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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干部考勤管理制度通知

完善干部考勤管理制度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社区干部的考勤与请假制度,增强街道社区干部的组织纪律性,保证良好的社区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区社区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区组字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有关管理制度通知如下:

一、考勤内容

1、假期类别和期限

⑴病假:社区干部因病、伤、残确需住院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假。病假需有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资料作为证明材料,否则不得按病假计。

⑵事假:社区干部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处理的,可以报请领导批准给予事假。

⑶婚假:达到国家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办理结婚的职工给予结婚假7天,男25岁、女23岁初次登记结婚为晚婚,增加奖励婚假7天,婚前登记检查视同事假或按婚假折算。

⑷丧假:社区干部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公婆、岳父母、本人供养的祖父母去世,给丧假5天。

⑸产假、哺乳假等:社区干部产假为90天,晚育(年满24周岁后生育)增加晚育假30天,剖腹产凭医生证明增加15天;在婴儿一周岁之内,每天有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⑹计划生育假:已婚社区干部计划内怀孕流产,按规定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可根据国家规定凭医生证明休假,按计划生育假处理;社区干部未采取长效节育措施造成计划外怀孕采取措施的按病假处理。

⑺年休假: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社区干部每年休假3天,满10年至20年的休假6天,满21年及以上的休假9天。

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的,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年休假时间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2、假期计算

病假、婚假、生育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事假、丧假、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3、请假程序和要求

⑴社区干部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有效,填写“社区干部请假审批表”,一律实行请假条制度。如因病或急事不能事先书面请假时,可电话先请假后再办理补假手续。

⑵凡请病假的,须出具病历和医院证明;连续请假3天以上的,还需提供在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疾病证明、医疗票据等。

⑶社区一般干部请假1天以内由社区书记、主任批准,2天以上(含2天)须经社区书记、主任及挂点领导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告街道党政主要领导。

⑷社区书记或主任请假必须经挂点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批准。

⑸社区干部一次请病假原则上不超过10天,危急病除外。

⑹年休假原则上不能与其它假连请。

⑺因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要在休假期满的前一天通知,必须来电或来函说明,但一次续假不得超过3天,病假原则上不超过5天,返后及时补办续假手续。

4、旷工的界定

⑴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岗位的;

⑵请假时间已满,不履行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⑶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规定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二、考勤的方法

考勤的方法主要采取:表格统计、专人登记、个人签到。各社区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本社区每个人的出勤情况汇总报挂点领导及分管领导审签,考勤要实行自我约束、群众监督和领导检查相结合。

三、考勤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1、一个月中病假两天(含)以内的,病假期间发放所有工资,超出部分从考勤奖中按每天5元扣除。请假在半个月以内的(含),停发当月考勤奖;超过半个月的,停发补贴工资只发给基础工资。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30天(确因重病、重伤需住院除外),视为不称职,扣除全部绩效工资。

2、社区干部请事假期间,从考勤奖中按每天10元扣除。但一年事假期限一般控制在10天以内,超过者年终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的,视为不称职,扣除全部绩效工资。

3、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去进修学习的一天按5元扣除当月考勤奖金。

4、关于旷工的处理:旷工1天,扣除30元工资,连续旷工5天的,视为不称职,扣除全部绩效工资;并在全街道范围内通报批评;连续旷工7天的视为自动离职;年累计旷工5天的,除罚款外,实行诫勉谈话,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并扣除全部绩效工资。

下列情况不扣:

1、有医院诊断证明、相关部门的事故鉴定证明且经过批准的工伤假;

2、有一周岁以内孩子的女同志,每天一小时喂奶假;

3、计划生育采取长效措施的休假和长效措施失败后的补救措施假;

4、婚假、丧假的。

四、考勤要求

1、社区干部的考勤表由社区主任审核签字,考勤截止每月最后一天,各社区于次月5日前将考勤表统一报街道办事处。

2、各社区未能按本规定进行考勤管理、监督、检查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给予效能告诫。

3、凡考勤记录虚假,被分管领导发现后仍不改正的,予以效能告诫并通报批评。

4、被效能告诫的干部,扣发当月考勤奖。

5、社区干部工作时间内不得同时外出,要留人值班。如遇特殊情况,需用文字告示居民。

6、社区干部工作时间上学进修(市、区、办事处组织的培训除外)必须经街道分管领导批准。

7、街道办事处对各社区的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或检查,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告诫及处理。

五、本规定从年3月1日起执行,以前出台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