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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常委会议事工作规则

区委常委会议事工作规则

一、议事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的重大决策和各项部署,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对上级领导机关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结合起来,从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群众路线,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常委会集体领导和常委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5、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6、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按照党的章程和党内各项规定办事,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市委的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我区贯彻意见。

2、讨论决定涉及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对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如有关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建议,重要改革方案及政策,有关政府预算的建议以及40万元以上的预算外追加资金安排,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安全生产和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方案,重要人事任免,重大违纪案件查处,区管干部严重违纪问题的处理等。

3、定期听取区委常委向常委会汇报分管工作,交流有关工作和决策执行情况,通报有关重要政策制定、重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进展以及重大突发性事件等情况。

4、审定召开区党代表大会、区党代表会议和区委全委会的有关事项和需提交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5、审定以区委名义的重要文件;审定区委主要领导的重要讲话;审定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提交区人代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及有关文件,区政协常委会提交区政协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及有关文件。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我区重要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以及需报请区委审批的人事和其他事项。审定区管处级(含副处级)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撤并事项。

7、听取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党组工作汇报;听取区纪委工作汇报;听取区检察院、区法院党组工作汇报;听取区委部门工作汇报;听取各街道党工委、直属党委(党组)工作汇报;听取区级群众团体工作汇报。

8、讨论决定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党组,区纪委,区检察院、区法院党组,区委各部门及直属机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委、各群众团体党组和各街道党工委提请区委审定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各类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向区委请示的重大问题。

9、审议人武部党委向区委请示的重大事项。每年召开一次常委议军会议,讨论决定有关军事工作、民兵预备役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10、按规定召开常委民主生活会、专题民主生活会,听取区委常委述职述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11、讨论决定区委常委会成员的工作分工及调整问题。

12、检查区委决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13、讨论其他应由区委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议题的提出和确定

1、区委书记根据议事范围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区委常委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区委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区委书记也可委托区委副书记确定区委常委会会议的议题。

2、区委常委可直接提出议题建议;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党组和区检察院、区法院党组提出的议题建议,须经党组书记同意;各街道党工委、区委各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委、各群众团体党组以及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提出的议题建议,须经区委分管常委或区委副书记同意。

3、根据各方面提出的议题建议,由区委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区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委书记审定。

4、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议题,有关部门事先要深入调研,反复论证,提出建议方案。必要时应进行公示、听证。

5、涉及人员编制、机构调整、经费保障等问题的议题,主办或牵头部门事先应与有关部门协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并报区委分管常委或区委副书记审核同意。

6、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议题,须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会前酝酿后,再提交区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7、每次会议议题要适量。重大问题可专题讨论,讨论前应做充分准备。

四、会议制度

1、区委常委会议是区委常委会集体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形式。区委常委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区委常委(扩大)会议。召开区委常委会议的具体时间由区委书记确定,或由区委办公室主任提请区委书记确定。

2、区委常委会议由区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区委书记也可委托区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召开区委常委会议须按程序报批。由区委办公室提出会议方案并拟制会议通知,经区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委书记审定。

4、区委常委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区委常委。固定列席人员为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区政协党组书记。区委办公室按照惯例和会议讨论议题的需要,会前提出列席人员建议,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列席人员不得随意替换,不得自行扩大列席范围。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全局性重要事项,尤其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大问题时,可邀请一定数量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列席。区委常委会议的议题内容需要宣传报道时,由区委办公室通知区对外宣传办公室派员参加会议。

5、区委常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应提前1至2天通知区委各常委及列席人员,会议有关文件一般应同时送达,以便与会人员做好讨论准备。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如需临时提议,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6、区委常委会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区委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区委常委到会方能举行。

7、提交区委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应由相关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重要议题须由区委分管常委或区委副书记汇报。会议主持人可指定议题汇报人。

8、区委办公室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单位,按照已确定提交区委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充分调查研究,深入分析论证,认真准备会议讨论文件。报送的会议讨论文件应主题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并按时限要求送达。凡代区委起草的文件,须附文件起草说明;凡意见建议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沟通,对协调后有关部门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应如实反映各方观点,并表明主报部门的倾向性意见。

9、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需要提交区委常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区委书记和有关区委常委进行酝酿,也可由区委书记委托有关区委常委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区委常委会决策。

10、实行酝酿会议制度。酝酿会议由区委书记主持召开。涉及重大事项的酝酿会议,出席人员一般为区委书记、区委副书记和涉及议题的区委常委,必要时也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酝酿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会议,出席人员为区委书记、区委副书记和分管组织、纪检工作的区委常委。会议酝酿的事项、形成的意见,记录备案。

11、区委各常委要认真履行职责,在区委常委会议上既要畅所欲言,讲真话、讲实话,又要主动从区委工作全局出发思考问题。对重大原则问题,要表明自己的态度。会议主持人要集中讨论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12、区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区委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13、区委常委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若要进行调整或变更,应由区委常委会议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区委常委会成员个人无权改变。

14、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拟任免的区级中层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实行票决制。

15、凡是会议讨论涉及区委常委直系亲属的任免、调动、奖惩等事项,有关区委常委应主动申请回避。

16、对有些不需要区委常委会讨论但又需要各位区委常委周知的事项,可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在区委常委会议上通报。

17、区委常委会议由常委会议秘书负责记录并存档。凡涉及干部人事任免等需上报事项的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签。

五、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通知的制发

1、常委会后,由区委办公室起草会议纪要,拟制有关通知、批复或转发文件。必要时也可根据会议决定精神,制发区委决定事项《通知》。

2、区委常委会纪要及根据区委常委会决定拟制的通知、批复等文件,由区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委书记签发,或委托副书记签发。区委常委会纪要分送区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区纪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党组,区委办公室主任;必要时,送区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区委决定事项《通知》主送议题报送单位,必要时抄送有关单位。根据会议决定拟制的有关文件,按办文程序逐级审签后。

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及督查

1、区委常委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区委各常委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区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2、区委办公室负责对区委常委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区委常委会议决定事项中责成区级领导牵头或有关街道、部门落实的,区委办公室应在《会议纪要》和《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印发后即行提醒,及时检查督促。对重大紧急事项,有关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上报区委;若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办结,需报办理进展情况。有关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的情况,区委办公室应及时向区委书记和区委常委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对未能按期完成区委常委会议决定事项的单位,区委办公室负责按照《区行政效能建设、督查、信息、会议考勤工作考核办法》(雁办发〔〕21号)文件要求,在年终综合考评时进行扣分。同时,征求区委主要领导意见,视其情节对该单位在全区专题通报,再次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在专题通报规定期限内仍然未完成区委常委会议定事项的单位,由区委办公室请示区委主要领导同意安排区委常委会,专题听取有关单位工作汇报,分析原因,核实问题。区委常委会可视其情节追究该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进行组织和党纪处理,做出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撤销职务等处分决定。

七、有关要求

1、加强请示报告。区委各常委要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区委书记和区委常委会请示报告。

2、严格请假制度。区委各常委和列席会议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会议,原则上不准请假。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区委各常委、固定列席人员须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他列席人员须在会前向区委办公室请假,由区委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批准。

3、严守会议机密。区委常委会议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和讨论情况,凡不宜公开的,与会人员不得泄露。未经允许,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相,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要求留在会场的会议讨论文件带出会场

4、遵守会场纪律。与会人员要关闭通讯工具,排除干扰,集中精力开好会议,保持会场良好秩序。

5、区委常委会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自查内容,每年至少对照检查一次。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应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