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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企业制改组政策意见

军工企业制改组政策意见

为了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改组改制,加强军用技术和民用技术双向转移,推进寓军于民、军民结合国防科技工业新体系的建设,从总体环境上营造出寓军于民的发展基础和环境氛围,营造出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公平参与、有序竞争的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大环境。根据省政府的要求,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产业政策

(一)实施寓军于民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相关行业发挥技术、资金和生产优势参与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使武器装备建设植根于整个国家经济基础之中。

(二)优先发展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加大对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核能及核应用技术、民用航天、民用飞机、民用船舶、民爆和特种化工等军工主导民品的发展与技术进步。鼓励企业积极发展信息技术、新材料、节能与环保、生命科学、海洋工程等高技术为先导的新兴产业,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

(三)调整和优化国防科技工业产业组织结构。按照寓军于民、专业化分工协作和规模经济原则,依靠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形成产业适度集中、企业有效竞争、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组织格局。

(四)推进专业化分工协作。通过市场机制和政策引导,打破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的格局,逐步建立武器装备分层次的社会大协作体系。鼓励企事业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的技术与生产优势,确立专业化发展方向,调整组织结构,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五)鼓励各种所有制的中小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开发和生产“专、精、特、新”产品,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体系。

(六)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通过军品合同鉴证,执行和军工企业相同的税收政策。

(七)对非公有制企业承担“高新工程”的项目,与军工企业享受相同的优惠政策。

二、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的途经和方式

(一)直接参与。非公有制企业在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资格认证的前提下,可直接参加总装备部、总参、部队等国家机关组织的项目招投标活动。

(二)合作承担或配套。与现有的军工企业合作研制或配套生产,发挥各自的优势,取长补短。

(三)收购或兼并现有的军工企业。合并后的公司将有较充裕的资金去建立新的科研、生产设施,聘请高级工程技术人员,采用新技术改造老设备,提高劳动生产率,给军工企业增添生机与活力。

(四)参与军工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除保军骨干企业中的少数继续保持国有独资外,其他企业尽可能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尤其是军民两用产品生产企业上市。

(五)对非公有资本参与军工科研项目的研究与开发,优先列入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对于意义重大,并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军工科研项目和产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

(六)非公有资本参与军工新产品的开发,可按*1年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重点新产品补助经费管理方法》的规定,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

(七)“十一五”期间将按照中央的“四个机制”精神,进一步加大力度,大力支持、扶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资本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

三、非公有制企业应做好必要的技术基础准备工作必须承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在质量可靠性方面特殊严格的要求,因此非公有制企业要承担军品的研制生产配套任务,一定要做

好必要的技术基础准备工作。

(一)质量体系的认证,按照军品的要求建立质量体系,通过认证,才能承担军品研制生产任务,并经常地进行保持体系有效性的考核。

(二)计量保证体系的考核,要具备必要的计量测试仪器,按军品的要求进行量值传递,并接受军工计量管理机构的鉴定与考核。

(三)统一执行国家军用标准,凡强制性标准规范必须严格执行,民用通用标准高于军标的,可以执行通用标准。为了有利于军民结合,凡能采用民用标准的,尽可能采用民用标准。

(四)进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资质审查及资格认证,对获得许可证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五)实行技术状态管理,按照技术状态管理的要求,技术状态一经确定和冻结,就不能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