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实施意见

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确保就业援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建立长效化工作机制,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楼区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楼政办发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区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补充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机构职责

(一)调整楼区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援助领导小组”)成员

区援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区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对接市、区两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对公益性岗位上岗对象进行最终认定。

(二)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非公益性岗位的收集、信息、职业指导和岗位推荐,以及就业培训、社会保险服务和补贴资金拨付。区民政局负责公益性岗位申报对象资料审核、资格审定和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区信访局负责向区援助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反馈,负责对无政策支持信访诉求的直接回复。各乡、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援助对象的摸底调查、登记、审核、推荐及管理。区纠风办负责对援助工作中的援助对象推荐、用工管理和资金使用等有关环节的监督,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援助程序

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援助我区范围内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对象中的参战、涉核、伤残、志愿兵、带病回乡五类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列入援助范围)。援助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岗位公示。区援助办在人力资源服务大厅、乡(街道办事处)在劳动保障站服务平台以张榜的方式进行岗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用工单位主体、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待遇、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岗位职责、管理制度、报名条件等。

(二)要求援助的对象到所属乡(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站申请登记,填写《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申请表》。

(三)乡(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对象开展入户调查,出具入户调查报告。

(四)乡(街道办事处)按全区统一的《就业援助对象申报公益性岗位评分表》组织评议,确定推荐对象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街道办事处)将确定的推荐对象资料报区民政局。推荐对象资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含所有家庭成员)、《退役证》、《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申请表》、入户调查报告、评分表、各评分项证明凭据原件,及入伍、退伍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单位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等。

(五)区民政局审核申报资料、复核评分表并进行分值认定,提出审核意见。

(六)区援助领导小组召开评议会,确定上岗对象。

评议会成员包括:区援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乡(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用工单位、退役军人代表(不含评议对象)。

评议程序:先由各乡、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通报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再由评议会成员进行现场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排名顺序,最终确定上岗对象。

(七)区援助办召集用工单位和上岗对象当面洽谈,双方根据双向选择、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就业援助协议书》,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正式上岗。如有援助对象放弃等原因出现的岗位空缺,则由区援助领导小组按评议排名依次递补推荐。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已援助上岗对象的管理

对已援助上岗对象的管理,坚持“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由各援助用工单位对援助对象进行日常管理,严把考勤考核关,建立上岗对象考勤台帐,严肃处理上岗对象的违纪行为。

(二)加强对援助用工单位的监管

区纠风办对用工单位的用工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各用工单位应及时办理援助对象的社保手续,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保障援助对象的权益。各用工单位应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及时向区援助办申报人员异动情况。对于空岗挂靠、虚报冒领等现象,一经查实,由区援助办取消用工单位的援助资格,停拨用工单位的相关补贴,追回虚报冒领资金,并追究经办人及用工单位负责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区纠风办联合相关部门对用工单位的岗位补贴期限和社保补贴期限予以清查,根据政办发〔〕12号关于“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的规定,对补贴期满的用工单位,按规定停拨其相关补贴。

(三)加强责任追究

建立对就业援助工作成员单位的问责机制,区纠风办设立举报电话:对在援助工作中违反公平公正原则、违法乱纪的单位要给予批评,责令整改。对敷衍了事、虚假申报等造成恶劣影响并负有重大责任的单位(年举报投诉两起以上且调查为实的单位),由区纪委监察局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员实行问责。