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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考勤规定

管委会考勤规定

一、考勤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一律根据市府统一作息时间表,按时上下班,并签到,一天签到2次,上午上班签到一次,下午上班签到一次。

(二)考勤制度与出勤奖挂钩。办公室对考勤实行监督,并于月末进行汇总,办公室财务科按汇总情况发放出勤奖。

当月迟到6次以下的(含6次),按次数每次扣发10元;

当月迟到超过6次的,扣发当月出勤奖并通报批评。

(三)一律不准代替他人签到,一经发现,对代签者和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每人每次扣发15元。

(四)因公出差、开会或下乡的,须填写公事卡,办事员由科室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由分管领导审批,班子成员直接填写公事卡,审批后的公事卡统一留办公室备案。

(五)班子领导每月轮流牵头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对上下班和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对擅自离开岗位的人员,每月三次以上(包括三次)予以通报批评,一年累计15次以上(包括15次),予以通报批评,并与年终奖金挂钩。

二、加班、值班制度

(一)加班: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须填写加班卡,由分管领导核准后留办公室备案。

(二)值班:双休日值班必须按正常上班时间到岗到位,以组为单位,每半年统一领取值班费,由组长按实际值班到岗情况发放。

三、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范围

事假、病假、婚假、产假、哺乳假、年休假、公假、丧假、探亲假。

(二)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工作人员处理私事,一般应安排在节假日或年休假。确实须在工作日请假的,要填写请假审批表,经领导审批后留办公室备案,市委管理干部的请假按乐组〔1994〕14号文件执行。

请假半天,由科室负责人审批;

请假1天,由分管领导审批;

请假2天及2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管委会主任审批。

(三)请销假纪律

1、工作人员请假必须按审批权限申报,因病请假三天以上的必须持有医疗单位证明;请假期满后,应准时销假上班。

2、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的,视作旷工处理。

月旷工3天以内(包括3天),按天数每天扣发50元;

月旷工3天以上停发当月出勤奖,并按天数每天扣发50元;

月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3、确遇特殊情况超假的,须作出书面说明,并补办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的超假,视同擅自离岗处理。

(四)关于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事假:

(1)当年事假累计30天以内(含30天)的,按天数每天扣发30元(半天的扣发15元);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除每天扣发30元以外,再扣发当年第四季度的季度奖。

(3)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及父母子女生病护理,2日以内不扣当月出勤奖,3日以上的从第3日开始按事假处理。

2、病假:

(1)病假在一个月以内(含30天)的,按天数每天扣发15元,当月出勤奖扣完为止。(一个月内病假2日不扣当月出勤奖,3—10日凭医疗定点单位证明,不扣当月出勤奖。)

(2)病假在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的,扣发两个月的出勤奖。

(3)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根据月数扣发出勤奖和季度奖,其他全额发给。

(4)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根据月数扣发出勤奖和季度奖,并取消年终奖。

3、产假、哺乳假:

(1)产假:

①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②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

难产、剖宫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晚婚晚育的,可给予增加产假30天。

③妊娠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

④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产假期间按月数扣发出勤奖和季度奖,其他全额发给,产假期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产假跨年度的,年休假不受影响。

(2)哺乳假: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1—6个月的哺乳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1—3个月。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哺乳假期间,按月数扣发出勤奖、季度奖和年终奖,哺乳假期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3)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4、年休假

(1)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条件:

凡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以上的,且已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

(2)年休假假期:

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累计工作时间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

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0天;

当年产假90天的;

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其病、事假超过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年休假不再享受。

(4)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上述条例如与年休条例相抵触,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5、婚假

(1)按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15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2)无故延长婚假,按旷工处理。

6、公假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须填写公事卡),工资待遇不变。

7、丧假

原则上丧假期限为1-3天。

8、探亲假

原则上探亲假期限为30天。

未尽事项,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