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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严肃处理非法信访行为的通知

有关严肃处理非法信访行为的通知

依法维权和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也是公民应遵守的准则。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依法制止和惩罚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接待场所以外的地方上访。扰乱公共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分;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不能正常开展,造成严重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及其他积极参与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递交信访资料为名。或者在信访活动中采取静坐等方法堵塞、阻断交通,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分;聚众堵塞、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信访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造成恶劣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分;采取爆炸、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自伤、自残或者自杀,危害公共平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信访活动中故意伤害、公然侮辱或者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分;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信访活动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分。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支配他人信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分。煽动、谋划与信访活动相关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或者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参与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分。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抬摆花圈、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分。多名信访人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扰乱信访秩序,致使信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分。

八、以信访为名骗取公私财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活动中故意损毁公共设施、公私财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分。信访活动中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分。

九、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的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平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