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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意见

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为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进一步规范、引导、促进和加快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增强农业竞争力,努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农村发展,根据《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实施意见》(昭政发〔*〕3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是有效增加农民经济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能把从事相同农产品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形成“小生产、大群体”的经营格局,实现规模化产出,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能够把分散经营的农户有序地引入到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调节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利益分配关系,实现产销结合,形成“公司+专业合作组织+农户”和“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因此,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的观念,把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关键措施,作为推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战略任务,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创新思路,创新举措,千方百计加快发展。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动力,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为主体、自愿为前提,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市场运作”的方针,依托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强化技术、信息、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服务,多形式、多渠道、多途径兴办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十一五”末,全县主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和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普遍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30%左右的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50%左右的主要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工和销售,初步形成规范有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体系,实现农村生产经营组织的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原则,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改变成员的财产所有权,以同类产品为纽带组织生产,以合作服务为载体,以促进增收增效为目标。

2.坚持自愿参与的原则,农民可根据自身需要参加一个或几个专业合作组织,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3.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按照规范的章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体参与人员受益。

4.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多部门推进和多主体参与,多类型组建和多模式发展。

5.坚持“边发展、边规范、边提高”的原则,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6.坚持市场导向的原则,选择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和项目进行合作,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设立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章的规定,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其他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设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凡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场所、一定数量的会员、相应的组织机构、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均可注册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盈利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登记、发照,由工商局办理,最低注册资金为3万元;非盈利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登记、发照和年检,由民政局办理,只收取证照工本费,注册资金应不低于2000元;凡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经营服务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均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

(二)县农业局和县科协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要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设立的有关政策咨询、解释和备案工作。日常工作由巧家县农经站承担。

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点类型

(一)各类专业合作社

按照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要求,推进同类农产品从产前到产中、产后的加工、贮藏、销售等环节的纵向合作。尤其是在区域化布局比较明显、生产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的地方,要引导和鼓励农民依照股份合作制原则,建立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专业合作组织,实行分户生产、合作加工、规模销售。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重点类型中的重点来扶持和发展。

(二)农产品行业协会

积极引导农业优势行业中的同类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联合组建农产品行业协会,推动跨所有制、跨地区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努力形成“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的较完整的产业化经营方式,逐步建成新型的区域性农产品行业协会,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

(三)农用生产资料消费合作社

以县乡供销社、经营型农技推广部门、农资生产企业兴办的农资经营网点为基础,积极发展联合经营、制和连锁经营等现代营销形式,联合农村社区农户、用肥大户、农资销售大户,创办农资消费合作社,保证社员购买使用质优价廉的农资商品,杜绝假劣农资商品,维护社员的利益,降低农业生产成本。

(四)农民专业技术协会

各乡镇要重点围绕烟、糖、桑、畜、反季蔬菜、花椒等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引导、扶持发展一批产业化经营所急需的专业技术协会。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各专业技术协会的协调和指导,提高专业技术协会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类专业技术协会要充分借助社会力量,通过聘请专家或与科研院所、学校合作等方式,加强对会员的培训与指导,通过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有针对性地解决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难题,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五)农村经纪人协会

加强农村经纪人的联合与协作,扶持有影响、有实力、信誉好的农村经纪人作为领办者,把处于分散状态、规模小、实力弱、效力低、自律性差的农村各类经纪人联合起来,创办农村经纪人协会,为成员协调各方关系,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和市场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协调解决开展中介业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各类农产品购销合作组织

以市场为导向,以搞活流通为目的,重点发展农产品购销环节的各类合作组织。农产品购销合作组织可跨村、跨乡镇和在更大范围内建立,也可与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套建设,并积极争取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原料订单,与城市农产品配送中心及超市等建立直销关系,在国内外市场形成销售网络。

五、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要途径

(一)农业服务部门带动。

由经营型农技推广部门领办或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指导和兴办,农户以土地、资金、劳动力和技术等共同参股,发展盈利性专业合作组织。经营型农技推广部门的农技人员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的,允许按贡献大小取得相应报酬;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允许按有关章程规定分红。

(二)供销社转型带动。

县乡供销社要充分发挥资产、场地、信息、营销网络、组织等优势,改革管理体制,围绕农业专业生产、流通、加工等,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带动更多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户联合起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向贸工农一体化的方向发展。

(三)科学技术协会带动。

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协会的技术、人才和组织优势,发展壮大各类专业技术协会,把专业技术协会的职能逐渐向产前、产中、产后延伸,吸引更多的农民到协会中来,扩大协会覆盖范围和影响力,形成功能多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四)龙头企业带动。

依托从事农产品储运、加工、销售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把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倡导“公司+合作组织+农户”的组织形式,龙头企业可以吸收农户以土地、资金等入股,与农民建立稳固的经济关系,企业提供良种、技术、加工、销售配套服务,农户按订单生产,实现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以昭通市长江丝绸有限公司为主建立蚕桑产业协会,以巧家县白鹤滩食品有限公司为主建立甘蔗产业协会。

(五)能人带动。

围绕同类农产品的生产和市场销售,依托能人大户的技术、管理经验、资金和销售网点优势,由农村专业经营大户带头,在一定区域内联合其他专业户和农户兴办专业合作组织。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服务,经农业、人事部门认定,并依法录用后,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

(六)市场带动。

通过发展农产品交易市场,特别是专业批发市场,带动区域专业户生产或产供销一体化经营。以专业市场为依托,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围绕市场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农户生产经营,达到发展一处市场,带动一个产业,繁荣一方经济,富裕一方群众的目的。以民营为主,加大扶持,在马树、药山、蒙姑建立畜产品交易市场;在茂租、东坪、大寨建立花椒交易市场;在老店、新店、小河建立核桃交易市场;在县城建立以果蔬为主的农产品交易市场。

(七)基层组织带动。

鼓励村级组织带头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发挥核心作用,形成“村委会+协会”的发展格局,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全县各村必须根据自己的产业发展情况,以优势产业为主,组建产业发展协会。

六、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县财政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从*年起,每年视财力可能安排一定资金,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重点支持能较好地带动农民增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新品种和新技术的引进、开发和推广,开展质量标准认证、培育农产品品牌,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输和检测仪器、设备等。

(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云政发〔2005〕168号)文件精神,新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比照新办非工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成员从事的服务活动,按有关规定给予税费优惠。符合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加强信贷支持。

加强政府及相关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协调关系,积极为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创造良好的环境;建立农村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搭建融资平台,保障专业合作经济发展资金需求的有效满足。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状况,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解决季节性、临时性所需资金。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信贷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资金,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自有资产作抵押或合作社社员联保形式办理小额贷款手续,以社团登记的公益性组织除外。政策性银行也应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切实做好政策性金融服务工作。

(四)采取土地优惠措施。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设施农业、花卉苗木业、渔业、畜牧业用地,均视作农业生产用地,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从事农产品流通临时性收购用地,以及进行农产品初加工用地,不涉及建成永久性建筑物、不影响耕作条件的,参照临时用地有关规定管理。

(五)准许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根据成员的直接生产需要,从事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的购销业务,实行零利润经营。

(六)支持建设项目和进出口经营权申报。

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申报相应项目基础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项目扶持时,要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对待,积极支持申报。鼓励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农产品出口。

七、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和服务

为更好地发展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各乡镇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切实做好试点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各项工作。

(一)办好试点,示范带动。

从2008年开始,各乡镇建一个试点,通过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不同经济水平地区的适应性,完善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法规;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形式和运行机制。

(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搞好服务设施建设。

县、乡农业部门应重点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建农产品仓储、包装、运输、质量检验、信息管理等生产经营服务设施建设,壮大专业合作组织实力,增强带动农民增收的能力。

(三)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逐步建立规范的运行机制。

一是建立民主的管理机制。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定章程、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二是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分配机制是专业合作组织运行的重要内容,要引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分配机制上处理好积累与分配的关系。三是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引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财产状况、合作业务的整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行财务公开。

(四)搞好服务工作。

一是政策服务,重点是维护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协调服务,主要是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三是做好组织发展的服务,引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特别是组织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到组建一个,规范一个,发展一个。

八、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政策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