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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野外用火治理事项通告

林区野外用火治理事项通告

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全县活立木采挖和林区野外用火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无证采挖。凡需采挖活立木的,须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采挖。农村居民采挖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树木,须凭当地林业站的勘验证明采挖。

二、严禁乱采滥挖。严禁采挖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森林公园、封山育林区、退耕还林区、生态公益林内的树木,严禁采挖国家一级野生保护植物、挂牌保护的古树名木。

三、严格加强重点保护植物采挖管理。

凡需采挖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向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提出申请,并取得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授权机构签发的《重点野生植物采集证》,再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

四、严禁野外违规用火,严禁燃放阳灯。

我县是省重点林区县之一,全县范围均为森林防火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防火期。在防火期内确需野外用火的,须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并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五、欢迎广大群众对乱采滥挖活立木、野外违规用火的情况进行监督,积极向县林业主管部门举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