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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为加快我市钕铁硼稀土磁性材料发展,扶持一批规模大、技术含量高、带动力强的企业尽快做大做强,市政府决定,对开发区及全市范围内的钕铁硼企业电镀实行资金补助。为规范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企业范围

在开发区及全市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钕铁硼生产企业:

(一)钕铁硼产品规模达到1000吨以上;

(二)钕铁硼产品生产项目建设必须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

二、补助资金来源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业发展基金与受益的开发区或县(市、区)财政各自负担50%。

三、申报企业条件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购买中联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电镀厂房自建电镀生产线的企业(限于1-2家企业);

(二)租赁中联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电镀厂房自建电镀生产线的企业(限于2-3家企业);

(三)委托市水西稀土深加工表面精饰产业集控区电镀企业加工的企业。

四、补助资金标准

(一)对符合上述条件1的企业,按购买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600元;

(二)对符合上述条件2的企业,按租凭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0元,交租开始起连续补助3年;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3的企业,按电镀费用的3—5%补助给钕铁硼生产企业,补助时间3年。

五、申报程序

(一)钕铁硼生产企业如实填写《市钕铁硼企业电镀补助资金申请表》(附后)并附上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即购买厂房的附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和付款凭证;租赁厂房的附租赁合同及年租费用凭证;委托加工的附电镀费用付款凭证。

(二)企业按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开发区发展规划局或县(市、区)工信局初审后,由其会同当地财政局,转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六、审核及拨付

市工信委接到企业正式申报材料后,及时会同市财政局核实企业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和补助资金数额,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拨付企业。

七、监督管理

(一)补助资金作为冲抵企业成本费用。

(二)企业对市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则收回补助资金,今后不再享受该优惠政策。

(三)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