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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意见

卫生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2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9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4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甬政发〔20*〕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提前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通过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机制、补偿机制、运行监管机制,形成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高保障水平的医疗保障制度。(一)巩固参保率

全市合作医疗参保率(剔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以及居民医保的人员)以村为单位达到90%以上,以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居民医保参保率以镇为单位有较大幅度提高。

(二)提高筹资水平

合作医疗人均筹资额达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5%以上,年人均筹资额从135元提高到170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镇级财政补助50元,市级财政补助60元,宁波市财政补助20元。

居民医保成年人人均筹资额370元,其中个人缴费200元;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人均筹资额250元,其中个人缴费80元;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各级财政同等补助,其中镇级财政补助40元,市级财政补助110元,宁波市财政补助20元。

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三老”人员、持证残疾人(居民医保限丧失劳动能力的持证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级和镇级财政各50%承担,劳动模范(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三)完善补偿方案

20*年合作医疗住院有效费用补偿比例从35%提高到37%左右;居民医保住院有效费用补偿水平继续保持在50%以上;合作医疗和居民医保门诊补偿比例从当次门诊有效费用的10%提高到15%。

取消合作医疗的各级医院分段补偿比例,各级医院住院统筹补偿起付线为5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镇级、市级、市外定点和市外非定点医院分别按70%、50%、25%、15%的比例给予补偿,补偿封顶线从2万元提高到4万元。

居民医保住院统筹补偿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扩大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将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的住院统筹补偿比例调整为市内市级医院住院统筹补偿比例,将杭州市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17医院、宁波明州医院、宁波光明眼病医院和江东眼科医院纳入市外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市内民办医院纳入市内市级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慈溪市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峙山医院、皮肤病医院和慈溪协和医院(试点)纳入普通门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具体办法由市医管中心制订。

(五)调整未成年人参保办法

本市施教区域范围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可以人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合作医疗或居民医保。

(六)继续开展免费健康体检服务

为参保对象进行每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对体检中发现的疾病和异常情况要提出医学建议并提供必要的后续服务。

(七)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将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医疗服务质量、合作医疗和居民医保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范畴。定点医疗机构应合理诊疗,基本目录外项目、药品等实行事先告知制度,年门诊、住院次均费用增长幅度应低于我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住院有效费用比例镇级医院高于90%,市级和市外定点医院高于85%。同时,积极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家庭病床。

(八)加强基金管理

严格执行《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试行)》(浙财社字〔20*〕33号)和《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浙财会字〔20*〕33号),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市、镇、村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参保对象补偿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合作医疗和居民医保监督委员会要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并将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市审计部门年度专项审计,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地要从执政为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对合作医疗和居民医保工作的领导,并把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作为“民生工程”抓实抓好,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及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狠抓落实,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局面,努力提高参保率。

(二)明确职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合作医疗和居民医保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合作医疗和居民医保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各村(社区、居委)负责参保人员个人部分资金的收缴和计算机数据录入、核对;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把个人缴付资金和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及时划入市医管中心财政专户。

2、卫生部门作为合作医疗和居民医保的组织管理部门,要指导各地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对全市筹资进度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通报,确保基金按时征缴入库。

3、财政部门负责合作医疗和居民医保收费票据的印制、领发和监管,及时划拨配套补助资金,合理安排筹资工作经费。

4、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及时把五保户、低保家庭、重点优抚对象、“三老”人员、持证残疾人的人员信息提供给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并对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同时,对参加合作医疗和居民医保患大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助。

5、公安部门负责提供与合作医疗和居民医保相关的户籍信息。

6、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各类学校学生参加合作医疗和居民医保的组织发动工作,指导、督促各类学校落实学生缴费工作。

7、审计、人口计生、农业、宣传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