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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加强农村卫生站管理意见

卫生局加强农村卫生站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卫生站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提高卫生站的综合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市卫生局农村卫生站管理暂行办法》,现就加强我市村卫生站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卫生站的设置以村为单位,实行一村一站的原则,办站的形式以村集体办站,为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不允许私人或乡村医生个人承包卫生站。卫生站的设置由村委会提出申请,镇卫生院审核后,报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执业,违者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二、农村卫生站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

活动,不得超范围执业。卫生站的地址、名称等变更以及撤销或停业,应向镇卫生院提出申请,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卫生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逾期3个月不办理者,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三、农村卫生站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严格执行“诊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开要求,工作场所布局合理、卫生、整洁,不得把工作用房改作他用。

四、农村卫生站一般设1名熟悉业务、有事业心、会管理、医德好具有资质的乡村医生为负责人,可配备1名护士。乡村医生由村委会提名,镇卫生院审查,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卫生站执业人员应相对稳定,执业人员的变动,须经镇卫生院审查同意,报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聘用人员。

五、认真履行职责和任务,主要为本村居民提供最基本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应建立和健全下列各项工作制度:1、岗位责任制度;2、诊疗记录制度;3、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4、消毒隔离制度;5、药品管理制度;6、值班、急诊、出诊、转诊制度;7、财务管理制度;8、卫生宣教制度。

六、农村卫生站要亮证经营,增强服务透明度,公布服

务项目、主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医务人员挂牌上岗,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七、农村卫生站必须妥善保存医疗档案,正确书写医疗

文书,对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医疗档案保管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其违规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八、农村卫生站名称、户外招牌必须按核准的名称悬挂,其大小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户外招牌统一按“60cmx70cm”规格制作,不得悬挂不规范的标志。

九、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对大处方、滥检查及滥用抗生素、激素和巧立名目乱收费的情况,将予以通报批评,退回多收款项,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十、做好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与医疗废物要严格分开并有明显标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部门处理。

十一、农村卫生站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统一由镇卫生院购销管理和调拨供应,不得擅自从其他渠道进药。县(区)卫生行政部门、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站的用药情况进行监管,确保村民用药安全。

十二、农村卫生站必须遵循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医疗卫生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医疗道德规范,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对出现医疗差错的农村卫生站给予警告或相应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要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加强乡村医生业务知识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二天。坚持例会学习制度和定期业务考核。建立村医生业务档案,逐步提高农村医疗队伍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十四、农村卫生站每年年底应总结本年度工作,填报年度考核登记表,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要定期、不定期对卫生站工作开展检查、评比,对于成绩显著的个人给予表彰、鼓励,对于违章失职、工作不负责任,要给予批评教育及依法依规处分。市卫生行0政部门组织一年一次的村卫生站工作检查评比和全年不定期的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总结提高。

十五、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年度考核工作,每年底对乡村医生当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小组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所在镇卫生院、村委会及若干名村民代表共同组成。考核应与乡村医生资金补助相结合,考核合格者给予发放补贴,不合格者不发放补贴,情节严重者取消财政补贴对象。

十六、农村卫生站实行村委会及镇级卫生院双重领导和管理的体制,即由村委会负责行政领导和管理,由镇卫生院负责业务技术的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镇政府和镇卫生院要指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村卫生站的组织和管理,共同做好农村卫生站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