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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畜饲养用地管理方法

禽畜饲养用地管理方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局、室、中心、总公司:

为促进我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规范养殖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合理安排养殖用地,积极推进规模化养殖业发展

1、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本着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养殖企业或个人申请养殖用地,应选址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区域内。

2、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将养殖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禁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3、规模化畜禽养殖确需占用耕地的,养殖企业或个人要与国土部门签订复耕保证书,交纳复耕保证金,并在停止养殖后的两个月内自行复耕原址,不能复耕原址或复耕后的耕地质量和数量达不到原耕地水平的,复耕保证金抵顶为耕地开垦费,由国土部门组织开垦补充耕地。

4、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项目用地,向农业畜牧部门审核备案项目规模,到国土部门办理项目用地备案手续。

二、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做好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养殖企业或个人提出的规模化养殖项目用地的申请,进行把关审核。对审核同意养殖用地的企业或个人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负责农用地承包户与养殖户的转包、出租等农用合同变更手续的完善工作,并负责养殖用地批后监管,每年对养殖企业或个人的用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已不从事养殖的,要监督养殖企业或个人恢复耕地原貌,并报国土部门注销备案手续。

农业畜牧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我县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负责编制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负责对养殖企业或个人提出的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国土部门根据农业畜牧部门对养殖项目规模的审核认定意见,提前介入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认定用地地类,并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对养殖项目用地的审核意见,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对养殖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要严格执行耕地补充制度,及时做好农用地变更登记工作。

畜禽养殖项目用地审核备案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请人向农业畜牧部门提出养殖申请,由农业畜牧部门审核项目养殖规模及用地数量,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二)项目申请人持农业畜牧部门养殖项目审核意见,向国土部门申请项目用地选址,由国土部门实地认定地址和用地地类。

(三)项目申请人持农业畜牧部门项目审核意见和国土部门选址意见,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项目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办理农用地转包、出租等农用合同变更手续。

(四)项目申请人经乡(镇)政府审核批准用地后,到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签订复耕保证书,交纳复垦保证金。

三、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规范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违反规定批准畜禽养殖占用基本农田的,或因批后监管不力,对发现养殖企业或个人擅自扩大范围用地、改变位置用地、停止养殖未复耕原址而不上报的,或者将养殖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参照2008年监察部15号令依法追究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农业畜牧部门违反规定随着扩大畜禽养殖用地规模的,或应该受理而不予受理养殖项目申请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农业畜牧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国土部门对畜禽养殖用地地类认定有误,而造成养殖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事实的;对养殖占用耕地不按规定履行耕地补充制度;或对改变使用用途的养殖企业或个人未按违法用地严肃查处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国土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