日前,各地内贸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制定的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市定点办负责县的定点屠宰企业的检查,县(市、区)负责乡镇定点屠宰场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现场督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㈢集中整改阶段(10月11日至11月30日)。

20*年10月20日前,市内贸主管部门完成乡镇生猪屠宰场设置规划的制定、完善。10月31日前,县以上要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生猪屠宰执法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

20*年11月30日前,各地要完成整改工作,进入总结验收阶段。

各县(市、区)内贸行业主管部门在每周二下午4点前,按照*市商业字[20*]29号文附件1的要求,将猪肉质量安全执法情况、屠宰企业检查、整治情况和肉品品质检查情况汇总,传真报市商管办业务科。

各级内贸行业主管部门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㈣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20日)。

20*年12月1日前,各县(市、区)内贸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并上报总结材料。

在此期间,市商管办还将组织专门人员,随机检查各地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工作开展好的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地区组织专门督查,通过验收的企业,将上报商务部在全国生猪屠宰专项整治信息网上公布,未通过验收的,列入黑名单,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