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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招生工作计划

小学招生工作计划

一、招生原则及办法:

1、义务教育阶段小学:

严格执行就近、免试入学的政策,乡镇教育中心结合本乡镇校点分布、办学条件和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所辖各小学的招生范围、轨制和人数,确保辖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年满六周岁)全部按时入学。乡镇小学严格按照教育中心确定的范围招生,严禁招收计划外学生;县直小学、西高里小学等热点学校的招生工作在普教股、法制室等相关股室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2、义务教育阶段初中:

公办初中学校招生:严格执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划片招生的政策,根据各学校的办学规模、配套设施建设等情况确定各学校的招生范围和人数,由教育局统一下达各初中学校的招生名单,各初中学校在接到招生名单后,统一在教育局规定时间完成招生工作。

民办初中学校招生要在教育局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招生。招生录取工作于7月15日后进行,不得提前进入小学宣传、摸底、录取学生。

3、高中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普通高中教育的意见》,按照省教育厅冀教基8号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据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学生享受政策性优惠照顾加分,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根据2015年中学的招生规模、轨制,结合初三毕业生情况,将统招生的80%合理分配到各初中学校。为避免高中无序竞争,招生宣传由教育局统揽,统招生一律到教育局注册报到。

二、招生要求:

1、各学校在招生前

要通过多种形式向招生范围内的学生及家长积极宣传我县招生政策,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圆满完成招生任务。招生前,各校要严格审核新生的户口簿、居住证、出生证和儿童预防接种证,并做好信息采集和登记工作。

2、严格执行招生政策

自觉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做到本校招生范围内的学生一个不能丢,本校招生范围外的学生一个不能收。施行“阳光招生”。各校要公开招生范围内学生名单,招生结束后要及时公示招收学生的相关信息,未经教育局批准,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本校招生范围以外的学生,坚决杜绝“掐尖”招生行为;对扰乱招生秩序,私自招收范围以外学生的学校,教育局要给予全县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严重的要给予校长处分直至免职处理。对学校计划外招收的学生教育局将不予拨付经费,不予办理学籍注册,不予发放免费教科书,不予纳入中统考评价,不享受优质高中指标到校等优惠政策。

3、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政策

凡在我县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根据监护人就业和孩子居住情况统一纳入县域内初中、小学招生计划,根据各初中学校的容纳情况,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确保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户籍证明、子女出生证明、预防接种证,及在当地工作、经商一年以上的就业证明、居住证明。

4、依据学校办学条件的实际承载能力等情况

科学设置年级轨制,严禁超规模随意扩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禁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严格控制班额,根据国家规定标准进行编班,坚决杜绝“大班额”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