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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废弃地开垦耕地利用实施方案

工矿废弃地开垦耕地利用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市编制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国土资源部已将我市列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城市,同意年使用工矿废弃地调整利用指标1万亩。省国土资源厅安排先行复垦2千亩,作为全省示范样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等面积建新指标。

一、实施原则

(一)试点按项目管理,通过下达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进行规模控制和考核。

(二)复垦区选址在经确认的工矿废弃地范围内。废弃建设用地必须先复垦、后调整利用。

(三)废弃地复垦项目严格执行土地复垦管理规定。

(四)废弃地项目区内的复垦与建新实行整体审批,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复垦面积必须大于建新面积,复垦耕地数量和质量必须高于建新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

(五)从项目批准到完成验收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六)先易后难。谁使用,谁出资。

二、实施方案

(一)计划分配。市政府确定建新区位置和规模计划指标,下达县区政府年度工矿废弃地复垦计划任务,对调整利用工矿废弃地指标(即建新指标)实行统一管理。

年国土资源部同意我市使用废弃地调整利用指标1万亩。省国土资源厅要求我市先行复垦高标准耕地2千亩。市政府决定先行下达复垦计划6千亩,其中杜集区3千亩,烈山区3千亩开展废弃地试点工作,确保先行复垦耕地2千亩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验收。

(二)明确主体。县区政府为工矿废弃地复垦责任主体,乡镇政府为工矿废弃地复垦实施主体,市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为工矿废弃地利用项目监管和资金管理主体。

(三)实施程序。

1.县区政府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工矿废弃地复垦计划,分配到各乡镇组织实施。复垦区选址确定后,报经市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乡镇政府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区土地复垦规划方案,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论证后,会同建新区方案一同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工矿废弃地利用复垦规划通过评审后,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市级投资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负责监督管理。县区、乡镇政府依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施工单位。

(四)资金使用。

1.预算管理。工矿废弃地复垦整理资金严格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等工作。县区、乡镇政府具体实施项目资金、核算和管理施工单位。

2.预算编制。乡镇政府依据批准的项目规划,编制设计施工方案和项目预算。项目施工方案和预算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论证、评审。专家论证、评审通过后按照淮北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3.资金标准。复垦区和建新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内,由县区政府在本区自行调剂使用的,县区政府自筹资金复垦。市政府投资调剂使用指标的,市财政部门按批准的施工预算,分期拨付项目复垦资金。经复垦验收耕地总面积的15%-20%指标由县区政府自行安排建新项目使用。

为加快先期复垦2千亩耕地实施进度,落实配套资金,市政府审批投资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先期按新增建设用地报批规费标准每亩6.5万元拨付给具体承担复垦任务的县区包干使用,先实施复垦、后完善报批手续。在选定复垦地块后,经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市财政部门按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拨付每亩2万元启动资金,余款待复垦实施后分期拨付。此项资金仅限先期复垦认证的2千亩耕地,复垦资金计算标准以实际认证复垦耕地面积为准。

在县级行政区域之间调剂使用建新项目指标的,使用建新指标的县区、单位与复垦耕地指标的县区政府签订指标使用协议,按照新增建设用地报批规费标准每亩10万元有偿使用。

4.资金支出。市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前期工作实际情况拨付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勘测等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项目实施进度,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后,向县区拨付工程资金,县区政府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5.资金决算。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决算,乡镇政府编制财务决算,经县区政府审核后,县、区审计部门决算审计,验收合格后结算。

(五)验收考核。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成果在线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各县区政府务必高度重视,成立组织,强化措施,强抓机遇,加快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工作,确保复垦耕地顺利通过验收,促进耕地保护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保障淮北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