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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贷款贴息资金监管办法

全区贷款贴息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工业立区战略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设立工业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称贴息资金),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区现有工业企业为新上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当年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合法途径新增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区财政予以贴息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贴息资金系引导性资金,通过贴息方式吸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新上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投入力度,为企业做大做强创造条件。

第二章贴息资金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申请贴息资金的企业必须是在区依法注册、经营上年度上缴税金不低于50万元、不拖欠各项财政性资金和职工工资、不拖欠各项应缴税金和应为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管理、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良好的工业企业。

第五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创税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在1年之内,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六条申请贴息资金原则上是固定资产投资当年新增贷款在1000万元以上、拥有自主产权和高新技术的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当年新增贷款在2000万元以上的传统产业项目。

第七条贴息资金规模为1000万元。区财政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予以贴息,单个企业最高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区财政局会同区经信局按照贴息资金使用的原则、范围,确定年度贴息资金扶持重点,编制贴息资金使用预算。

第九条符合贴息资金使用条件的项目,项目承担企业须于每年月份向区财政局、区经信局报送下列相关资料:

1.项目简介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3.企业当年主要财务指标情况表;

4.企业上年度会计财务审计报告;

5.项目贷款合同;

6.项目贷款进账单据和使用、支出单据;

7.贷款发放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用途说明;

8.自有资金落实及支出单据;

9.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区财政局、区经信局收到企业的申报资料后,组织相关专家和有关部门对企业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两部门共同提出项目贴息安排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区政府审定后,两部门联合下发企业项目贴息计划。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核定与拨付

第十一条区财政局根据两部门下发的项目计划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执行贴息计划:

1.项目终止建设;

2.未经批准延长建设期。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企业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承担责任,要定期向区财政局、区经信局报告项目进度及银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区财政局、经信局要定期对享受贴息资金支持企业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企业项目进展情况和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实施存在重大问题的,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贴息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投产后,区财政局、区经信局按项目管理要求及时组织验收。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施行,有效期至。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经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