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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发展民营医药经济实施意见

药监局发展民营医药经济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市民营医药经济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更快发展的意见》(锡委发[*]25号)精神,结合我市医药产业实际,现就促进我市民营医药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立加快民营医药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

1、加强对促进民营医药经济发展的领导。我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直属单位要以党的*大精神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根据我市医药产业实际,通过政策导向,支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我市医药行业;转变机关作风,为民营医药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规范监督管理,为民营医药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努力提高民营医药经济在我市医药经济中的份额,为实现我市“两个率先”目标作出积极贡献。市局将成立由局长、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承担组织、实施、督促、协调工作。

二、加强政策引导,拓宽投资领域,支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我市医药产业。

1、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医药生产领域。近年来,我市医药工业的良好基础和地域优势吸引了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在锡投资开办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一些著名制药公司也在锡设立分支机构,为*医药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政策导向,继续吸引更多的民营企业(集团)加盟我市医药生产领域;同时针对目前我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规模、品种结构、经济效益参差不齐的现状,鼓励民间资本通过企业改制、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优化现有医药生产企业的产权结构,促进我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向小而专、大而强、高而精方向发展。

2、允许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医药流通领域。目前我市医药流通企业经营活力不足、竞争力不强。根据政策导向,允许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新建、重组、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进入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培育发展民营医药流通优势企业,鼓励发展跨省市、广覆盖的集团性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创新经营业态、发展现代物流,使我市医药流通获得新的规模和竞争优势。对民营企业开办医药零售连锁公司以及向农村地区发展连锁门店实行政策倾斜,优先审批。

三、转变工作作风,更新服务理念,促进民营医药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1、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进一步清理审批事项,细化行政许可办事须知并在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向社会公示,明确许可条件,简化申报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相对集中受理,与其他行政机关实行并联审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民营医药企业的开办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2、强化对民营医药企业的分类指导。对大中型医药骨干企业重点帮助企业培育名牌产品,提升产品档次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对中小型企业重点帮助其加强质量管理,开展业务培训,合理配置资源;对小型企业主要从强化法制意识入手,从各项技术基础抓起,帮助企业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3、引导医药企业实施外向战略。帮助、支持、促进我市医药企业的药品、医疗器械实现出口创汇。适应全球原料药产业转移的机遇,帮促一部分医药中间体及医药原料生产企业转成药品生产企业,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和技术层次;对以出口为主的原料及制剂品种、车间在审批、认证、检测、出具相关证明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制。

4、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各级药监机关利用政策和信息的优势,为民营医药企业制订发展规划、引进紧缺人才、实施名牌战略等重大决策提供政策咨询,开展质量管理人员培训;质量协会、咨询所、药检所等单位运用技术优势,为企业开展质量管理认证、开发高科技产品、改进工艺规程等提供技术咨询和业务培训。

5、倾听企业呼声。建立领导干部与民营医药企业联系点制度。采取召开座谈会、研讨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及时了解民营医药企业的需求,听取企业对药监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企业排忧解难。

6、加快实现电子政务步伐。进一步完善*药监网站,拓展服务功能,及时公布新颁布的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反映最新药监动态,开展网上咨询服务,加快实行药监机关与医药企业的信息交互。

四、推行规范管理,完善诚信体系,为民营医药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1、推行规范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企业推行GMP、GSP、ISO等规范管理,并按照国家局限期实施规范认证的时限要求,加强对各类医药企业实施认证工作的帮促指导。通过强制性认证,进一步提升民营医药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

2、完善诚信体系。加强对民营医药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民营医药企业诚信档案,登记记录信用信息,根据企业的信用情况给予相应的激励和惩戒。对信用良好的民营医药企业给予政策许可的扶持。

3、营造发展环境。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药监工作方针,寓服务于监管之中。加强民营医药企业的日常监管,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新开办民营企业加强现场指导,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诊断、解决质量管理、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帮助建立适应企业发展的质量保证体系;如果违规行为无主观过错、情节轻微、未对社会形成危害、未危及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实行首查不罚,以帮助整改为主。实行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