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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艾滋病防治的意见

卫生局艾滋病防治的意见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艾滋病防治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又紧迫的任务。为了切实阻断艾滋病的传播,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政发[20*]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落实防治责任

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阻断医源性传播,切断母婴传播,遏制经性接触传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得到有效救治,困难家庭得到有效救助,艾滋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为了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有效的防治协调机制,市政府决定成立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并与各地、各有关部门签订责任状,实行目标考核,强化各地、各部门的责任意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要求,贯彻防治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普及防治知识,营造健康环境

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农村和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广泛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党和政府的防治措施和关爱政策,使公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掌握预防知识和方法,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一)新闻宣传单位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开展经常性宣传活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播出或刊登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的节目。

(二)教育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课时。

(三)卫生、计生等部门要组织编印宣传资料和光盘,广泛发放资料。计生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宣传服务网络的作用,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和服务。做到村村设置宣传专栏,张贴宣传挂图和刷写宣传标语,户户都有宣教材料。

(四)文化、公安、工商、交通、计生和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切实加强公共服务场所管理,在公共服务场所设置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干预措施宣传教育专栏,在醒目地方张贴宣传画,在方便群众自取的地方摆放宣传教育材料。

三、强化防治措施,遏制疫情蔓延

(一)建立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要开展高危人群基数调查、行为学调查、采样检测等工作;各类医疗、治疗门诊,重点区镇处场卫生院要建立自愿咨询检测点,实施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对监管场所中确定的高危行为者全部实施检测;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和管理,及时、准确上报艾滋病疫情,对瞒报、漏报、迟报和谎报疫情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实施危险行为干预。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贩毒和吸毒、注射等违法犯罪活动;卫生部门要实施娱乐场所100%安全套使用项目,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要采取适宜形式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加强对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健康教育。

(三)阻断母婴传播。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阻断母婴传播工作,对孕妇实行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对抗体阳性者建议终止妊娠,不愿意终止妊娠者免费发放药物进行预防,并对孕产妇宣传预防母婴传播知识。

(四)杜绝医源性传播。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动员全社会健康适龄人员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提高无偿献血率。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血液管理,加强对血站建设,组织开展血液生物制品专项治理,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血液检测,确保临床用血的艾滋病抗体检测率达到100%。全市强制推广使用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和输血器,加强对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使用后毁形、消毒、回收和销毁的监管,加强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管理,防止医源性传播。

(五)加强感染者管理和病人救治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建立档案,严格保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每月随访一次。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追究恶意传播疾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患者的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卫生部门对确诊病人要按照轻症分散随诊,上门服务,重症入住定点医院治疗的方式,为艾滋病患者提供抗病毒治疗服务。要定期派员下乡,开展巡回技术指导和随访病人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副反应。对尚未发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要免费发放抗机会性感染的预防药物。

四、落实救助政策,实施社会关爱

各地政府要认真落实救助政策,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实施社会关爱,消除歧视和社会恐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民政部门要将农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困难家庭纳入全市农村特困人口救助范围。农税部门要按相关农村特困人员生活救助及医疗救助政策,免除其农业税及农业税附加;民政、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将城市贫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家庭纳入低保范围,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补助及医疗政策;死亡的艾滋病患者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安葬。

(二)卫生部门对艾滋病患者实行入住定点医院进行免费抗病毒治疗,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所需相关疾病治疗药物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可放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其费用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范围。

(三)教育部门对艾滋病患者子女、艾滋病孤儿及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免除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的杂费和课本费;对符合高中、普通高校入学条件者,实行统一建档,跟踪救助,资助其完成学业。

(四)鼓励亲属和社会收养或寄养艾滋孤儿,无人领养或收养的艾滋孤儿由民政部门登记审核后入住公立福利机构。对收养或寄养艾滋孤儿的家庭,市政府按入住公立福利机构同等标准给予补助;将艾滋孤老列入五保对象,实行集中或分散供养。

(五)对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患者,由所在地政府提供必要的生产资料,支持其开展生产自救;对返乡接受预防和治疗服务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由所在地政府提供就业机会。

(六)对经输血感染的艾滋病患者,由市政府建立专项救助基金,实行定向救助。

五、加强基础工作,提高防治水平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成立艾滋病防治专业科室,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建立一支防治骨干队伍。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有关单位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对全市所有医务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领导干部和广大医务人员艾滋病防治政策水平和技术水平。对基层直接与艾滋病患者接触的医务人员,发放特殊津贴。

六、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工作需要

为进一步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安排必要的治疗药物采购、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疫情监测、基线调查、防治能力建设和艾滋病患者救治经费,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需要。从明年起按我市财政负担人员口径安排艾滋病防治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项目预算制。今年安排10万元的资金作为艾滋病防治工作专项经费,经费的使用实行报帐制。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管,确保按要求落实到位,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