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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街道办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及前来办事处办理公务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机关门卫制度,服从门卫人员的管理。门卫人员须坚守岗位,坚持24小时值班,做到态度和蔼,坚持原则、文明执勤。

二、严禁非公务、机动车辆入内。自行车、摩托车必须棚内停放。

三、进入机关的各类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并做好一切防护措施,车停熄火,人离关门上锁,防止被盗和事故发生。

四、机关大院要严禁商贩进入经商叫卖。

五、院内各部门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凡需增设大型电器设备及高功率电器的单位,须经办事处审查同意,否则不得使用。

六、各单位的财务、机要、文书档案及其它重点防护单位,必须加强防范措施,并设专人值班,所有重点部位禁止无关人员擅自入内,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七、严格遵守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凡需进行销毁和处理的内部文件资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办理,严防失窃泄机密。凡未经审核的内部文件、资料,不得向废品收购单位和个人出售。

八、院内各单位拉运家具、各种建筑材料、设备、办公用品或私人携带大件物品出大门,必须出具办事处党政办开具的证明,经门卫检查物证相符后,准予放行。

九、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将办公用房私自转让或作为家属宿舍占用,机关院内严禁居住家属,各办公室不得作为宿舍或留他人住房。

十、凡来机关上访的人员,统一由信访室接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