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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纠纷调处年活动实施方案

山林纠纷调处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调处山林权属纠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按照县委、政府要求,决定将2010年定为我镇山林纠纷调处年,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先、让利于民,按照积极、稳妥、及时、有效的要求,扎实开展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力争在年内将纠纷案件全部办结。

二、调处原则与程序

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应当坚持逐级负责,分级调处,主动协商,着重调解的原则。调处山林权属争议过程中,各方必须做到依法办事、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村民之间、村民与单位之间、组与组之间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镇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跨乡镇的,可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处申请。

具体把握以下原则:

1、山林权属争议案件坚持调处为主的原则。

2、县属单位与村组的山林纠纷处置,原则上应当重合同、重批文。

3、村与组之间、个人之间纠纷的处置原则,应当注重“林业三定”和“四固定”时期的山林执照,并结合林种、界址综合考虑。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山林权属纠纷点多面广,呈现群体性、复杂性、反复性等特点,调处工作要求高,各村委、部门、单位要协调配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一)成立机构。成立镇山林纠纷调处年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镇山林纠纷调处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镇林业工作站,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落实经费。各村要落实山林纠纷调处年活动工作经费。镇政府所抽调工作人员的上山补助、交通工具等费用由镇政府承担;村组参与人员补助由村委会承担。

(三)明确职责。1、领导小组负责村组山林纠纷调处的协调工作。2、涉及纠纷的驻村领导、驻村干部负责所驻村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四)法律依据

山林纠纷调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实施方法和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5月4日一5月31日)。召开全镇山林纠纷调处年活动动员大会,对全镇开展山林纠纷调处年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各村要认真学习中央、省、市、县有关林业政策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有关文件精神。要按照镇党委、政府的要求,制定山林纠纷调处年活动的具体方案,摸排本村山林纠纷情况、落实具体责任人和办结时间,于5月31日前上报镇山林纠纷调处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纠纷排查调处阶段(6月1日-8月31日)。各村对发现的纠纷要及时调处,对存在的纠纷隐患及时进行排查,按照分级管理,及时做好登记上报调处工作。于8月25日前各村将排查调处情况汇总到镇山林纠纷调处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集中调处阶段(9月1日-11月30日)。各村将积压时间长、矛盾较深、问题较复杂的老大难案件,汇总到镇山林纠纷调处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镇山林纠纷调处年活动领导小组召集相关村组、部门、单位及当事人,进行集中会审,形成处理意见,分类进行处理,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4、总结表彰阶段(12月初)。对全镇开展山林纠纷调处年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对活动中作出积极贡献的优秀单位和人物进行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类山林纠纷由山林所在村负责调处,并落实领导责任,做到村民之间纠纷组内解决,小组之间纠纷村内解决,村与村之解决间纠纷镇内解决,乡镇之间纠纷县内解决,镇、村、组积极配合。各村党支部、村委会要高度重视山林纠纷调处年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包案领导和人员,明确具体任务和职责。要组织人员深入村组农户进行全面排查和梳理,准确反映纠纷及隐患,积极受理村民诉求。

(二)密切配合、及时发证。对明显错证、重证,由林权人提出书面申请,汇总后由镇政府统一上报,经县林业局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由县政府下达撤证决定。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案件,及时完善有关材料,上报县林业局换发林权证,巩固调处成果。

(三)加强督查,适时通报。督查组根据全镇山林纠纷调处工作进程,实行每月一督查,每月一调度,每月一通报。重要时段、案件适时督查并通报。

(四)激励机制,奖优罚劣。为了表彰先进,激发各村对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责任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到位的村、个人给予奖励。同时对调处工作特别突出的向县里推荐表彰。为了鞭策后进,惩戒落后,对完成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任务较差的村、个人给予惩罚。对山林纠纷案件调处不到位、引起非正常上访、名列最后一名的村给予1000元罚款;名列后三名的村,全镇通报批评,并限时调处该村的山林权属纠纷;对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不重视,应付了事,隐满不报,压制拆求,引起非正常上访事件的村主要领导和包案领导给予500元罚款,并追究其领导责任;对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中,调处案件不负责任、引起当事人非正常上访的工作人员给予3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