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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方案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方案

按照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农明字〔**8〕1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关于宣传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强化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普法与科普教育相结合的办法,加大舆论宣传力度,突出重点,切实增强广大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全力营造全社会关注乳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夯实奶业生产发展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生鲜乳管理制度,增强广大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畜牧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业务培训,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强化生鲜乳生产质量安全监管,打造良好的奶业生产秩序,促进我省奶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活动主题保障乳品质量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四、主要工作

(一)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11月1日-11月30日组织开展全省《条例》宣传月活动,集中进行宣传。活动期间,省局将印刷宣传材料,并在畜牧业信息网上开辟《条例》宣传专栏,在有关报刊、杂志上刊登《条例》相关宣传文章。各地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月活动。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板报、宣传单、宣传车、咨询点等多种载体、多种形式,广泛进行《条例》宣传,努力做到“电视报刊能看到,广播电台能听到,奶农和奶站相关人员能见到,网络上能查到,各责任主体都知道”。

(二)加强培训,强化监督。

各级畜牧部门要有计划地举办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培训班,加强对执法人员、奶站经营管理人员和奶农的培训,确保各行为主体学法、懂法、守法。采取分级培训的办法,省局组织培训各省辖市畜牧部门主管人员,省辖市培训县级畜牧部门主管人员,县级培训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各级畜牧部门要切实转变思想和工作作风,充分利用现有力量,加快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为《条例》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与技术支撑。

(三)突出重点,完善制度

各地畜牧部门要把宣传贯彻《条例》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对《条例》规定的关于科学布局奶站、发放收购许可证、加强生鲜乳质量监管等重点工作,抓紧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责任,加快开展工作。

1、加强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协调。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并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同时对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等部门的职责也作了明确。各级畜牧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建立健全沟通渠道,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各自职责,形成监管合力,提高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效率。

2、继续深入开展奶站专项整治。

要继续推进奶站专项整治工作,巩固和扩大前一阶段专项整治的成果,圆满完成整治行动的各项任务要求。要尽快建立投入品监管、生鲜乳质量监督抽查、信息、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公告等相关制度。在现有生鲜乳收购站逐个进行登记、清理、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条例》实施,对现有奶站加大质量抽检和日常监管,确保奶站100%纳入监测范围,坚决杜绝脏、乱、差等问题。

3、科学设立生鲜乳收购站点。

各级畜牧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奶源分布情况,遵循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开展生鲜乳产地调查,科学规划设置生鲜乳收购站,对辖区内的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逐个登记备案和站点设立审核,确保站(点)建设布局合理。1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生鲜乳收购站规划报省局畜牧处备案。

4、规范生鲜乳收购站(点)经营行为。

《条例》对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的主体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相应条件,各级畜牧部门要按照因地制宜、因类施策、加强建设、稳步过渡的要求,引导生鲜乳购销双方签署购销合同,完善奶业利益联结机制,保护奶农利益。要积极推动乳品加工企业收购、兼并和托管奶站工作;鼓励奶牛养殖小区向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发展;支持奶牛养殖专业生产合作组织和规模场租赁或改扩建奶站。对符合《条例》要求的生鲜乳收购站,要及时发放许可证,保证生鲜乳的正常收购。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11月15日前,将核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有关情况报省局畜牧处。

5、加强生鲜乳生产日常监管。

各地畜牧部门要积极鼓励乳制品企业和奶业生产合作组织为奶农提供奶牛饲养管理、良种良法、疫病防治等技术服务和培训;督促养殖场(小区、户)尽快建立奶牛养殖档案,加强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登记;指导奶牛养殖场户参照规程科学饲养,严格免疫程序,禁止销售不合格生鲜乳;对在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物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日常营运状况的监管,严格执行营运证明的发放和营运单填写等相关规定,对收购、质量检测、记录、运输等关键环节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督促生鲜乳收购站加强自身管理和质量控制。

6、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落实检测经费,加强检测能力建设,确保生鲜乳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顺利完成。发现生鲜乳收购站有不符合《条例》要求的、对乳品质量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消除安全隐患,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要逐步建立第三方生鲜乳质量检测制度,实行优质优价收购。

7、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的监管。

各级畜牧部门要继续加大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巩固整治工作阶段性成果,确保全面完成6个100%的整治目标。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行政审批,把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作为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常抓不懈,决不放过一个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饲料行业。要将提高养殖户自配料质量安全作为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全面提高广大养殖户安全意识。要加大对饲料市场的监控力度,严肃查处“三无”饲料产品。要加快建立饲料生产、销售定期巡查制度,严厉打击走村串户向养殖户兜售“三无”产品的违法分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督促饲料生产企业认真执行进厂原料检验、出厂产品检验等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地位;对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确保饲料生产过程质量安全可控。

五、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条例》针对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总结和研究,在借鉴奶业发达国家乳品质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乳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制定了一系列质量安全制度,提出了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贯彻实施好《条例》,全面加强乳品质量监管是全面整顿和振兴奶业的关键,是畜牧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和重大任务,是帮助企业、农户走出困境,维护奶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是重塑消费者信心,重振民族品牌的迫切要求。各级畜牧部门要统一思想,广泛动员,迅速行动,一把手要亲自抓部署,亲自抓落实;要成立专门组织,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要把《条例》贯彻实施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确保宣传贯彻效果,推进《条例》实施。

(二)履行职责,严格执法。

《条例》进一步明确和赋予了畜牧主管部门光荣而艰巨的职责。各地要把监管工作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认真履行职责,全力以赴,狠抓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奖惩、有反馈、有评价,不折不扣执行《条例》的各项要求。对于职责不清、措施不到位、落实不及时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加大投入,精心组织。

各地要落实《条例》宣传培训专项资金,保证宣传培训工作需要;要根据省里要求,精心策划,周密安排,深入开展宣传贯彻活动。要使宣传活动贴近社会、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确保《条例》宣传贯彻进场(区)入站。要掌握在宣传贯彻《条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倾向性问题,制定具体措施,并注意发现典型经验,及时宣传推广,促进《条例》顺利实施。

(四)认真总结,及时上报。

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地要从活动安排、宣传报道、活动效果、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1月30日前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图片资料,一并报送省局畜牧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