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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救灾应急保障机制细则

完善农村救灾应急保障机制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农村救灾应急保障机制,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根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农户住房和灾后基本生活救助统一保险工作的通知》(政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按照“政府统筹、财政出资、市场运作、农民受益”的模式,通过保险补偿功能,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灾害风险防范保障体系。

第三条开展统一保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推动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开展统一保险工作既有利于分散农民生产生活风险,提高灾区人民抗灾救灾、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的能力,又有利于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各级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运用保险这一风险管理手段来探索新型救灾机制,把“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为加强我县农户住房和灾后基本生活救助统一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推进农户住房和灾后基本生活救助统一保险工作

各乡镇均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乡镇农户住房和灾后基本生活救助统一保险工作。

第三章投保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保险标的:农房和农户灾后基本生活救助。农房指由农户所有且座落于户口所在乡村并有人长期居住的房屋,包括卧室、正厅、饭厅、厨房。但一户主有多座房屋的,仅承担户主居住的房屋的赔偿责任(以户口簿列明的户主为准)。

第六条保险责任:由于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造成农民房屋的损失和因上述原因造成农户住房损失,从而造成农户基本生活困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责任免除:农户的厕所、粪竂、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牛栏、猪舍、简易搭棚、单独的店面、作坊、无人居住和正在建造装潢的房屋、室内财产均不属本保险范围。

第八条县民政局根据县统计局提供的上年末汝城县农户户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汝城县农户住房和灾后基本生活救助统一保险协议》(以下简称《统保协议》)。各乡镇负责按户造名册上交县民政局汇总。

第九条保险费缴纳:统一保险保费标准为每户农户11元。其中:住房保险费10元,灾后基本生活救助保险费1元。统一保险保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20%、80%的标准共同承担。县财政局在签订《统保协议》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拨付给保险公司。

第四章理赔程序和标准

第十条出险报案:保险公司设立95518报案专线电话,全年365天24小时开通。农户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抢救保护措施。报案方式有两种,一是出险农户拨打95518电话直接报案;二是出险农户向乡镇民政办或协保员报案,民政办和协保员接到农户报案后10分钟内向转报案。

第十一条查勘定损:专线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当即会同乡镇民政办或协保员赴现场开展查勘定损。查勘人员必须“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完成责任认定、损失认定、现场拍照与取证等工作。损毁程度由民政部门和保险公司共同界定。对损失界定有争议的,由保险公司和民政部门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出险农户索赔时,应提供以下理赔资料:出险通知书、户口簿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民政部门的出险证明、损失程度确认书、损失清单等。凡保险责任、损失情况确定、双方无异议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由公司电话通知出险农户领取或由协保员上门送赔款。

第十三条赔偿标准:住房全倒户每户赔偿5000元,灾后基本生活救助保险补偿1000元(指房屋主体结构损毁程度在2/3以上);住房半倒每户赔偿2500元,灾后基本生活救助保险赔付500元(指房屋主体结构损毁程度在1/3以上-2/3以下)。

第五章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切实做好统一保险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沟通协调,积极研究解决。

乡镇:负责本乡镇农户造册及出险报案工作,协助保险公司搞好灾后现场查勘定损,帮助农户办理索赔等工作。

县农办:负责协调全县政策性农户住房和灾后基本生活救助统一保险工作政策的制定与组织实施;对《统保协议》的签订、保费缴纳、财政补贴等进度进行督查、通报及年度责任考核。

县统计局:负责按《统保协议》的要求向民政和财政部门提供上年未的全县农户数据。

县民政局:负责按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未全县农户数据与当地人保财险公司签订好《统保协议》,做好投保对象的统计造册,做好全县政策性农户住房和灾后基本生活救助保险日常工作,负责全倒户、半倒户的最终认定。

县财政局:负责统保资金划转工作,根据补贴标准,组织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并配套到位。

保险公司:做好《统保协议》的签订及投保标的、投保对象的统计造册等承保工作和统保农户倒塌房屋的理赔工作,完善乡镇保险服务机构,把优质保险服务放到首位,以实际行动履行承诺。

第十五条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人保财险汝城支公司做好参保标的、参保对象的统计造册等工作,保证统一保险工作有序展开;支持人保财险汝城支公司延伸保险服务触角,扩大保险服务面,方便群众参保和理赔;在发生灾害损失时,支持配合人保财险汝城支公司做好查勘、理赔等各项工作,确保受灾农户利益。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农户住房和灾后基本生活救助统一保险工作是一项惠及全县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狠抓落实,确保统一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把该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督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落实或未按期落实到位的要给予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