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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石漠化防治工程推进办法

市区石漠化防治工程推进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石漠化治理综合规划》,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林业厅、农业委员会、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组织管理的通知》精神,为建立健全我市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的管理机制,切实抓好石漠化综合治理推进工作,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推进方案。

一、总体要求

石漠化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加快小流域综合治理、减少水土流失、推进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的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目标要求,紧紧围绕生态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以遏制石漠化、改善生态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通过植被恢复与保护、退耕还林(草)、封山育林、种草养畜、土地整治和水土保持、发展农村沼气、易地扶贫等生物和工程措施,把石漠化治理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地方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当前与长远、开发与保护的关系,逐步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协调共进、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根据《省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石漠化治理综合规划》,我市13个县、区(市)存在石漠化危害,石漠化面积4078.5km2,占国土总面积的14.1%,到2020年治理石漠化面积2737.87km2,占石漠化面积的67%。按国家规划大纲,到2015年完成石漠化治理面积54%,市规划“十二五”期间治理面积1478平方公里;“十三五”期间治理面积1259平方公里。

三、推进石漠化综合治理的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加强协作。

石漠化综合治理涉及农业、水利、国土、林业、环保等多部门、多行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的分工,高标准、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好各自的工作,履行工作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石漠化综合防治的工作合力。

市领导小组的职责:综合协调全市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统筹解决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市级工作经费和市级配套资金;整合市级农业、水利、林业、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农业生态投资。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区(市)石漠化治理工作;协调解决在推进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组织对石漠化综合防治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及时编报工作动态;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定期向省、市政府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汇总各县、区(市)有明确资金来源的面上工程统计。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

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汇总、审查报批工程实施方案和年度初步设计,衔接和争取省、国家石漠化治理专项资金,并及时下达投资计划。

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年度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及时调拨省、国家石漠化专项建设资金;指导县财政部门做好有明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的整合。

农业委员会:检查、督促、指导石漠化综合治理措施中的草地建设和草食畜牧业发展措施、农村沼气能源建设;指导县做好有明确草地畜牧业建设、沼气建设资金来源的面上项目的整合;向市石漠化治理办公室统计汇总报送有明确草地畜牧业、沼气投资来源的面上工程。

林业局:检查、督促、指导落实石漠化综合治理措施中的封山育林、人工造林措施;指导县做好有明确生态建设的面上项目的整合;配合有关部门对石漠化综合防治进行动态监测;向市石漠化治理办公室统计汇总有明确林业投资来源的面上工程。

水利局:检查、督促、指导石漠化综合治理措施中的小型水利设施建设;指导县做好有明确小型水利水保资金来源(水土保持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三小”水利工程、灌溉工程、小水电代燃料工程等)的面上项目的整合;配合有关部门对石漠化综合防治进行动态监测。向市石漠化治理办公室统计汇总报送有明确小型水利水保投资来源的面上工程。

国土资源管理局:指导、督促县、区(市)做好有明确土地整治投资来源的面上项目的整合;向市石漠化治理办公室统计汇总报送有明确土地整治投资来源的面上工程;配合有关部门对石漠化治理实施动态监测。

扶贫开发办公室:指导、督促、落实县、区(市)做好有明确扶贫开发投资来源项目的整合;向市石漠化治理办公室统计汇总报送各县、区(市)有明确扶贫开发投资来源(如:生态畜牧业、中药材建设、干鲜果等)的面上工程。

旅游局:结合石漠化综合治理打造乡村旅游。

科技局:适时总结推广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石漠化综合治理技术进行科学指导。

交通局:指导县、区(市)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措施中的农村道路(作业便道、机耕道)建设。

环境保护局:指导县、区(市)做好有明确农村环保设施投资来源的面上项目的整合;配合有关部门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对石漠化治理实施动态监测。

审计局:监督石漠化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及时对石漠化治理工程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局:监督政府各职能部门在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中履行职责职能。

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县级政府负总责,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区(市)党委、政府行政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督办落实。建立行政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签订年度目标责任状。

(二)科学编制设计方案。

根据省批准的实施方案要求,精心组织编制年度初步设计方案。石漠化综合治理是一项综合措施的协调配合,各项治理措施必须在现场实地踏勘的基础上,合理科学地布设。要把生态治理与农民增收相结合,与市政府提出的农业“八大产业”相结合,发展区域特色产业(如:茶叶、花椒、中药材、竹、干果、鲜果、生态畜牧业发展等)。可采取“公司+基地+农户”、“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的机制、培育大户等形式,在生物措施治理中培育产业,在石漠化治理过程中打造地方特色产业。

(三)多渠道筹集治理资金。

1.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

(1)地方配套资金。根据省管理办法,地方按中央资金的10%配套。地方配套投资筹集方式采取分级承担的原则。其中,

扶贫开发重点县:正安县、务川县、道真县、习水县。市级财力按地方配套的60%给予补助,县承担40%。

其他重点县:红花岗区、汇川区、仁怀市、县、桐梓县、绥阳县、湄潭县、凤冈县、余庆县9个县、区(市),市级按地方配套的40%给予补助,县承担60%。

(2)工作经费。市财政按国家投资的0.5%预算市级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指导石漠化工程方案设计审查、办公设施、检查等开支。县财政按国家投资的3%预算县级工作经费,用于初步设计编制、方案审查、办公设施等日常开支。

(3)市级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每年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安排的投资计划向市财政局报送预算。

2.整合现有投资渠道资金,打造治理精品。以县为单位,以规划为核心,以项目为载体,结合石漠化综合治理方案,不改变资金投资渠道和管理主体,整合国家、省、市、县现有投资渠道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如:退耕还林、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农村沼气池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小农水等)投资,统筹安排项目建设区域,集中投入,连片治理,各记其功,精心打造精品治理小流域。

3.组织项目区受益群众投工投劳,全面推行受益群众投工承诺制。

(四)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奖惩制度。

1.实行目标责任制度。各县、区(市)政府县、区(市)长为第一责任人,每年与市政府签定年度目标责任状。

2.实行奖惩制度。

(1)奖励。每年设置一等奖1个,二等2个,三等奖3个。

每年财政预算安排奖励资金30万元。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其余考核达到85分以上但名次落后的为完成任务鼓励奖,分别奖1万元。

市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发给基本奖,分别奖1万元。

(2)惩罚。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考核对象为各县、区(市)政府和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年终考核工作由市石漠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结果报经市领导小组确认后纳入市目标办计入年终综合考核。考核分值5分。

未完成年度目标工作任务,或单个小流域治理未通过市级验收的,取消该县当年度评奖资格,项目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五)组织实施。

工程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责任制。县人民政府是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县、区(市)石漠化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项目法人,负责综合协调、管理、组织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落实工程监理。各县、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可设定二级法人,二级法人对一级法人负责。

县林业、农业和水利部门是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各相关技术措施的管理单位,负责对相关措施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监督各项建设任务保质保量全面完成。其中,林业部门负责指导、编制(或实施)封山育林和人工造林建设内容;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编制(或实施)人工种草、棚圈和青贮窖建设、饲草机械购置等涉及草食畜牧业发展的建设内容;水利部门负责指导编制(或实施)坡改梯及配套田间生产道路、小型水利水保设施建设内容。

(六)项目管理。

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属政府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1.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县级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协调编制年度初步设计,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石漠化治理工程,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2.招标投标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招标投标条例》之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3.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材料采购要严格实行合同管理。

4.工程监理制度。选择具有水利、生态、农业资质的监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5.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项目法人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工程款项。

资金计划下达路径:市财政--县(市)财政?县(市)石漠化治理办公室(专户)-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报账制)。

6.项目公示制度。要求在项目区群众密集地方向群众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区域、投资及投资来源、项目主管单位等基本信息。

7.年度工程竣工决算制度。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任务,实行年度竣工决算制度。

8.竣工验收制度。小流域内单项工程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验收,单个小流域由县石漠化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竣工验收。年度计划工程在县级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林业、水利、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9.档案管理。项目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林业、农业、水利等项目实施主管部门保管本部门(单位)实施的建设档案,石漠化治理办公室要集中保存一套完整、规范、齐全的建设项目档案。财务、会计档案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档。

10.信息报送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向项目法人报送工程信息,项目法人要按时向属地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林业局、水利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计划执行情况等信息。

11.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完成后,组织有关专家对石漠化治理情况进行后评价。

(七)建立完善监测体系。

定期监测、掌握石漠化状况和动态变化趋势,及时对防治工作进展及其成效做出客观评价,为防治决策提供依据。以市水利局为主,依托现有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的监测技术力量,对石漠化综合治理实施动态监测。

(八)加强宣传。

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石漠化防治在加快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营造全社会积极支持参与石漠化防治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