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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规范规定

地名管理规范规定

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1号)、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湘政发〔*〕12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我县城区及建制镇新建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地域、住宅小区、9层以上(含9层)商住楼,综合性大楼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城镇建筑物(群)等的命名,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县发改局申请立项的同时,应向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手续,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取得工程项目的合法名称。县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合法名称办理报建、规划、建设用地等有关审批手续;县房产、工商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合法名称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县民政部门根据合法名称编制门牌号码并安装门牌;县公安部门以县民政部门提供的门牌号码作为核定居民住址的依据。

开发建设单位因故不能开工建设或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地名的,应及时到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地名注销或变更手续。

二、县城区和建制镇范围内道路及居民区地名的确定和更名,须经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学者评审论证,经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集体商议,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后,由县民政局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地名委员会及下属办公室负责全县范围内地名规划、论证;县民政局及所属区划地名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范围内地名申报、管理和地名标志设置、更换;各乡镇民政办在县区划地名管理办公室指导下,协助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区划地名工作。

四、地名标志设置、更换。县城区及建制镇的路牌、门牌、楼栋牌、单元牌、户牌按照国家标准,由县民政局统一规定样式、材料。其中县城区路牌、门牌由县民政局统一制作、安装;建制镇集镇的路牌、门牌由各乡镇按要求制作、安装;楼栋牌、单元牌、户牌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要求制作、安装。

五、从严控制有偿使用地名。全县范围内的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地域,以及建筑物(群)、住宅区原则上不使用企业、单位名称。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冠名,参照长沙市地名委员会《长沙市城区有偿使用地名实施细则(试行)》(长地发〔*〕46号)文件,报县地名委员会,按程序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有偿使用地名权。

六、加强地名规范化管理。县地名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并积极协助县民政局做好区划地名管理工作。

七、本规定公布实施前,未办理地名相关报批、备案手续的,应于*年12月31日前,按民政部门的要求,补办相关手续,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限期纠正。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