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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保障性房屋覆盖面意见

增加保障性房屋覆盖面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我县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工作覆盖面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住有所居”行动计划,按照“惠民生、促和谐”的总体要求,坚持“全面保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着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切实解决中低收入群众“住房难”的重大民生问题,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二、目标任务

今后一段时期,我县住房保障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大力推进以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涵盖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扩大城市住房保障覆盖面,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逐步构建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无房人员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降低廉租住房保障准入门槛,提高补贴标准,扩大保障面。

三、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面解决1600户城镇中低收入以下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无房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1336套,总建筑面积84940平方米。

(一)廉租住房485套,建筑面积24250平方米(其中:285套,建筑面积14250平方米;2012年200套,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

(二)经济适用住房150套,建筑面积10500平方米(其中:2012年100套,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2013年25套,建筑面积1750平方米;2014年25套,建筑面积1750平方米);

(三)公共租赁住房430套,建筑面积25800平方米(其中:60套,建筑面积3600平方米;2012年210套,建筑面积12600平方米,包含:扶贫开发50套,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基层卫生院周转房80套,建筑面积4800平方米;基层学校周转房80套,建筑面积4800平方米;2013年120套,建筑面积7200平方米,包含:扶贫开发30套,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基层卫生院周转房30套,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基层学校周转房60套,建筑面积3600平方米;2014年40套,建筑面积2400平方米,包含:扶贫开发20套,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基层卫生院周转房20套,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

(四)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目标:规划期内,城市棚户区改造住宅建设用地1.1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4390平方米,271套(其中改造总面积1890平方米,21套;2012年改造总面积9000平方米,100套;2013年改造总面积4500平方米,50套;2014年改造总面积4500平方米,50套;2015年改造总面积4500平方米,50套)。

四、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加大保障力度

(一)降低住房保障准入门槛。从开始,廉租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由以前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300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扩大为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500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以及对城镇家庭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群体都纳入到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公共租赁住房将不限制户籍,打破城乡和内外差别,覆盖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二)在乡镇扩大保障覆盖面。我县乡(镇)、村生活着一部分非农业人口,这些家庭在住房上仍存在面积狭小、危旧倒塌、无力购房等各种情况,在我县实施保障性住房的初期,我县有将建制镇的非农业家庭纳入到保障范围,但保障面覆盖不够广。我县将所有的乡镇非农业户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到住房保障范围实行动态调整。通过扩大保障覆盖面,逐步做到申请一户,保障一户,使更多的城市住房困难家庭和人员能够享受到住房保障,实现“应保尽保”。

五、明确责任,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学习,落实相关政策,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困难和重大问题。要健全住房保障的工作机构、管理机制和相应保障,确保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要做好住房保障的牵头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检查工作,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研究制定解决经济适用房遗留问题的具体措施;县经济发展和改革局要将住房保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财政局要把保障性住房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同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对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支持;县国土资源局要科学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优先落实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县民政局要做好城镇保障对象的收入情况认定工作;各乡(镇)政府做好本辖区内非农业住房困难家庭的摸底统计工作。

(三)加强督查,落实责任。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实施严格的监督考核。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住房保障建设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严格实行问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