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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意见

卫生局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意见

社区卫生服务是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对于优化卫生资源配置,解决群众关心的就医问题,构建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年开始,我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仍然比较薄弱,在医疗卫生服务中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卫生强省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号),现就加快发展我省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缓解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努力满足群众基本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质,转换运行机制和投入方式,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防治结合,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开拓创新,使社区卫生服务与城镇化进程、新农村建设和社区建设同步发展。

(三)工作目标。以"户户拥有家庭医生,人人享有卫生保健"为长远目标,争取到2010年,在全省基本建成网络健全、配置合理、功能完善、保障有力、运行科学、监管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居民在社区可以享受到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市辖区和经济强县(市)要加快发展,力争提前实现上述目标。

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定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提供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和贫困居民为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基本医疗等服务,也可根据居民需要提供部分个性化的健康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可根据需要按规划设置适量以护理、康复为主的床位。

(二)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积极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为主体,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原则上政府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按3-10万人口举办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对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对市辖区的区级医院、街道卫生院和县(市)城区的城关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改造设立。对于现有基层卫生资源不足的城区、开发区或新建小区,政府应加以补充完善,也可由公立大中型医院调整部分资源举办,但须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要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要按精简高效的要求,核定相应的事业编制。加强高等医学院校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科教育,积极为社区培养全科医师、护士。认真实施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争取到2010年完成所有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岗位培训。强化公立大中型医院、疾病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要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卫生工作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有关学术活动。鼓励大中型医院临床医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离退休医护人员积极参与社区卫生服务。

三、创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机制

(一)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聘用制,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实行多种选拔任用方法,择优选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制定社区卫生工作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适当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吸引大中型医院人才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建立与服务数量、工作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相挂钩的分配制度。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使社区卫生工作人员安心在社区工作。

(二)大力推行社区责任医生制度。按照服务区域划分和人均服务1000-2000人口的要求,建立以社区责任医生为骨干,社区护理等人员共同组成的社区责任医生团队。社区责任医生要转变服务模式,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的方式,及时掌握责任区居民健康信息,科学利用健康档案,实施针对性健康服务,重点做好责任区内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控、妇幼和老年保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工作。综合运用上门巡诊、家庭病床、全科门诊等措施,为社区居民就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社区责任医生对责任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巡诊等主动服务次数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次。根据服务对象的特殊需求,社区责任医生可通过签订健康合同等方式开展个性化的健康保健服务。

(三)创新财务管理制度。全面实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预算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支出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安排。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支持社区卫生服务。

(四)建立分工合理的纵向协作机制。整合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大中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能,将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逐步将大中型医院承担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分流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大中型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支持,实施"医院牵手社区行动",组织大中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挂钩结对,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实行资源共享。大中型医院要落实相应的职能科室和人员,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来的患者优先提供科室选择、检查预约、住院安排等服务,将适宜社区诊疗的患者及其就诊资料及时转回社区,逐步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新格局。

(五)积极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和作用。加强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社区卫生工作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切实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水平。在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积极利用中医药资源,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优势。

四、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一)制定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市辖区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新的医院,着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规划、卫生等部门编制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布局专业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对按规划已设置但用房未达标的,根据中心、站的建筑面积分别不小于1000平方米和150平方米的要求,由县(市、区)政府提出建设和改造方案,在20*年底前予以解决;对现租房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租房属于街道所有的一律免收租金,不属于街道所有的,租金由县(市、区)、街道共同分担。

在城市新建、扩建、旧城改造中,要充分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的需要,优先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有关规费除上缴中央的外,予以减免。城市房地产成片开发的,应当依据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布局专业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将社区卫生服务用房作为公益性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由开发建设单位同步建设后移交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必须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二)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将城市新增卫生投入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以市、区和县(市)财政为主,统筹安排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备和信息化建设经费,切实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条件。落实人员培训补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基本医疗服务政策性亏损的补助,确保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营。全省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筹集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专项用于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并随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各级政府对大中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好的要给予表彰和经费支持。

省财政按照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不同经济类别地区和社区卫生服务绩效给予补助。

(三)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健康保障作用。发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以及医疗救助制度与社区卫生服务的相互促进作用,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家庭病床相关费用纳入支付范围。拉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档次,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支付规定的相关费用,降低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水平应分别较二、三级医疗机构低15%、20%以上。探索完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特点相适应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进一步研究制定支持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引导群众优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

(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监管机制。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管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管理信息系统,强化行业监管和质量控制。完善社区医药价格管理,推行药品集中采购,确保医药安全,降低药品价格。

五、扎实推进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各地要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要求,不断完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要切实转变服务模式,加快转型成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把乡镇卫生院分院和村卫生室等现有农村卫生机构改造成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到2010年,全省所有中心村要完成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实行一体化管理。进一步深化联村医生、驻村医生等多种形式的社区责任医生制度,全面落实农村公共卫生三大类12项任务,切实做好农民健康体检工作。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区首诊制度,拉开参合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引导农村居民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通过城乡统筹发展,促进我省社区卫生服务再上新的台阶。

六、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保护和增进居民健康,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管理和考核,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建立政府牵头、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省、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领导组织,研究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检查和指导。县(市、区)政府是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由政府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统筹协调,发展本地社区卫生服务。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同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卫生、发展改革、人事、编制、财政、劳动保障、民政、规划、建设、教育、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和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我省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